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轻生跳楼砸死路人,这算意外事件还是过失杀人

作者&投稿:党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这事是过失杀人还是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所以你同学把死者推到属于意外事件,因为只是把人推到这个动作不足以致人死亡,所以在刑事上肯定不用负责,但民事赔偿是一定的了,具体赔多少我就不清楚了,我也是学生

故意杀人是指想杀这个人,也去做了,是不是真杀了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意外事件是这个人不想杀人,也没有过失,但将一个人杀了.比如一个人向天上射了一箭,刚好,将从飞机上落下的一个人射死. 一个不贼躲在草堆内,挑草人有铁叉叉草将其叉死.
过失伤人,标准说法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 比如,白天拿猎枪在田地打野兔,不小心将在地里劳动的村民打死.
不构成犯罪有几种情况,第一,行为是合法的,即不违法,比如正当防卫,意外事件,紧急避险,执行职务(战场杀敌,枪毙案犯).第二,就是行为违法了,但是因为情节较轻微,构不上犯罪的这一个档次,只是违反的相关的治安管理的规定.是一个违法轻重的问题.,

也许本身主观上没有伤害别人的意图,但他自己也应该知道下面是人来人往的地方,跳下去肯定会有伤害到别人的可能,但是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属故意行为。

1、所以本案例中,至少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2、但,如果他选择的是一般人都会认为没有人走过的地方跳楼的话,那造成的他人死亡就可以说是意料之外的情况,可认定是“过失”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或,如果能够证明他主观上有“要死一起死吧”等心态的话,那么就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因为他也不知道谁会遭此后果,也不是愿望上要想某一特定的人去死,所以条件上不符合“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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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以本案例中,至少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2、但,如果他选择的是一般人都会认为没有人走过的地方跳楼的话,那造成的他人死亡就可以说是意料之外的情况,可认定是“过失”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或,如果能够证明他主观上有“要死一起死吧”等心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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