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分配制度合理与否

作者&投稿:葛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合社会实际和我国的分配制度制度,对个人收入出现差距的现象进行分析~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尤其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这些问题,已引起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形成原因、带来的影响及解决问题的对策等在理论和对策上作了许多有见地的分析和研究。本文试对此类问题作一较全面的梳理。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分析
(一)从总体上看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
学术理论界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描述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五等分法;二是基尼系数法。五等分法是将所要分析的居民按收入的高低依次排序分成五等份组,用20%的最高收入家庭与20%的最低收入家庭之比的倍数来说明总体收入差距程度。五等分法又称收入不良指数。这种测量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方式,目前在欧美国家中比较流行,我国也常采用。
最高档收入占全部国民财富比重越大,说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均等,反之,收入分配差距越小,收入分配越均等。
根据曾国安的统计来观察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最高收入组、次高收入组、中间收入组、较低收入组和最低收入组居民的收入分别占居民总收入的47%、22%、15%、10%和6%。(注:曾国安:《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演变趋势、现状评价与调节政策选择》,《经济评论》2002年第5期。)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全国4万个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显示,20%的高收入者拥有42.5%的国民财富。(注:易锋杰:《“基尼系数”质疑》,《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4期。)另据其他部门统计的五等分结果,我国农村中20%的低收入人口与20%的富裕人口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2.9倍扩大到1994年的6.6倍,城镇居民则由1983年的2.3倍扩大到1994年的3倍。如果用城市中20%的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与农村中20%的低收入户平均收入相比较,1992年的贫富差距达11倍,1994年达到了13倍。由此可见,我国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以更快的速度拉大。(注:张雅光:《转轨进程中我国居民贫富差距的演变》,《中国国情国力》2004年第1期。)用基尼系数法来描述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是大多数研究者经常采用的方法。基尼系数是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程度的综合性指标。基尼系数值越小,表明收入分配差距越小(收入分配越均等);基尼系数值越大,表明收入分配差距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均等)。因数据来源或计算方法的差异,学者之间的计算结果也存在着差异。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90年以来,我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和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均在波动中呈现扩大的趋势。1990、1995、1999年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分别是0.23、0.28、0.295;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分别是0.309、0.341、0.336和0.336.就全国总体而言,1990、1995、1999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是0.343、0.389和0.397,接近0.4,2000年达到0.417.(注:国家统计局:《从基尼系数看贫富差距》,《中国国情国力》2001年第1期。)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包括各种集体福利和非正常收入的差距在内,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45.而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基尼系数从1980年的0.33扩大到1988年的0.38,2003年已扩大至0.458,有的地区已经达到0.467.(注:李培林、朱庆芳等:《中国小康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世界银行2003年《中国经济报告: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指出,如果中国任由当前城乡差距和省际人均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继续不断扩大,到2020年基尼系数将会上升到0.474.还有学者认为,0.45的基尼系数,仍可能低估了实际的收入差距水平。因为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往往被高估,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则通常会被低估。农民家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必须用于来年的生产性投入,真正可供消费的收入实际上更低;城市高收入群体的住房等非货币福利收入所占比重仍然较大,且没有被统计到个人收入之内。(注:董建文:《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6期。)
综合以上观点,对全国基尼系数的判断,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估计:低估计为0.4左右;中估计为0.45左右;高估计为0.5左右。虽然存在着差异,但结果差别不是很大。之所以出现不同的估计,在于计算范围的不同:第一种估计主要考虑货币收入,较少考虑实物收入,特别是补贴收入;第二种估计较多考虑了实物收入;第三种估计不仅考虑了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也考虑了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其实,无论是用基尼系数还是用五等分法来衡量,都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居民整体的贫富差距尚属比较合理,但近几年我国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如果任由当前这种趋势发展下去,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在未来几年里将会急剧扩大。
(二)从分类上看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基尼系数拉大的问题,主要是由城乡差距拉大引起的。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值得警惕。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由缩小到扩大”的变化过程,近年来扩大速率加快。城乡居民的收入之比1996年为2.51∶1;1997年为2.47∶1;1998年为2.51∶1;1999年2.65∶1;2000年为2.79∶1.2001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90∶1,2002年更是上升到3.11∶1.(注:张雅光:《转轨进程中我国居民贫富差距的演变》,《中国国情国力》2004年第1期。)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近几年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一倍多,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13.4%,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8%,2002年的城乡收入比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目前农村居民收入已不足城镇居民收入的1/3.(注: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下),《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30期第28页。)
其实,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的这一结论,即农村居民收入已不足城镇居民收入的1/3是一个比较乐观的估计。实际上,这乐观的统计结果和人们在实际中的感受并不一样,很难让人信服。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分别于1988年、1995年、2002年展开三次全国范围的住户调查,在最近完成的调查报告中得出如下结论: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一个先上升后扩大的过程。按照国家统计局的个人收入概念计算,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2001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几乎是农村居民的三倍。但这个结论,不能真实地反映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的差别。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没有涵盖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如果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等)考虑进去,城乡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四倍、五倍,甚至是六倍。
2.地区居民收入差距
我国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特别反映在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差距的扩大上。2000年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5.39倍,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6.07倍。(注:张雅光:《转轨进程中我国居民贫富差距的演变》,《中国国情国力》2004年第1期。)从分省的情况看,2003年上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5000元的省份全部集中在东部地区,分别是上海市(7416元)、北京市(7040元)、浙江省(6945元)、广东省(6499元)和福建省(5257元)。
