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中对已故人员可以追授的奖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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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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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


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品或者资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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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第十条 

  1.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2.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3.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英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者荣誉称号


公务员法规定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奖励标准分别是多少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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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19458052934: 公务员去世后补发多少个月工资 -
荡从京制: 如果是事业单位的. 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遗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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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从京制: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遗嘱补助.其子女和父母应当得到的补助为:子女可享受每月21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直到年满18岁.若其18岁仍在念大学,那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时间延至大学毕业.父母可分别享受每月18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直到故去.2、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因病去世的国家公务员遗嘱一次性抚恤金,为其20个月的基本工资.3、安葬费.按规定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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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从京制: 在职公务员去世,可以领取 已缴纳社保的全额,计算比例为其总工资的13%,找人社部门要, 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8000到1W左右,几个月的工资应该不会发,具体单位补贴多少给多少看单位领导.建议您咨询您当地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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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从京制: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国家公务员退休死亡抚恤金有多少个月,按照有关规定,从二0一一年八月以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加本人四十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为三个月工资,由于各省情况不同,抚恤金,丧葬费略有不同,要以当地规定为准,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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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从京制: 1、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注:这里只提到一次性抚恤金,没有提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代表没有)2、其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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