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行政法规利益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办法?

作者&投稿:竺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紧急!各部门行政法规利益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办法?~

各部门利益,与企业利益的不统一。
是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以整体利益来协调统一。

所谓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里的利益,不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目前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已成为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因为这是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支柱,直接影响到廉政建设的总体成效。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很大,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其中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表现形式。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存在三大利益冲突,即劳资利益冲突、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在三大利益冲突中,劳资利益冲突在我国社会涉及范围最大。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个问题不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越来越凸显。在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方面,随着社会贫富差距悬殊,‘仇富’现象也越来越严重,造成的社会阶层对立现象不容忽视。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因为这个利益冲突的背后,实质却是官员和公众的利益冲突,直接损害的是党的执政基础。比如暴力征地、拆迁,等等。 目前我国官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可以梳理为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型利益冲突等三种类型。交易型利益冲突,就是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这种情况较常见,比如有些官员对房地产行业有管理审批权,以超低价从房产商那里买房;对矿产资源开发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入股煤矿、投‘干股’,等等。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影响型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官员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的私人利益,比如处理亲属问题、自我交易、影响交易、裙带关系,等等。同其他利益冲突相比较,“旋转”型利益冲突更有隐蔽性——有些官员具有公私双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利用公权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形式。目前公众对有些人事任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行政审批事项不信任,根源就在于决策官员在政策决定中存在利益冲突。利益冲突问题对政府廉洁危害极大,其要害在于这种行为削弱了公众对官员的基本信任。在现实中,即使官员没有获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冲突明显存在,公众就有理由对官员在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中的客观性产生质疑。 防止利益冲突被多数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近年来,我国也先后颁布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的法规政策。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1984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7年颁布《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1998年下发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刑罚问题。不过,尽管以往出台此类法规政策多达数十项,但仅仅属于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虽没有“防止利益冲突”之类的明确表述,但不少内容却旨在防止利益冲突,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2009年9月18日,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冲突”这样全新的廉政概念。2010年2月25日至26日,2009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汇报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会上又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权力寻租机会。”相关的成功经验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将管理利益冲突活动制定为法律。主要对官员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礼品和馈赠、离职后的就业、经济投资活动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了严格、详细的规定。比如加拿大政府颁布《利益冲突章程》,并针对现任和退休的公职人员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利益冲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国针对高级官员制定了一项“利益声明”制度,要求官员在参与决策之前首先说明拟决策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2009年10月14日,中美两国共同在北京举办主题为“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研讨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会见参会代表时指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是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将结合这次研讨会的成果,吸收各国的有益经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我国有些地方政府,此前已对防止利益冲突“试水”。2009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印发《温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由此,“利益冲突”这一陌生的廉政概念,正式进入地方领导的视线。2010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据报道,杭州几年前就对此进行研究,如市纪委将上城区文广新局刘某某利用权力直接将手中掌握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挂牌出卖的行为定义为“直接交易型”的利益冲突;规定官员要对家属配偶子女就业、经商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等等。但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并不完善——这些制度规定不仅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而且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也很难统一,其中许多“不准”,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更关键的是,大多数制度规定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种种弊端的存在,以至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并不好。比如没有把“注重预防”落到实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不及时、不得力;多数官员在认识上存在模糊,制度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滞后,等等。 要通过防止利益冲突减少腐败现象发生,需要在官民“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权力和利益方面作出合理安排,及早阻断官员以权谋私的通道,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要对官员伦理教育注意创新,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帮助官员认识利益冲突问题的本质。应把廉政教育和伦理培训,个人信仰教育与平时的修为作为官员的重要培训内容,以帮助他们从心灵根本上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这样才能防止思想变质,从根本上解决官员寻租制度的各种行为,才能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等相关问题。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人大、政协、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公职人员,是涉及利益冲突的主体。他们在执行公务时,对自己或与自己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产生利害关系的都应回避。由于我国有着重视社会关系的传统,监督和管理的范围需再扩大,包括对足以影响公正合理执行公务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老乡关系、战友关系,甚至曾经的同事关系、恋人关系也应纳入回避范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止和治理贪污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官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但遗憾的是,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法律法规,只是通过党纪文件来规定。为此,有关部门还应加快此项制度的立法进程,申报内容应包括个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如工资、薪金、各类补贴和福利费、股票、养老金、不动产、债券、个人通过其他劳动获得的利益、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等等。申报内容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必须有具体的落实措施,这就需要强化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奖惩机制、认识机制等实施机制。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对利益冲突行为形成有力的监督,对官员廉政状况及处理利益冲突的情况,要给予全方位的较为科学的评价。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认识到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索等。从反腐的角度来讲,我国需要有一部《防止利益冲突法》,对现行政策法规中的共同性内容加以归纳,并统一引入“利益冲突”概念,这必将进一步提高廉政建设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1、一般情况由政府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2、如果涉及到立法方面的,视以下情况定:
  (1)、地方性行政法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九十条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是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2)、全国性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简单的说,地方性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讨论制定,发生冲突的报全国人大解决;全国性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制定,发生冲突的的新规定为准。


