“徇私枉法”能写作“循私枉法”吗

作者&投稿:金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循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徇 私 枉 法罪与包 庇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徇 私 枉 法 罪的主体,只能是司 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包 庇罪 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犯罪手段不同。包 庇 罪通过作 假证明、帮助毁 灭罪 迹、隐 藏或毁 灭罪 证等手段,实现包 庇 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 庇;而徇 私 枉 法罪的包
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 庇 罪犯的目的。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犯包 庇 罪的人实施包 庇 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 私 枉 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 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 弊 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
放在 押人员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4)犯罪性质不同。徇 私 枉 法罪属于渎 职 罪,包 庇罪不具有渎 职 的性质。



(5)客观表现形式不同。客观表现形式上看:包 庇 行为的实施不涉及到利用行为人的职务之便的问题;而徇 私 枉 法行为的实施,则须利用行为人自己直接办理或者主管案件的便利条件。此外,包
庇 罪的客观方面则既可以是包 庇 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诉或者使重罪得到轻判,也可以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得到重判。

您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徇私枉法罪的必然构成要件:
第一,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犯罪。“渎”是指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职”即指职责和职权。渎职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渎职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
第二,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第三,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渎职,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成语】:徇私枉法
【拼音】: xùn sī wǎng fǎ
【解释】: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规定办事而照顾、维护私人关系。 枉法,是指违背事实做出的结论。 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
【示例】: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败名裂。
不能写成“循私枉法”因为循“xun”读第二声,有依照,遵守的意思。

例如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循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循私枉法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乃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只有正常的司法活动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由于行为人循私枉法行为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因而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追诉活动中作枉法决定,主要指在侦查、起诉活动中,违反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追诉”包括从立案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整个司法行为。作出的枉法决定一般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应当立案侦查而私自决定不立案侦查。第三、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既具有行政执法权又具有刑事司法权,关键是看公安人员履行的是何种职责、行使的是何种执法权,即应当依据他们所利用的职务之便中所利用的执法权的具体内容而具体确定。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泛指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其工作人员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此,公安机关中只有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才是刑法意义上的司法人员。《公安部关于纠正下放公安派出所管理权做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直接领导。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在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纪要》(中发〔1978〕4号文件)中也指出:“派出所必须恢复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强调:“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依据这些规定,公安派出所的人事任免调动、勤务指挥以及侦查、治安等执法活动,应由上级派出机关即市、县公安局直接领导。……”按照法律法规,公安派出所有侦查权,肖某作为公安派出所所长,也应有侦查权,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第四、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并且希望枉法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是循私、循情。
对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无罪的人”和“有罪的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不矛盾,“有罪的人”应当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从循私枉法的构成来看,并不是被包庇的人是否真正有罪或被判决所认定,而关键是看行为人在办案的当时,是否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包庇的人有犯罪事实,该事实又是否达到了查处当时的法定的标准,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条件。如果我们坚持行为人构成循私枉法罪应以法院判定被包庇的人有罪,则不利于循私枉法案的查处,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遏制,同时也与法律相悖。

两者代表的意思不一样。


“徇私枉法”能写作“循私枉法”吗
不能写成“循私枉法”因为循“xun”读第二声,有依照,遵守的意思。例如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循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循私枉法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第一、侵犯的客体...

是徇情枉法还是殉情枉法?
枉法,是指违背事实做出的结论。 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 【示例】: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败名裂。 不能写成“循私枉法”因为循“xun”读第二声,有依照,遵守的意思。 例如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循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

牢的四字成语
卖狱鬻官:狱:讼事;鬻:卖。收受贿赂,出卖官职爵位,徇私枉法 详细»卖官鬻狱:谓收受贿赂,出卖官爵,枉法断狱。 详细»狱货非宝:指法官断狱受贿赂,也难逃法网。

四字成语什么的私情
[辨形] 义;不能写作“意”.[近义] 不徇私情 大公无私 天公地道 秉公办事 六亲不认 [反义] 徇情枉法 徇私舞弊 [用法] 有时“大义”虚化;只强调“灭亲”.一般作谓语、宾语、定语.[结构] 联合式.[例句] 这位局长在处理儿子犯罪的案件时~;受到了人们的赞扬. [英译] punish one's own relations in the...

与人打交道后形容一个人怎么样有哪些词语
(反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畏首畏尾、墨守成规、贪生怕死)5. 品质类:洁身自好、淡泊名利、安贫乐道、仁义守信、乐善好施、虚怀若谷、胸有大志、志存高远、心胸宽广、宽宏大量、豁达大度、坦荡无私、德艺双馨、诚实守信、有责任心、孝顺、清正廉洁、知恩图报、宠辱不惊、有修养、礼贤下士、宠...

言出法随
言出法随的读音是yánchūfǎsuí。解释:言:话;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随:跟随。话一说出口。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近义词:令行禁止、执法如山。反义词:徇私舞弊、言而无信、贪赃枉法。结构:连动式成语。辩形:法;不能写作“砝”。言出法...

什么私情四字成语
[辨形] 义;不能写作“意”。[近义] 不徇私情 大公无私 天公地道 秉公办事 六亲不认 [反义] 徇情枉法 徇私舞弊 [用法] 有时“大义”虚化;只强调“灭亲”。 一般作谓语、宾语、定语。[结构] 联合式。 [例句] 这位局长在处理儿子犯罪的案件时~;受到了人们的赞扬。 [英译] punish one's own relations...

什么报什么私四字成语
枉法徇私 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铁面无私 形容公正严明,不怕权势,不讲情面。乌鸟私情 乌鸟:古时传说,小乌能反哺老乌。比喻侍奉尊亲的孝心。无私有弊 私:私心;弊:欺骗、蒙混的事情。因处在嫌疑之地,虽然没有私弊,但容易被人猜疑。先公后私 先以公事为重,然后考虑私事。徇私舞弊...

西华县17068404525: 徇私舞弊罪与徇私枉法罪怎么来进行区分 -
鄞别调经: 徇私舞弊与徇私枉法两种罪名都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它们的表现形式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主体的不同.徇私舞弊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二、客观的行为不同.徇私舞弊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西华县17068404525: 是循私枉法罪还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
鄞别调经: 您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

西华县17068404525: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区别 -
鄞别调经: 一、性质不同 1、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

西华县17068404525: 徇私枉法罪判刑怎么判(徇私枉法罪可以判缓刑)
鄞别调经: 徇私枉法罪判刑是,根据《刑法》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西华县17068404525: 徇私枉法的循的读音 -
鄞别调经: 徇私枉法的循的读音 徇私枉法 [xùn sī wǎng fǎ] [释义] 迁就私情而违反法纪.

西华县17068404525: 公正严明的反义词.多写几个反义词 -
鄞别调经: 公正严明的反义词:循私枉法、循私舞弊、循情枉法、循情舞弊、贪赃枉法、假公济私.

西华县17068404525: 循私柱法的反义词是什么 -
鄞别调经: 楼主,您好!楼主问的是徇私枉法这个词组吧,徇私枉法是一个成语,其汉语释义为: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根据其义,其反义词主要有: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廉洁奉公.以上,望楼主予以采纳,谢谢!

西华县17068404525: 徇私枉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哦? -
鄞别调经: 徇私枉法罪,是指因私人关系,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或者因私人关系,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法律追诉. 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规定办事而照顾、维护私人关系. 枉法,...

西华县17068404525: 怎么区别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除主体之外,加入是司法人员犯罪,怎么区别是徇私枉法还是滥用职权? -
鄞别调经: 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

西华县17068404525: 徇私枉法罪怎么判刑 -
鄞别调经: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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