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社会化

作者&投稿:哈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社会化~

一、 传统理论和传统做法:以公权制衡公权
  法律上有所谓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而私权的行使应受司法审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对私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协调私权行使中的利益冲突,制止、纠正滥用私权以损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法律秩序,发挥了极重大的作用。
  相对于私权的行使而言,公权(以下仅限于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损害私人合法权益时为例外)。传统的法理和做法是,某个政府机关被授权行使某项行政权(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就相应设置或授权另一个政府机关来予以制衡、控制。而对于被授权的另一个政府机关的行为,又需要再设置、再授权第三个政府机关予以制衡、控制。此即“用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盖源于三权分立或所谓分权与制衡的学说。此在学说上和法理上均能自圆其说,不能谓不合理。
  但是,从公权制衡公权的实践,我们看到的仍然是:一方面,行政权的不断膨胀、不断扩张、益发强大;另一方面,行政权的行使并未受到适当的制衡、控制。特别是,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很难得到纠正。人民所期盼的小政府、效率政府、廉洁政府,并未实现。
二、 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一)政府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二)政府机关以行政权为根据的民事行为;(三)政府机关行政权行使的不当事实行为。
  其中,(一)政府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可再分为:其一,不当抽象行政行为,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制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章,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规定民事合同必须公证、必须经过批准、许可;规定抵押权登记以标的物评估价值收费,登记一次期限一年,期满须再登记再收费,等等。其二,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前者如批准铁路春运涨价30%,许可在城市规划的禁止建筑的区域内建筑商业性建筑物,许可破坏风景、名胜、文物的建筑等。后者如对于违章建筑不予强行拆除等。(二)政府机关以行政权为根据的民事行为,包括出让土地、出售企业、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发包等等。现在的严重社会问题,如国有资产流失,官员从中收受回扣、红包、贿赂,及许多“豆腐渣工程”,均与政府机关的这类行为有关。(三)政府机关行政权行使的不当事实行为,如各地建设的各种“面子工程”、“纪念碑工程”及高档豪华办公大楼(有的法院办公大楼内有打靶场、游泳池及各种高档娱乐设施),各种不当巨额投资行为,及各种不当公费开支,等等。此外,还有与行政权行使相关的公务员的不当行为,如公务员住房超标准豪华装修、超标准高档汽车、出差住五星级饭店甚至总统套房,公费旅游等挥霍公款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极为严重的。但基于以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它们不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传统的对策是:人民群众有权向上一级政府机关揭发检举,由上一级政府机关通过行政权行使,予以审查、查处。这是以上一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与受检举的下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无任何利害关系,均人格高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理想模式为前提条件的。经验已经证明,这样的理想模式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多么巨大的差距!因此,我们不能不对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产生怀疑。我们不能不思考,如果行政权的行使也受司法审查,如果凭纳税人的一纸诉状法院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的某项行政权行使行为的合法性,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公务员与行政权有关的某项行为的合法性,其结果将会如何?
