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格权概念产生的社会土壤和时代背景?

作者&投稿:熊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亲亲 您好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的特征

(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从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权。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作为一种固有权利,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相伴始终。当然,人格权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法定权利,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一方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人格权的缺失,将导致民事主体资格的虚化;另一方面,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权的专属性集中体现在对权利的放弃、转让和继承的限制中。民法典第992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有形的财产利益不同,人格利益,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在很大程度上皆体现于精神范畴。如果说法律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持主体的生存、发展以及为其从事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其对无形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持主体作为人的存在,并且为其从事财产活动提供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利益是人的最高利益。

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一般认为,权能是权利的作用,也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依法所能采取的手段,是体现权利人的意思支配力的方式。对于人格权而言,基于其特殊的内涵和属性,其权能主要体现为:

(一)控制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利。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例如,自然人可出于对自身行为自由和生活安宁的维护而对其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的公开或使用加以许可或限制,法人基于对其信誉和经营形象塑造的需要,可对其名称、信誉等人格利益加以维护,等等。

(二)利用权

权利主体可以依法通过自己的意志去实现人格利益,即通过各种活动,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特点以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并满足自身需要。如利用姓名、名称于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利用肖像于身份证、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场合,以区分个体的形象,等等。

(三)处分权

人格权在法律上的处分主要体现为权利主体通过法律行为(例如合同)的方式将其对部分人格利益的利用转让给他人,典型的处分方式如姓名(名称)、肖像的许可使用等。根据民法典第993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作为人格权客体的利益不是无限的,对人格利益的处分,须以适当的范围和程度为限制,必须遵从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三、人格权的分类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又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关于“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规定,就是一般人格权。此外,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具体人格权,即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具体人格权中的物质性人格权,其是以自然人的物质载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概括保障这些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权利;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其是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

四、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也就不应再享有专属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但是,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确有其充分必要性,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而且有助于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及方法的规定,其确立的规则有三个方面。第一,所谓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而对逝去亲人的怀念和哀思是生者的人格利益的重要内容。第二,保护的范围限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等。侵害的方式主要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构成要件上,强调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第三,请求权人限于死者的“近亲属”。

此外,民法典第185条还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就是赋予人格权人依据其权利而享有这种请求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妨害时,能够依据该请求权,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以救济损害、恢复权利。

(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人格权的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就是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以侵权请求权,通过行使该请求权,使损害得到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保持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在对人格权的保护中,侵权请求权保护的主要目的集中在要求加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之上,其目的是填补权利人无法通过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来恢复的损失,是以金钱的方法填补被损害的权利。而人格权请求权保护的目的,主要集中在防范和预防人格权遭受侵害,以及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这两种方法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

六、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第989条至第1039条。


如何理解人格权概念产生的社会土壤和时代背景?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关于“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规定,就是一般人格权。此外,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具体人格权,即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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