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电子档案和电子目录备份制度》

作者&投稿:喻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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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立卷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凡是本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已经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依法归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

二、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本年度各部门形成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在次年一月底前由档案室管理人员统一组织布置立卷工作,各部门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立卷工作,按规定要求完成立卷任务,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每年三月份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2、业务考绩档案:职称评定后,按申报类、考核类、成果类及时整理归档。

3、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年终立卷,保存一年后,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

4、设备档案:按同一设备仪器名称,含设备购置、合同、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记录等文字材料,指定负责人员,收集整理。设备投入使用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

5、声像档案在每项工作活动完毕后随时整理归档。

6、实物档案:所获荣誉奖品、铜牌等按时间顺序随时编号归档。

三、归档要求

1、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核对准确,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及其内在联系,进行分类、立卷,使案卷能正确反映出本校工作活动的真实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或利用频繁的,可酌情增加归档份数。

3、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其制作材料必须利于长期保存,同时要保证图样清晰,字迹工整耐久,签署完备。禁止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制作文件。

4、案卷封面各个项目应填写清楚、准确;卷内文件材料按规定次序排列、编号,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5、归档案卷要按一定次序系统排列,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进行编号,并编制案卷目录,填写案卷目录号。

6、归档手续,各部门将文件材料和案卷向档案室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单”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核对签字后,各留一份,以备考查。


档案保管制度

一、库房是本单位档案集中存放的机要重地,必须加强管理,非档案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二、库房内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以及项目内保管单位顺序,依次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列,便于管理和查找。

三、档案库房必须采取防盗、防火、防高温、防虫、防潮、防光、防尘、防鼠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四、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库房温湿度。

五、严格控制和保管库房、箱柜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六、库房内严禁烟火,不得存放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其他一切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库房的整齐、清洁。

七、经常地对库房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八、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库藏档案因移交或销毁时,应注册登记,保存依据。


档案借阅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保密法》,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坚决维护党、国家的安全。

二、档案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将有秘级的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摘录、复制或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密档案。

三、档案人员应按保密要求、保密范围提供档案,不得随意扩大保密范围、降低档案密级。

四、对有密级的档案应注上密级标记、重点保管。根据单位发展、变化情况,不断调整档案的保密范围、密级程度。

五、利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领导批准,在阅档室阅读,确因工作需要带出、摘录或复制,须经领导批准。

六、经常检查档案库房,严格控制和管理档案箱柜的钥匙,重要的机密档案由专人专柜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七、凡对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泄露机密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和处罚。


档案统计、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人员必须对单位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

二、档案统计内容要健全,主要包括: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数量、利用情况的登记、档案的构成、机构、人员、设施、库房管理等情况的统计。

三、档案统计要正确、及时、科学。如实反映单位档案形成、管理、利用等方面情况,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不得虚报和伪造。

四、建立档案和档案工作统计台帐,经常核实内容、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五、根据上级档案部门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对档案利用的实际需求,正确鉴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

六、建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不同保管期限,剔除不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做好销毁工作。

七、鉴定人员应本着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采用逐件逐张审查的方法,不能只看文件标题和案卷目录来判定。

八、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单”,写出鉴定报告、由鉴定人签字,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

九、档案销毁由档案部门负责,会同保卫部门指派二人以上负责监销。


档案利用制度

一、档案人员熟悉室藏档案内容,了解本单位各部门对档案的需要,积极主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二、档案室应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档案检查工具和编辑专题汇编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三、本单位人员需要利用档案时,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利用完毕后,填写档案利用效果,及时、真实地反馈档案利用情况。

四、凡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本单位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未经档案部门同意,不得将档案复制或带出档案室。

五、档案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严禁喝茶、抽烟,必须爱护档案。不得任意拆卷、涂改剪切档案,如有发现,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全部档案,按照档案业务建设规范要求,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兼职档案人员做好本部门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四、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做好温湿度记录,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档案安全。

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编制多种检索工具和专题资料,主动运用档案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热心为利用者提供服务。

六、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定期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销毁工作。