按照传统的以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仅在行政权的行使直接损害具体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时,如果受害人起诉,行政权的行使才受司法审查。关键在是否“直接损害”具体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如果没有直接损害具体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法院将驳回起诉,理由是原告不具有诉之利益,因此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其结果是,行政权行使行为,即使严重违法、即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受司法审查。
  既然行政权的行使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情形,采用私权制衡公权,将行政权的行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已经收到良好的效果,为什么不可以进一步将整个行政权的行使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发挥私权制衡公权的优越性呢?这样做,在合理性上不存在任何障碍。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为什么直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就不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呢?
  如果说存在障碍的话,只是程序法上所谓诉之利益、所谓当事人适格的理论。理论既然是人提出的,当然应根据实践检验的结果,予以修正。
三、发达国家的经验  英美法上有所谓公益诉讼,包括三类诉讼:其一,相关人诉讼;其二,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其三,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
  其一,所谓相关人诉讼,指在私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的法域,原则上允许私人以相关人名义起诉。例如,1901年纽约州曾有一判决,允许私人以相关人的身份起诉,对于批准在道路上经营报亭的行政行为给予处分。其二,所谓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指在公务员未履行其职务的情形,允许私人以市民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最初这类诉讼是作为相关人诉讼提起,后来私人被允许以当事人的身份起诉。到1965年,美国有28个州明确承认此种形式的诉讼。其三,所谓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简称纳税人诉讼,指美国各州普遍承认私人以纳税人的身份,有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提起权。至1965年,几乎所有的州都承认以州属县、市、镇以及其他地方公共团体为对象的纳税人诉讼,甚至有34个州明确承认以州为对象的纳税人诉讼。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纳税人诉讼不仅针对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行为,同时也针对造成金钱损失的违法行为。例如,新泽西州的市民和纳税人以违宪为由,请求法院对公立学校强迫学生读圣经发布禁止令。承认纳税人诉讼的根据在于,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意味着纳税人本可以不被课以相应部分的税金,在每一纳税人被多课税的意义上,纳税人有诉之利益。
  日本法上有所谓民众诉讼。昭和23年(1948)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42条之2规定了居民诉讼。昭和37年(1962)日本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民众诉讼,指为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资格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案件的一种。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7年1月19日判决,认可浴池营业者提起的确认批准浴池营业许可无效的请求,因为违反公共浴池的设置必须距其他浴池250米以上的规定。东京地判昭和43年2月9日判决,认可镇名变更无效的请求。东京地判昭和45年10月14日判决,关于过街桥设置可能妨害道路通行权、侵害环境权并损害健康,认为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认可原告的请求。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进入90年代初,日本兴起一类以纳税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开交际费开支的诉讼。县知事、市町村长的交际费开支情况,引起居民的极大关注,纷纷要求予以公开。有的市町村长满足居民的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的开支情况,而都道府县知事则大抵作出不公开或仅一部公开的决定。这样一来,就引发了请求法院判决取消都道府县知事关于交际费开支不予公开或仅一部公开的决定的诉讼。其中针对大阪府知事交际费案和针对厉木县知事交际费案,一直打到最高裁判所。两案的高等裁判所判决,倾向于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的开支情况,但最高裁判所却倾向于限定公开的范围,撤销了两案的高裁判决、发回重审。此后,东京高等裁判所就东京都知事交际费案,在最高裁判所判决的范围内,作出尽可能多公开的判决。90年代中,又发生针对政府机关招待费、接待费的诉讼。