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看,中部地区达9.9%,超过了东部地区的9.4,而西部地区只增长了6.1%,其增幅远远落后于全国9.0%的平均速度。(注: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下),《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30期第28页。)从地区收入差距贡献率来看,目前,我国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贡献率已从7.5%提升为8.7%,表明了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相对贡献率来看,西部地区高达58.3%,东部地区为37%。越是相对落后的地区,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就越加明显。(注:2004年02月25日,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news.com.cn.)
二、关于居民收入差距现状的评价之争
学界普遍承认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事实,但是关于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是否已超过警戒线,是否导致两极分化有着不同的见解,对用基尼系数作评判居民收入差距的标准存在不同的见解。
(一)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临近警戒线,是否已进入两极分化状态?
国际上衡量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主要是基尼系数。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高度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大于0.6为高度不平均,国际上通常用0.4作为警戒线。由于基尼系数给出了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数量界限,可以有效地预警两极分化的质变临界值,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和普遍采用。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0.45甚至更高的基尼系数,表明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已经过大,已超过“比较合理”的范围,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不能及时正确地对待这一问题,就可能产生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进而可能出现“失望阶层”,使他们走上懒惰、犯罪的下坡路。这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引发一系列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注:董建文:《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6期。)
也有人提出,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收入差距的“警戒线”是不同的,不存在绝对的分界线。所谓“国际标准”并不是严格的标准,只能作为各国判别居民收入差距大小的参考。所以,居民收入差距并不存在固定的警戒线。同时,经验事实也没有提供0.4的基尼系数值作为居民收入分配的警戒线的充分证据。而且要确定出一个普遍适用的关于居民收入差距的绝对不可逾越的数量界限是很困难的,因为处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处在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宗教背景,处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处在不同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相同程度的居民收入差距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所造成的影响并不相同。(注:曾国安:《关于居民收入差距的几个问题的思考》,《当代财经》2002年第6期。)因此,基尼系数“的指标,只能是有弹性的参考指标,而不是绝对指标。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在总体上,并没有超出社会成员的心理和经济承受的承界线,是比较”适度“的。(注:冯招容:《”基尼系数“评判指标之我见》,《理论前沿》2002年第2期。)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均质性很低的社会,客观上容许有较高的基尼系数,不必机械地、死死地守住0.4这条线。但突破这条线后,究竟放松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需认真研究。(注:赵人伟:《关于收入分配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经贸导刊》2003年第22期。)
那么,当前的收入差距是否存在两极分化呢?对这一点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识。
一些人认为,如今人们常常谈到的一些储蓄、消费等方面的两极化现象等等,都反映了当前社会贫富分化的严峻现实。(注:秦晖:《关于基尼系数与社会分化问题与张曙光先生商榷》,《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5期。)另有学者认为,中国居民的正常收入的差别虽然持续扩大,但仍然大致适当,没有发生两极分化,无论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都不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缘于两种观点考察的范围和口径及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同。认为近期居民收入差别程度大致适当者,考察的主要是居民正常收入的差别程度;认为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的观点往往涉及到若干非法非正常收入及其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不过,居民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已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确实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用基尼系数指标作为评判居民收入差距的标准是否科学?
目前大多数学者考察我国居民收入的差距,都以“基尼系数”指标为依据,也有学者对基尼系数提出异议。那么,基尼系数是否科学?是否能准确反映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呢?
有学者坚持认为,我国是二元经济社会,城乡之间的收入有较大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能分别计算城市或乡村的基尼系数,而不能合起来计算全国的基尼系数。不然,就会夸大我国的收入差距。(注:赵人伟:《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9期。(19)海兵:《基尼系数批判》,《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3期。)
也有学者认为,“基尼系数”只是反映收入均等程度的指标,它没有也不可能综合反映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水平、社会制度、社会承受力的基本状况。仅以“基尼系数”为评判依据,影响评判的全面性与客观性。(注:冯招容:《“基尼系数”评判指标之我见》,《理论前沿》2002年第2期。)更有学者提出,基尼系数反映的是收入分布的“均匀”程度,或差异(差距)程度,而不是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或“公正”程度。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布不均是正常的,所以,不应该用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即使能够使用,现阶段我国也并不具备使用的条件。因为,用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分布的均匀程度,甚至用它反映公平程度,必须有一个重要前提:收入必须是指全部实际收入,必须是真实统计。以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说基本上无法满足这一条件。(注:海兵:《基尼系数批判》,《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3期。)
(三)究竟可用什么指标来衡量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
有学者认为,基尼系数指标可以有效地预警两极分化的质变临界值,在全世界得到广泛重视和普遍采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我国也可以用。不过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修正0.4的基尼系数监控贫富差距的警戒线标准。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在单独衡量农村居民内部或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时,可以将各自的基尼系数警戒线定为0.4;而在衡量全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时,可以将警戒线上限定为0.5,实际工作中按0.45操作。(注:吴得民:《基尼系数理论及其实证分析》,《经济体制改革》2002年第4期。)有学者不认同上述观点,提出,虽然用基尼系数来反映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状况是可取的,但在我国基尼系数值非常混乱,对同一研究对象,不同的研究机构、不同的研究者得出的基尼系数大不一样。并且在国际比较中,如果不排除不可比因素而进行直接比较,就不可能得出确切的结论。我们不必拘泥于基尼系数来根据“国情”修改“警戒线”,而应当根据当前的实际和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来提出我们的底线标准。(注:董全瑞:《简论贫富差距合理与否——怎样看基尼系数说明的贫富差距》,《长白学刊》2002年第1期。)有学者提出,国际上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研究,很少采用单个指标。因为单个指标的分析很难全面地反映收入差距状况,并且单个指标存在的缺陷也影响到其反映的收入差距状况的准确性。可以通过采取不同类型收入差距分析方法、离差分析方法和分层收入差距分析方法等来尽量对分配状况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注:牛飞亮:《近20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总体状况》,《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7期。)为了客观公正地分析评判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综合以上各家之言,可考虑将基尼系数作为一个单项的基本参考指标,同时设置一套综合指标体系作为评判收入分配差距的综合指标。这套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指标、经济体制改革指标、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标、社会安全与保障指标和社会稳定指标等几大类。不过全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加大力度使统计资料尽可能贴近现实,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进一步探索研究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工具如何创新。

