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后有新证据组织质证,需要合议庭成员全部到庭吗

作者&投稿:荆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下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 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 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 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 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 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 互相质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 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 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 证人证言。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 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 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 询问。为了保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2)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 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示书证、物证应当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必要时由录制人员到庭说明录制过程和情况。对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者原 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复制件、复制品。
(3)鉴定结论。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 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由审判人员宣读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 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出庭的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当 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 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经准许重新鉴定、勘验所得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 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 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 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 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 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之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中来,他与该方当事人的关系既是对 立的又是统一的。在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统一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当涉及参 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 辩驳。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 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 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 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 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1.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应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认定案件的事实,分清 是非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要 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归档备查,不得对外公开。评议结束后,应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2.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宣告离婚判决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三、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活动的记录。制作法庭笔录,应当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 名。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法庭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 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四、审结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对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需要再次延长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限没有明确,因而,从 理论上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没有最长的期限。2000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弥补了这一立法缺陷。根 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经本院 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一,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第二,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第三,诉讼中止的期间。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 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 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送达。

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具体有以下程序:1、当事人提起诉讼;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等等。

需要合议庭全部到庭。
第一次庭审后,出现新的证据,需要再次开庭的,全部合议庭成员均应到庭。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理论上合议庭成员必须到庭。案件审理合议庭人数为单数,就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不过,现在大多数的庭审只是走过场,很难说的清楚。


庭审后有新证据组织质证,需要合议庭成员全部到庭吗
需要合议庭全部到庭。第一次庭审后,出现新的证据,需要再次开庭的,全部合议庭成员均应到庭。

开庭后又让去质证有必要吗
有必要。补充质证意见,主要是看你的质证意见是不是达到非常重要的,可信的程度。一般庭审结束时,还要原被告双方进行陈述,这时就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新的质证,对对方的证据的来源,准确与否进行新的质证,如果你质证准确能得到法官的认可就会对打赢官司起到很大的作用。法院开庭后又通知质证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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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后又通知质证的情况出现是因为有新证据没有质证,需要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法律分析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还有需要补充的证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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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后又起诉的证据法庭能否组织质证
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并且承担了撤诉自行负担一半诉讼费用的不利后果,再起诉后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符合举证期限的规定,法庭应当组织质证。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组织质证。原告撤诉后又起诉是规避证据规则的行为,如组织质证则纵容了不当诉讼行为,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造成了讼累。

民事诉讼庭后质证证据有效吗?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逾期提交证据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后开庭审理前这段时间内提交证据才算是逾期。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

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
基于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区分,对于定罪事实和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需要通过庭审质证的方式来决定是否采用,因此,《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所指的后一种处理方式,在实践中主要是指复核审期间出现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对于此种情形,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审过程中可以针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新...

庭审结束后还能质证吗
民事诉讼庭审后举证是可以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以下...

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第五条 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再向法官提交证据的,法官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属于新证据且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取双方意见。法官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不属于新证据的,一般不再组织质证。第六条 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须对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在听取双方意见过程中,法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凤冈县15222895787: 庭审后有新证据组织质证,需要合议庭成员全部到庭吗 -
刘蚂妥尔: 需要合议庭全部到庭. 第一次庭审后,出现新的证据,需要再次开庭的,全部合议庭成员均应到庭.

凤冈县15222895787: 民事二审有新证据是否一定会开庭审理 -
刘蚂妥尔: 如果二审诉讼中,一方第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二审一定会开庭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凤冈县15222895787: 打官司开庭后又有新证据补充,是不是一定要送给法官?可不可以寄给法官? -
刘蚂妥尔: 既然有新证据,一定要送交办案法官.如果法官认为这份证据是关键的重要的证据,就会重新开庭,组织举证、质证的. 至于是当面递交,还是邮寄,无所谓,都可以.

凤冈县15222895787: 为什么又要开合议庭了?每个案件都要开合议庭吗? -
刘蚂妥尔: 案件的审理可能不是经过一次开庭就能结束的,尤其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如果在评议中发现问题或还存在疑点,法院还是有权再次组织开庭的,至于证据确凿的认定在审判中取决于法院

凤冈县15222895787: 民事案件中,已经开庭审理,被告对原告方质证已经完成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移送管辖? -
刘蚂妥尔: 可以移送.不服可以专门针对移送裁定上诉.移送裁定上面明确有上述权的.不过移送是个通知,这个很少见.移送管辖根据民诉法应该下裁定的.

凤冈县15222895787: 被告开庭后的答辩是否需要复庭审理? -
刘蚂妥尔: 被告答辩都是当庭作出的,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庭后可以和法官沟通意见.重新开庭一般是因为出现新证据需要补充质证,不会因为被告的补充意见重新开庭,因为开庭主要是审理证据,答辩只是参考,法官只会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判决.

凤冈县15222895787: 法院开庭后嫌疑人新写的证明材料还有用吗 -
刘蚂妥尔: 首先,被告在开庭时是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其次,被告有权在法庭上出示新的证据,法院会依法核实,和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凤冈县15222895787: 二审有新证据,二审会开庭吗? -
刘蚂妥尔: 当然,被告人若有异议可提起上诉,只要有足够的证据相信法院不会维持原判的

凤冈县15222895787: 一审第一次庭审结束,第二次开庭原告、被告可以提供新证据吗? -
刘蚂妥尔: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

凤冈县15222895787: 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审理有关举证手续 -
刘蚂妥尔: 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开始后,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当庭举证: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说明.当庭质证: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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