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怎么改革

作者&投稿:袁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改怎么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作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异,城市发展的成果给人们带来了各种愉悦的体验,但与之相伴生的诸多问题也困扰着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接面对城市中最基层民众,承担着政府城市管理职能中最艰辛的版块,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尚不完善,经常成为媒体负面关注的曝光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从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于联合召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规定,会议明确规定了改革时间节点要求,即:“原则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具体方案,6月底前市、县政府要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基于此,各地跃跃欲试,但改革进程差强人意。截至7月上旬,仅四川凉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温州等省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消息见诸报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见过粗过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见的嫌疑,如:《河北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量内容与中央文件重复规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令人焦虑,笔者认为,要解决城管执法体制症结,在此次改革过程中,以下问题须高度关注: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径选择问题

该问题可具体分成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上层,立法先行VS基层,摸石头过河。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机关设置应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立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放弃、扩大或转移其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因此,行政机关的认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具体到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具体内容又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行政法规作必要补充。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综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执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难题的根本路径,可以构建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为此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层面:上层,先行一步,标准明晰VS基层,自主尝试,相互取经。《指导意见》和改革推进会明确了城管执法架构,但对城管部门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服装标志等细节未定论,至今未公布具体标准,国家《城市管理法》迟迟无法出台,今年以来各地改革进程不一,各地机构名称莫衷一是,如:温州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挂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遑论其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以法治化、规范化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阻碍制度有序运行的诸多问题。中央层面设置明确标准十分迫切。

笔者认为,自下而上则允许从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权,但此次改革是全国性的,如果顶层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按照紧张的时间节点要求,先行先试,难免“忙中出错”,出现不一致之处,既影响城管形象,有可能导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应以国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细标准为起点,建立改革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和可参照施行的样本,自上而下实施,才有利于改革工作有序、彻底推进。中央应及时关注此问题,并尽快公布明确标准,自上而下引导改革进程。

二、管理与执法的关系问题

中央政策倡导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关职责权限协调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国所有城市都要进行管理和执法合一、整合一个部门的模式,

一体化是不是意味着新的城市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笔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论,必将推出荒唐结论:政府各职能部门“变身古代县衙”,不必细分职责,则职能合一,一劳永逸,省去协调成本,解除相互推诿之虞。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又因工作业务内容不同、职能的专业性,政府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据《2015年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郑州市现有956.9万人,市区总人口475.6万人,建成区面积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导意见》匡定的管理职责和综合执法权责事项要求,未来的城管执法行政执法(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事项可能已超过900多项,若实施管理和执法合一的模式,在处罚基础上加上庞杂的管理职能,未来的城管部门是不是显得过于庞大?管理和执法两方面会不会顾此失彼?部门工作效能会不会不降反升?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在政府与部门,或部门与部门之间配置不科学的问题众多。重决策,轻执行;重制定政策,轻抓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会议贯彻会议,导致出现“决策空转,人心涣散”的不和谐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因此,要把人大、政府决策的事项落到实处,就必须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去执行,各部门由过去的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机构,变为纯粹的执行机构,这样一来,就可以把权力分散开来,防止各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马怀德、王柱国在《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文中认为“一体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有效配合、监督制约到位的管理体制,

科学合理地划分和清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内部之间以及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范围,避免职权交叉重叠现象和执法真空现象的出现”,笔者十分认同,是不是采取一体化?应充分允许地方政府实事求是,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规模、程度而定,应考虑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绝非所有城市管理职能集于一身。

