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教士的侵略帮凶

作者&投稿:裘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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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士 为了取得合法居留中国的地位,被迫加入外国在华的机构工作,这些机构包括了半政治半商业性质的东印度公司,也包括外国驻华的外交和商务的官方代表。由于他们是早期几乎唯一通晓中文的洋人,故在这些机构里多从事与语言有关的工作,如翻译、书记之类。一旦外国政府对中国采取任何武力行动时,这些传教士都会被派调往战场,参与情报搜集和随军翻译的角色。在侵略军占据中国某些地方后,他们也自然地被选任做占领地的民政官。在战争胜利缔订条约的过程里,传教士亦预闻其事,充任翻译之职。
这些不同层面的参与非常普遍。例如马礼逊先后担任东印度公司及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汉文翻译及汉文正使;李太郭(G. Lay)是英国参与南京条约谈判的代表朴鼎查(pottihger,港译砵甸乍)的传译秘书,后被派为英国驻广州首任领事;此外还有裨治文、卫三畏、柏驾……等,不胜枚举。或者我们可以用郭实腊来做为一个较为详细的例子。他在主后1840年英军攻入中国境内向北推进时,充任英军翻译及情报官员。当英国占领定海后,他被派任占领地的民政官,管治该地。主后1841年当英军攻占宁波后,又任宁波民政官。主后1842年调任镇江民政官。在南京条约签订时,郭实腊为英方传译之一。
自南京条约签订后,英国及其他随后而来的国家取得了在中国驻使的权利,因此纷纷简任使节来华。由于早期惟有传教士通晓中文,并对中国的社会和文化略有了解;故他们不少自动或被邀转职,充任母国驻华的使节。例如柏驾在鸦片战争后,不复当传教士,转投外交工作,在主后1845至1855年间,任美国驻华使馆的头等参赞。其后更协助为全权委员。卫三畏在主后1856年也辞去教会工作,任美国驻华使馆头等参赞及翻译,及后随同美使与中国签订天津条约。至主后1876年为止,先后代理七次馆务。
传教士被他们的母国委任为驻华使节,造成许多很不利的影响。若我们同意第十九世纪西方列强对中国进行的是侵略活动,与中国签订的都是不平等条约;则要为参与这些活动的传教士完全洗刷其侵华的嫌疑,便很不容易。在主后1842年前,传教士尚未取得在华的合法居留权时,他们的参与尚可视为迫不得已之事;但在主后1842年以后的参与,则不能不说是他们的自由意愿,并非无可奈何的了。更复杂的是,当传教士与外交官两重截然不同的身份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时,他所讲的话、所做的事,便自然地教人混淆起来,难以判别他是用什么身份说这些话、做这些事。例如柏驾在转任外交官以后,积极要求美国政府加紧侵略中国,侵略长江沿岸,他且建议美国应占领台湾,以为向中国胁迫更多利权的凭借。对于一个中国史学家,就很难相信他这样的主张,是与他从前在华的传教经验完全不占任何关系的。
传教士转职外交官并不局限于第十九世纪早期,至第二十世纪仍问有所闻,例如美国在主后1949年前的最后一任驻华大使司徒雷登(J. L. Stuart),原来便是一位传教士,是燕京大学的校长。 第十九世纪中国在列强的武力胁迫下,签订了众多不平等条约。在这些条约中,传教权益并列于割地赔款的诸项中,成为中国丧失给列强的利权的一部分。