七、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类档案统计表,对本单位档案和档案管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八、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保守机密,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以上是一份较全面的档案管理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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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或报告。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二) 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三) 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四) 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五) 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二) 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三)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四)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五) 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第十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一)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审批制;(二) 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三) 利用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与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与其特定客户建立直接网络连接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电子银行日常服务,不属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的类型。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之前,应先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进行沟通,说明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设计、建设方案,以及基本业务运营模式等,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方案进行调整。进行监管沟通后,金融机构应根据调整完善后的方案开展电子银行系统建设,并应在申请前完成对相关系统的内部测试工作。内部测试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外包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展到一般客户。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 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二) 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及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三)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四)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五) 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六)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七) 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八)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九) 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十) 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十一)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材料时,应一次性将有关要求告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重新编制和装订申请材料,并更正材料递交日期。  第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一份申请报告中申请了多个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时,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申请。  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金融机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需申请,但应参照第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之前1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类型。  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宣传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利用电子银行平台销售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认真分析选择适应电子银行销售的产品,不得利用电子银行销售需要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后才能销售的,或者需要客户当面确认才能销售的银行产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或报告制。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  (一)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二) 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三)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四)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使用道具 举报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申请;  (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五)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六)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某一城市或地区内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时不需申请,但应在开办该业务类型前1个月内,参照第二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已经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和系统整合(以下简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其分支机构在开办相关业务之前,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其分支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独立于总部,该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地区性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情形管理,应持其总行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或报告。其他分支机构只需持其总行授权文件,在开办相关业务之前,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外资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其境内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持其总行(公司)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八条 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终止全部电子银行服务或部分类型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提前3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等,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同时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停办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时,应于停办该业务前1个月内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后,需要重新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重新开展已停办的业务类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办理。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至少提前3天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  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4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8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应在事故处理基本结束后3日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中国银监会。使用道具 举报
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内部授权控制机制,能够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实施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等,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影响。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金融机构应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一) 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二) 以开放型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系统,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安全产品与技术,确保电子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护能力;(三) 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并建立日志文件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四) 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参数调整与变更机制,并保证在更换关键人员后,能够有效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五) 对电子银行管理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金融机构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使用道具 举报
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内部授权控制机制,能够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实施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等,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金融机构应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一) 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 以开放型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系统,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安全产品与技术,确保电子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护能力;  (三) 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并建立日志文件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四) 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参数调整与变更机制,并保证在更换关键人员后,能够有效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  (五) 对电子银行管理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  金融机构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搜索、监测和处理假冒或有意设置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电话、网站、短信号码等信息骗取客户资料的活动。  金融机构发现假冒电子银行的非法活动后,应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其网站、电话语音提示系统或短信平台上,提醒客户注意。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尽可能使用统一的电子银行服务电话、域名、短信号码等,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客户启动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途径、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以及联系方式等。  已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类业务,总行(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应使用统一的域名;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类业务时,应由总行(公司)设置统一的接入站点,在其主页内设置其分支机构网站链接。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实时监控电子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并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需要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认证系统,应对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和具有公信力。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评估可供客户使用的电子银行资源充足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线路接入通畅,保证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用性。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连续正常运营。  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应急计划和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对这些计划和预案进行测试,以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造成的危害。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电子银行关键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测,并详细记录检测情况。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明确电子银行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的主要权限、职责和相互监督方式,有效隔离电子银行应用系统、验证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风险。第五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对电子银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http://www.itpub.net/thread-624653-1-1.html

第一条 为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采取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的规定及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属机关、镇、企事业单位等办公自动化或使用电脑打印文件定稿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档案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管理。

电子文件是指法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等经由计算机系统处理和存储的机读材料和其他载体形式的电子记录,也即是当实现文字图表打印和数据处理的同时仍存储在磁盘、光盘等介质中能进行网络传递的代码序列。

第三条 各归档单位应当对所保管的电子文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相应建立电子文件管理制度和落实技术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或责任人员负责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收集、整理、备份,到年底统一移交单位档案员进行归档整理,做好检查验收的准备;

(三)凡具有档案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在形成定稿后马上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四)电子文件一定要与对应的纸质文件内容相一致,才具有保存价值,纸质文件起档案的凭证作用,电子文件在利用服务过程中发挥优势;

(五)使用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软件,必须经过国家档案部门的确认,以保证其管理方式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规范。

第四条 电子文件的收集范围为有可能作为档案保存的文件,按照归档单位的综合档案室有关各门类档案的收集范围执行。

第五条 电子文件的整理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类别、年度、保管期限、密级等因素分类、排序,参照《档案著录规则》著录标引,并制成机读目录。

第六条 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保管,制作3套拷贝,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第3套交市档案馆保管。

用来制作电子文件的载体一定是高质量的光盘或磁盘,符合长期或永久保存的要求。

第七条 归档单位要严格执行档案检查验收管理制度,在每年“三集中”立卷归档时,将全年的备份文书类电子文件的载体(光盘或磁盘)与归档文件资料整理后的案卷一起送市档案局验收,同时准备一份备份电子文件目录给市档案馆保管。

第八条 送交市档案馆保管的一定是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非此不予保存。

交由市档案馆保管的备份电子文件不得有假和带有电脑病毒,同时填好每张磁盘、光盘的电子文件目录表,并要主动核对和消毒,做到准确无误。

第九条 归档单位要指定有责任心、又有电脑知识的人员来兼管这项工作,确保各项文书资料与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本制度由XXX落实,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软件定制、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

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
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考生档案是什么?大一新生报到时要带吗?
考生档案 一部分是电子版,可以通过电脑读取出来,里面记录了你从小学到高中的所有信息。一般其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纪录等5个部分,高校录取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主要依据。另一部分是档案袋的形式,里面主要有实践纪录,党团信息等。这些档案在高考后要随你...

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内容一样的吗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一致。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统考成绩信息(包括考生是否享受照顾加分政策的信息)、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考生在考试各环节的违规违纪事实、处理结果以及其它不诚信记录等)以及往届生按志愿录取后不报到信息等...