如日本高知县的律师以纳税人的身份,要求县政府公布有关招待费的具体开支情况,遭到政府的拒绝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地方政府情报开示法,命令高知县政府公开有关开支情况。法理根据是每个纳税人有权了解政府如何支出公费的情况。但县政府只愿意公布招待费总的开支数额,而起诉的律师要求公布究竟请了些什么人等具体情况。日本的招待费称为食粮费,通常是由出面招待人的主管签字就可以报销。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公务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本人的生活费用,原则上公务员吃饭应该自己付钱,如果是必要的公款宴请必须公布被宴请的客人的姓名,这样才能让纳税人判断公费请客是否合理。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由于有关公务员不愿意公布被宴请客人的姓名,这些费用在财务上就不能报销,只能算是公务员自己请客,因此最后依据本判决从相关的公务员追回了四、五亿日元的金额。再如日本秋田地方裁判所民事一部1999年6月25日判决。秋田县居民代位县作为原告,以秋田县召开的六次恳谈会所开支的费用中,有2,091,245日元餐费属于违法支出,对时任教育长等职的6名被告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可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秋田县支付现金2,091,245日圆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问题:面对如此严重的各种行政权行使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公共政策制定合法化探索。检举 提问人的追问 2009-11-18 16:17 大哥 这个好像和题目不符啊 悬赏可增加 麻烦你搞个切题的上来谢谢检举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1-18 17:00 (一)公共政策与法公共政策与法具有共同的形式特征。成文的法和成文的政策往往是同一文本。例如,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其主要文本都是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通过)、《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通过)、《森林法》(1984年通过)、《草原法》(1985年通过)、《渔业法》(1986年通过)、《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通过)、《水法》 (1988年通过).等等,既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法的主要文本,也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政策的主要文本。这样说来,法与政策是不是同一事物?显然又不是。那么,二者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1.政策与法之同在法治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须经过合法化这一环节,从而使政策获得法的形态,这就是政策与法常常具有同一文本和共同的形式特征的基本原因。在当代中国,狭义的法指的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公共政策学的视野里,这个含义上的法就是“人大决策”或称“立法决策”。广义的法指的是法律整体,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在公共政策学的视野里,前两项即宪法和法律就是立法决策,第三项即行政法规就是行政决策,第四项即地方性法规就是地方政策。在法治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体与法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是相同的,即都是公共权力机关。换言之,政策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其执行的。同样的,政策与法都是国家意志(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它们的权威性都源于国家合法地拥有强制力。法和政策都是调整人的行为亦即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标准。其规范作用都可分为指引(包括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以及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评价 (根据既定的规范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正当)、教育(通过规范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预测(根据既定的规范推测出当事者相互间将如何行为)、强制(对违反既定的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惩罚)这样五种作用。法和政策的社会作用都在于它们是国家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在法治国家,法和政策的制定可以具有相同的程序:狭义的法即立法决策的制定都要有方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等必经的环节;这种程序大体上也适用于行政法规(即行政决策)和地方性法规(即地方政策)的制定过程。