三、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形成的深层原因

关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形成和扩大的原因,学界从历史沿革、经济结构、政策因素、制度因素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虽然认识程度不一,表述不一,但基本上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历史沿革、资源禀赋及发展阶段的影响。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特征非常明显。新中国成立后,城乡不同的发展政策以及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如“剪刀差”、“户籍制度”等的实施,加重了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另外,我国国土面积较大,由于各地区位置、自然资源条件等差别很大,造成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明显地呈现出东、中、西阶梯式发展的格局。加上改革开放以来采取由东向西的经济梯次推进和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客观上拉大了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这是导致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呈现出地区差别的直接原因。(注:马海涛、姜爱华:《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分析及对策》,《财政研究》2003年第7期。)此外,从一二三产业的发展规律来看,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我国经济正处于由传统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也会带来个人之间、行业间和城乡间的收入差距。(注:马海涛、姜爱华:《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分析及对策》,《财政研究》2003年第7期。)

(二)经济体制改革及体制变迁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竞争的结果导致不同劳动者或生产要素拥有者之间的收入差别。(注:马海涛、姜爱华:《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分析及对策》,《财政研究》2003年第7期。)此外,在改革和体制变迁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我国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在体制转轨中出现了双重体制并存的局面,再加上一些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使得经济改革或体制变迁中发生了许多无序的问题,集中到寻租和设租行为、内部人控制、垄断、腐败等方面,成为形成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注:赵人伟:《转型期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另一方面,在经济体制转轨期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市场化程度有差异,形成相应的收入差距也是必然的。(注:邢成、韩丽娜:《财政税收杠杆对我国基尼系数的主要影响》,《现代财经》2001年第9期。)

(三)原有体制的政策惯性及部分宏观政策的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在相当程度上同原有体制下的“政策惯性”有着密切的联系。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是原有体制下的一种政策产物。农产品的低价收购政策、限制农民进城政策、对农民的税收政策、对农民的税外负担政策、对城市居民的福利补贴政策,都是原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以来,这些政策有所松动和改变,但离根本性改变尚有距离。(注:赵人伟:《转型期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施的一些宏观政策也拉大了收入差距:一是城市化方向明显走偏,它不是将增加就业和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作为主要目标,而是将大量资金、土地等资源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建设方面,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二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给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带来的机会不平等。依靠国债大搞基础设施建设对大中城市关注过多,对小城镇和农村关注不够。三是金融政策安排不当。“嫌贫爱富”的金融政策向城市偏斜,使农民贷款无门,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和增收空间。(注:马晓河:《宏观政策偏差拉大收入差距》,《经济参考报》2003年12月24日。)

(四)制度的缺陷及政策制度不到位因素的影响。由于我国所进行的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的全面改革,一些制度的缺位不可避免。目前,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新旧体制并存、体制缺位、体制错位、体制虚设、法律政策缺位、法律政策本身的规制力度不够、政策规定有不周延的空隙、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或受到干扰等。正是这些体制和政策的缺陷为寻租活动设置了大量租金。应当说在体制转轨期间制度缺陷的存在是很难避免的,因而在我国近期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大量滋生是有其制度根源的。加上管理的疏漏和一些现行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不配套,非法收入与财产转移、灰色收入与灰色财产转移由此大量出现,特别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严重腐败问题以及利用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投机欺诈等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高额收入的现象,造成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注: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下),《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30期,第30页。)

(五)社会保障乏力、教育机会不均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运作,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面太窄,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大型集体所有制职工享受,而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却很少享受。这种在享受社会保险方面的不均等性,使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注:何莉:《库兹涅茨倒U 假说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分析》,《国外财经》2001年第4期。)此外,受教育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重要因素。现实社会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的收入水平普遍高于未受过教育或受过很少教育的成员。我国目前教育投资明显不足,特别是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由于本身收入水平不高,因此用于教育方面的投资不多,而教育投资的不足又会进一步加剧城乡之间以及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注:何莉:《库兹涅茨倒U 假说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分析》,《国外财经》2001年第4期。)

