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有关于下岗职工减收取暖费的正式文件吗?

作者&投稿:魏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19年7月黑龙江省出台的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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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一两百元。抚矿一负责人:“我是当地最大的丐帮帮主”去年和今年春节前,《经济参考报》记者曾两次来到王秀杰家,看到房子孤零零地立在一个土坡上,屋内透风寒冷。“没有暖气,脚冻得像猫咬,晚上睡觉要戴上厚棉帽子。”说着说着,和王秀杰相依为命的70多岁的老母亲痛哭流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为安置回城知青和职工子女就业,兴办了一批附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主要面向主办国企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随着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厂办大集体因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大量停产,大批职工下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和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经济补偿,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辽宁老工业基地转型的振兴进程中,重点对国企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约180万名国企下岗职工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工程。但涉及数十万下岗职工的厂办大集体问题,一直未能根本破解。“集体企业无力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多年欠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无法获得养老金,有病没钱看,生活长期陷入困境,这日子真是难啊!”抚顺矿区集体企业一位负责人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说,“我应当算作当地最大的‘丐帮帮主’,要到各处化缘要钱、要物,帮助困难职工维持生活。”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袁宝福一家纳入低保,但全家每月六七百元的低保金仍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每月买煤气罐需要80多元,儿子上学来回坐公交车、中午吃饭要300多元,每学期2200元学费可减免1700元,自己还要承担500元,再扣掉水、电、采暖费支出,全家剩下的吃饭钱已是紧巴巴了;更重要的是,看病无医保,退休无养老金。《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了解到,辽宁厂办大集体主要集中在抚矿附企、鞍钢附企、阜矿多种经营公司等企业,总人数约20万人,是全省居住最集中、人数最多、生活最困难的一个群体。这些企业经营极度困难,拖欠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及工资等各项内债,其中以抚矿集体企业情况最为严重。由于职工养老保险费被拖欠,许多集体企业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无法领取养老金,生活日益艰难。为了获得养老金,职工被迫东挪西借,除了补交个人缴费部分,还要缴纳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那部分保费,有人甚至要替企业垫交保费近2万元,他们要将养老金卡交给债主,逐月扣钱还债,一般要经过两年时间还完债务,自己才能领到养老金。抚矿集体企业局副局长石英说:“到2010年末,集体企业职工替企业垫付的保费1.9亿多元,这些钱都是他们投亲靠友借来的,巨额债务压在他们身上,生活更是雪上加霜,今后5年还有上万人退休,解决困难职工的养老保险日益紧迫!”《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抚矿集体企业建筑公司1700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公司只剩几名留守人员。女职工王秀杰因车祸双腿瘫痪,与母亲两个人住在一处简易棚里长达十几年,每月靠500多元的低保金维持生活。去年和今年春节前,记者曾两次来到王秀杰家,看到房子孤零零地立在一个土坡上,屋内透风寒冷。“没有暖气,脚冻得像猫咬,晚上睡觉要戴上厚棉帽子。”说着说着,和王秀杰相依为命的70多岁的老母亲痛哭流涕。袁宝福打开假肢上端,一些零部件已开裂。他告诉记者:“假肢正常应该2年一换,但换一个假肢需要一两万元,我哪有钱换啊,已有六七年没换了。”因拖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抚矿集体企业3万多名下岗职工基本没有医疗保障。长年与下岗职工打交道的基层干部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因为没钱治病,很多职工小病拖成大病,因病致贫现象愈来愈突出。据鞍钢附企统计,下岗职工中患有肿瘤、脑血栓、心脏病等大病患者达6100多人,占职工总数的6%以上。据了解,鞍钢、抚矿集体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医药费达五六亿元,下岗职工平均死亡年龄向低龄化发展。记者了解到,虽然辽宁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多方采取临时性救助措施,但有限救助金,对于厂办大集体这一庞大困难群体,仍显杯水车薪。今年春节前,辽宁省政府继续拨给抚矿集体企业250万元救助金,人均才几十元,职工称为“吃饺子钱”。鞍钢附企节前也筹措了500万元救助金,分摊到每个职工头上,也不足百元。年龄偏大、身体不好,缺乏技能使下岗职工生活困境一直难以得到扭转。鞍钢附企公司办公室主任汤旭东、阜矿多种经营公司副总经理张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下岗职工中绝大多数是“4050”(指女40岁、男50岁,下同)大龄人员,技能低,体力差,上有老,下有小,许多家庭又都是夫妻双下岗,虽然近年当地政府想方设法安排了一些公益岗位,但还是不能全部解决。在生活的重压下,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离婚率上升,精神类疾病人数增加,一家大型厂办集体企业精神类疾病患者多达800多人。改革成本巨大无钱买单根据《经济参考报》记者对辽宁厂办大集体长达六年的跟踪调查,资金问题的确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因为缺钱,这一问题从2005年试点以来可谓举步维艰,一些地区虽已取得成效,但一些城市进展缓慢。据辽宁省政府部门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关于厂办大集体问题相关解决方案已经基本形成,现在最核心的问题是“钱”,政府部门正在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根据《经济参考报》记者对辽宁厂办大集体长达六年来的跟踪,资金问题的确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因为缺钱,这一问题从2005年试点以来可谓举步维艰,一些地区虽已取得成效,但一些城市进展缓慢。2005年11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下发,提出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根据记者对抚顺、鞍钢、阜新等厂办大集体的调查发现,改革需要巨额成本,一些城市受困于资金无力大步推进改革。一项调查显示,辽宁共有厂办大集体1400多户,亏损企业占七成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占一半以上。