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作者&投稿:强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建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是目前建筑施工现场应用最为普遍和广泛的特种机械设备,而塔式起重机因其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各个环节涉及的单位众多,管理要素牵涉资料审核、关键部位、环节的重点控制、日常使用过程的动态监控等各个环节,管理控制难度大,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为此,如何使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本人结合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起重机械管理规定、技术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以及自身几年来管理工作的体会,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安全监理工作中
要做好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理人员首先应该掌握现阶段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建办市[2006]82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塔式起重机》(GB/T5031)等。只有全面掌握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程,才能更好的履行监理程序,才能在监理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
二、认真履行监理的“审核”职责
“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核塔式起重机进场安装前的相应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产品合格证;
(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备案证明资料——此备案证明资料由塔式起重机所有权单位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5)准用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本起重设备的准用证;
(6)施工单位与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此租赁合同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出租单位营业执照;
(8)出租单位的行业确认证书。
2、审核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环节的相应资料:
(1)施工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合同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机械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为无效证件;
(5)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站认可的安装告知书;
(6)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此专项方案应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经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7)审核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A;
(9)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书;
(10)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记录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B;
(11)使用备案证——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审核使用环节的相应资料:
  (1)施工单位制定的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为无效证件;
  (4)月检及周期性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格式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C
。周期性检查是指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由施工单位组织的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
  三、做好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控
  1、首先应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甄别,判定其是否为合格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根据《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QT60/80塔机、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及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根据《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630KN.m以下(不含630KN)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为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使用年限为15年;根据经验数据,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即进入事故多发期,要求在进场前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认其是否为合格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史安装资料等。
  2、对安装、拆卸环节的控制要点:
  (1)安装前对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的检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载。
  ①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②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③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④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⑤基础的排水设施。
  (2)检查安装、拆卸单位对安装、拆卸人员的技术交底是否落实,检查情况应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3)安装、拆卸作业过程的控制要点:
  ①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②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
  ③雨雪、浓雾天气严禁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④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
  ⑤安装作业应连续进行,当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⑥电气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的要求。
  (4)附着装置安装环节的控制要点:
  ①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制造,禁止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②附着装置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实施,不得由不具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目前在实施过程中由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顶升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将此作为重点予以控制。
③附着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3的规定。
  (5)顶升环节的控制要点:
  ①建筑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必须由施工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单位实施,不得由不具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目前在实施过程中由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顶升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将此作为重点予以控制。
  ②顶升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的规定。
  3、使用环节的控制要点:
  (1)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这是目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造成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使用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将此作为控制重点,日常随时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将此项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2)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要检查安全交底是否适时进行,交底内容是否全面,交底人、接受交底人是否履行了签字手续,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3)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交接班制度的落实-----应检查交接班记录,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4)月检及周期性检查制度的落实。月检及周期性检查的实施,普遍存在检查不落实或走过场。重点控制实施月检的单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检查报告各方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月检记录及周期检查记录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附录C格式。