三、执法局与执法队伍的关系问题

实践中,很多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多设置执法队伍,执法队伍行政隶属关系方面作为该部门直属机构,执法队伍性质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二者属于外部上下级关系,并非内部隶属关系,执法队伍要履行该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就必须履行行政委托程序。另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则是政府部门与机关科室内部上下级关系,机关科室不具备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外能直接以该部门名义作出。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本级行政强制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3〕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5〕34号)规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具备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等职能,市级虽然是城管执法主体,却缺少内部隶属关系的执法队伍,无法直接开展执法活动,不能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必须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实践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不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政设施监理所等七个单位开展。受委托单位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2月出版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2011版](第三册)对受委托执法单位进行列举,环保、建设、房管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均采取这种模式开展具体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是不是要继续复制这种模式呢?笔者认为,不能认为凡存在即合理。我们如果仔细探究设置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该制度是为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国发〔2002〕17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部门职能配置时仅有执法职能,若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开展行政执法,反而要借助第三方的执法力量开展城管执法,将背离《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设计初衷,极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反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若执法局与执法队伍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仍沿用委托执法的模式,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具体实施将无从谈起。此次改革设置执行(执法)机构时,应尽量削减执行的层次和机构,构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机构,能由政府部门直接执行的,就不要或尽量不要设置二级机构。未来的执法队伍应作为执法局内设队伍,取消其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也能明确城管执法的单位性质,充实其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资格条件,避免与《行政强制法》产生冲突。

四、执法队员身份编制问题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而《指导意见》仅规定“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过于原则,未明确要求执法队员必须为公务员,要求有所降低,此种规定或许是出于“精兵简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执法任务若允许非公务员或非行政编制人员承担,将可能为协管、临时工执法创制“合法”前提。笔者认为,城市发展体量不断扩大,在可预测的将来,城管执法的职责会更多、任务会更重,在城管队伍人员编制限制的前提下,“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目标十分困难,协管、临时工执法问题很难根治。尽管《指导意见》这一原则规定考虑了各地行政编制限额的实际情况,但也应创造条件使用行政编制。基于这种目标,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2016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沪公局发〔2016〕16号)等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城管执法队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制度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广城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优势有三,一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具备专业性、特殊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类别,配套针对性管理、考评体系,符合《公务员法》精神。二是实现控编目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是政府承诺、是硬指标,这并不等同于剥夺地方政府自主权,反而激励地方政府在编制核定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城管执法部门工作性质以执法为主,若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便于压缩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岗位。三是规范城管队员管理。于相对人而言,行政执法多为损益性的,极易导致相对人不配合和负面评价,社会公众测评却是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考核一项重要指标,但实际管理中因缺少这一类别,缺乏针对城管执法部门专门考核办法,测评时,城管执法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处在同一起跑线,考核成绩往往处于末位。长此以往,城管队伍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明确和规范城管队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城管队员身份关系的明确让队员执法资格问题尘埃落定,实现规范管理和制度约束,能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等问题,激励城管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尽责。

应该不会,城管局有国务院的授权。
当然,作为我,我真的发自肺腑的希望取消城管的执法权,得罪人,还不落好,现在这情况,单位不发加班费,还不歇班。如果取消了执法权,我们会以劝阻为主,如果遇到不听劝阻的,对不起,我们没执法权,所以我们没有权利一定要把他们弄走,最多说我废物,但不必费劲想怎么样既能把摊点弄走还不出事……或者严格要求执法程序也挺好,我们只要每天不停地做笔录然后提交法院处理我们就没责任了,多好
没事坐办公室看看报纸,周末陪家人出去玩玩多好……这是我的理想……

