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作者&投稿:马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了吗~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与内部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第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第五条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 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 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 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第七条 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

  前款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但不包括双方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一)在内地是指:

  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2.离婚纠纷案件;

  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5.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7.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8.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9.抚养纠纷案件;

  10.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1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12.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13.探望权纠纷案件;

  1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

  1.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Ⅲ部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

  2.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IV部作出的婚姻无效绝对判令;

  3.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

  4.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赡养令;

  5.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

  6.依据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命令;

  7.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在双方在生时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

  8.依据香港法例第290章《领养条例》作出的领养令;

  9.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429章《父母与子女条例》作出的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

  10.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管养令;

  11.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

  12.依据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作出的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探视令。第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五)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本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证或者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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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因此,A项错误。第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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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一)在内地是指: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2、高级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
第四条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第五条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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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 ...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适用本安排。第二条 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香港特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第三条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三、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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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定有的较明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

阳泉市15922542543: 请问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申请人是不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内地法院起诉?
蒋胡归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阳泉市15922542543: 请问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请问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地法院作出不予
蒋胡归脾: 可以申请复议,但如果要起诉,就要看是什么官司,内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了

阳泉市15922542543: 约定在香港管辖的商事仲裁案件能否在大陆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蒋胡归脾: 可以的 请自己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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