  三、其他强制性性条文规定
  1、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最小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4、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件连接螺栓。
  5、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器代替操纵机构。
  四、目前监理在塔式起重机安全控制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1、在执行审核程序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1)建筑起重设备与提供的证件不符,如甲生产厂制造,乙厂的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甲单位的安装资质,乙单位编制的方案等。
  (2)报审的资料不全。往往缺的最多的是安全技术档案。特别要强调的就是出租单位的资质及行业确认书。
  (3)报审资料的失效,如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等。
  (4)只重视审核主体资料,忽视了附着装置、连接件等资料的审查。
  2、安装、拆卸环节存在的问题
(1)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
(2)安装单位的安装、拆卸工作的实施与具体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脱节;
3)不是有组织的进行安装或拆卸,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不到场;
(4)只重视主体安装、拆卸作业的控制,而忽视附着装置、顶升作业的控制;
(5)拆装人员不带安全帽或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等现象时有发生;
(6)安装、拆卸作业区域内无维护措施、无警示牌、无人在地面监护等;
(7)安装完后无自检记录,也无特种设备检测中新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擅自使用。
  这些违规作业增加了作业时的安全风险,也增大了安全监理的风险,是坚决应该杜绝的。
  3、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
  (1)司机、指挥、司索工无证上岗;
  (2)多班作业的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无交接班记录;
  (3)周期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检查走过场。
  以上问题,监理人员应注意落实。
  五、加大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力度及对拒不整改问题或单位的制裁力度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项目安全生产,是我们开展一切安全监理工作的目的,也是根治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作为监理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工作切忌流于形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采取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落实,体现监理工作成效,实现项目安全生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大型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更加重要。是降低劳动强度,提高效率的主要方式,而这些建筑起重机械因租赁、安装、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使用不当、日常维护保养等原因,造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塔式起重机摔臂、折臂、倒塔、钢丝绳断裂,施工升降机出现吊笼坠落等。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同时也给施工单位和设备租赁、安装单位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出发点,提出了施工现场中涉及到各参建的企业责任主体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和预防。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施工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本身并不存在安全隐患,虽说这些建筑起重机械出厂时经过一系列的自检、互检、专检,还要经过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通过这些程序出厂的起重机械安全性高,使用性能可靠。但是按照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有的产品并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例如,塔式起重机的顶升模梁防脱装置没有配置,制造厂的“三检”制度不严谨,焊接质量时有不稳定,产品出现漏焊、缺焊等现象。
  (2) 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8.4设备可追溯信息,(塔机的标准节、臂架、拉杆、塔顶等主要结构件应设有可追溯制造日期永久性标志)。而多数塔机生产厂在2008年以前没有可识别标志,以使造成产品设计使用年限超过而继续使用的设备存在。对这些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与正常使用的设备管理模式等同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风险和使用风险。例如, 一般QTZ40的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在10 年左右,QTZ63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在15 年, 而超过设计寿命的产品还在使用的大量存在。除增加了更多的安全隐患外,还会花费高额的维修维护费用。此外,焊接时使用的金属材料都有一个疲劳强度问题,自身金属结构会出现弯曲变形、开焊、疲劳裂纹,使部件及连接件尺寸公差也发生明显的变化。当金属结构在额定载荷情况下频繁使用时,可能会发生材料的突然脆断,继而出现起重机械折倒现象。这种例子在各地施工现场屡见不鲜,更是使用单位和租赁、安装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施工项目各参建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状况不容乐观:有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和限位装置的配置技术性能落后,造成力距限制器人为可调整,有的施工单位以满足施工需要,调整力距限制器,当发生超载、重载,力距限制器不工作,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当超载一定极限时,就会发生钢丝绳断裂或拉断起重机构各部螺栓,导致起重钢丝绳下滑,发生安全事故。有的产品结构部件、附件缺乏维修保养,锈蚀严重。
  (2)操作人员培训不足,素质参差不起,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未经正规培训先上岗,或先上岗操作一段时间,再补办操作证,更有甚者,个别操作人员在有事离开时,为了应急,随便叫一个对本机械没有操作经验的人来代班。另外,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过于形式化,没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千篇一律的现象比较严重。施工企业、安装企业对操作人员的实际培训工作做得不够,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螺母、地脚螺栓固定基础节有的不用防松措施,只用紧固螺母而无防松螺母,造成螺母松动,高强度螺栓采用普通螺栓代替的不安全行为,连接用高强度螺栓易松动,主要是在安装时预紧力不够,工地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现这些问题尤为突出。相邻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到位,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调试不正确,超载现象随之发生;起重机械设备专用配电箱内电器元件配置不规范,而且接地电阻值有时远远大于规范要求。
   (3) 安装单位的资质问题,过是大部份安装单位都是挂靠的资质,现在,多次强调安装单位必须进行资质申报,不准挂靠。虽说安装单位按照资质条件,按岗配备了相应的建造师,工程师,三级安全员的各类人员资质,领取安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业务。实际上,大多安装单位并没有按照资质要求,配备相关人员,形成虚岗,因而造成在安装过程中缺少相关人员监督检查、把关。安装人员不熟悉国家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装、拆卸的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单位基本上没有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完善、没有相适应的检验仪器与手段、没有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操作工,势必造成“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流于形式,势必会使建筑起重机安装质量低下。
  (4) 安装(拆卸)单位在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无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未进行技术交底,安装人员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实际工程概况,设备安装要求不相符,这些现象比较普遍。
  (5) 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对设备平时维护保养不够重视,以租代管,所以对设备检查的原始记录,维护保养更谈不上,对机械设备只重使用不重保养,同时在使用过程中,租赁、安装企业对自身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状况没有实时跟进与了解,无法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从而使得建筑起重机械经常带病作业,设备的运转台班记录几乎没有,无法反映上一班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备故障,在塔机加节、降节、安装附着装置过程缺乏工程监理进行方案审批和监管。有的安装单位在作业进程中人只有3-4的人在工作,这都是埋下事故隐患根源。