四、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

关于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分析,牵涉到库兹涅茨的“倒U 型”假说理论的争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在1955年一篇经典论文中指出:“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演变趋势为“在从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极为快速转变的经济增长早期,不平等扩大;一个时期变得稳定;后期不平等缩小”。也就是说,在经济增长的长期阶段,个人收入分配不均的变动,是沿着一种“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 型轨迹进行的。这种“先恶化后改善”的整个过程大约需要50——100年时间。这就是著名的“库兹涅茨假说”(Kuznets hypothesis)。库兹涅茨的“倒U 型假说理论”是否适合中国,学者们持不同意见。

从文献考查看来,大多数的横向国别研究支持倒U 假设:时序资料分别证明了在经济发展初期收入差别扩大,而在发达国家收入差别下降的现实:微观分解资料也并不否认倒U 假设的成立。不过,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轨经济的国家,其收入差别的变动趋势是否符合库兹涅茨倒U 假设有待进一步验证。有学者认为,库兹涅茨效应具有普遍性。当然,各国库兹涅茨效应也会因其不同的历史、文化、体制等原因有不同的表现,如初期增长的时间长短可能不一致,收入分布差距的上限和下限也可能不相同。(注:刘萌芽:《对库兹捏茨效应及其成因的思考一兼谈我国当前分配政策的取向》,《衡阳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因此,库兹涅茨假说在中国存在,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扩大主要是由经济不平衡发展引起的。(注:郭熙保:《从发展经济学观点看待库兹涅茨假说—兼论中国收入不平等扩大的原因》,《管理世界》2002年第3期。)也有学者利用省份横截面数据对库茨涅兹“倒U 型”假说进行经验验证,从经验分析中得出库兹涅茨假说在中国不成立的结论,但认为,对于“倒U 型”假说,要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中国现在的数据不支持并不意味着将来的数据也不支持库茨涅兹“倒U 型”假说。(注:李实:《对收入分配研究中几个问题的进一步说明——对陈宗胜教授评论的答复》,《经济研究》2000年第7期。)也有学者认为,虽然横截面的经验研究有其价值,但以横截面的经验研究来否定倒U 形变化的结论在方法上是有问题的。判定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是否呈倒U 形变化应该依据的是历史序列分析。(注:曾国安:《关于居民收入差距的几个问题的思考》,《当代财经》2002年第6期。)

总的来说,学者们比较认同我国收入差距的变动轨迹与经济改革的进程相关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的过渡的长期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先恶化”、后改善的变动趋势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起步阶段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前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部分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将会得到纠正或缩小。因此,库兹涅茨“倒U 型假说”对我国的收入分配变动研究仍有借鉴意义。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正处在倒U 型曲线的前半部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还会加大。我们应坚持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促进居民收入的变动及早走向倒U 的后半段,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五、关于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

(一)发展经济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径。

(二)加强法治建设是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的保障。
(三)必须注意实行正确的政策选择。