厂办集体企业资产质量差,难以为继,很多已是无资产、无经营活动,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143%。截至2010年底,抚顺矿区集体企业局职工总数约6.7万人,其中在岗职工仅3300多人,下岗3.3万人,已退休3万多人。40多个二级公司的166个厂点中,仍有经营活动的仅10来个。抚矿集体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逾17亿元,欠职工医药费、取暖费、工伤职工工资等各种债务9亿多元。阜矿多种经营公司拖欠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超过3亿元,鞍钢附企拖欠下岗职工医药费、采暖费等超过8亿元。抚顺市每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仅六七十亿元,而抚矿集体企业改革总成本则需四五十亿元;阜矿多种经营公司已有近2万名职工替企业垫交保费,垫交总额高达3亿元,这些钱都应偿还,加上补偿金等总体改革成本约30多亿元,但阜新作为资源枯竭经济转型城市,财政非常困难,一般预算收入在2009年才突破18亿元。鞍山市近年加大集体改革力度,为此已投入数亿元资金。会同鞍钢拨出2400万元一次性偿还职工丧葬费、医疗费,通过构建合作医疗体系,解决鞍钢大集体无力缴纳医保费的问题;还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预先支付5-10年的采暖费,免除2亿元退休职工托管费;对困难家庭实行定期定额救助,对3800名大病职工、8500名特困职工和32850名困难职工给予特别救助。但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果因为资金问题放慢改革步伐,就会陷入恶性循环,时间拖得越长,职工补偿金等解决成本就越高。根据改革总体框架,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要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据鞍山市有关部门测算,鞍钢附企遗留问题每拖一年,解决成本就会增加两三亿元。抚矿集体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每年也以四五千万元的速度递增。阜矿多种经营公司副总经理张华告诉记者,五年前他们根据当时工资基数测算,经济补偿金大约只需七、八亿元,若按现在标准测算,补偿金则要增加约一倍。此外,由此造成的不稳定压力也越来越大。重点解决生活和社会保障接续难题抚顺矿区集体企业一位基层干部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他们企业下岗职工平均年龄较大,如果按照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抚矿集体企业会有大量下岗职工符合纳入内部退养范围,但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发放生活费,应该采取新的解决办法。采访中,一些厂办集体企业的基层干部拿着从网络下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年18号文件),兴奋地告诉记者:“今年最新出台的改革意见,比上次出台的文件又增加了含金量,中央财政加大了支持力度,大集体问题解决有希望了!”文件规定,厂办大集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主办国企、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为了加速推进改革,降低因时间拖延增加成本,文件还规定奖励政策,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提高补助比例。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底前完成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底前完成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的不予奖励。许多基层干部和下岗职工认为,这显示了中央解决大集体遗留问题的决心。他们建议,政府应组成精干办公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考虑到厂办大集体企业的特殊性,对多数面临关闭破产的改制企业,政府应尽可能多地承担企业改革成本。对职工安置和补偿问题,应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抚顺矿区集体企业一位基层干部告诉记者,他们企业下岗职工平均年龄较大,如果按照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抚矿集体企业会有大量下岗职工符合纳入内部退养范围,但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发放生活费,对此应该采取新的解决办法。同时,应运用市场化办法,支持企业发展壮大。采取收购、兼并、重组等行之有效手段,对停产、亏损、半停产企业实施综合配套的改革改制,最大限度减少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损失,力争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和逐步增值,扶持厂办大集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新发展。此外,以人为本,重点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及社会保障接续问题。在采访中,多位基层干部建议,当前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按照最新出台的政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特别要重点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切身利益。相关链接黑龙江创新四种方式改革“大集体”□记者梁冬哈尔滨报道厂办大集体改革首先面对的是改革成本严重不足的问题:经济补偿金自筹部分难以落实,“三无”企业问题突出,企业欠缴保险费数额巨大,企业无力承担职工欠款……据黑龙江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天介绍,黑龙江省国资委在改革之初便确定了“中央补助一块,地方财政配套一块,主办企业筹集一块,集体企业出让一块”的资金落实办法,改革成本由国家和省级财政、主办企业三方共同承担。为保证改革稳妥推进、不留后患,试点的哈尔滨市根据企业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职工人员等情况,还因企制宜,分类推进,创新了四种方式改革厂办大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对于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将其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促进企业发展。哈尔滨市精密特种轴承厂系哈轴集团出资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经主办企业同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重组改制,脱离主办企业,利用新机制、新体制,促进企业自行生存发展。———分立改制。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直接脱离母体,面向社会吸纳经营者、技术骨干、职工和社会资本,另办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出售。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资产及债务比较清晰的厂办大集体,在妥善安置职工和处理债务的基础上,通过职工收购组建股份制或面向社会拍卖等方式进行出售。哈尔滨第九砖厂为哈尔滨道外区属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609%,职工全部下岗,经道外区批准拟采取整体出售的方式,筹措改制资金妥善解决职工安置,稳定地推进了整体改革工作。———清算解散。对于不具备改制重组或长期停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企业解散或依法破产。