自雍正年始,中国政府禁止天主教在华传播,传教士除少数在朝廷供职者可获豁免外,皆被逐离中国;而国人若信奉天主教,亦会被处极刑。这些禁令自然亦对日后来华的基督教生效。在如斯严酷的禁制下,传教工作是不可能合法进行的。虽说非法传教工作仍然持续,但总仍带来极大的危险与不便。所以,若要福音种子自由地在中国的土地上撒播和生长,必须待中国政府解除对传教工作的禁令方成。问题是,中国政府怎么会在毫无利害考虑下解除传教禁令呢?特别是作为一个敬重传统家法的民族,祖宗颁下的法令实不能任意删改放弃。既然中国政府不会自动放弃,那么余下的途径是用强力使她被迫放弃;方是时,向中国进行侵略活动的列强是唯一可以找到的强力。
如此我们可以见到这么一个困局:传教士来到中国,最大的目标是要将福音传给国人,他们甚至甘愿为此目标摆上自己的名利富贵、以至生命;但是,他们却面对着一个不能传福音的局面。传教士既需要传、也认定这是中国人最大的需要,那可以用甚么方法来扭转整个不能传的局面,就成为他们梦寐以求的关怀。因此他们很自然地要求在母国政府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时,将自由传教的权益附加在里面;这即非不可避免,也是相当无可奈何的事。
不管我们对传教与不平等条约的关系作何评价,总得承认传教士并不是可以翻云覆雨的人,他们在本国的政坛上的影响力极为有限。西方列强亦绝非仅为了开辟传教工场的缘故方侵略中国的(即使法国亦不例外),贸易利益才是他们的考虑。可以肯定,即使没有传教问题这个因素,帝国主义国家仍有足够的侵华理由。所以,保护传教条款只是他们在与中国签订各项约章时附加进去的项目。作为中国人,若视这些条约是列强以武力欺凌中国而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而传教自由条款却又载在条约之内,则必然使教会陷于一个颇为尴尬的境况,也使传教与帝国主义侵华纠缠。这是一个历史的困局。 传教与不平等条约的关系,大致上可分开两部分而言;其一是间接的影响,即是说条约的内容非关传教,但却间接为传教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方便的;其二是直接的关联,即条约内容是直接针对传教工作的。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条不平等条约是1842年的南京条约。在条约内中国允准开放广州等五个口岸供外商来华贸易;而南京条约后中英签署的善后章程里,洋人正式获得在五个开放贸易的口岸自由进出及居留的权利,如此传教士作为洋人,自然也得以合法地居留中国,毋须担心再被驱逐了。五口通商对传教工作造成很大的方便。此外在善后章程里,中国给予了英国领事裁判权的利益,传教士乃得以如同其他洋人般,享到不受中国司法制度管辖的特权。
南京条约签订后一年,中英双方再签订虎门条约。中国容许英国人在五个口岸的议定界址内建屋居住,这一条款成了租界的前身。此外,中国也赋予英国最惠国待遇。换言之,中国若与别的国家签订任何条约,给予对方任何利权,英国均可以自动分享,所谓利益均沾。嗣后法国为拓展天主教在华的传教事业,而对中国作出的各种开放传教的要求,皆被英、美等国家援引最惠国权利,得以为基督新教所共享。以上所说的都是间接的影响。
1844年,中国分别与美国和法国签订望厦条约及黄埔条约。在条约内,中国政府允准外国人在五口议定界址内兴建房屋、学校、医院、教堂。这明显是直接指向传教工作的,因为除传教士为了宣教缘故外,还有什么洋人要在中国办学、设医院和教堂呢?
