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医学关于死亡的新概念是脑死亡对吗

作者&投稿:阙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死亡的判定依据。~

  现代医学判定真正的死亡是脑死亡。
  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均无法挽救患者什么。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中国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诊断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儿童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儿童脑死亡诊断更应慎重,可参考以下几条:
  (1)昏迷和呼吸停止同时存在。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眼球固定,呼吸活动完全停止。
  (3)以上检查结果恒定无变化。

“脑死亡”(Brain Death)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这一提法的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入无法逆转的瘫痪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中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会发展为心脏死亡。上述认识最终成为脑死亡标准的理论基础。这就是至今仍为多数国家和医生所认可的哈佛医学院脑死亡诊断标准。其标准认定,全脑功能丧失的诊断应当根据4条反映不同水平脑功能损害的征象来作出,具体包括: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2.自主呼吸停止;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波消失。现代医学把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使死亡的判断更加科学,也使法学、伦理学对死亡的认识更加合理。这一标准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在给以呼吸机辅助呼吸和心血管药物支持时,呼吸和心跳都能在没有中枢神经系统调节的情况下维持相当一段时间。直观上看来,这时的患者似乎还能“呼吸”,心跳也还在继续,抢救和治疗也就不应该停止。但是,大量临床研究表明,对这类患者进行的抢救最终都归于失败,所有患者都难逃一死。于是,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原来关于呼吸和心跳的停止的死亡观点是不全面的,对于涉及脑死亡的患者来说,死亡不是在一个切面上发生的突然事件,而是一个连续过程。所以,死亡的标准有必要加以修正,脑死亡应该具有合法性。目前,联合国成员国中已有80多个承认脑死亡的标准。

  脑死亡不仅涉及到死亡现象和死亡标准的技术性问题,而且与人类社会的承受力和接受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受到宗教和文化的密切影响。一般来说,英国、美国等信奉基督教的国家容易接受脑死亡的观念,而且,这些国家的一元脑死亡标准也是较早确立的。但是,长期受到儒家伦理影响的东亚社会却截然不同。东亚社会具有浓厚的宗族观念和先人崇拜意识,具有伦理关系的家属特别是子女很难将仍然具有体温、心脏仍然跳动的患者看做是死者。这给实施脑死亡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中国应当加快脑死亡立法工作。但脑死亡的立法是对中国几千年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必须十分慎重,同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这就要求做到:第一,确立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脑死亡的判断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二,明确脑死亡立法的技术规范,判断脑死亡是包括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家、麻醉学家、伦理学家等专家综合认定的结果,必须是一个相当慎重的过程;第三,建立健全脑死亡立法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具备这三项条件后,我们国家才能颁布脑死亡的法规。同时,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不能照搬国外的标准。美国脑死亡的立法,欧盟的立法,都掺杂了本地区或本国家的特点在内。一些东亚国家提出了心脏死亡和脑死亡的二元死亡标准,也就是以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为一般的死亡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选择脑死亡。二元死亡标准无疑具有极大的调和性。如果我们制定了这样一个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兼顾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和谐法律,并逐步在公众中推进脑死亡概念的启蒙,经过长期而有效的努力,脑死亡的标准会不断为一般社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在于:1.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我们活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资源总是有限的。抢救脑死亡者的医疗资源消耗要比医治普通患者的医疗资源消耗多得多。毫无疑问,脑死亡标准的确立能减少相当数量的医疗花费。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合理使用有限资源。2.为器官移植开辟广泛的前景。如果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为人的死亡,那么,医生就可以摘除脑死亡患者的心脏等主要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目的。虽然随着人类医学的进步,器官移植手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心脏器官的特殊性,体内移植医学还不能将从心脏死亡患者体内摘除的心脏器官用于移植受体。如果承认脑死亡,实际上就大大提前了确立死亡的阶段,将心脏仍然可能处于跳动状态的脑死患者宣布为死亡,从而可以摘除跳动的心脏进行移植,而且,包括眼角膜在内的其他器官的存活和新鲜状态也将大大改善。可以说,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将为器官移植开辟广泛的前景。3.减轻了患者家属等待和无望的痛苦,让患者“死”得有尊严。死亡是我们所有人都必定要经历的,如何看待死亡其实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生命。要理解死亡,先得认识生命。生命的可贵就在于只有一次,在价值上,所有的个体生命都同样的宝贵和无价。

对,是脑死亡。
人脑是由延髓、脑桥、中脑、小脑、间脑和大脑等6个部分组成,延髓、脑桥和中脑合称脑干。人体的呼吸中枢位于脑干,因此脑干功能受损会直接导致呼吸功能停止。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而神经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功能不可逆的丧失。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氧气供应,而逐渐丧失功能。
自古以来,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概念: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灭,就是死亡。把心脏视为维持生命的中心,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传统医学与法律。然而,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死亡的定义,改变了判定死亡的标准。

