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投稿:任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具体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机关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确定并公布;其他商品和服务中的价格欺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价格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进行查处。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机关执行本条例。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价格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价格行政机关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欺诈:
  (一)虚构成本制定价格的;
  (二)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让利价等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的;
  (四)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掺杂使假、降低质量、减少服务环节或程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五)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巧立名目另行索价的;
  (六)以虚假的价格信息欺骗交易对方的;
  (七)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牟取暴利:
  (一)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所得;
  (二)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所得;
  (三)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获取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所得。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第八条 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机关测定和认定,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价格行政机关在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法定程序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并要求当事人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二)查询、提取、复制检查所需的有关帐册、单据、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者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进货成本及有效定价资料的,可按第八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检查与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财物、场所,必要时可对有关财物或者设备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十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被检查者不如实提供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被检查者不如实提供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阻碍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和服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与我市居民生活在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应按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包括各类商品的价格和各种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标准。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降低等级质量或减少服务程序等手段变相提价;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三)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让利价等手段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 ,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利用交易对方无选择余地制定高价;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暴利:
  (一)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所得;
  (二)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所得;
  (三)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所得。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测定并予以公布。第十条 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依据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程度、单价高低、市场供求状况、国家方针政策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和规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要求当事人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二)查询、提取、复制有关的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者不提供或无法提供进货成本及有关定价资料的,按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对拒缴罚没款的,可按规定通知其开户的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强行划拨。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二)没有非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非法所得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没收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上缴国库。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价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纵容包庇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反暴利的首批商品和服务项目有:衣着类、食品类、饮料类、餐饮娱乐业、重要生产资料、名贵中药材。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经营前款规定的反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超过部分的收入属暴利。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反价格欺诈行为是指,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条例》第六条行为之一的。第四条 列入反暴利的品种及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为:
  (一)衣着类(服装、鞋类):西服、休闲服、茄克衫、皮衣、毛衣、衬衣及其它服装和皮鞋、旅游运动鞋。
  差价率:进货价格在200元以下的为45%;201元至500元的为40%;501元至1000元的为35%;1001元以上的为30%。
  对国家规定的有权部门确定的国内名牌和国际品牌的服装、鞋类,其差价率可分别扩大5%和10%。
  (二)食品类:月饼、糖果、糕点。
  差价率:在进价基础上加不超过30%的差率制定销售价格。
  (三)餐饮娱乐业: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和对外营业的餐厅、饭馆、火锅店、咖啡厅、小吃店、酒吧、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渡假村、茶坊(社)及车站、机场、码头和其它从事餐饮娱乐的企业。
  饮食毛利率、自制水酒毛利率、听(瓶)装水酒加价幅度、餐饮及卡拉OK包间费、服务费、茶水毛利率等实行等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饮料类:各种听装、瓶装饮料(包括啤酒)及冰制品。
  差价率:按进价加40%的差率制定销售价格,零售摊点销售2元以下的饮料和冰制品价格,最高不得超过50%。
  (五)生产资料:国产(包括进口)汽车、摩托车配件,汽柴油发电机,政府管理价格以外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政府管理价格以外的钢材、水泥、水、电、气表和电信、通讯设备,政府管理价格以外的农药、电动工具。
  差价率:国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配件为20%;进口汽车、摩托车配件为30%;汽柴油发电机为20%;政府管理价格以外的汽车为15%;拖拉机、摩托车为15%;政府管理价格以外的钢材为15%;水泥为20%;水、电、气表20%;电信、通讯设备为30%;政府管理价格以外的农药为15%;电动工具为30%。
  (六)名贵中药材
  差价率:进货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为70%;101至500元的为60%;501至1000元的为50%;1001元以上的为40%。
  以上差价率均以进货价为基础。第五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的同一地区指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以及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
  所称同一时期指各种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时令季节内,或者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时间内。
  所称同一档次指经营场地设施、服务标准、单位成本、费用水平、等级(星级)相同或相近。
  所称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是指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级、工艺、牌号相同或者相近的种类。第六条 凡受理的投诉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案件,价格行政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之投诉举报者。第七条 经营者应加强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进货发票(原始凭证)制度。凡经营单位不提供或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其价格由市物价局根据市场情况测定和认定。第八条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的,且因被检查者不如实提供资料,致使违反所得难以确认,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虚构成本制定价格,有经营行为,尚未成交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已有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社会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虚假标价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尚未成交的,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已有成交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屡查屡犯的,不论其是否成交,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其价格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涨幅10%以下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超过10%以上20%以下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超过2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30%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条例》第六条第四项所列短尺少秤、减少服务环节或程序之行为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该项所列以次充好、混充等级之行为的,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有该项所列掺杂使假、降低质量之行为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巧立名目另行索价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社会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以虚假的价格信息欺骗交易对方,尚未成交或成交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成交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成交额超过5万元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
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有权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记录,调查取证,抄录复制证据,封存扣留商品,以及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违法行为。此外,检查人员需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公开身份,避免利益冲突。消费者在价格问题上享有质疑权、投诉举报权,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的法律责任在第四章中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条例,经营者若违反相关规定,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第十八条中,一旦经营者违反价格规定,如第九条第(一)、(二)项,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如违反第(三)、(四)、(五)、(六)项或第十条,将面临违法所得...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
在定价行为上,经营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是条例对经营者行为的基本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打击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牟利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和公安等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
(五)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巧立名目另行索价的;(六)以虚假的价格信息欺骗交易对方的;(七)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牟取暴利:(一)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所得;(二)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

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和服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杭州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

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
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使其利润超过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合理利润幅度的行为。第四条 市、区、县(市)物价管理部门是我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二)负责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处理...

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反暴利的首批商品和服务项目有:衣着类、食品类、饮料类、餐饮娱乐业、重要生产资料、名贵中药材。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经营前款规定的反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

汕头经济特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
凡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违背市场交易准则,进行价格欺诈或者非法强制、垄断价格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交易中采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手段获取的超常利润。第四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

黄冈市18342959768: 居民住宅房物业收有什么费用? -
皮吕玉屏: 相关的物业费用有:物业服务费 车位管理费 装修保证金(验收合格退回) 下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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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吕玉屏: 应:1、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依据相关文件,将收费项目该取缔的取缔,该降低的降低等等,在源头上控制;2、将清理之后的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进行媒体公示或送到企业手中,并告知企业“入企收费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否则有权拒缴”;3、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行政等相关收费单位开展调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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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吕玉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交房没入住没装修的房子需要交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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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18342959768: 物价局管什么?有什么处罚权? -
皮吕玉屏: 通俗的说,物价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有审批和检查权,对重要商品的定价权,电价、水价、出租车等.可以对价格欺诈、违法、垄断行为进行处罚. 商品价格是放开的,只要明码标价,物价局就管不到,比如去饭店,一个菜如果他明码标着1万一盘,你吃了再说贵找物价局,物价局管不到,只能说你自找的,如果没有标价,吃完给你说1万,找物价局可以举报他价格欺诈

黄冈市18342959768: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
皮吕玉屏: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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