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是什么样

作者&投稿:市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您好!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即物权法定原则。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适用法定原则。狭义的物权法的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我国采用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
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2、内容法定。
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①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效力。
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效力法定。
《物权法》未设明文。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
②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4、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法》未设明文,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包含公示方法法定。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第一,无权必须有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的内容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时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其意义在于: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是有本质区别的。物权禁止私人意识进入,而合同则大力鼓励私人意识进入。

论物权法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沿袭各国物权法之惯例,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具有重大进步和意义。但《物权法》对物权法定原则之规定没有对其僵化性之缺陷给以改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 大体有以下几种:   1、物权的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二) 物权法定原则制定的必要性   1、物权制度是经济基础决定的。   如果允许物权任意创设,任意创设物权的人必然会对他人享有的所有权产生种种限制或者是负担,这样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物权的创设主要源自于土地所有制。我国的土地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如果取消了物权法定原则,整个土地制度体系的根基将不存在,从而导致该体系的土崩瓦解。 2、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保障契约自由,防止强行法对私的交易秩序的介入,这就需要预先确定交易的物权的内容。在不采纳物权法定的情形,为防止在一物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行外部的控制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只能导致合同自由被否定的结局。因此,只有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使合同自由得以实现。   3、为物权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础。   物权不同于债权,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只是一种相对权。物权则不同,它是特定物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除了该权利人,其他的人均是义务人,均负有不得侵犯该项物权的义务。所以作为物权,是很有公示的必要的。只有将物权加以公示,使人人得以知晓该项权利内容,才可以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   4、降低交易的成本,保障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在市场交易的谈判中,谈判者的权利明确,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谈判者的权利模糊,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小。各方的权利明确界定,可以使谈判者了解自己在法律中的地位和风险。因而确定一个明确又简单的所有权规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分析及立法建议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理缺陷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支撑了民法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明了权利的性质,同时为物权法定原则奠定了基础。但是,这种二元划分完全是一种人为的理论上的区分,而任何人为划分均具有理论上的不周延性,不可能将所有财产权利在理论上区分得完全穷尽,难免有中间的模糊地带。由此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上出现了很多问题,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理论受到了挑战。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局限性 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对于物权法定原则而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无论当时多么先进的立法,总会出现其所规定的类型和内容不适合社会需求的情况。法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失去了灵活性,抑制了在市场交易与博弈过程中自发生成的新型权利和新生权利内容,压抑了市民社会对权利的创新功能,将权利的源泉更多地视为来自立法的创制,而不是来自市民社会的自发运动。因此,严格固守物权法定原则必然导致其僵化的结局,僵化性也正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所在。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建议 鉴于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从立法上进行了修正,以弥补物权法定原则的不足。 德国民法典对物权法定原则虽无明文规定,但事实上在学说上和判例中承认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不争的事实。日本法上,对物权法定的突破主要围绕习惯法上的物权而展开的。我国台湾地区起初也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在动产抵押问题上经历了从物抵押、特殊动产抵押和动产让渡担保创想艰苦争论的历程。 对于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权利类型,通过及时的立法承认,可以缓解物权法定制度的僵化。对于民事主体在实际中依债权行为创制的事实上的“物权”,应及时进行物权立法,除去其债权形式,还其物权的本来面目,使经济关系的本质要求与法律规定统一起来。对于法律行为设定的“物权”在社会上比较普遍化以后,形成习惯时,只要有适当的公示方法就应承认此类权利为物权。但是,法律具有稳定性,如果对物权的承认均有赖于立法,则必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与其脱节,也不能及时调整新的物权形式,对于产生的纠纷也不能很好地解决,容易造成社会的混乱。同时,还可能导致法律的朝令夕改,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行为预期的形成。因此,不能完全依赖立法对物权的承认。 三、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在中国物权法上的立法实践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其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债权,但没有使用“物权”的字样,而是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民法通则》制定之后的法律和各种民事法规,仍然沿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没有明确地提出物权的概念。 虽然民事立法没有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我国民法学说还是接受和承认物权法定原则和理论的。但是,“由于缺乏实在法的支撑,学说并没有指明该项学说的法律渊源与效力,司法机关也没有以解释或判例的形式来确立这项规则。由于学说缺少实在法上的统一性,因而民法学说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认识并不一致。” 我国《物权法》立法的启动和制定并出台,使“物权”的称谓为众多的老百姓耳熟能详,物权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物权法定原则也最终为《物权法》所确认。但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虽然大多数的学者赞成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仍然有颇多争议,各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设计的物权法定原则也颇有不同。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终于出台了。 在《物权法.》中对物权法定原则也作出了明文规定。其第5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们姑且不论这一原则规定得如何,其历史意义在于物权法定原则终于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得以确立了。 (二)我国物权法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基础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近现代物权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各国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物权法定原则伴随时代的发展,显现出某种程度的僵化性,但各国立法和民事理论并没有全盘否定物权法定原则,而是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正,弥补其缺陷,以使其顺应社会发展变迁对法律提出的新要求。物权法定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设定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而不能凭借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类型。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才能依据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结合本国的政治和经济条件架构筑符合本国国情的物权法体系。如果否定物权法定原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整个物权法体系。当然,鉴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特性,考虑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不断涌现,旧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也可能不断消亡,而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因此,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必须配以合理的制度设计与原理的构建,应当保留有一定的灵活空间,为将来新出现的物权种类打开大门。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还是有必要坚持的。我们不能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就抹杀了它的巨大的历史功绩。我国《物权法》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在肯定《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积极意义基础上,我们还必须客观地评判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而不能只唱高调,无视其规定的欠缺。这无异于盲目自大,而且无助于立法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通过缓解、弱化等手段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足与缺陷,使新的物权或物权的某些新内容也能纳入到既有物权体系之内,则物权法定原则在新的时期一定能够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


