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

作者&投稿:仉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一、侵占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侵占罪的概念:
      侵占罪是一种侵占财产的犯罪。从具体涵义上讲,侵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现代汉语词典》中侵占是指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我国《宪法》第12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里的侵占是广义上的意义。然而在刑法中,侵占却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它与抢夺、盗窃等并列为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侵占罪在概念上的分歧很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否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是非要求在对象前加上“合法持有”;第三,“代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以及“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合在一起表述还是分开表述;第四,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还是“己有或第三人所有”;第五,是否要求“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结合以上分歧,并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侵占罪的概念应定义为: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通过对刑法的研究,加上理论界的通说,我们可以认为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但那些已经构成贪污罪或着职务侵占罪的除外。
      关于本罪的主体问题,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他们认为,侵占罪的主体应该属于特殊主体,就是说必须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我们所学的刑法对于特殊主体的规定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才能称为特殊主体。对于侵占罪,从严格意义来讲,持有他人的物品并不是行为人的特殊身份,而是基于一定法律事由而成的客观形态。而且《刑法》第270条并未明确规定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所以本文观点认为,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并不是特殊主体。
      2、客体要件。本文认为侵占罪的客体应该准确的概述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关于本罪的客体,其实也存在许多分歧,通过对比来看,主要焦点在于:第一,如何理解法条中规定的“他人”,我们认为,“他人”不应仅为自然人,还包括单位,甚至包括国家。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集体单位临时委托或雇佣外部人员保管公共财物被侵占的事实,需要刑法对此以侵占罪调整;第二,如何理解混合所有制财产所有权,混合所有制财产是由公有制财产和私有制财产组成的,而且股份明确。侵犯混合所有制财产可以看作是侵犯一定数量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因此侵占罪的客体应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3、主观方面。本文观点认为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简单来说也就是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财物交还财产所有人,但是故意拒不交还。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非法的将自己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目的。本罪在主观方面来讲必须具有“归己所有”的意图。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行为人只是将所持有的他人财物故意延缓不交,并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则只能当作侵权行为来处理。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必须意图出于非法,即具有违法性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归己所有的意图,可是并不是非法而是依法取得,则就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三个要素:
      (1)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前提就是基于一种民事方面的关系取得他人财物,比如委托、租赁关系等。
      (2)数额较大。行为人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认为是侵占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取决于危害程度。
      (3)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刑法》第270条要求行为人在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必须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表现才能构成本罪。
二、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一)侵占罪既遂的标准:
      从我国刑法理论上来看,犯罪既遂就是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侵占罪既遂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关于侵占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的学者们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侵占罪以持有人表现出变持有为所有之意思为既遂”,至于行为人事后交还侵占罪给原所有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不产生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立法者的意图是严格控制侵占罪的惩罚面,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应以他人告诉前是否给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结果为标准。以上两种观点我们不妨在此讨论一下,第一种观点“以持有人表现出来变持有为所有之意思为既遂标准”,这显然是把侵占罪的既遂往前提,这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若按此种观点来认定侵占罪的既遂,显得过严。而第二种观点以所有人告诉作为侵占罪的既遂标准,实质上是把认定侵占罪的既遂标准往后延,这也违背了立法理念。若按此种观点去认定侵占罪既遂,就放的太宽。因此,这种观点我们认为也是不可取的。
      本文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认定侵占罪既遂应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为标准才是准确的。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理由:
      1、对于侵占罪而言,在侵占行为发生之前,他人的财物已经处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因此,侵占罪的既遂具有特定的条件,就是应当以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或拒绝交出为标准。因为只有拒绝退还或拒绝交出,才能证明他人财物已被行为人非法转为己有,完成了侵占行为的全过程,侵占罪的危害结果已经产生。
      2、这一标准符合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该条第1、2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就构成侵占罪。从这两款的规定清楚地表明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关键条件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他人所有的财物。如果有人提出返还请求,行为人就交换他人财物的则不构成侵占罪。相反的,如果行为人拒绝退还或拒不交出财物的,就构成侵占罪既遂,这是侵占罪构成的法定条件。
      (二)侵占罪有无未遂的问题:
      关于侵占罪有无未遂的问题,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侵占罪的未遂,是行为人表现其所有之意思而未达其目的的情形,但也有学者认为“在理论上实难想象有未遂之状态”。本文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侵占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刑法规定的拒不退还行为就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表明犯罪结果已经产生,即宣告既遂。如果所有人请求返还时,行为人就履行返还义务,则不构成侵占罪。因此,虽然从理论上讲,结果犯可以构成未遂,但是对侵占罪而言,事实上是难以构成未遂的。
      例如,张某委托李某代为保管一辆自行车,李某保管了一段时间后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于是就准备以个人名义将自行车卖给王某。在与王某商谈过程中被张某发现,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交易,使其侵占意图未能得逞。如果此时李某不拒绝返还自行车,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也不可能以侵占罪论处,既然犯罪都未构成,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的问题。如果李某仍拒绝返还自行车,则应按侵占罪论处,此时侵占行为已是既遂而非未遂。可见,从司法实践看,侵占罪只有既遂而不存在犯罪未遂。
三、侵占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一)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属于侵占财产的犯罪,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2、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人本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财物。
      3、侵占罪实行告诉才处理,而职务侵占罪则没有告诉的前提要求。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异同:
      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占财产的犯罪,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己有的目的。其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这是共同点。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占罪是明知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自己有义务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其退还或交出,而拒绝交出,意图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而盗窃罪是意图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侵占罪的对象只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3、侵占罪实行告诉才处理,而盗窃罪则没有这限制性要求。
      4、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交出的行为,只有在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时,才构成侵占罪;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四、关于侵占罪的几个热点问题研究:
      (一)非法物品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刑法上所说的非法物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违禁品,另一类是非法所得。在一般情况下,侵占罪中所说的侵占是侵占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合法的财物。但非法所得的物品是否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呢?