(四)发展教育、普及教育,使教育机会均等。

(五)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济发展方式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首先涉及经济增长方式的概念及其类型特征。以《现代经济辞典》给出的定义为代表:经济增长方式是“生产要素的分配、投入、组合和使用的方式”。这一定义言简意赅。然而从实际观察出发,这个定义过于狭窄。其实,凡是有助于驱动经济增长的要素组合,均可以称之为经济增长的一种方式。由此观察,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增长方式组合类型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从理论上说,有多种经济增长方式的组合类型,例如:按要素投入划分,分别有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按增长主体功能作用划分,分别有政府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按市场供求内外部因素划分,有以内需驱动型和外需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从需求要素划分,有投资拉动型,消费推动型、出口带动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从数量与质量关系角度看,有外延粗放型和内涵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概念。在经济理论范畴中,经济增长一般是指经济活动单纯的数量增加,经济发展一般是指经济总量增加与经济结构优化同时出现。所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了更加广泛和深刻的含义。但是也要看到,第一,经济增长依然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或核心,离开经济数量增加而谈经济结构优化是不可能的;第二,上述对各种经济增长类型的划分其实就是经济发展方式的具体表现,在不严格限制的场合,两者概念是可以互换的。
  一般理解为,所谓经济增长(发展)方式转变就是促使传统的、旧的增长(发展)方式向现代的、新的增长(发展)方式转化,用现代的、新的增长(发展)方式替代传统的、旧的增长(发展)方式。如果做两个极端的归类,传统的、旧的增长(发展)方式指的是一组增长(发展)方式集合:资本、劳动密集型的;政府驱动型的;外需拉动型的;投资驱动型的;出口带动型;外延粗放型的。而现代的、新的增长(发展)方式指的是另一组方式集合:技术密集型的;市场导向型的:内需驱动型的;消费驱动型的;内涵集约型的。历史地看,上述传统与现代、旧与新的(发展)增长方式只是一种相对划分。而且不同类型的经济增长(发展)方式有着不同的形成条件,相互之间并非孤立、对立,往往存在着交叉重叠、主辅互补的关系,相应产生不同的增长(发展)结果。这种实例举不胜举,不用多说。
  在认识经济增长方式时有三点是容易被人忽略的:第一,一种经济增长方式的现实存在,本身并无价值好坏判断。它具有在综合条件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特征。当一种增长方式的综合条件没有被新的条件打破、替代时,想要在主观上让这种增长方式退出历史舞台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以此就能够理解:何以早在十几年前就提出了要转变方式但直到今天都没有完全转变过来。它除了受到制度条件约束之外(相对而言,制度条件是比较容易转变的),更重要的是受到了机制条件、技术条件、资源条件的强制约束(这些条件转变难度超过制度条件)。第二,评价一种经济增长方式成功与否,关键不在于它的过程和使用的手段,而在于它的实施结果或目的性。如果只做纯学理的评价,人们会说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多的是最好的增长方式。但是这种抽象了现实和历史条件的评价实际上说等于没说。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增长方式时就曾经有这样的思想:资本家对待一种新的技术发明在生产上使用的态度,首先要看这种技术能否使得资本增值,或者说增加相对剩余价值。如若新技术不能带来更多的价值增值,资本家就宁愿继续采用旧技术而置新技术于不顾。经济增长方式采用哪种组合类型,除了取决于增长方式存在的条件性外,其实也取决于增长方式存在的目的性。第三,对经济增长方式目的性可以有很多解释,比如可以把满足人民消费需要作为经济增长方式的目的。但这里考察地是在同样满足人民消费需要的基础上,如何使得经济增长方式保持一种合理的表现状态。因而可以达成一点共识是:无论哪种组合方式类型,都须使得经济增长在给定条件下到达一种理想或近似理想的增长状态。
  以上概念的讨论就进一步演化为有关经济增长(发展)方式与增长(发展)状态之间关系的讨论。进一步说,任何一种经济增长(发展)方式能否实现经济增长理想或近似理想的状态?经过实际经验观察可知,一种经济(发展)增长方式能够实现它在给定的现实条件下的理想或近似理想状态的。换句话说,这种比较理想的经济增长状态是存在的,这就是所谓无通胀增长状态(growth without inflation),或者接近这种理想状态的低通胀高增长状态(much more growth with much less inflation)。
  无通胀增长被经济增长理论视作一种理想型的增长状态。这一定义出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法国经济学家莫里斯?阿莱。他认为:“把创造货币的增长率建立在能够促进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足够高的水平上。经过计算,这个增长率为1%,它带有轻微的通货膨胀倾向,并且具有灵活可变的优势而没有任何值得引起重视的缺点。”笔者完全同意这个定义,并进一步强调:无通胀增长首先是低通胀或无通胀,在此前提下出现一种高增长现象。那种高增长与高通胀相伴、低增长与低通胀相伴当然不属于理想状态。此外,这也不是通货紧缩的高增长,因为通货膨胀指数为负值才出现所谓通货紧缩问题。
  中国经济增长实效及其比较
  纵观1978年以来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实际状态,可以看出中国经济增长经历了几个显著不同的时期,其增长状态依次过渡为:中度通胀增长→高度通胀增长→低度通胀增长→高度通胀增长→低度通胀增长→无通胀增长。
  最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以前,中国经济增长状态是起伏不定的,处于通胀与增长形影不离的伴生状态,在相当时期内通胀指数大大高于增长指数。但是从1998年开始,中国经济进入到一个无通胀增长的黄金时代。而且就2007年实效情况看,这个黄金时代还似乎没有结束。
  进而可以看到,1998年到2006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年均高达9.1%,而代表通货膨胀指数的消费价格指数年均只增长了0.7%。笔者曾经在另一篇讨论中国经济增长的论文中,在分析了支持中国经济增长的资源和技术条件基础上,利用增长趋势方程得出结论:1978-2002年间,我国潜在经济增长速度为年均8.9%。这里出现了实际增长率比潜在增长率多出0.2个百分点的不合理差距。解释这一不合理差距可能有两个不同方向的理由:其一,笔者的计算分析低估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其二,统计数据出现了低估情况。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理由解释。因为经过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之后,国家统计局对以前的数据进行了重新调整,新的实际增长率普遍都比旧的数据略微高一些。而笔者以前的计算正是建立在旧的数据基础上的。无论如何,从1998年以后,中国经济增长到达了它的潜在增长水平临界点,而代表通货膨胀指数的CPI只有近1%的增长,这是完全符合莫里斯·阿莱所说的那种无通胀增长状态的。追求无通胀增长,正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主要的任务和目标。
  无独有偶,通过对同处于亚洲亚文化经济增长类型的国别(日本、韩国,还有台湾地区)分析比较后发现,近似理想增长状态的出现并非个案。无通胀增长或低通胀高增长往往是一种经济增长成功的标志物或伴生物。笔者以日本和韩国为例给以简要说明。
  1、这两个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后期,都出现过无通胀增长或低通胀增长的增长状态。日本是在1982-1990年间,平均增长率为4.2%,通胀率平均为1.7%,接近无通胀增长型。韩国是在1983-1989年间,增长率平均为9.1%,通胀率平均为3.8%,属于低通胀高增长型。应当说,日韩两国均在当时给定的现实条件下实现了它们自身经济增长方式所能到达的最好水平。