此时期英国与法国领事积极要求中国政府撤销雍乾年间订立的传教及信教禁令。但由于中国政府禁止她的臣民信奉洋教纯粹是一项内政,英、法皆无权将之置在国际的条约上。结果在外国的压力下,1845年2月1日,中国正式弛禁天主教,国人信奉洋教者免受刑罚(基督教亦自动受益)。在法国的极力要求下,中国政府再于1846年2月20日答允归还在康雍年间没收的天主教堂。这个允准,带来了日后无穷的祸患,增添了国人更大的反教情绪,连带基督教也遭牵连,我们在以后会详述。
1858年,在英法联军攻陷天津后,中国与英、法、美、俄四国签订天津条约。中国全面开放她的国土,容让洋人在各地游历,这样即表示一切传教的藩篱皆被撤去,整个国家皆可容许传教士自由传教了。此外,天津条约又规定,中国政府有责任保护传教士及中国信徒,免受不公平的待遇。这条条款的订立,缘因当时不少传教士在中国遭到国人侵袭攻击,而中国政府又未给予足够的保护;中国信徒更往往因为信奉洋教的缘故,受到歧视及迫害,故此英法等国有感必须以条约迫使中国政府改变此不利的情况。但是,保护传教条约却又导致传教士及外国领事动辄介入中国的司法诉讼中,造成极多祸患和冲突;更重要的是,中国信徒被列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范围内,即意味着一旦一个中国人皈依基督教后,他就不复是普通的中国臣民,反倒成了国际条约,以至条约背后代表的外国领事和军舰的保障阶层了。无怪乎当时不少国人认为:多一个基督徒,便少一个中国人。
由于中国政府的反悔,不肯承认天津条约的效力,结果导致英法联军再度入侵,攻陷北京。中国复与英、法、俄签订北京条约。北京条约的内容大致上与天津条约相若,唯一值得一提的是,在中法北京条约里,由于一位担任传译的法籍传教士狄拉玛(De Lamarre)的擅自窜改,中法北京条约的中文版竟多了一项法文版所没有的条款,便是容让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可以相信这一项本来不是法国代表所要求,而仅是该天主教的传教士为了日后在华传教工作方便的缘故,非法增添上去的。由于当时期的中国人不懂法文,故亦无从比较;日后虽然发觉,但已沿用数十年,要追究也为时已晚了。无论如何,传教士因着这条非法条款,得以在五口以外的全中国任何地方,购置土地房屋,兴办教堂及各种供传教使用的设施了。
1860年后,传教及各种关联的活动和建置,都已成为不平等条约保护下的合法行为。从短期的角度看,此举无疑是开辟了中国的传教工场,拆除妨碍传教的各种官方的拦阻,福音的大门确实是洞开了。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将传教工作系于不平等条约之上,传教受到政治力量的保护,所造成的祸患及种下的仇恨却又是难以胜数的。它为日后中国教会的生根成长,预留了一块极坏的土壤;基督教始终给国人以洋教的附生的印象,无法嫁接入中国文化中。更不幸的是,它遗下了无穷的口实,让国人误解及指责基督教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此等罪状自第十九世纪末期开始,直至21世纪的今日,仍存在于国人及史家中间。 在分析了传教与不平等条约的四方面关系后,我们进一步探讨“基督教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这个指控的真确性。
虽然这个指控的历史悠久、广泛存在于不同时期;但至今日,除了部分近代史学者仍坚持之外,主要是来自大陆史家的看法。大陆史家对传教历史有他们特定的解释模式,如凡传教士租买田地必属“霸占”,游行布道则是“刺探情报”,诸如此类。这些特定字汇既然已被确定使用,驳斥亦无必要。至于他们对传教士的指责,大致而言,可以分为五点:
一、传教士搜集情报,有助他们母国的侵略行动。
二、传教士参与随军活动。
三、传教士参与订立不平等条约。
四、传教士进行文化侵略。
五、传教士常常诉诸母国领事,以政治势力维护传教活动。
此五点证据就合成他们以“基督教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的攻击。以下我们试就其中的两点作答辩。
传教士是否进行搜集情报的活动,以协助他们的母国侵略中国呢?这要分开两方面而言。一方面若在战争期间,传教士受雇于入侵的军队成为情报官,那他的主要职责自然是搜集情报,这是不争的事实。惟是此时期他的身份是军中情报官,而非传教士。他不是以传教士的身份去搜集情报,故此我们也不能说搜集情报的活动与传教有直接的关系。二方面,若这个指责是泛指在平常日子,传教士编写文章,出版刊物,探讨及介绍有关中国各种情况(如前面提过的 The Chinese Repository等),也是一种搜集情报的工作,则肯定是一个荒谬的诬捏。事实上,早期传教土之急欲了解中国社会、文化的真相,目的纯粹是为了传教的方便,他们需要对传福音的对象有所了解;而他们之发刊文字,也是旨在将研究成果保留,及向本国的基督徒推介,吸引更多后继者投身在华的传教事业而已。这些资料即或可以用为侵略中国的参考(没有人敢抹煞一切非逻辑谬误的命题的可能性),但也不是传教士原来探求及编写这些资料的动机。作者不应该要对读者如何使用他的作品负责。因此,第一点的指责并无什么根据。
