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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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均田制都有什么规定?~

唐代均田制明确规定,18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授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残疾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
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授永业田20亩,户分田30亩。工商业者、官户授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30亩,尼姑、女冠给田20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授田。
唐代均田制还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授永业田100顷递降至5顷。职事官从一品至八九品,授永业田60顷递降至两顷。散官五品以上授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授永业田30顷递降至6顷。
此外,各级官僚和政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政府。
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乡和卖充住宅、抵店的,并准许卖地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唐代继隋代实行均田制,且较隋代完备?唐高祖李渊于624年颁布的均田制,规定了一般农民受田和王公官吏受田的具体事宜,进一步明确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
一般农民受田规定,凡年满18岁以上的男女,受田一顷,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老及废疾笃疾者,各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各受田30亩?
口分田一般是种植谷物的土地?农民到了有耕作能力时受田,年老体衰时还给国家一半,死后则全部还给国家,不得买卖或作其他处理?从这点来看,口分田是国家所有制性质,受田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自狭乡处徙往宽乡者,可以卖其口分田?
永业田一般不归还国家,是有世袭权的土地,有明显的私有性质?永业田虽然为私人所有,但这种私有权是不完整的,国家还有权变动?
王公官吏受田的名目繁多,数量也大,包括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三种?
永业田是有爵位?勋位和官职的人拥有的田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按等级分授永业田,子孙世袭,皆免课役?

均田制
文字均田制

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主要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日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人。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宫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调)。

均田制的施行与作用均田令,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均田制是在鲜卑拓跋部由游牧、畜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鲜卑及其他少数族与汉族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它的实施加速了上述转变过程。隋朝所以能够统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强大,均田制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

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均田制

北魏中期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 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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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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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实行的先决条件:均田制是授田给百姓,户籍正确为实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实行之初先清查户籍,以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以便于授田与征税 2.意义: (1)均田制鼓励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国家领得土地,向国家纳税,转为国家编户,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社会逐渐建立起来 (2)均田是授田给人民,有为民置产的精神,授田的原则是依劳动力多寡,所以男女授田数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牛限4头,北魏时期奴婢授田人数不限制北齐才加以限制 (3)由于奴婢也授田,豪强之家可藉畜养奴婢获得更多的田地,他们的利益并未被完全铲除,或许因此使均田制的实行并未遭遇强大的阻力 (4)政府授露田与桑田,可说是土地公有与私有的折衷措施 (5)劳动力与土地结合,奖励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开垦,耕地面积增加,有助于中原农业的恢复 3.沿用:北齐.北周.隋.唐继续实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亩.妇女40亩),唐代改称口分田与永业田,数量与隋相同,但妇女不授田.

同意


那唐朝的均田令的内容是啥?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请问北,隋,唐三朝均田令的规定有何不同?
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

请问大家 隋朝与唐朝均田制的不同在哪里?以及唐朝的宦官掌权与明朝的比...
1.公元528年(开皇二年),隋文帝杨坚颁布均田令。隋文帝建国之初,在北齐、北周均田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均田制。当年,隋文帝颁布均田令,规定:成年男丁每人受露田80亩,种植五谷,再受永业田20亩;妇人每人受露田40亩,不给永业田;奴婢受田同如常人。永业田不须归还,露田在耕田者死后要归还国家。2...

中国隋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隋朝主要实行均田制,其次是租调制。隋朝在北朝均田制的基础上重颁均田令以及沿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短。后来又规定" 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

隋朝田制改革主要措施
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隋朝均田令颁布后,为了调整土地占有和生产力发展的关系,对田制亦进行了多次改革。开皇元年(581),废除丁牛受田的规定,这是调节土地分配的一个重要举措。因为当时耕牛主要存在于豪强世族手中...

隋朝经济繁荣表现在哪些方面
领均田令 隋朝推行均田制,整顿户籍。实行了“大索貌阅法”要求官吏经常检查人口,根据相貌来检查户口,使编户大增。和实行“输籍定样”在第一个的基础上确定户口数,编制“定簿”,以此为依据来收取赋税。改革货币 隋朝统一币制,废除其他比较混乱的古币以及私人铸造的钱币,改铸五铢钱,世称“隋五铢...

桑田与露田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露田亦称「正田」,北魏均田令中所受土地之名称。不栽树者,谓之露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受田三十亩,丁牛一头,限四牛。至于老、小、残、废为户主者可受田二十亩,寡妇守志亦然。为别于供休耕所给之倍田,故又称正田。诸地狭之外,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

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哪些?
领均田令 隋朝推行均田制,整顿户籍。实行了“大索貌阅法”要求官吏经常检查人口,根据相貌来检查户口,使编户大增。和实行“输籍定样”在第一个的基础上确定户口数,编制“定簿”,以此为依据来收取赋税。改革货币 隋朝统一币制,废除其他比较混乱的古币以及私人铸造的钱币,改铸五铢钱,世称“隋五铢...

隋朝经济繁荣表现在哪些方面
(2)大运河的开通有利于农田灌溉 (3)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 2.手工业发达,分工细,品种繁多 3.商业繁荣 (1)城市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市 (2)出现了我国最早的银行雏形——柜坊 4.城市兴旺,出现了长安、洛阳、成都、扬州等大城市.隋朝(581年-618年,一说619年或630年)是上承南北朝下启...

请问北,隋,唐三朝均田令的规定有何不同?
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⑥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北魏以后,均田制为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等朝沿用,具体办法略有变更。北齐至隋,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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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柴鬼臼: 唐代实行均田制不久,由于种种原因,就出现了农民“受田不足”和官僚地主“占田过限”等两极分化问题.同时,逃户问题也日益严重.特别是到了武则天统治时期,“天下户口,亡逃过半”.为了维护均田制,抑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的赋...

温县13615441472: 均田制是怎么实施的? -
禄柴鬼臼: 均田令,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扬场(甘肃),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

温县13615441472: 商鞅变法对土地制度做了怎样的改革 -
禄柴鬼臼: 商鞅变法对土地的政策是“废井田,开阡陌”,孝文帝改革对土地的政策是实行均田制.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温县13615441472: 均田制 目的是?? -
禄柴鬼臼: 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规定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自耕农增多,户口滋殖,有利于国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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