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作者&投稿:吁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1.哪些单位和个人要缴纳海域使用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 年第 61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2.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海南省海域等别如下:
      三等:海口市(秀英区 龙华区 美兰区) 三亚市(海棠区 吉阳区 天涯区 崖州区);
      四等:儋州市 ;
      五等:琼海市 文昌市 万宁市 澄迈县 乐东县 陵水县 ;
      六等:三沙市 东方市 临高县 昌江县。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如下:

3.海南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海南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管理规定》(琼财综〔2007〕2087号)规定:
      一、农业填海造地、养殖和盐业用海,按下列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
      (一)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海口市、三亚市按1.5万元/亩计征; 澄迈县、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按1.2万元/亩计征; 昌江县、东方市、临高县、陵水县、乐东县、万宁市按1万元/亩计征。
      (二)养殖用海
      1.围海养殖,按每年每亩200-350元计征;
      2.海上网箱养殖,依据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150—300元计征;
      3.浅海筏式养殖,依据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按每年每亩50-100元计征;
      4.海底投石(或沉箱)及其他改变海底自然环境进行养殖,依据占用海底面积,按每年每亩50—150元计征;
      5.浅海底播养殖、潮间带护养和近岸港(塘)海水养殖,按每年每亩50-100元计征;
      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三)盐业用海,依据占用面积,按每年每亩50—150元计征。
      二、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逐年缴纳。使用海域不满6个月的,按年征标准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海域使用金。
      三、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实行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报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缴纳。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4.划转后如何申报缴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海域使用金以海域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海域跨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按照审批或登记部门在审批、登记时指定的属地确定征收机关。
      缴费人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文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和金额,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海域使用金。缴费人使用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成功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提供财政部统一监 (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缴费人凭非税收入票据办理相应权证。
5.完成缴费后如何取得票证?
      答:缴费人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完成缴费后,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6.如何办理退费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7.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海域使用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第 24 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 号)规定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仅指公务船舶专用的港池、码头(含堆场)、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包括其他相关用海。
      (三)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还包括城市道路、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用海,不包括企业专用的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不包括为教学、科研、防灾救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配套设施用海。渔港用海仅包括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指非专用的锚地和出入海通道,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 30%。
      (二)将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调整为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用海项目均不得以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名义减免海域使用金。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海域使用金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20%;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一律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污水达标排放用海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 60%以上的养殖用海。
8.逾期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处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7]第10号)、《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单位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新《办法》大幅提高了围海造地项目的征收标准,最高达一次性征收2万元\/亩。除国家明确可以减免外,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海,以及渔民个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用海和其他确有困难需要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的项目用海等,新《办法》规定,可以在一定...

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主要考虑海域使用活动的性质、规模、时限、海域类型、区域特点等因素,具体标准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并定期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保障海洋资源合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法规。各类海域使用者在利用海域资源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缴纳海域使用金,共同...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按每年每亩50—150元计征; 5.浅海底播养殖、潮间带护养和近岸港(塘)

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来说,被征收对象是位于城市区域内且属于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征收标准是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的20%计算,使用范围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征收过程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并且在征收款项的管理使用方面也有明确规定。总体来说,《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有效保障了农...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每平米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1、实际成交价格不低于同级别基准地价均值的,以总地价40%为基准;2、发生转让的,补办出让时,以基准地价平均水平40%作为补偿;3、通过以上方法计算的土地出让金,如有争议,可委托具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值的40%计算出让价款;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最...

重磅新规刷屏,涉及土地出让金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一词让该通知一时间成为财经领域热议的话题。通知指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

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多少
如其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3123元/平方米×15平方米×60%=28107元。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2.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2023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

土地出让金每平米多少
大部分地区每平米的土地出让金大概在50元,当然级别更高的土地,其出让金也是不同的,像重庆地区一级地每平米的土地出让金就差不多要80元左右。根据土地利用项目不同,其土地出让金也是有差别的,一般来说有70年、50年、40年等年限,其年限越高,土地出让金也就越高。二、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土地...

南康市19818456383: 獐子岛海域使用金的优惠从何时开始?
魏侮盐酸: 獐子岛海域使用金的优惠从2016年1月1日开始. 獐子岛(002069)周四晚间公告称,公司常规底播用海海域使用金由每年每亩60元调整为每年每亩80元、深水开发用海海域使用金由每年每亩60元调整到每年每亩40元,其中4年试验期未满的,仍然按原政策标准执行.浮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继续执行减半征收政策,即每年每亩40元,上述调整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獐子岛表示,根据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预计2016年海域使用金比调整政策前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减少约2300万元.

南康市19818456383: 填海违法吗? -
魏侮盐酸: 未经批准的填海,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南康市19818456383: 没有海域使用证允许收海域使用金吗? -
魏侮盐酸: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征收海域使用金是实现国有资源性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违反规定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 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对无故拖延、恶意拒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逾期仍不缴纳,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一律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将按规定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南康市19818456383: 想问一下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作用,还有要如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
魏侮盐酸: 审批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的初审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是受理范围 1.填海、围海项目用海;2.七百公倾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受理条件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

南康市19818456383: 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是多少年?
魏侮盐酸: 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南康市19818456383: 海域使用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魏侮盐酸: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据此规定,海域使用权是指申请用海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依照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对某一特定海...

南康市19818456383: 海域使用金已一次性缴纳,但未到期注销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金可以退吗
魏侮盐酸: 正常情况下应该要退还一部分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南康市19818456383: 中国海岛待出售的有哪些 -
魏侮盐酸: 有出售的大约100多个,基本是无人小岛.按照岛屿构造可以开发建设是基岩岛和珊瑚岛.岛屿和土地一样也分土地性质,大多出售的性质为旅游开发.和房子一样有证书,50年时间,可以续.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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