  2、这两个国家在持续了6-8年的无通胀增长或低通胀高增长阶段之后,被经济衰退或经济危机所终止。日本经济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股市及房市“泡沫”的破灭,经济持续走向了衰退。韩国经济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增长不稳定,最后被亚洲金融危机拖入低谷。
  日韩两个东北亚经济增长典型案例对中国的启示是:第一,经济增长理想状态(或近似理想状态)的出现是以一段经济增长的黄金时段为标志的。这个标志就是无通胀增长或低通胀高增长,无通胀增长或低通胀高增长同时也是经济奇迹的伴生物。但是好景总是不长。到2008年结束的时候,中国无通胀增长黄金时段或许也面临着终结的局面。第二,黄金时段早晚会结束,但这种黄金时段能够持续多久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有效性的最好证明。众所周知,日韩经济进入衰退或危机之后,日韩式的增长方式就受到了挑战和批判。日韩从此也进入了新一轮的结构调整时期。中国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提出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问题,但是新的增长方式并没有完全出现,而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却创造了持续十年的无通胀增长状态。换言之,传统的经济增长(发展)方式依然有着它特有的能量和效应,这种增长(发展)方式在过去十多年中到达了其较为理想的状态。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增长(发展)方式的潜力是否完全耗竭完毕?如果不是,那末这种增长(发展方式还能有效地持续多久?如果是,那末用什么新方式来尽快代替它?
  增长中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与能耗过高问题
  目前对中国传统经济增长方式批评最多的是两个问题:第一,它产生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第二,它导致对地球稀缺资源的消耗过大。为着证明这两个问题的存在,许多文献举出了反映收入差距的各种指数或系数(如基尼系数等)的上升,以及中国产出及消耗占世界主要资源的比重越来越高等数据。笔者原则上也认可所列数据,但是需要强调:这些数据以及相应的说法并不足以完全否定目前增长方式的有效性,而且这两个问题对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各有不同的意义。以下分别展开对这两个问题的分析。
  1、关于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首先,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具有相对的历史合理性。众所周知,1978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制度。这种收入分配制度在实践上中导致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等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后果。1978年以后的改革正是要纠正这种不合理现象。纠正的结果自然是刺激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由此,增长原点上的差距小本来就不合理,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合理性”。而在30年当中收入差距的扩大,某种意义上是对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收入差距合理性的回归。只是困难在于笔者无法计算出目前实际差距中哪一部分是属于合理的,哪一部分又属于不合理的。因此,仅仅以某个系数或指数的历史比较,是无法说清楚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合理与否的。借用一种市场经济理论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在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差距同样也存在着一个“自然率”。高于或低于这个自然率应当属于不合理。但是问题是现在人们清楚地知道这个自然率吗?如果不知道,何以认定目前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了呢?
  其次,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会带来收入差距过大。认为中国目前经济增长继续是传统的、旧的方式的说法其实是不够准确的。中国目前经济结构的多样性表现之一就是传统与现代、新旧增长方式并存,只不过传统的、旧的增长方式目前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可是现代的、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对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比如IT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属于信息经济的主要产业,这些行业目前都是属于社会中高薪收入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在中国呈加速增长态势,由此造成的传统行业与新型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加速扩大。即使在90年代之后的美国,新经济或新的增长方式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传统经济或旧的增长方式退居次要地位,但一方面它导致个人收入不均趋势缓和,另一方面它又导致家庭收入不均的趋势继续扩大。看来,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对于化解收入分配差距并不一定起着积极的作用。
  再次,自中国经济转型以来,政策导向上推行了一条有意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路线。这条路线目的是想解决增长起点上的平均主义分配问题,并不想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到过份的程度。但是实际进程的掌控并不完全取决于政策制订者的个人良好意愿。实践中,一方面是刺激收入分配差距拉开的政策不断推出,另一方面是缺乏促使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的新政策出台。一多一少,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可以说,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不能完全由经济增长方式或传统的增长方式来承担责任。
  2、关于能耗过大问题。
  数据已经清楚地表明,30年来的经济增长带来的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的急速降低。进一步说,到1998-2006年出现无通胀增长状态时候,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量已经下降到产出一万元的国内生产总值只消耗1.35吨标准煤。这与20年前要消耗10.623吨标准煤相比,进步是十分显著的。不要忘记,这个显著的进步是在传统的、旧的增长方式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下取得的。
  传统的、旧的增长方式取得了如此显著的能耗进步,并不能说它没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多文献中加以说明,比如环境污染加剧,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10个里面就有4-5个是中国城市,等等。而且,从横向上比较,中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显著差距。比如,以吨钢可比能耗数据相比,2003年中国重点企业生产一吨钢的标准煤消耗为726千克,这分别差不多是日本在1980年、美国、英国、法国在1985年的水平。中国比发达国家落后了20年左右。从纵向上比较,尽管30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是在持续降低的,但是降低的速度却在逐步递减。到无通胀增长时期,能耗下降的速度年平均只有4.31%,与过去时期下降速度年平均8-18%相比,明显放缓。甚至出现了能耗下降速度的正U曲线。以上情况表明,传统的、旧的增长方式降低能耗的能力正在走向终结。从这个意义上说,需要有一种增长方式的转变,以此来阻止能耗下降正U曲线的延续。