一般认为,公共政策过程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政策监督五个方面。 相对于个人问题、团体问题和社会问题,公共政策问题特别指基于特定的社会问题,由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共行为希望实现或解决的问题。公共政策问题具有关联性、主观性、人为性、动态性的特征。 社会公众要求政府采取行动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但只有小部分被公共决策者所关注,“那些被决策者选中或决策者感到必须对之采取行动的要求构成了政策议程(policyagenda)”。政策议程的建立是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的关键一步。政策议程包括两种情况。系统议程(system agenda)又称公众议程(publicagenda),指某个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关注,他们向政府部门提出诉求,要求采取措施。正式议程(formal agenda)又称政府议程(governmentagenda),指某些社会问题引起决策者的深切关注,他们感到有必要采取行动并把这些问题列入政策范围。称政府议程在程序上较为固定和正式,在方法上更为严谨和精确,在内容上较为具体和集中。社会问题能否进入政策议程受到公民个人、利益集团、政治领袖、政府体制大众传媒、专家学者以及问题自身等因素的影响。国家政治原则的偏离、价值体系的排斥、政府体系的封闭、决策者承受能力不足、表达方式不当都会阻碍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政治领导、危机事件、抗议活动和传媒曝光则是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触发机制。 为解决政策问题而制定一系列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并从中优选方案就是政策方案的制定过程。制定政策目标选择政策目标(policygoals)是政策制定的主要内容,它是政策方案设计的基础依据,是方案执行的指导方针,也是政策绩效评估的参照标准。政策目标的制定应尽量排除价值因素、政治因素、多目标冲突的干扰。设计评估方案决策者要解决政策问题的关键步骤在于设计备选方案。1) 政策方案的轮廓猜想方案的设计需要运用创造性思维,设计出多种实现政策目标的思路和轮廓方案。为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提出多个可选方案;并将各方案的轮廓勾画出来,进行初步设计。2) 方案的细化设计在勾勒出方案轮廓之后还需进行细节设计以构造具有实用价值的具体方案。这个过程要遵循实用性、可操作性和细致性的规则。论证评估方案设计出各种方案之后需要对它们进行评估和论证,其中包括价值评估、效果评估、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评估。可行性评估是重点内容,它又包括了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政治可行性和行政可行性的评估。抉择评估方案抉择政策方案即通过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对所设计的政策方案的优选。政策方案优选的标准主要有:效益(effectiveness)、效率(efficiency)、充分性(adequacy)、公平性(equity)、回应性(responsiveness)和适当性(appropriateness)。 经过评估优选的方案并不能立即执行,还需按一定的程序审查,取得合法地位,才能在社会中具有约束力和权威,这一过程就是政策合法化(legitimization)。由于合法化主体的不同,政策合法化分为立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政策合法化程序。前者的程序为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和通过议案、公布政策;后者的程序为法制工作机构审查、领导决策会议决定、行政首长签署发布政策。 公共政策经合法化过程后,一经采纳即进入政策执行阶段。政策执行是将政策理想转化为政策现实、政策目标转化为政策效益的唯一途径。政策执行过程政策执行过程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包括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认知、制定执行计划、进行物质准备、做好组织准备;二是实施阶段,包括政策实验、全面推广、指挥协调、监督控制;三是总结阶段,包括效果评估、追踪决策。政策执行手段政策执行手段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说服引导手段、技术手段。这些手段按其排列顺序,强制性逐渐减弱,公众参与度增强,因此适合不同的政策执行选择。 公共政策评价要经过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准备阶段该阶段又包括确认评价对象、明确评价目的、选择评价标准、规定评价手段四项内容。实施阶段该阶段包括全面收集信息、综合分析信息、评价并得出结论这三项内容。总结阶段该阶段内容主要是写出评价报告和总结评价工作。 政策主体通过政策评价得知现行方案的信息,并做出抉择,或对其补充,或对其修正、或终止方案。公共政策终止(policytermination)是终止错误的、过时的、多余的或无效的方案。公共政策终止的对象可以是某项政府功能、某个组织、某个政策或计划。其中以功能最难终结。公共政策的终止面临着各方面的障碍,例如心理上的抵触、组织的持久性、反对势力联盟、法律障碍以及高昂的成本。