民法意定主义和法定主义
意定主义: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产生优于法律的效力。你看合同法中 出现XXXXXXXXXXXXXXXXXXXXX,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多是法律制度设立的意定主义。多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定主义:就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即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打破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税收法律主义是什么
税收法律主义的内容1、税种法定原则。不同的税种必须通过法律确定下来,一个具体的税种必须与一部具体的税种法律相对应;非经法律明文规定,征税主体没有权力征收此种税种,纳税主体自然也无缴税义务。此原则上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2、税收要素确定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指税收...

物权法定主义的弊端何在,如何克服其弊端?
法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失去了灵活性,抑制了在市场交易与博弈过程中自发生成的新型权利和新生权利内容,压抑了市民社会对权利的创新功能。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物权的定义: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权益的权利。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2...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 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 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 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 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 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 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所谓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这一意义上的税法律主义正是现代法治主义在课税、征税上的体现”。它要求税法的规定应当确定和明确。该原则的作用在于: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

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可以看到,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一直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在现代社会,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仍然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因为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国家征税权的过度侵犯。税收法定主义中的“法”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其本旨...

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
税收法定主义肇始于英国。在近代以前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阶级和封建领主以及国王君主为了满足其奢侈生活或筹集战争费用的需要,巧立名目,肆意课税盘剥劳动人民。后来,在不断蓬勃发展的市民阶级抵抗运动中,逐渐形成了“无代表则无税”(Notaxationwithoutrepresentation)的思想;其萌芽初现于1215年...

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包括哪些内容
应当说,从价值和功能角度来讲,“依法办事”这一概念具有明显的“法律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宪法和...

结合工作生活实际论述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具体包含以下四点含义:一是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主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这就是讲不要发生越权行为。如果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行为,没有收费权却乱收费等都属于越权办事,也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二是有权必有责。这是宪法关于权力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规范国家权力...

乌拉特后旗18326763202: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哪几项内容?
杭云仙灵: 1.物权必须由法律创设,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我国目前的立法无“物权”一语,但《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另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担保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和《海商法》等实际上也涉及物权.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确定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的具体内容由法律作出规定. 3.物权的效力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确定物权是对世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物权的公示方法也必须由法律规定交付和登记是物权的公示方法.

乌拉特后旗18326763202: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哪些内容 -
杭云仙灵: 主要内容 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而所谓物权的种类,其实就表现在物权的名称上,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其实就是自主创造一个新的...

乌拉特后旗18326763202: 物权法定主义意义是什么啊 -
杭云仙灵: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第一,无权必须有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的内容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时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其意义在于: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是有本质区别的.物权禁止私人意识进入,而合同则大力鼓励私人意识进入.

乌拉特后旗18326763202: 物权法定原则的介绍 -
杭云仙灵: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乌拉特后旗18326763202: 物权法定原则定义是什么?
杭云仙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取得、丧失、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乌拉特后旗18326763202: 试述物权法定原则是什么? -
杭云仙灵: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根据物权法定...

乌拉特后旗18326763202: 物权法的定义、特征、意义、重要性 -
杭云仙灵: 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物权的定义: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权益的权利.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乌拉特后旗18326763202: 物权法定原则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杭云仙灵: (一)物权种类法定化 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意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二)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乌拉特后旗18326763202: 何谓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原则?具体有哪些内容? -
杭云仙灵: 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一般来说包括四种含义:a)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b)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c)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d)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