利益冲突主要内容
为防止利益冲突,我国已出台多项法规,如《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决定》等,虽然这些主要是党内和行政法规,但旨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要求改革市场体系和制定相关运行机制。杭州市等地也开始实践相关制度,如公开官员亲属信息以防止利益冲突。然而,我...

各部门行政法规利益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办法?
第九十条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除本法第八...

紧急!各部门行政法规利益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办法?
各部门利益,与企业利益的不统一。是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以整体利益来协调统一。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怎么解决
一、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怎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

关于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
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

律师利益冲突有哪些情形?如何回避
1、  感情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产生或存在恋情的时候,很难判断律师勤勉忠诚的代理行为究竟是出于职业的职责和道德还是出于对情人的保护。这样的话律师就有可能基于私人的利益而进行违反执业规则的活动。2、  商业交易。当律师接受代理委托人的事项是以取得委托人...

1在库珀看来,实现行政理论行为的途径有哪些
库珀行政伦理思想及其启示 公共行政管理的主导思想和灵魂就是行政伦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伦理地位及作用也受到重视。在美国公共管理领域,库珀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他认为在行政伦理中出现冲突无法避免。权力冲突、利益冲突以及角色冲突是行政理论冲突的典型形式。外部控制包括建立官员问责制、健全行政伦理监督...

行政法中有哪些条款提到"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修宪让人欢欣雀跃,“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共利益”等字眼白纸黑字的写进根本大法实是难能可贵,遗憾的是《土地管理法》等下位法没有跟上,造成“公共利益”的悬空,实践...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
效力低于法律。部门规章就是一般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

怎样理解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
目前,我国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对立法程序都有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对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规范只能约束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对现实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政府内部文件的制定难以发挥有效的约束力。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

宝坻区13957944680: 各部门行政法规利益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办法? -
仲长姚益可: 1、一般情况由政府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2、如果涉及到立法方面的,视以下情况定: (1)、地方性行政法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宝坻区13957944680: 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怎样处理 -
仲长姚益可: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效力大于行政法规.

宝坻区13957944680: 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之间的冲突?
仲长姚益可: 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应作出以下裁决:第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且无法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第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宝坻区13957944680: 法律和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有冲突时如何解决?
仲长姚益可: 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从理论上说,它们会 协调一致,不会出现冲突.但是,由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调整社会关 系的范围和角度不一样,制定规范性...

宝坻区13957944680: 行政机关批复的法律效率如何?与部门规章存在矛盾时如何解决?若能援用文献或来源出处最好
仲长姚益可: 批复效率同等与该行政机关作出的法规、规章的效率.有矛盾时,看制定机关谁的级别高.国务院的批复效率高于部门规章效率.同级部门批复、规章矛盾,找共同上级机关裁定.

宝坻区13957944680: 法律各项价值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遵循什么原则 -
仲长姚益可: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有: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它就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宝坻区13957944680: 什么是法理学法律位阶与冲突解决原则? -
仲长姚益可: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三大基本原则1.价值位阶是指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2.个案平衡是指同一位阶的价值冲突,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3.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恰当的程度.主要体现为“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合理补偿”等规定.

宝坻区13957944680: 试述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
仲长姚益可: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行政法学研究起步之日开始,学者们对这一命题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出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政...

宝坻区13957944680: 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矛盾时应执行那个? -
仲长姚益可: 当国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或者需要进一步细化才能落实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法规,但是,地方法规不能和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用法律术语说就是上位法(...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