三、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既有租赁(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的责任,也有使用单位的责任。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⑴ 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市场。行政主管单位应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条例,建立健全地方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椐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适应的地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或条例,形成国家与地方、部门与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条例相互呼应、互为补充,建立较为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⑵ 对安装企业实行严格准入与考核制度,一是从源头上限制设备管理基础差,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和人员不到位的企业领取拆装资质证书,在静态核查时,必须对安装企业设备管理情况,设备维修保养基地以及专业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等情况进行实际考核。对达不到资源条件的企业,不发起重机械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二是加强起重机械专业承包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安装资质的资源条件,进行限期整改,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除了进行约谈、扣证和规定时间内停业承包拆装业务外,还应与年审年检挂钩,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吊销或降低资质等级。设备租赁、安装企业应持有上岗证书的专业安装、拆卸、维修队伍,同时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无资质的安装单位应予以取缔。三是对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以单位形式实行上岗制度,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上岗证书,加强单位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进行管理。
  ⑶ 安装单位在安、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制、制定的安、拆方案和安、拆工艺。拆装时必须进行全员技术安全交底,交底时,必须要每个被交底人清楚安、拆步骤、过程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被交底人应在交底书签字认可,在安、拆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管和检查,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对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逐项检查,出具正确的自检报告。
  ⑷ 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专人专机,人机固定的原则,把目标、任务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转台班记录及交接班制度,在每次安全检查中,加强动态核查,真正做到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人证相符,按省标化工程要求,促使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各项日常、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及故障修理和验收记录,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保证每个当班日机械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⑸ 坚持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并建立两份台账。一份是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有效期限台账,另一份是安全防护装置的检验有效期限的台账。台账一旦失效,应由安全监督部门督促整改。
  ⑹ 施工现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装告知、拆卸制度,把好进、退场,安、拆的安全关,转移一个工地进行检测一次。在同一工地使用达一年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定期、安装质量检测。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对基础、安装、附着、顶升加节各工序,应组织安装方、使用方、监理方和总承包单位进行四方验收、签章,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特别是施工升降机在施工现场使用超过一年以上的设备,防坠安全器至少三个月做一次坠落试验,每年做一次防坠安全器的检测,五年强制报废。在检查中特别注意这一点,查阅坠落试验记录和防坠器的检定报告。
  ⑺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中,应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通过“测、比、判”全过程,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作出准确判定,出具准确、公正的检验报告。检测机构应对安装在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进行逐项检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检规要求,必须进行复检,促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逐步提高。发现重大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对专项方案核查,拆装方案是否与工程概况相符合,在塔机附着、顶升加节工序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应向工程监理实行申报,由工程监理实行旁站监督。
  总的来说,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使用、保养的管理涉及到整个工程的安全,目前,我国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已有很大的举措,在以前已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前提下,建设部又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配套出台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文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监管服务,在施工项目中各参建企业提高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安全意识,围绕建筑起重机械高发的安全事故态势一定能得到遏制。在工程施工中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形成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核心,使用、安装、租赁、检测、监理单位共同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促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是目前建筑施工现场应用最为普遍和广泛的特种机械设备,而塔式起重机因其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各个环节涉及的单位众多,管理要素牵涉资料审核、关键部位、环节的重点控制、日常使用过程的动态监控等各个环节,管理控制难度大,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为此,如何使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本人结合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起重机械管理规定、技术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以及自身几年来管理工作的体会,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安全监理工作中
要做好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理人员首先应该掌握现阶段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建办市[2006]82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塔式起重机》(GB/T5031)等。只有全面掌握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程,才能更好的履行监理程序,才能在监理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
二、认真履行监理的“审核”职责
“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核塔式起重机进场安装前的相应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产品合格证;
(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备案证明资料——此备案证明资料由塔式起重机所有权单位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5)准用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本起重设备的准用证;
(6)施工单位与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此租赁合同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出租单位营业执照;
(8)出租单位的行业确认证书。
2、审核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环节的相应资料:
(1)施工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合同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机械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为无效证件;
(5)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站认可的安装告知书;
(6)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此专项方案应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经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7)审核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A;