      本文观点认为非法物品自然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侵占违禁品的行为和侵占其他物品的行为一样,都是由于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因而都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就非法所得而言,尽管非法所得者对赃物不具有所有权,但这些赃物并非无主物。原因就在于其原所有人依然依法对这些财物具有所有权。从大体上说,无论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都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侵占他人持有物品的行为,都应以侵占罪论处。从另一角度来看,我们就清楚,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他人非法持有的财物而代为保管,并拒绝退还,进行侵占,那么就应当以侵占罪论处。我们不难看出,只有保护所有社会财富免受非法侵犯,才能够维持社会秩序。故而笔者认为非法物品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二)由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是否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在对侵占罪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同时,由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是否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在刑法学界中,一般存在两种观点:持肯定说的认为,虽然已经将财物委托给付给他人,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是并未由于这样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权。对于受委托人而言,自己所持有的财物即为侵占罪中所说的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即使在民法上这种委托关系不成立,但在刑法上,这也可以构成侵占罪的条件;持否定说认为,原财物所有人没有权利请求返还,就可以认为该财物所有权已经不属于原所有人,因此受委托人就没有将他人财物归己所有,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文观点认为,由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应当能够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例如,李某准备向国家法院某领导行贿,但由于某些原因,委托张某转交财物,而张某却将这些财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以此来看,张某是否侵占罪呢?我们认为构成,因为虽然李某没有返还的请求权,行贿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张某拒不交出的并不是自己所有的财物,已经构成侵占罪的条件。所以由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应当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三)私自利用挂失取走他人存在自己名义下的存款应当如何定性:
      在我们周围,类似此类问题很多。但就具体的司法实践来说,到底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学者们也是各持己见。有一部分人认为应当构成诈骗罪,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构成盗窃罪,最后一种观点认为是侵占罪。本文比较赞同最后一种观点。例如,甲与乙是好朋友,由于某种原因甲向乙借了身份证在某银行存了20万元,但是乙却在甲不知道的情况下利用挂失的方法将此笔钱取走,甲知道后要求乙退还,但乙拒不退还。在此案中,甲等于是将自己的财物交与乙暂时保管,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财务进行支配,所以甲与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关系。但乙利用自己的便利将财物取走,并拒不退还,该行为毫无疑问就构成了侵占罪的所有要件。
      首先,该认为不是诈骗行为,因为虽然乙采取了隐瞒真相,但其行为是针对银行而采取的,并不是针对甲。从另一方面来说,钱是在乙的名义下,乙取钱银行又无权干涉,所以不构成诈骗。
      其次,更不是盗窃,应为盗窃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就是要秘密窃取,乙的行为可以说是十分透明,银行又无权干涉,更无秘密可言。
      所以本文认为私自利用挂失取走他人存在自己名义下的存款应当构成侵占罪。
      (四)持卡人利用ATM机恶意提款是否构成侵占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卡越来越多的被使用,涉及ATM机的一些问题就崭露头角。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许霆案”。案例是这样的:持卡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事后,携赃款潜逃。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法院的审理结果,各学者众说纷纭。但到底许霆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呢?本文观点认为,持卡人利用ATM机恶意提款应当构成侵占罪。因为行为人取出的财物并不是自己所有的,而是他人的财物,并且ATM机自动吐钱就说明行为人在侵犯他人财产时已经是持有的状态,故而构成侵占罪的某些条件。但就具体而言,盗窃罪与侵占罪一个区别就在于盗窃罪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来获得他人财产。利用ATM机取款时就已经将自己的各种信息留在了管理系统之内,并且一般情况下ATM机都装有摄像头,也可以说是在完全的监控之下,又何来秘密行为呢?所以综上所述,持卡人利用ATM机恶意提款不应看作是盗窃罪而应是侵占罪。
      侵占罪对于我国刑法来说,虽说是新罪,但在历史沿革来看,却是历史悠久。本文是从简单的几个方面来探讨侵占罪的若干问题。总体上来说,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财产。本文认为,这一罪名的出现是说明了我国立法逐渐对公民的权利的重视,进而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观念的改进。对于此罪的认定应结合刑事、民事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侵占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以及与盗窃等相关犯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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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侵占罪,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侵占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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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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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沈天新: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合法取得非法占有.特征就是在侵占之前东西已经在你手里了.比如你替别人保管东西,你见东西你特别喜欢,你就以各种理由不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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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19843102931: 侵占罪的行为表现,侵占哪些财物构成犯罪
苍梧沈天新: 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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