目前,各国的法律仍然普遍强调心死亡的定义。西方有些国家通过10年的努力,已使社会、法律、公众舆论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
脑死亡概念要为社会舆论所接受,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准确预示全身死亡的临床标准。
美国哈佛医学院于1968年首先报告了他们的脑死亡标准。要求在24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
(1)病人无自主呼吸;
(2)一切反射消失;
(3)脑电心电静止。
这个标准后来又几经修改,力求妥当而又利于器官移植。德国、瑞典、法国等的标准有些区别,而强调脑血管造影为脑死亡作证。目前,美国、西欧、日本报告的脑死亡标准有30多套,使脑死亡的概念立法化。
目前对脑死亡的主要关注点在于,脑死亡病人体内有保持良好血液灌注的器官可供移植使用,而停止循环的病人死前多有持续低血压,体内脏器多有损害。其次,对每个脑死亡病人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使用支持系统去维持几天乃至几个月,直至心脏自然停跳,并无必要。这不利于社会及全体公民的福利,因为死亡是无可挽回的。在考虑撤除支持系统之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确保脑死亡的诊断准确无误。
希望我能帮助你解疑释惑。


现代医学关于死亡的新概念是脑死亡对吗
自古以来,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概念: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灭,就是死亡。把心脏视为维持生命的中心,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传统医学与法律。然而,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死亡的定义,改变了判定死亡的标准。目前,各国的法律仍然普遍强调心死亡的定义。西方有些国家...

当今医学界对死亡的真正定义是什么?怎么样才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死亡...
”它从病理学角度把血液循环的停止代表心脏跳动的停止,并置于呼吸心跳(脉搏)之前的地位。这是对死亡定义从体表征象向生理病理实质的一种进步。(2)脑死亡,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了脑死亡(brain death)的新概念,引起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它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

医学伦理学第八章:死亡标准与医学伦理
第二节 死亡标准与医学伦理 死亡是一个过程,但人们并不会等到生物学死亡期到来时,才宣布死亡。宣布死亡是基于一个生与死的临界点,这个临界点就是死亡标准。一、传统的死亡标准 (一)传统死亡标准概述 所谓传统的死亡标准就是指心肺死亡标准。医学上实际采用的传统死亡标准是脉搏、呼吸、血压的停止...

医学上怎样定义“死亡”?
死亡是人的本质特征的消失。是由生到死的一个过渡。死亡并不是生命的骤然结束,而是一个连续进展的过程,是一个物质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社会学把死亡分为社会死亡、知识死亡和生物学死亡三个时期;医学则把死亡分为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死亡期三个时期。医学伦理学所指的死亡,相当于社会学家的生...

医学上对死亡是如何定义的?
人的死亡一般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及脑死亡为识别标志。1968年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把死亡定义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亡: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的永久性停止,称为脑死亡。包括:(一)大脑功能的停止:除运动、感觉之外,思考、感情等精神活动功能,即意识也都永久性丧失。脑电波消失。如果脑干功能尚存,有...

从医学角度分析死亡过程
死亡瞬间:医学意义上的死亡被定义为大脑排出所有氧气。这时,人的瞳孔会变成看上去像玻璃晶体一样的物质。死亡1分钟:已经凝结在一起的血液开始导致全身的皮肤变色。肌肉处于完全松弛的状态,肠和膀胱开始排空。死亡3分钟:这个时候开始,脑细胞开始成批的死亡。高等思维的过程 - 例如考虑怎么才能不死 - ...

法律上和医学上如何 判定人已经死亡?
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无反应;2、无自主呼吸;3、无反射、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4、平线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记录持续10分钟以上。三、法律上的死亡,如(帝国づ月长石)所说的:一是医学判定的死亡,别外就是一个人失踪后达到一定年限,并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出现在其他地方...

医学上死亡的标志是?答案是什么
死亡的医学概念 个体的死亡是一个过程。在人类通常可以心脏或大脑停止功能活动,作为个体生命不可逆地走向死亡的标志。但是,此时身体其余的器官、组织还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活。如心搏停止后,呼吸道上皮细胞还能继续其纤毛运动;有些细胞可以继续存活达 120小时之久。在此期间器官和组织(如肾脏...

现今我国法律对于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脑死亡的概念,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最早于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由医师、神学家和律师等组成的关于脑死亡的特别委员会提出来的 目前,脑死亡的标准已经有几十种方案,并没有一个方案得到广泛公认。下面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哈佛标准”:。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即使最疼痛(压眶)刺激...

医学上是如何定义死亡的?和生物学上定义相同么?
此处为医学教材专业描述:死亡不是骤然发生的,而是一个逐渐进展的过程,一般可分为三期:(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临终状态,是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此期机体各系统的功能极度衰弱,中枢神经系统脑干以上部位的功能处于深度抑制状态,表现意识模糊或丧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肌张力减退或消失,心跳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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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19492818792: 现在我国的死亡标准是以脑死亡还是以心脏死亡为判断标准? -
稻贩接骨: 我国的死亡标准是以脑死亡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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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贩接骨: 以停止呼吸和心跳作为人死亡的标准

景洪市19492818792: 人的死亡在医学上最权威的界定是什么? -
稻贩接骨: 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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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贩接骨: 临床判定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

景洪市19492818792: 脑死亡是死了吗 -
稻贩接骨: 人的一切生理活动都是由脑来支配的,所当确定脑死亡后,人的一切生理特征都已停止.所以脑死亡后是不会有心跳和呼吸的.过去一直以为心脏停止跳动为死亡,现在医学发达了,只要脑没亡,一般心脏停跳后如果抢救及时心脏还会再次跳动.所以现代医学规定脑死亡为人的生命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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