一、 传统理论和传统做法:以公权制衡公权
  法律上有所谓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而私权的行使应受司法审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对私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协调私权行使中的利益冲突,制止、纠正滥用私权以损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法律秩序,发挥了极重大的作用。
  相对于私权的行使而言,公权(以下仅限于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损害私人合法权益时为例外)。传统的法理和做法是,某个政府机关被授权行使某项行政权(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就相应设置或授权另一个政府机关来予以制衡、控制。而对于被授权的另一个政府机关的行为,又需要再设置、再授权第三个政府机关予以制衡、控制。此即“用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盖源于三权分立或所谓分权与制衡的学说。此在学说上和法理上均能自圆其说,不能谓不合理。
  但是,从公权制衡公权的实践,我们看到的仍然是:一方面,行政权的不断膨胀、不断扩张、益发强大;另一方面,行政权的行使并未受到适当的制衡、控制。特别是,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很难得到纠正。人民所期盼的小政府、效率政府、廉洁政府,并未实现。
二、 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一)政府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二)政府机关以行政权为根据的民事行为;(三)政府机关行政权行使的不当事实行为。
  其中,(一)政府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可再分为:其一,不当抽象行政行为,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制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章,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规定民事合同必须公证、必须经过批准、许可;规定抵押权登记以标的物评估价值收费,登记一次期限一年,期满须再登记再收费,等等。其二,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前者如批准铁路春运涨价30%,许可在城市规划的禁止建筑的区域内建筑商业性建筑物,许可破坏风景、名胜、文物的建筑等。后者如对于违章建筑不予强行拆除等。(二)政府机关以行政权为根据的民事行为,包括出让土地、出售企业、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发包等等。现在的严重社会问题,如国有资产流失,官员从中收受回扣、红包、贿赂,及许多“豆腐渣工程”,均与政府机关的这类行为有关。(三)政府机关行政权行使的不当事实行为,如各地建设的各种“面子工程”、“纪念碑工程”及高档豪华办公大楼(有的法院办公大楼内有打靶场、游泳池及各种高档娱乐设施),各种不当巨额投资行为,及各种不当公费开支,等等。此外,还有与行政权行使相关的公务员的不当行为,如公务员住房超标准豪华装修、超标准高档汽车、出差住五星级饭店甚至总统套房,公费旅游等挥霍公款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极为严重的。但基于以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它们不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传统的对策是:人民群众有权向上一级政府机关揭发检举,由上一级政府机关通过行政权行使,予以审查、查处。这是以上一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与受检举的下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无任何利害关系,均人格高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理想模式为前提条件的。经验已经证明,这样的理想模式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多么巨大的差距!因此,我们不能不对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产生怀疑。我们不能不思考,如果行政权的行使也受司法审查,如果凭纳税人的一纸诉状法院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的某项行政权行使行为的合法性,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公务员与行政权有关的某项行为的合法性,其结果将会如何?
按照传统的以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仅在行政权的行使直接损害具体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时,如果受害人起诉,行政权的行使才受司法审查。关键在是否“直接损害”具体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如果没有直接损害具体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法院将驳回起诉,理由是原告不具有诉之利益,因此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其结果是,行政权行使行为,即使严重违法、即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受司法审查。
  既然行政权的行使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情形,采用私权制衡公权,将行政权的行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已经收到良好的效果,为什么不可以进一步将整个行政权的行使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发挥私权制衡公权的优越性呢?这样做,在合理性上不存在任何障碍。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为什么直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间接侵害私人权益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就不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呢?
  如果说存在障碍的话,只是程序法上所谓诉之利益、所谓当事人适格的理论。理论既然是人提出的,当然应根据实践检验的结果,予以修正。
三、发达国家的经验  英美法上有所谓公益诉讼,包括三类诉讼:其一,相关人诉讼;其二,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其三,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
  其一,所谓相关人诉讼,指在私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的法域,原则上允许私人以相关人名义起诉。例如,1901年纽约州曾有一判决,允许私人以相关人的身份起诉,对于批准在道路上经营报亭的行政行为给予处分。其二,所谓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指在公务员未履行其职务的情形,允许私人以市民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最初这类诉讼是作为相关人诉讼提起,后来私人被允许以当事人的身份起诉。到1965年,美国有28个州明确承认此种形式的诉讼。其三,所谓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简称纳税人诉讼,指美国各州普遍承认私人以纳税人的身份,有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提起权。至1965年,几乎所有的州都承认以州属县、市、镇以及其他地方公共团体为对象的纳税人诉讼,甚至有34个州明确承认以州为对象的纳税人诉讼。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纳税人诉讼不仅针对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行为,同时也针对造成金钱损失的违法行为。例如,新泽西州的市民和纳税人以违宪为由,请求法院对公立学校强迫学生读圣经发布禁止令。承认纳税人诉讼的根据在于,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意味着纳税人本可以不被课以相应部分的税金,在每一纳税人被多课税的意义上,纳税人有诉之利益。