(9)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书;
(10)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记录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B;
(11)使用备案证——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审核使用环节的相应资料:
  (1)施工单位制定的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为无效证件;
  (4)月检及周期性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格式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C
。周期性检查是指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由施工单位组织的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
  三、做好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控
  1、首先应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甄别,判定其是否为合格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根据《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QT60/80塔机、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及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根据《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630KN.m以下(不含630KN)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为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使用年限为15年;根据经验数据,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即进入事故多发期,要求在进场前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认其是否为合格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史安装资料等。
  2、对安装、拆卸环节的控制要点:
  (1)安装前对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的检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载。
  ①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②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③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④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⑤基础的排水设施。
  (2)检查安装、拆卸单位对安装、拆卸人员的技术交底是否落实,检查情况应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3)安装、拆卸作业过程的控制要点:
  ①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②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
  ③雨雪、浓雾天气严禁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④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
  ⑤安装作业应连续进行,当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⑥电气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的要求。
  (4)附着装置安装环节的控制要点:
  ①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制造,禁止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②附着装置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实施,不得由不具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目前在实施过程中由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顶升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将此作为重点予以控制。
③附着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3的规定。
  (5)顶升环节的控制要点:
  ①建筑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必须由施工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单位实施,不得由不具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目前在实施过程中由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顶升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将此作为重点予以控制。
  ②顶升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的规定。
  3、使用环节的控制要点:
  (1)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这是目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造成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使用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将此作为控制重点,日常随时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将此项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2)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要检查安全交底是否适时进行,交底内容是否全面,交底人、接受交底人是否履行了签字手续,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3)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交接班制度的落实-----应检查交接班记录,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4)月检及周期性检查制度的落实。月检及周期性检查的实施,普遍存在检查不落实或走过场。重点控制实施月检的单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检查报告各方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月检记录及周期检查记录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附录C格式。
  三、其他强制性性条文规定
  1、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最小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4、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件连接螺栓。
  5、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器代替操纵机构。
  四、目前监理在塔式起重机安全控制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1、在执行审核程序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1)建筑起重设备与提供的证件不符,如甲生产厂制造,乙厂的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甲单位的安装资质,乙单位编制的方案等。
  (2)报审的资料不全。往往缺的最多的是安全技术档案。特别要强调的就是出租单位的资质及行业确认书。
  (3)报审资料的失效,如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等。
  (4)只重视审核主体资料,忽视了附着装置、连接件等资料的审查。
  2、安装、拆卸环节存在的问题
(1)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
(2)安装单位的安装、拆卸工作的实施与具体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脱节;
3)不是有组织的进行安装或拆卸,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不到场;
(4)只重视主体安装、拆卸作业的控制,而忽视附着装置、顶升作业的控制;
(5)拆装人员不带安全帽或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等现象时有发生;
(6)安装、拆卸作业区域内无维护措施、无警示牌、无人在地面监护等;
(7)安装完后无自检记录,也无特种设备检测中新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擅自使用。
  这些违规作业增加了作业时的安全风险,也增大了安全监理的风险,是坚决应该杜绝的。
  3、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
  (1)司机、指挥、司索工无证上岗;
  (2)多班作业的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无交接班记录;
  (3)周期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检查走过场。
  以上问题,监理人员应注意落实。
  五、加大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力度及对拒不整改问题或单位的制裁力度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项目安全生产,是我们开展一切安全监理工作的目的,也是根治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作为监理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工作切忌流于形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采取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落实,体现监理工作成效,实现项目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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