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场所需要落实哪些消防安全措施

作者&投稿:狂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哪些消防安全标志~

这个主要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易燃易爆场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GB 50016中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第三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至少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车间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3、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6、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7、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8、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9、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10、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及巡检记录情况;
11、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13、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生产和使用场所可以结合工艺巡检进行防火巡查。

第六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2、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5、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6、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
7、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第七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 员工班前、班后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2、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5、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如下检查:
1、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2、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3、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4、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5、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6、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配置堵漏、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

第十五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及周边员工应采取如下措施:
1、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2、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3、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第十六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向“119”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
2、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3、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4、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5、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6、安全防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7、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十八条 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易燃易爆场所需要落实哪些消防安全措施
1. 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 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3. 加强防火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每月组织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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