  日本法上有所谓民众诉讼。昭和23年(1948)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42条之2规定了居民诉讼。昭和37年(1962)日本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民众诉讼,指为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资格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案件的一种。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7年1月19日判决,认可浴池营业者提起的确认批准浴池营业许可无效的请求,因为违反公共浴池的设置必须距其他浴池250米以上的规定。东京地判昭和43年2月9日判决,认可镇名变更无效的请求。东京地判昭和45年10月14日判决,关于过街桥设置可能妨害道路通行权、侵害环境权并损害健康,认为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认可原告的请求。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进入90年代初,日本兴起一类以纳税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开交际费开支的诉讼。县知事、市町村长的交际费开支情况,引起居民的极大关注,纷纷要求予以公开。有的市町村长满足居民的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的开支情况,而都道府县知事则大抵作出不公开或仅一部公开的决定。这样一来,就引发了请求法院判决取消都道府县知事关于交际费开支不予公开或仅一部公开的决定的诉讼。其中针对大阪府知事交际费案和针对厉木县知事交际费案,一直打到最高裁判所。两案的高等裁判所判决,倾向于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的开支情况,但最高裁判所却倾向于限定公开的范围,撤销了两案的高裁判决、发回重审。此后,东京高等裁判所就东京都知事交际费案,在最高裁判所判决的范围内,作出尽可能多公开的判决。90年代中,又发生针对政府机关招待费、接待费的诉讼。如日本高知县的律师以纳税人的身份,要求县政府公布有关招待费的具体开支情况,遭到政府的拒绝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地方政府情报开示法,命令高知县政府公开有关开支情况。法理根据是每个纳税人有权了解政府如何支出公费的情况。但县政府只愿意公布招待费总的开支数额,而起诉的律师要求公布究竟请了些什么人等具体情况。日本的招待费称为食粮费,通常是由出面招待人的主管签字就可以报销。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公务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本人的生活费用,原则上公务员吃饭应该自己付钱,如果是必要的公款宴请必须公布被宴请的客人的姓名,这样才能让纳税人判断公费请客是否合理。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由于有关公务员不愿意公布被宴请客人的姓名,这些费用在财务上就不能报销,只能算是公务员自己请客,因此最后依据本判决从相关的公务员追回了四、五亿日元的金额。再如日本秋田地方裁判所民事一部1999年6月25日判决。秋田县居民代位县作为原告,以秋田县召开的六次恳谈会所开支的费用中,有2,091,245日元餐费属于违法支出,对时任教育长等职的6名被告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可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秋田县支付现金2,091,245日圆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问题:面对如此严重的各种行政权行使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公共政策制定合法化探索。检举 提问人的追问 2009-11-18 16:17 大哥 这个好像和题目不符啊 悬赏可增加 麻烦你搞个切题的上来谢谢检举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1-18 17:00 (一)公共政策与法公共政策与法具有共同的形式特征。成文的法和成文的政策往往是同一文本。例如,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其主要文本都是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通过)、《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通过)、《森林法》(1984年通过)、《草原法》(1985年通过)、《渔业法》(1986年通过)、《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通过)、《水法》 (1988年通过).等等,既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法的主要文本,也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政策的主要文本。这样说来,法与政策是不是同一事物?显然又不是。那么,二者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1.政策与法之同在法治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须经过合法化这一环节,从而使政策获得法的形态,这就是政策与法常常具有同一文本和共同的形式特征的基本原因。在当代中国,狭义的法指的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公共政策学的视野里,这个含义上的法就是“人大决策”或称“立法决策”。广义的法指的是法律整体,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在公共政策学的视野里,前两项即宪法和法律就是立法决策,第三项即行政法规就是行政决策,第四项即地方性法规就是地方政策。在法治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体与法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是相同的,即都是公共权力机关。换言之,政策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其执行的。同样的,政策与法都是国家意志(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它们的权威性都源于国家合法地拥有强制力。法和政策都是调整人的行为亦即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标准。其规范作用都可分为指引(包括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以及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评价 (根据既定的规范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正当)、教育(通过规范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预测(根据既定的规范推测出当事者相互间将如何行为)、强制(对违反既定的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惩罚)这样五种作用。法和政策的社会作用都在于它们是国家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在法治国家,法和政策的制定可以具有相同的程序:狭义的法即立法决策的制定都要有方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等必经的环节;这种程序大体上也适用于行政法规(即行政决策)和地方性法规(即地方政策)的制定过程。


