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内的噪声污染如何投诉

作者&投稿:旗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遇到噪声污染找谁投诉和管理?~

答: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遇到下列噪声污染请找有管理权的相应部门进行处理:(1)、建设项目没有建成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环保部门负责管理。(2)、企业事业单位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坏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负责管理。(3)、从事生产活动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由公安部门管理。(4)、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经公告附近居民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同时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5)、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6)、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港务监督机构负责管理。(7)、铁路机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8)、在城市市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由公安部门管理。(9)、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10)、从家庭室内发出(如:家用电器、住宅楼室内装修活动等)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11)、室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12)、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需要到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之后,相关人员会进行核实。
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四条 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扩展资料:
手机号为1396132……的江苏连云港读者:我们居民小区内开了一家干洗店,噪音污染严重,居民已无法正常生活。
目前噪声污染分为4类: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上述读者反映的问题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监测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商业、企业的固定设备造成的噪声污染和文化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管;
公安机关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产生的噪声,违反不准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规定造成的噪声污染以及家庭内发出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对违反此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
在日常生活中,固定场所如餐厅、干洗店等超标排放噪声扰民,居民可以到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其反映的噪声污染源进行监测,如果噪声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分贝的,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依
法进行处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环保投诉电话是:12369。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服务热线:噪声污染该向谁投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
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
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
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
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
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
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
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
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
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
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
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进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
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
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
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
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
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
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
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
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
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
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
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
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
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
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
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
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
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
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
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
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
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
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
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
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
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
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
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
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
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
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
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
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
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
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
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
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
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
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
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
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
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
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
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
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
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
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
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
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
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
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
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
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
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
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
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
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
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
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
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
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
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
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
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这个不能走信访投诉,国家对这类噪声没有处理规定,所以信访处理部门是无法处理的,建议物业出面协商解决,如果产生实质损失的,可以走司法途径要求消除影响予以赔偿。

市长公开电话

找物业


办公室内的噪声污染如何投诉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进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

噪音污染如何赔偿?
噪音污染赔偿,噪声污染损害案件,应当实行举证倒置,如果原告提出的事实被告,如果被告否认,应当提出证据,噪声污染构成精神损害,对于噪声污染采用无过错原则,被告不管是否故意,只要造成损失,产生了污染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噪音污染赔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公民受到噪声污...

噪声污染有哪些危害
1、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

噪音污染的治理方法有哪些
噪音污染的治理方法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吸音和隔音:通过使用吸音材料和隔音设备,如吸音板、隔音窗户、隔音门等,可以减少噪音的传播和反射,降低噪音的强度。噪音屏蔽:通过建造隔音墙、隔音屏、隔音罩等物理屏障来阻挡噪音的传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距离远离源头:尽可能将噪音源与居民区...

室内噪声污染来自于有哪几个方面?
主要是室外和室内两部分,室外的像汽车,人们大声喧哗,喇叭,等等,室内的像家 中的电器,做饭。 室内噪声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运输噪声 城市交通业日趋发达, 给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捷和舒适, 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 发展。但不能不看到, 随着城乡车辆的增加, 公路和铁路交通干线的增多, ...

噪音污染怎么解决?
6、室内装修最好使用具有降音隔噪的装修材料,比如硅藻泥。因其天然的多孔性,使其立体多孔结构有效隔离噪音效果,具备很好的室内噪音污染消除效果。 噪音扰民怎么办?(营业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公饥机关责令改 正,并处罚款处理。 你可以依据本条款再去派出所举报...

室内噪声标准规范
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限值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其产生噪声的管理、评价和控制。三、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居民区噪音扰民归于环保部门管理。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只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噪音的规范用法是噪声,...

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指的是多少分贝以上?
噪声在60分贝下的环境是安全环境,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在8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 分贝是声压级的大小单位(符号:db),声音压力每增加一倍,声压量级增加6分贝。 扩展资料 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的振动产生,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

噪声污染及危害
那么,室内环境中的噪声标准是多少呢?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第5条4款规定,在室内进行噪声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II、噪声污染对人体身心健康危害大噪声是一种环境污染,它被认为是仅次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第三大公害。噪声象毒雾一样,弥漫在人们周围,尤其在城市和工业区里,它是一...

噪音污染如何治理
噪音污染治理 1、噪声环境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 城区规划设计布局不尽合理。一些有噪声污染的企业与居民、文教区相混杂,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没有采取有效的削减措施。交通干线道路两旁规划成居住、行政机关区,居住楼、办公楼靠马路而建。交通干线是交通的枢纽,车流量大,车速快,交通噪声影响大...

沙洋县13494193493: 噪音投诉是打110还是12369
裴旺新乐: 噪音投诉可以根据不同的噪音类型,选择不同的部门进行投诉,这样直接找负责部门进行投诉是最有效的.1、市民遇噪音扰民,可以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小贩占道经营,旁边还摆放着高分贝的喇叭,那么可以直接找城管进行解决.虽然说这类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但是城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占道经营进行处理,取缔这种行为,自然也就解决了噪音源头,解决噪音扰民问题.3、如果是因为船舶鸣号带来的噪音扰民问题,那么可以向港航监督机构进行投诉,港航监督机构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进行投诉.

沙洋县13494193493: 求助,要投诉噪音污染应该打哪个电话 -
裴旺新乐: 1、如果发现污染嫌疑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举报 2、或者12369电话举报 3、不行再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或当地检察院举报.

沙洋县13494193493: 噪音投诉找什么部门 -
裴旺新乐: 如果是生活噪音,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 生产噪音则向环保部门投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沙洋县13494193493: 周围有噪音污染要去哪里投诉?通过什么途径? -
裴旺新乐: 首先分清是什么类型的噪音污染.城管和环保局都可以管,不管向哪个部门反映都可以.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可以向市长热线反映,市长热线要求每件必复.

沙洋县13494193493: 噪声污染该找哪里投诉 -
裴旺新乐: 12369也或者961001.这两个电话,前者属于环保局投诉热线,属于城市管理投诉热线!

沙洋县13494193493: 噪音投诉找什么部门 -
裴旺新乐: 你好 这个涉及到噪音环境污染问题,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也可 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沙洋县13494193493: 环保问题怎么投诉? -
裴旺新乐: 环保问题投诉方法: 1、可拨打24小时环保投诉热线;(网上查询当地电话) 2、还可以登录环保 局 官 方网站,进行投诉; 3、其他公众平台投诉; 关于环境类的投诉主要是四类:一、水体污染方面: 1、擅自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商业...

沙洋县13494193493: 噪音问题应该找什么部门 -
裴旺新乐: 环保部门实测贝我已经颁发《环境治安》 向该房管公司工作员反应噪音(即工业产使用固定设备产干扰周围环境声音)应该向城市执局或环保局报案省事管环境周围发噪声污染影响 直接拨打110举报110指挥根据公安、城管、环保部门职能发指令要求相关部门员行使职能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所区环保局 应该环保部门根据我经验先找居委协商行再街道办环保局行找电视台报纸曝光(许管用)

沙洋县13494193493: 求助噪音扰民我该怎么办 -
裴旺新乐: 噪音扰民最好是向市长办公室投诉,电话(12345),这样来得比较快,也可向环保局投诉(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环保部门)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