一、完善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改、释法,以良法促进城市管理发展,推出良法维护人民利益,推动城市经济和谐发展,提高城管执法成效;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通过暴力、威迫等不尊重人民权益的方式执法,在重视法律教育的同时通过人性化的方式进行执法,尊重人民权益,不受外界所干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严格遵照法律执法;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当前社会大众对城管的刻板印象,在不断加大执法队伍的同时,全力推进科技执法的步伐,加强人机合作,每个城管执法人员出巡执法佩戴执法记录仪,准确记录执法全程,破除执法后的污蔑,为城管公正执法正名;
四、提高执法队伍法律意识。社会媒体大众曝光的城管暴力执法现象确存在,面对错误勇于承担改正。因此,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要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执法实践培训,规定执法人员要记录出外执法的行为过程并总结执法成效、执法影响甚至执法漏洞及改善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执法经验交流,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求财富。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组织,是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法律确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背景下产生的。城管“无所不管”,多数情况下是“借法执法”,即履行职能主要是执行其他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现实中城管的着装、标识、公务用车、执法工具“五花八门”,而因其“无所不管”常常导致自身成为角色分裂的执法者。
  城管执法问题突出,表现为:缺少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职权不清,与相关部门缺乏配合;执法观念滞后;在具体执法中,“治标不治本”。
  城管队伍鱼龙混杂:既有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进入城管编制,并且通过了相关执法资格考试,属于具有执法权的“正规军”,又有协助正规城管工作的协管员和承担城管外包工作的“雇佣军”,还有业务多次外包后产生的或完全冒充的“伪军”。
  部分城管人员在现实中的不当行为对于城管形象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民众对之已经形成刻板印象。一方面,大众从心理上往往将受害的小贩视为自己同一阶层的人群;另一方面,城管的“恃强凌弱”、“公权私用”的行为确实大量存在。于是民众往往从负面的角度去理解关于城管的信息。这就促成了社会对城管的刻板印象,而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
  城管网络动词高频词数据显示,在全网和在微博,网友对城管的网络情感均以负面居多,自媒体对城管评价更差。不同地域网民对于城管的关注度存在差异,可以推断出两项结论: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城管受到网民的关注度大;大城市城管受到更大关注度。
  改革建议:
  一是制度变革与微调。政府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首先,制定全国通行的专门法规,取代地方性的管理条例;其次,理顺城管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确定统一的归属部门;第三,统一“硬件”,包括城管的制服、臂章、执法工具、执法车辆的规格等。
  二是媒介形象修正与改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与传统媒体积极沟通,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特别在面对负面新闻时不推脱,在第一时间摆出一个易于让群众接受的姿态;用诙谐幽默的方式应对网络媒体的恶搞,城管可以运用视频、音乐等多种形式“反恶搞”;利用微博建立改善形象的新窗口,如专人负责、申请认证、发布信息平民化、针对相关热点问题主动发起讨论等。
  三是理念的转变与提升。包括:城管核心理念应为民服务,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务”色彩,在具体的工作中,从民众角度出发,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城管部门不能外包执法权力和责任,外包的只能是城管的服务职能,城管也应该对雇佣人员的负面事件承担责任;城管需要重点化解与流动摊贩的矛盾,可以协助解决小贩就业问题、推行分区治理、定时定期举办集市等;城管还需要注重队伍建设,同时利用新兴科技帮助改善执法。
  四是公共治理方向和探讨。公共治理是指将包括普通公民、治理对象、第三方机构等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纳入到城市管理主体当中,并通过相关的法案、法规对这一模式进行制度化,创造诸如政府与社区、流动商贩三者之间达成的协商与合作、多方谈判、合约信用和自治规则,从而规避城管执法目的和执法行为的变异。

看您具体指哪一方面了。笼统讲,城管部门是综合性执法部门,通俗讲就是所执行的法律都是别的部门不爱管的,是给政府各个部门兜底的。这个部门存在的积极方面是,防止出现问题后各职能部门互相扯皮,有些问题比如路边摆摊造成交通拥堵,以前你反映给交管部门,他们会说摆摊应该找工商,工商又说堵车你得找交警,这就造成了老百姓反映的问题没人管、政府出台了政策无人执行的情况。
但是城管执法也存在好多问题,比如执法程序、监督机制、部门定位、人员编制等等很多方面不完善。很多地方的城管居然属于公共事业部门,这几乎违背了执法单位设立的初衷。所以改革是必然的,怎么改革才是要讨论的问题。