至于第二及第三点,传教士参与随军活动及条约的签订,前面已有详及,这里毋庸重覆。我们只强调一点:传教士在帝国主义侵华和缔订不平等条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其实并不大,主要是在语言翻译方面;他们并非不可或缺的人物。在英美诸国侵略中国的政策厘定及策划阶段,传教士更起不了任何作用,故传教绝非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原因和目的。个别传教士的政治立场和抉择,不应该构成全体的「传教士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先锋」,更与「基督教」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无关。因为他们的政治立场,绝非来自基督信仰,毋宁是第十九世纪西方扩张主义时代的产物吧。
关于传教士是否进行文化侵略的问题,并不容易处理,主要原因在于“文化侵略”此四字实在是语焉不详,难以确定其含义的。我们如何在促进文化交流和进行文化侵略两者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呢?也许唯一的分判是中国人是否愿意接受这些新输入的文化,又整个文化输入的过程是否带着任何强迫性的意味。对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并无什么理由显示在这个分判标准下传教士是在进行文化侵略的。传教士在晚清开始所鼓吹的西化改革,包括出版、办学,以至与中国士大夫阶层的来往等活动。皆无列强的武力在背后支撑;并且他们的活动及言论亦广为那些具改革思想的士大夫所欢迎,对当时期推行的西化改革起了一定的作用;这只能说是对中国近代化作出贡献,与文化侵略占不上关系。至于说传教士的办学及主张改革的言论,是否同时在散播「崇英」、「崇美」的思想,减损国人对帝国主义侵略的警觉性,亦属牵强之言。传教士容或基于一厢情愿的想法,认定他们的母国对中国的善意,因而鼓吹中外合作,国际友好,甚至提出一些如将中国交与英国共管之类在中国人看来是大逆不道之言,但这仅是认识不足所致,绝非受别人的指使;并且作为个人的意见,根本在外交政策上不会产生任何作用。故此,我们尽可反对这些看法,但却不能「无限上纲」的推断为与侵略有关。还有一些人(主要是近代的新儒家)认为,中国自有其宗教,故在西化的同时毋须一并输入舶来的宗教,以致挑战儒家的主宰性或垄断性地位。这只不过是「中体西用论」的另一个翻版,完全不值一驳。总之,传教士在近代史上,对输入西洋文化,帮助中国西化改革,及促进文化交流均起了重大作用,他们绝不是文化侵略者。
第五点的指责,由于牵涉一些复杂的背景,要留待第五讲才能详细交代和讨论。
在大致上了解了这几点的指责的实况后,虽然我们不能将一些已发生的不幸的、无奈的事实解释掉去(explain away);但是我们仍有足够理由指出,即使有一些如传教士参与不平等条约签订之类的事实存在,「基督教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这个指控是站不住脚的。 传教士赞成西方列强对华的武装侵略及胁逼签订不平等条约,可总括为以下四种论调:
第一种(也是最主要的)理由是,传教工作在中国面临极大的障碍,这些障碍若不以政治势力,则无法除去;而且传教障碍是由中国政府布置的,所以责任自然也由政府去承担。
第二种看法是,中国政府是不可理喻的,与中国人谈判并无意义,唯一要她遵守承诺的方法是用武力将之压服。(这种看法不一定全错。中国人是否欺善怕恶、是否具有鲁迅笔下的阿Q的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分子,实在难以客观评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因着中国对政治权力的看法与西方有异之故,在近代史上,由中央派代表与西方列强谈判拟定的约章,往往每被皇帝贸然一笔推翻,甚至连谈判代表本人许多时也没得好下场,这反覆的态度激怒了西方,因此认定中国人了无信义、欺善怕恶,倒是事实。)
第三种则认为列强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其实都是符合国际法的原则的。西方各国在华只要求尊重人权、平等外交、彼此合理地共处、公民受到保护等天然权利,这些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
第四种是基于神学上的理由。因着西方在第十九世纪普遍存在着一种二元的文化观;他们将世界二分为基督教与异教两部分:欧美诸国就是基督教国家,她们的文化(Western Culture)就是基督教文化(Christian Culture),而所有西方文化以外的都是异教文化(Heathenism),这思想是非常普遍的(特别在美国的西渐运动时期)。故此,传教士多数对中国都采取一个相当歧视、负面的态度,甚至将中国比拟为撒旦的势力,用武力对付撒旦又有何不可呢?