  目前的增长方式能够维持多久?
  早在10多年前,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Krugman)等就认为,东亚投入驱动型的增长(input-driven growth)有损于经济增长效率的提高,从长期看将会导致经济增长的缓慢并最终导致崩溃。1997年出现的亚洲金融危机似乎也验证了克鲁格曼等人的这一看法。在总结这场危机时,他进一步强调东亚经济增长主要是通过流汗方式(资本积累)获得的,而非通过灵感方式(技术进步)获得的。这种方式使得经济增长率很高,但是资源利用效率却不高。应当承认,要素投入驱动的增长方式也是目前我国居主导地位的增长方式。因此,克鲁格曼们的这种预言是否也会在中国身上应验?换言之,目前的这种经济增长方式还能够维持多久?
  观察日本和韩国的经济增长实效可以看出,经济增长的黄金时代迟早是要结束的。这个结束的日子在于经济增长曲线与通货膨胀曲线出现一个交点:原本两条曲线相离相平行变动,但是终究两条曲线要相交,由此宣告低通胀高增长或无通胀增长时代的结束。从目前看,中国的经济增长曲线与通货膨胀曲线还处于相离状态,其平行相差度保持在7-8个百分点。所以,在可以预计的若干年中,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还可以继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但是,正如前面的分析所指出的,这种增长方式的能耗降低能力正在衰减,如果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早晚会出现日韩所遇到的增长黄金时代的终结。为此,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努力保持和延长这个黄金时段。
  如何保持无通胀增长的黄金时段并使得其尽可能的延长?回答这个大问题应当说大大超出了本文所能容纳的篇幅。这里只想指出几点设想:
  第一,在传统的、旧的增长方式潜力尚未完全耗尽之前,应当积极培育现代的、新的增长方式。通过用新的增长方式置换旧的增长方式,来继续保持无通胀增长或低通胀高增长的局面。作为一种增长方式转变的预期结果,应当是在增长诸种要素中,技术进步贡献率超过劳动贡献率与资本贡献率之和。目前中国技术进步贡献率只有不足40%,因此需要耐心与恒心,也需要稳定的内外部环境,任重道远。可以预言的是,在通往技术进步贡献率超过50%的道路过程中,能够继续保持无通胀增长或低通胀高增长的状态,对中国乃至全世界说来都将是最大的福音。
  第二,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技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等组合创新应当是首位的,重中之重。技术是直接构成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在驱动力的创新。就技术与制度的关系而言,存在着含混的解说,比如认为制度高于、重于技术,以至于人们不再关注技术的持续创新,而把主要热情集中在制度创新上。其实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技术作为生产力的组成部分,是基础性的、原动力的,而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是产生于生产力的需要并积极维护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制度当然不可能高于或重于技术,但是制度可以积极推动或消极对抗技术生产力发展的需求。从目前看,技术创新是我国面临的主要矛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首先需要明确追求技术创新。
  第三,建立起能够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和创新的有效机制。我国技术创新不足,涉及多方面的因素,但是与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技术利用环境有着直接的联系。尽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发明奖励、国家专利申请等法律制度都已经建立,但是对实际使用及对侵犯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的行为依然缺乏制度上和行动上的有效约束。许多地方还存有漏洞。比如,对于知识创造和技术发明源头的学术论文侵权、剽窃等行为,只有学术道德的约束而无法律上的明确惩罚。有种观点认为,“一个人如果偷钱,大家都恨他,小偷抬不起头,社会就会平安稳定。可是如果这个小偷偷窃的是别人的学术成果,如果大家还都恨不起来,那么学术就没有希望了。这就如同有人为了发财去抢银行,如果学术界都去抢银行,社会就会乱了,学术界也会失去公信力。”这种状况必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学术领域的制度建设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来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6期)
  经济发展方式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的表述,首次见诸党代会的政治报告,并被提到重中之重的位置。
  党对经济问题的认识和理念,经历了一个从“增长”到“发展”的转变过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必须把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十一五”时期的战略重点,努力取得突破性进展,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十七大将党对经济问题的认识又推进了一步,明确提出,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彰显出中国共产党对21世纪中国发展的理念变得更加理性、更加成熟。
  经济发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实际福利的增长过程,不仅指社会财富的量的增多,还包括社会财富的质的提升,即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变化,投入产出效益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等。可见,经济发展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持续高级化的进程和人口素质、生活质量、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和文明化的过程。
  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其中不仅包含经济增长方式,而且包括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等)、运行质量、经济效益、收入分配、环境保护、城市化程度、工业化水平以及现代化进程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要突出经济领域中“数量”的变化,更强调和追求经济运行中“质量”的提升和“结构”的优化。其鲜明特征在于:顾及可持续性,顾及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顾及就业、消费、分配等一系列社会需要等。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经济的数量型扩张向质量型发展的理念升华。实现这一理念,需要进一步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和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尽快建立起与这种新的经济发展理念相匹配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其中特别要处理好干部定量考核与发展导向之间的关系。为此,至少要做好四方面的转变:一是从过去侧重于考核物质指标,转向注重考核以人为本指标;二是从过去侧重于考核经济数量指标,转向注重考核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指标;三是从过去侧重于考核经济发展速度指标,转向注重考核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指标;四是从过去侧重于考核近期利益指标,转向注重考核可持续发展指标 .

