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校园人身伤害

作者&投稿:詹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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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以下文章供参考: 校园人身伤害案的责任承担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但是2002年9月1日起生效的,由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理简称〈办法〉)否定了上述观点和做法。该《办法》明确了如下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有特别的约定,接受了监护委托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 监护人责任 ;二是对在校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按一般过错责任的原理确定,即学校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过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承担主要责任,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的 不承担责任 。如何理解《办法》的这种规定,试举如下三个案例说明。 一县小学二年级的学生黄某因琐事与同班同学刘某产生纠纷。刘某怀恨在心,邀同级另一班的的三名学生找到正在课外活动的黄某寻衅。双方在纠缠打斗中,黄某被打倒在地致胳膊骨折。黄某家人在花去1000元的医疗费后,找到刘某家长,要求其赔偿此损失。刘某的家长以学校对孩子在校其间应负监管责任,孩子在学校发生打架产生的人身伤害应由校方 承担赔偿责任 为由,拒绝了黄家的要求。于是黄某家人又找到学校,校领导却说打架之事发生在学生课外自由活动之时,老师得知打架后黄某已被摔伤,且校方立即派人将黄某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即时告知了双方的家长,事后又对打人者给予了处分,在整个过程中校方无任何过错,要求校方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无道理。无奈,黄某家人只得以校方和四名打人学生的家长为共同被告,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判决刘某家长承担本案40%的赔偿责任,另三名学生的家长各承担本案20%的责任,对黄某家长向校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中黄某受到的人身伤害虽然是在校期间发生的,但校方对寻衅学生要“教训”黄某事前并不知情,因此校方不存在知情未防的过错;在当事学生打斗过程中,校方并无工作人员在场,因此校方也不存在未及时制止的过错。通观全案不难看出校方对本案的发生无直接的、明显的过错。因此,按《办法》关于校方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规定,黄某的家长要求校方承担责任是难以成立的,法院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 某小学一年级学生杨某下课时在与几名同校学生打闹中,被一名高年级的学生推倒,头部撞地。随后上课时该生趴在桌上昏昏欲睡,有明显不适的反映。授课老师从学生那里了解到事情的缘委后,并未在意。学校放学家长来接杨某时,也了解到此事,同样未在意,误认为孩子只是玩累了,回家后即让其上床休息。直到晚上十一点钟发现孩子呼吸困难,家长才感不妙,遂立即将孩子送医院。医生检查系颅内出血,虽经抢救生命得以脱险,但因延误治疗致半身瘫痪。对本案校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依据《办法》的规定,校方对该生被同学推倒撞地致伤一事原本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该校授课老师在得知此事,且发现该生有不适反映后未予关注,疏于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存有过错的。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加重”,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的规定,该校理应对该生伤害加重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责任划分应是,直接致该生伤害的同学家长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因疏忽未对该生尽到关注、及时抢救之责的学校和该生的家长也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近发生在某校的一名初一女生不明淹死的事故,也涉及到校方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该校为寄宿制中学,学生每周回家一天。出事这天,该生在上课时突发肠胃绞痛,无法坚持上课,要求自行回家休息,授课老师获准。按学校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老师批条,而当时该生的班主任老师不再校。于是当班的授课教师将该生送出了校门。可第二天该生被发现淹死在学校附近的一个水库。何以被淹死现尚未查清,但不论其死因如何,该生的家长都可直接要求校方承担本案全部的 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在寄宿制的教学模式下,学生不仅在校学习,而且还在校生活,学生长期受控于学校而不是其家长,即便有些寄宿制学校在与学生家长订立合同时,有意回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而可能在这种合同中未约定对学生监护责任的委托事宜,但寄宿制学校本身具有的法律特征,以及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均能表明,在此制度下,家长是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的,因此按《办法》的规定,校方应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包括几类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

部分校园人身伤害
法律主观:以下文章供参考: 校园人身伤害案的责任承担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

部分校园人身伤害是由同学间的纠纷引起的。( )
部分校园人身伤害是由同学间的纠纷引起的是正确的。一、人身伤害的介绍:1、人身伤害是特指侵犯人身权行为造成的他人身体的伤害。民法上可分为一般伤害和致残伤害两类。前者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伤害;后者指使人肢体或器官全部或部分丧失功能的伤害,如断肢、失明、脑震荡后遗症等。2、人身伤害可以带来...

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
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

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生...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不包括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不包括假期在家发生的。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

学生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赔偿主体是谁?
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内出现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案件。该类案件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和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两种案由。那么学生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赔偿主体是谁?网友咨询:学生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赔偿主体是谁?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沈超律师解答:首先判断...

求关于处理校园人身伤害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可分为四种类型:即学校应负全部法律责任的事故;学校应负部分法律责任的事故;学校不负法律责任的事故;以及应由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负法律责任的事故。三、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扫描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具有多样性。下面仅对四种校园人身伤害事故进行扫描。(一)因管理不严造成的人身伤害...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标准包括几个方面?
一、校园伤害事故 赔偿标准 包括几个方面? 1、一般 人身损害赔偿 ,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 人身损害 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伤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是指人身伤害...

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赔偿
该赔偿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也可以像法院提起人身损害的诉讼进行解决。二、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关于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审判实践中,一般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芙蓉区15648536970: 学生在学校期间猝死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端木房管通: 一、学生在学校猝死,学校有责任吗?【法律意见】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

芙蓉区15648536970: 什么是校园伤害事故 -
端木房管通: ‍依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精神,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芙蓉区15648536970: 校园发生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占多少?... -
端木房管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学校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一般由法官按照案情的不同进行自由裁量的.

芙蓉区15648536970: 学生在学校内伤害致死学校如何赔偿
端木房管通: 关于校园人身损害的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文章.注:文章出自“邓世运律师网”.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侵权责任本文所称的校园人身损害案件是指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

芙蓉区15648536970: 校园伤害事故频发有什么原因?该如何应对?
端木房管通: 原因是:一、行为人存在较严重的报复心理,不记后果、不记影响; 二、行为人对即将收到的处罚完全不在乎,已经将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 三、校园的安全防范存在漏...

芙蓉区15648536970: 校园里意外伤害 -
端木房管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之规定,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了,学校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此时,只能由你们作监护人的承担责任了.反之,学校是要责任责任的.

芙蓉区15648536970: 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 -
端木房管通: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全国实施,法规明确: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只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担责. 《条例》还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在以下情形下,学校不担责: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学生擅自离校时发生;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学生伤害;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另外,在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时,学生自杀、自伤,自行到校活动或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身、学生之间原因或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学校还可以投保“校方责任险”以规避风险,万一出现问题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芙蓉区15648536970: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如何区分情况对待?
端木房管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区分情况对 待:(1)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是由于学校自身的人员行 为造成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就要承担责任.(2)如 果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是由校外人员造成的,比如,社会 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校外车辆在校园内撞伤学生等,该校外人 员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作为侵权人就应当依法 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此时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 在学校监管之下,学校仍负有管理职责,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 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芙蓉区15648536970: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是什么,监护责任还是管理责任? -
端木房管通: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属于管理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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