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教处老师收缴学生手机后私自使用或查看里面的文件及强行打开检查学生的饭盒袋,是否合法?

作者&投稿:謇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高中了,老师禁止带手机去学校,今天我在操场玩被收缴了,那老师不认识我,叫我期末去政教处要,,然后我~

兄弟别怕,老师吓你呢,只要你态度好点,说以后不会带了,就没问题了

查看手机内容当然是侵犯隐私,但是听你的MP4就不算了,唉,还是受封建思想印象,老师总有种觉得自己无所不能的错觉

我记得我们那边有个中学有个案例
好像是学生在老师搜查的时候,全体一起把老师锁在教室里,然后让两个人把着门,报警了…………
最后学校学生各退一步
可以用但不倡导而已了……

就算不合法 你想怎么样 你能怎么样的话 老早怎么样了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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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17335398941: 学校这样规定算不算违法?
璩震白芝: 当然属于不合法的事了,但是学校的规定即使不合理,我们也只能是说说啊,o(︶︿︶)o 唉,不公平啊!!!

广陵区17335398941: 手机被政教处老师收了怎么要? -
璩震白芝: 老师的这种行为不算违法,如果严格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他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务,而是在行驶老师的职责,只能说你老师很聪明,他这样顶多会被定性为暂时替你保管,等你需要玩的时候来跟我要,我再给你,这样既保证了你上学不会...

广陵区17335398941: 政教处缴学生手机数十台并当着学生面丢进水桶里 问一下是否犯法 -
璩震白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陵区17335398941: 我的手机被学校思教处的老师收了,咋要回来?我能上法院告学校不? -
璩震白芝: 告到是可以,不过你以为是那么简单的么,请律师要钱吧,法院处理要时间吧 不过等你告赢了也就是把手机还你 没必要搞得那么麻烦,找老师问清楚是不是不想给你了.打算什么时候还你 如果对方比较强硬,就告诉他、让他等法院通知单吧

广陵区17335398941: 手机被老师缴了怎么找个合情合理的办法解决? -
璩震白芝: 目前有些学校是不允许学生带手机的,所以说,如果你带了手机去学校,那么老师会给你代为保管,等回家了再给你手机,只要在学校里,不管你用什么方法老师都不会给你了.

广陵区17335398941: 学校的政教处没收了手机去要不给怎么办 家长去拿了政教处的副主任不给.谁有办法说下 -
璩震白芝: 呵呵,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装个好孩子老师说什么就当是什么,下次该怎么犯还怎么犯,另一种是把你们政教处的副主任给揍一顿,以后老老实实的别再犯什么事.

广陵区17335398941: 手机被政教处没收被处分可以撤销吗? -
璩震白芝: 手机被政教处没收的处分,应该以个人的检讨态度和悔改表现可以要求政教处已撤销.

广陵区17335398941: 我的手机在考试的时候被政教处的老师没收了~~~怎么要回来啊~~~~~急 -
璩震白芝: 我理解你的,并同情你的遭遇,我也是老师,遇到过你说的老师和学生,我觉得找你最合得来的老师帮你沟通一下吧,因为这位老师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你即便课堂上用手机,只是违纪,那你手机那么长时间,侵犯了你的财产权益. 不过建议你主动承认错误,多帮帮老师感谢力所能及的事情,他就会给你了,多变乖些,拿回手机再说. 另外也可以一直纠缠着找他要,死缠烂打加软硬兼施,你就跟老师说如果他还你手机后你会怎么怎么努力,最好是定一个目标给他看,然后要真的按着目标去做,一般情况下,老师还是会还你的.恩,最好让另外一个老师知道这个事情,免得到时侯他赖账.

广陵区17335398941: 高中政教处收学生的手机合法吗? -
璩震白芝: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是我可以明确的说,这个是违法的.因为我国宪法就明文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而且,法律没有赋予学校这种非常的处理私人财产的权力.

广陵区17335398941: 政教处主任没收学生手机不归还
璩震白芝: 学校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做一些特殊规定是可以的,但不能违法,擅自没收他人物品就是违法,何况还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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