基本上是合理的.社会的分配方式是由所有制结构决定的.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分配制度的重大变革.尽管我国的分配制度是好的,但具体执行起来,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我们在评价分配制度的时候,不能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都算在分配制度的账上,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种看问题的方法.

分配制度不合理
以科学的原则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社会公平与和谐提到了更高的高度。其中关于收入分配,全会在《建议》中提出了“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的重要原则。如何使“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真正体现在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中,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治因为主,治果为辅
收入不平等是由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原因所导致的,所以克服不公平最根本的是要消除产生不平等的原因。如果不是在治理产生不公平的原因上着手,却期望用调节收入不公平的事后结果的方式来达到公平目标,是难以获得预期效果的。
有观点认为,在生产领域中可以任其产生收入不平等,然后用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事后矫正。其实,如果在生产领域中存在产生巨大不平衡的原因,并且直接导致了收入的不平等,那么,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进行矫正,不仅作用有限而且代价也大。
例如,现在社会上一些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期望通过税收方式来调节收入再分配。税收是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可以调节收入差距,但是,以税收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不能过高估计税收的调解效果。而且,如果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税收调节甚至会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税收的主要功能是筹集资金,维持公共支出。其他职能,如调节收入公平、调节产业结构、鼓励或限制某些经济活动(各种各样的税收减免)等都是其“副业”。如果对利用税收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包括收入差距的期望过高,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会产生较大的副作用。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过教训。
目前在我国,导致收入不公平的最重要原因,是市场竞争不公平。这个问题在教育、医疗卫生、内外资金企业税收等方面都存在。相关制度和政策不合理、不完善,使得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竞争的起点上就不公平,其结果必然是不公平的收入。而事后的税收调节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提出:“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这体现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应实行的治因为主、治果为辅的科学原则。
二、公有单位应成为全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参照基准
一个国家的居民收入的大致水平是有一个社会心理基准线的,一般来说,国立和公营部门的工资薪金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所以,政府公务员和公营单位的工资薪金水平往往成为收入调控的基准。当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公营部门的工资薪金水平有的相对高一些,有的相对低一些,但大体保持社会中等偏上的水平。公营单位的工资薪金之所以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是因为各公营单位的工薪标准大体上比较平均,高低差距不会太大。在我国,目前国有公营单位的工薪标准尚待完善。其主要问题是,各国有公营单位之间的工薪水平本身尚不能充分显示出可比性和公平性。例如,同样级别的国家公务员,在有些地区月收入只1000元,有的地方可能1000元都达不到,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则达到三五千元。有的国有企业高层领导年收入高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但是他们还认为不够“合理”,因为同外国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相比,中国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收入水平确实不算高。如此一来,人们在判断什么样的收入算低,什么样的收入算高时,缺乏可参照标准。在不具备收入水平参照基准的情况下,几乎各阶层的人都会觉得自己的收入太低。同时,对收入差距进行调控的标准十分含糊:既然在国有部门内的收入差距都如此之大,那么完全由市场调节的一般经济部门中多大的收入差距才算“不合理”呢?因此,整个国有单位(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的系统性设计和完善,对于整个社会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
三、充分考虑经济的开放性
中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高,收入分配不仅受国内因素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所以,进行收入调节也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的开放性。特别是要认识到:我国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居民收入差别的扩大本身,就与对外开放密切相关。
由于经济的开放,对收入差距合理与否的判断总是介于国内和国际两套标准之中。所以,在对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的合理判断上,是以国内因素为参照系还是以国际因素为参照系,就会有差异较大的认识。例如,一个大型企业的高级管理者的收入如果以国内因素为参照系,年薪100万元人民币是很高的标准;如果以国际因素为参照,年薪1000万元人民币也不算太高,那么规定多高的薪酬标准是合理呢?
由于经济的开放,居民收入也国际化了。在中国获得收入的不仅有中国公民,也有外国公民,而且在同一单位(企业)中就有中国和外国的公民,那么中外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应有差别吗?如果是同工同酬,那应遵照国内标准还是国际标准呢?同样,中国公民不仅可以在中国获得收入,也可以在外国获得收入,而且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可以将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者的收入安排在国内,也可以安排在国外,对此,如何进行有效的收入调节?
由于经济的开放性,国家的收入调节政策必然会引起企业和居民的反应。例如,如果国内的税收高,企业和居民就会有将收入转到国外的倾向;而且,利用国际因素进行避税的动机也会很强烈。因此,在经济开放的条件下,收入调节政策可能会引起经济活动发生重要变化,而且使收入调节政策本身的效果也变得更为复杂。这些都要求我们的收入调节政策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如何推进公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调动和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价值进行分配,按要素分配是按照生产收益进行分配。这是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在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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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19169325699: 如何理解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芮祥吲达: 会的分配方式是由所有制结构决定的.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分配制度的重大变革.尽管我国的分配制度是好的,但具体执行起来,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我们在评价分配制度的时候,不能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都算在分配制度的账上,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种看问题的方法.

汪清县19169325699: 我国的分配制度 -
芮祥吲达: 分配制度即劳动产品在社会主体中如何分割、配给制度的总称. 有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需分配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分配制度 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我国...

汪清县19169325699: 我国为什么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芮祥吲达: 因为我国的分配制度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分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不是很发达,工农、城乡、脑力和体力劳动之间还存在差别,搞平均主义必定会养懒汉,所以现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

汪清县19169325699: 我国现行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
芮祥吲达: 适应我国当前基本经济制度;适应我国初级阶段总体生产力不高的国情

汪清县19169325699: 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
芮祥吲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与此相联系的个人收入分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其实质就是按对生...

汪清县19169325699: 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以及如何实现宏观调控?
芮祥吲达: 我国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注重发挥生产要素和劳动的价值.在这次分配中,注重分配制度上机会的公平.比如按劳分配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老不得,就是比较公正公平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再次分配通过税收、财政支出、社会保障制度等保证社会公平. 比如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收上采用累进税率,即收入高的人多缴税,收入低的人少缴税,收入低于个税起征点的不缴个税. 比如我国的财政支出倾向于三农,就是在帮扶弱势群体. 再有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个人、企业、国家共同参与的制度,来保护人民的生活,尤其是社会救济、社会互助,能进一步用有钱人的钱来帮助穷人,也就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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