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呢?

作者&投稿:桐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怎么办?~

《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有的家庭出现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先建房分开居住的情况。
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理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具体登记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非本集体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2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1999年2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农民只要自家土地有了土地证,就好比是吃了定心丸一样放心。宅基地确权颁证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矛盾。
宅基地作为农民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它的一举一动无时无刻不在牵挂着农民朋友的心。现如今,有关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渐凸显,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怎么让农民朋友更欣然的面对此次改革,通过此次改革,又怎样能够彻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便是此次改革的前提条件。
目前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可以用下面32个字来概括:“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制面积,免费申请,长期占有,房地分开,差异赋权。”虽然制度很明确,但是就目前而言,在实施的过程中确实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这也是此次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首要目的。而且,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及鼓励农民进城落户的措施实施,宅基地的这几项变化可能会让部分农民朋友无法适应。
1、鼓励进城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现如今,鼓励农民进城买房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已经在试点地区开展了,但是,大部分的农民表示愿意进城,但是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因为宅基地的补偿款太少了,而且,退出宅基地后以后永久都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2、农村宅基地将允许固定范围内的有偿转让
目前,制度规定的在允许固定范围内进行宅基地的有偿转让是指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也就是同一个村内才可以进行宅基地的转让,而随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未来很有可能扩大转让的允许范围。
3、农村超占和多处宅基地的农户将会收费
目前,很多农村地区都会出现超额使用宅基地和一个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情况,随着新政策的开展实施,超占和多处的宅基地将会另外收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还不清楚,据悉是由每个省份各自拟定收费标准。
4、在宅基地新建或者翻修老房子均需审批
众所周知,前些年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子只需要跟村委打声招呼就可以了,然而随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现如今无论是新建房还是翻修老房子均需填写书面申请且经过层层审批,审批通过之后方可动工。
5、两年及以上闲置的宅基地将会被收回
现在,很多人进城落户了,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导致农村老家的宅基地被闲置。随着新的宅基地制度颁布实施,如果是那种破旧无人居住的老房子,长时间无人居住的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然后发放给更有需要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注意!一户人家不能同时对两处或者多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其中,“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与此同时,村民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的,除了因为继承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以外,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各省市对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情况处理办法不同有差异,以河北省为例。

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扩展资料:
国家法律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我国农村有不少地区都存在着一户多宅的现象,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明确规定是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或房屋,那么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时,一户多宅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时,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都不予通过。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赠予、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但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除了继承房屋,其他一户多宅的情况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假如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合法的,是因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房屋而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有合法的取得原因,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时,一户多宅的处理办法:

1、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一户多宅的,可以在本村内部进行宅基地或是农村房屋的转让,但是需要经过本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同时受让人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受让人本身并没有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符合要求;

2、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可以给农民朋友一定的补偿。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遇到问题可以去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机构!



我认为会合法化。因为一户多宅的情况会非常普遍,且都有财产证明。因此肯定会合法化。

那么就应该把多余的住宅进行一定的征收税钱,只有这样的话,才不会让人们拥有很多的住宅。

农村一户多宅的很多,一户多宅会怎么处理?又该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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