1、2009冬季非下岗职工和低保户的家庭生活暖气费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8元。
2.其他均为每平方米3.3元,和你户口无关。
3.收费是按你住房物业统计的实际面积为准,可能会高于你的实际住房面积,因为有一部分分摊费用,比如楼道!
希望能帮助到您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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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人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人条件。

  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限期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供热管理卫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应当重点支持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供热,逐年提高热电联产在集中供热中所占的比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逐步达到分户计量。

  市、县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居民室内单管循环供热系统,应当制定计划,逐步改造。

  居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供热工程峻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峻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人使用。

  第十二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燃煤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燃煤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发展与热源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城市热力管网建设,并与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相协调。

  第十四条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可以减免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合同当地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应当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热源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确保供热单位取得所需的热量。

  供热单位临时增加或者减少所需热量,应当征得热源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民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并公布当地居民供热起止时间。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

  检测居民主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实施;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

  (三)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至七十二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

  (一) 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的司炉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热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第三十条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

  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职(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

  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三米二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用热计量仪表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热源价格应当以热能的法定计量单位为计价单位。

  本条第二款所称房屋使用面职的确定办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用户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但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三十二条热费交纳期限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蒸汽的用户,应当在每月十日前按照本月计划用热量的百分之五十预交热费,月底结清。

  第三十三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曰起,接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干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的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用户不得拒绝、阻挠收费人员登门收费。

  第三十五条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三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和供热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的用户和其他困难用户的用热,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吹扫清洗、维修养护,保障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在国家规定的供热设施的地面、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

  (五)排放污水、废水;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热费成本,标准由价格主管核定。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更新、改造供热设施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监督;单位用户、住宅小区庭院管网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

  用户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情况紧急,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内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二人以上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抢修的,用户应当无条例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未自行拆除的,由抢修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工程或者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处以供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居住建筑未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的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当承担赔偿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按照退还热费的数额予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供热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一)擅自变更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挪用供热工程配套费的;

  (四)电力监管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

哈哈想白日梦呢吧!害得我找了半天。减收?


累龙江70年下岗职工退休能拿多少钱?
他们那里退休工资应该在2000到3000之间。

黑龙江省为什么下岗职工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
下岗职工自己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其中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全国统一政策。

请把知道该文件的文件号告诉我,是黑龙江省政府的文件。谢谢!并轨人员享 ...
具体文件为《黑龙江省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如下:(三)对纳入并轨试点范围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心内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

2019年7月黑龙江省出台的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文件
抚顺矿区集体企业一位基层干部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他们企业下岗职工平均年龄较大,如果按照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抚矿集体企业会有大量下岗职工符合纳入内部退养范围,但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发放生活费,应该采取新的解决办法。采访中,一些厂办集体企业的基层...