这个东西吧。
改革不改革的。
其实都那么回事。
呵呵呵~
城管多厉害呀。
权限太大了。


2024年执法部门改革方案
5. 加强内部监督与问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对执法不规范的行为,将严格问责,确保执法单位的形象和公信力。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执法单位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提高执法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城管执法怎么改革
四、增强法律意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勇于面对并改正执法中的错误。通过定期开展法律及执法实践培训,强化执法记录和总结,促进执法经验的交流,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改怎么改
4. 执法队员身份编制问题:《指导意见》对城管执法队员身份编制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未明确要求执法队员必须为公务员,要求有所降低。这种规定或许是出于“精兵简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执法任务若允许非公务员或非行政编制人员承担,将可能为协管、临时工执法创制“合法”前提。

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是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些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却未将相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使得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管辖权归属难以界定。二是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但其中某些执法事项不能单独处理,...

各地综合执法改革是怎么改革的?
行政处罚法》通知均倡导这种改革,鼓励各地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的执法试点。这种改革旨在消除部门间的重复执法,提高执法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总结来说,无论是小综合执法还是大综合执法,其目标都是为了构建更高效、更统一的执法体系。这些改革措施正在逐步落地,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贡献力量。

如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哪些主要任务?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重点改革。(一)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清除多层、多重执法 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是完善执法体制、提高监管效能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特点和执法...

城管人员在机构改革中会怎么改?
综合执法无疑将会成为未来执法改革的主要思路,像以前那种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体制机制将被取消,由多头管理融为统一总揽。实际上,从近期各省公布出来的改革机构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种趋向,拥有行业执法权的基本都要统一划转至综合执法单一机构当中。比如,成立综合执法厅,把之前的城市管理(也就是我们常...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理顺什么体制
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城管执法怎么改革
一、完善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改、释法,以良法促进城市管理发展,推出良法维护人民利益,推动城市经济和谐发展,提高城管执法成效;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通过暴力、威迫等不尊重人民权益的方式执法,在重视法律教育的同时通过人性化的方式进行执法,尊重人民权益,不受外界所干扰,按照法律规定...

如何稳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
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提出,根据执法层级和部门执法职责调整情况,精简归并部门原有执法队伍,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相应划转执法人员编制。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意见》提出,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盂县19531477692: 如何深化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冷娅中孚: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盂县19531477692: 城管体系改革路在何方?主要是城管执法
冷娅中孚: 执法为民,执法育民,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盂县19531477692: 城管体制改革自收自制的怎么改 -
冷娅中孚: 根据中央的精神到2017年底,要完成城管的统一工作,解决城管队员的编制和工资问题,到时候的城管就会像警察一样实行全国的统一,包括制服,车辆等,

盂县19531477692: 什么是改革执法体制?
冷娅中孚: 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 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髙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大幅减 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执法重心 要向基层下移,把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编制用来充实一线 执法力量.

盂县19531477692: 2015年事业单位改革城管大队如何改 -
冷娅中孚: 2015年 事业分类改革 路政队员肯定类的公共事业单位,工资是有保障的.各地公路局都会并入交通局统一管理.但公路局或者交通局机关人员是可以参公登记的,机关编制的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正如城管队员转不了公务员是一样的,因为公务员队伍很大,财政经费比较紧张.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整体思路是编制只减不增.

盂县19531477692: 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怎么改 -
冷娅中孚: 整合市政园林、环境卫生、城建监察等事业单位,将在编人员、管理职能并入市容局,脱离住建局,避免交叉等理,重复执法问题,方便群众办事0

盂县19531477692: 城管改革人员身份确定 -
冷娅中孚: 到2017年底,就会确定,这种事,不是个人说了算的,得看政策,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执法人员必须要是公务员,否则就没有执法权,所以城管改革公务员的可能还是很大的

盂县19531477692: 如何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系改革 -
冷娅中孚: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

盂县19531477692: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了哪些规定
冷娅中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5日发布,《决定》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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