公共政策工具名词解释
应采取相应的工具。评估公共政策工具对于确保政策有效性和可行性至关重要,它包括监测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优势。7.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公共政策工具也在不断创新。政府利用电子政务提升服务效率,以及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政策分析和预测,增强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有哪些
我国公民可以通过选举、信访制度、听译制度、参与政党和政治团体等方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实现自己的利益表达。

公共政策是政府在对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什么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_百度知 ...
公共政策是政府在对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什么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 A.选择 B.综合 C.分配 D.落实 【参考答案】ABCD

什么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与偏好性?
公共性: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为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这就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①这种公共性产生于公共权力机关的公共性。公共政策的主体是公共权力机关,而公共权力机关的权力来源于由公众结成的社会,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其合法性在于政府满足公众需求,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②公共...

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共政策的是( )。
【答案】:D 当今社会中,政府和执政党的各项政策大多是面向公众的,是为了解决各种公共问题、处理公共事务而制定和实施的,因此政府和执政党的政策被统称为“公共政策”。简言之,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的运行与发展、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的总和。...

请结合实例论述如何科学地在制定公共政策
然而,就公共政策研究来说,作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公众概念常常被分隔为多数人(majority)与少数人(minority)、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实体类别。这是因为公共政策现实中经常存在着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或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两极张力,公众的数量状况和势力大小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共政策的性质,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公共...

公共权力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公共政策的实质是对社会利益的权利分配,只有在参与机制和决策机制实现良性互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公共政策的选择过程和选择结果代表公共利益,从而保证对社会资源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中国转型期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结构,要求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治参与机制,保证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更加明晰化、...

什么是社会公共权威
社会公共权威泛指具有特殊权力、能够制定公共政策的政治实体。补充:所谓公共权威,主要指党和政府的权威,特别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威,同时也包括作为公共意志象征的法律、政策的权威等等。

自考公共政策复习资料:什么是公共政策学
政策的直接主体系统:公共权力机关 8、在研究政策系统时,应该注意的四个问题:(1)直接的政策制定系统中决策者的类别差异;(2)公共政策的直接主体系统对对象系统的地位的相对性;(3)公共政策的直接主体与政策支持系统的地位的相对性;(4)公共政策制定系统内部的结构。9、政策过程的含义:是一个自始至终...

(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历史——从公共行政、到政策科学、再到(新)公共管...
威尔逊认为,就政府应当做什么而言,政治领域就是由大多数选举出来的代表决定应该做什么(例如,由议会主导的法律的制定与颁布),行政领域就是贯彻执行经过合法程序的各种规定和法令——即政治与公共政策的形成有关,而行政与公共政策的执行有关。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阐述了为何应当将公共行政从政治领域中进行分离。在威尔逊...

北碚区13754172379: 公共政策的社会化是指()<br/>A、政策规定已在社会上不起作?
陈爱泌淋: 【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属于管理学常识题.公共政策社会化是指公共政策成为人们普遍遵循的非法律化的社会规范的过程.故答案为C.

北碚区13754172379: 电子商务框架的四类支柱是 -
陈爱泌淋: 电子商务框架的四类支柱是(1)公共政策.它是指政府制定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政策,包括互联网络的市场准入管理、内容管理、电信及互联网收费标准的制定以及围绕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

北碚区13754172379: 1、什么是公共政策?2、公共政策的系统构成有哪些?
陈爱泌淋: 1、公共政策:公共权力机关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并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行为准则. 2、公共政策的系统构成:政策系统是一个由政策主体系统、政策支持系统、政策反馈系统...

北碚区13754172379: 构成公共政策问题的要素是什么
陈爱泌淋: 1、公共政策的内涵: 1)公共政策是决定、决策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具有决定、决策的一般特征; 2)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的基本的活动方式或活动过程,是公共权力机关的权力意志的表现; 3)公共政策是经由政治过程而进行方案的初拟、优化和择定的结果,主导这一过程的基轴是公共权力机关与公民的关系. 4)公共问题、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三大要素. 5)公共政策是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分配方案. 6)公共政策在形式上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北碚区13754172379: 跪求:公民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如何理解. -
陈爱泌淋:[答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乃至行政民主的迅速发展,公共政策已经成为政府调控现代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和影响愈来愈大.然而,由于政府自身的缺陷和公共事务的愈加复杂等因素,致使公共政策并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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