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21修正)

作者&投稿:官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医疗纠纷中争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有关质量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第九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弘扬医德医风,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评估、控制工作,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全面实行价格公示、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使用特殊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急救需要除外。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专业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法律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医疗纠纷中争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有关质量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第九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弘扬医德医风,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评估、控制工作,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全面实行价格公示、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使用特殊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急救需要除外。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专业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


护理质量工作计划
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由原来的候诊式变为问诊式,主动和患者沟通,询问患者的情况,注意语调平缓柔和、语言通俗易懂,同时注重目光及手势等非语言性沟通方式的使用。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及时表达对患者的关心与尊重,满足病人的心理需求,取得病人的信任。 (3)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和...

宣威板桥镇云峰医院关于高翠萍医疗纠纷案医疗纠纷案拜托各位大神_百度...
我是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尖山村村民周开帜,现我怀着虔敬而沉痛的心情,真实地向各位痛述我妻子高翠苹在云南宣威云峰医院分娩死亡及曲靖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鉴会)鉴定前后医院违反医疗诊治规范、医鉴会部分鉴定程序不合理及违背事实的情况,亟盼你们的支持和帮助。 2011年1月6日,我妻高翠苹预产期临近...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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