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有什么不一样吗
对电子文件来说,因为电子文件具有易逝性、易更改性,文件信息内容"转瞬即逝",有必要在文件构成之前就决议其是否需求保存及保存时刻长短,电子档案的判定和纸质档案的判定相同是对其保存价值的判断和猜测,所不同的是判断进程要对文件的内容及某些办法特征进行充沛的剖析,还需求对文件进行必要的技能剖析,...

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区别
电子档案的归档时间与传统档案不同,纸质的归档时间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文件形式后第二年上半年归档,主要运用于行政文件;二是项目结束后归档,主要用于科技文件。电子文件则必须在文件办理结案后随时归档,或在某一时间周期定时统一归档,由文件形成部门通过网络传送给档案部门,并用电子数码签名封签认证,由档案工作人员接收登...

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样吗
不一样。纸质的文档,顾名思义是由纸张所制成的文件档案,如储存公文所用的图纸、信件、族谱、电报、合同、记录、账目、各种证书、的原稿等。纸质档案形式很简单,纸张是其唯一的载体。但电子档案是把已经归档后的,具备纪念价值的电子文档及数值、各种参数、设备,电子档案的形式不少,可使用的载体也不...

高中电子档案和纸质的档案有什么不同
1、归档 把办理好的文件整理立卷,定期交到档案部门就为纸质档案的归档。电子档案的归档比纸质档案要复杂,归档方法包括物理归档和条理性的归档。条理性的归档方式,是通过信息设备把电子档案中的'地址存储在网络设备中的相关存储设备当中,档案部门记录的是归档的电详细来源,由信息设备直接查阅该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有什么区别
管理方法的区别 1、归档 把办理好的文件整理立卷,定期交到档案部门就为纸质档案的归档。电子档案的归档比纸质档案要复杂,归档方法包括物理归档和条理性的归档。条理性的归档方式,是通过信息设备把电子档案中的地址存储在网络设备中的相关存储设备当中,档案部门记录的是归档的电详细来源,由信息设备直接...

单招纸质档案什么时候去拿
学生一般都有两份的,一份电子档案,一份纸质档案。当你升学或转学的时候,都会有专门的老师来帮你转学籍。另外一份纸质档案就保存在你的档案袋里,有的大学会对这些学生的学习做一个简单的核查。上面有学生的相关成绩信息,有些要求严格的大学或者走空飞院校可能会把这些信息拿去和学生的自主招生或者...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区别
一、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在管理上的区别 所谓纸质档案,就是以纸张为信息记录载体的档案。所谓电子档案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的,以代码形式存储于特定介质(如磁盘、磁带、光盘)上的档案。作为高技术产物的电子档案,在今天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但对有着悠久历史传统,且至今仍广泛流传着纸质档案也始终是人们关注...

求一份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档案管理(含电子档案管理)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电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不同年度的文...

忻城县19781067818: 求一份《电子档案和电子目录备份制度》 -
比政长予: 第一条 为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采取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的规定及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结合本市实...

忻城县19781067818: 建立电子档案备份制度 -
比政长予: 1、按时间备份2、非常用档案,按修订备份

忻城县19781067818: 求公司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如何存档,以何种形式存档? -
比政长予: 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保障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 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 海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文件归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

忻城县19781067818: 求一份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档案管理(含电子档案管理) -
比政长予:文件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部门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

忻城县19781067818: 求电子文档归档、管理的解决方案 -
比政长予: 应从本单位办公自动化与信息管理工作的大局出发,顺应其规律,摸清信息产生的源头,促使电子文件归档纳入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的工作程序,建立归档制度.一、电子文件归档方式和途径的选择 纸质档案的载体较为稳定安全,而电子文件...

忻城县19781067818: 求一企业管理档案的格式,(类别,编档方法 密级 保管部门 责任人) -
比政长予: 你看看专门的挡案管理文章,有通用格式.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

忻城县19781067818: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
比政长予: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修改记录: 序号 修改内容 日期 编制 修改 审核 1 首次发布 2005年2月 2 3目的 对项目资料和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确保公司在任何场合使用的工程图书资料为完整、系统的现行有效版本.范围 用于...

忻城县19781067818: 跪求《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一份.有知道的大神吗 -
比政长予: 部分摘要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

忻城县19781067818: 有谁能给我一份档案管理的资料,对档安管理一点也不通,初期我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大致应该怎么做 -
比政长予: 档案要有专门的地方放置 要做好档案的分类工作. 最好用高拍仪做一份电子备份. 档案要做好严格保密工作,做到随查随到.下面是一个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一、档案管理 (一)凡是能准确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文件、材料、声像、报表,...

忻城县19781067818: 资料管理规程 -
比政长予: 电子文档注意存放格式采用PDF格式就不能被修改,归档可采用CVS或是VSS形式进行网络操作,当然也可以限定权限进行是否可修改的限制.一、归档内容,对收集的资料要认真鉴别,查看数字是否属实、手续是否完备、说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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