为什么黑龙江省非得让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在2019年12月20日必须交齐养 ...
这个问题好像不单单是你们那里是这样的,我们是吉林的,我们这里我听说好像也是有这样的说法。也许是统一规定的吧!

为什么黑龙江省非得让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在2019年12月20日必须交齐养 ...
为什么黑龙江省非得让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在2019年12月20日必须交齐养老保险?关于这个问题,他可能每个省的政策不一样,具体的女孩子应该咨询一下当地的这个社保机构和他上级的社保机关。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有哪些
下岗职工 退休政策 : 1、下岗职工(男、女) 工龄 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 退休 ”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 提前退休 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的缴费额60%标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公益性岗位。重点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进行政策性优先安置,并给予公益性岗位...

国家对失业、下岗职工有什么优惠政策 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卫生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

下岗职工最新消息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没有经过下岗途径,直接提前退休,并且提前退休补偿亦高于下岗职工,因此,对下岗职工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和提前退休,并相应缩短工资纳税义务,也是一种特殊时期的补偿和优待。二是男性60岁退休,是国家50年代退休制度,是正常上班到龄退休制度的历史规定,而对于现阶段无...

华容区18037705506: 黑龙江省有关于下岗职工减收取暖费的正式文件吗? -
台唐消癌: 有的

华容区18037705506: 黑龙江哈尔滨有下岗证的都有什么补贴?
台唐消癌: 东北网哈尔滨12月26日电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保证哈尔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常供热,经哈尔滨市政府同意,2002—2003年度政府热费补贴范围及标准确定,七种人将享受不同程度的热费补贴. 据了解,政府...

华容区18037705506: 目前国家对失业、下岗职工有什么优惠政策
台唐消癌: 一、下岗职工(含城镇失业人员,下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华容区18037705506: 失业人员是否享受采暖费补贴 -
台唐消癌: 失业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享受这个补贴.失业人员需持《求职证》、《户口簿》、《自采暖补贴申请表》、房屋承租或产权所属法律文书及《核对证明》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自采暖补贴申请手续. 采暖费补贴的发...

华容区18037705506: 沈阳市下岗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如何报销? -
台唐消癌: 找原单位报销.或找配偶单位协商由配偶单位解决部分或全部报销.但让配偶单位报销手续比较麻烦.没什么文件或规定针对这事所以很不好解决.

华容区18037705506: 黑龙江哈尔滨有下岗证的都有什么补贴 -
台唐消癌: 你好 ranzefan ,不知道你说的下岗证是不是失业证,下岗证没听过, 去年有失业证的缴纳养老保险国家给返回20~30%到所在社区领,医疗补贴没听说给. 有失业证的自己创业开实体可以小额贷款2万左右(我记得是)享受还款免税的政策. 其他的有知道的来补充吧.你舅舅很确定有人拿到了医疗补贴?那你可以到新阳路的那个行政服务中心问问具体了解下比较准.

华容区18037705506: 依据效果对创业进行分类也是一种常见的分类形式,下面哪项是基于效...
台唐消癌: 这是制度上的“歧视”,因为他们认为下岗的人员通过买断工龄已经得到补偿了,所以,不给了,没办法,已经上访好几年了

华容区18037705506: 哈尔滨市失业人员取暖费漏报能补吗? -
台唐消癌: 可以补,详细原因如下:取暖费报销流程:1. 凡是没有享受集团公司分房和集团公司没有提供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式员工:2. 自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员工;3. 个人出资租赁的员工;4. 继承房产和通过其他途径拥有房产使用权的员工.凡属于下列之一者不予报销供暖费:1. 已执行《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与办法》的员工;2. 已享受青年员工宿舍津贴的员工;3. 居住在没有公共供暖设施房屋的员工;4. 享受集团公司分房后又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员工.

华容区18037705506: 下岗人员有采暖补贴吗?
台唐消癌: 下岗后,如果买断了取暖费是报不了的,单位都没有了去哪报啊,如果单位没黄,发票可以留着待单位有钱后也许补报,但这个可能性太小了,下岗人员取暖费基本上是自付.没有补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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