同样基于神学理由还有:整个武装侵略的行动都是在上帝的计划之内,上帝是借着战争向中国人施行审判;神可以将坏事变为好事,就好像迦勒底人的侵略以色列人可以促成他们在信仰上的反省一样。若不平等条约能使中国人放弃自尊自大的心态,虚心接受福音,则对他们有大裨益;亦有人指出战争的苦难可令中国人对信仰产生反省,苦难未始无益……等。
以上各种理由,起码让我们思想三个重要的宣教课题:
其一是目的与手段方面。一个善的目的可否用一个不善的手段达致?无疑在圣经和历史上,我们都看见上帝曾利用天然和人为的灾难使人悔改归回,或在信仰上有更深的体会;但人是否有权作同样的事,或将自己看为上帝的化身,代行灾难性的审判和提醒?又即使一件恶事(如侵略中国)可以带来一个善的目的(让国人皈依),这是否可合理化该恶事,甚或将恶事变成善事,使为恶的人开脱责任呢?
特别在传福音的事工上,我们常常强调“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个真理。无疑这是圣经的教训,没有任何上帝以外的权柄可以叫我们不将福音努力传扬,我们首要的顺服对象是上帝。但是,什么是“顺从神”?是否所有形式及途径的传福音都是顺从神?传福音这个善的目的可否合理化一切“法外”(曾有人说过违背政府法律的传福音才是符合更高的上帝的法律,故这里不以“非法”名之)的行为?其间有没有一些界限(如借助暴力、侵犯人的自由意志是否不应被允许)?当彼得讲述这句说话时,他的处境如何?将此话应用至什么程度?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课题。
其二是预定论的问题。双重预定论(Double Predestination)是教会历史上自第九世纪开始已备受争议的问题,到底除了义人是神的预定拣选外,罪人是否同样是神的预定灭亡呢?这个问题进一步的推展,就变成世上的美善固然是神的恩典供应,但世上的灾难、罪恶,除了是人直接制造出来、或因人的罪恶破坏了神预设的自然律而自招报应外,会不会是神刻意的加害于人身上呢?全善的神固然可以为了最终的善而施行暂时的恶,但是基督徒若贸然地将「暂时的恶」归咎于神身上(如癌症、艾滋病都是神的审判),则是颇为危险的事。我曾听人指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是神利用来打开福音的大门;这说法仿佛是帝国主义侵华是由神亲自安排的。无疑,一切若不是得到神允许都不会发生;但神的不干预、容忍某些罪恶按人的恶行或自然律产生,却不等同于神刻意的促成阿!
其三是信仰与文化的关系。到底基督教是否与西方文化完全依附等同?一个基督徒应如何看外邦的异教文化?若该外邦文化与基督教不相调协、甚至相冲突,我们可以有怎样的评估角度?这是宣教学上的重要讨论课题。值得告慰的是,将世界简单地二分为基督教文化与异教文化的看法大致上已遭人摒弃了。
除了这三个课题外,政教关系、神的计划与人的责任(特别倘在时间上有分歧时),以及基督教在这么一个敏感的时期进入中国对日后中国教会发展的祸福等,都是可以深入探讨的问题。
以上提出了一大堆问题,都是这里无法一一处理的。这并不是说它们并不可能求出答案、或笔者企图隐瞒个人的看法;只是它们都是极为复杂而又牵涉面甚广的课题,根本不是三言两语可以交代清楚的,倘若我们持守着拒绝接受简单答案的态度,则便只能留待日后作进一步的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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