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到底有没有实际的意义

作者&投稿:元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什么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或必要性1、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生态恶化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起政府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党中央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重大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3、保护生态环境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关键在于更新和培养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4、行政监管对遏制环境污染至关重要。 通过对于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充分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审判实践中仍存在环境资源纠纷诉讼渠道不够畅通,案件审理中存在重刑事、轻民事,重处罚、轻救济的倾向,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尚未完全理顺等情形,亟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在于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在于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积极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在专业技术、设备、执法手段和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开展积极有效的行政执法应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司法手段只是对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重要补充和有效监督。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因此,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尤其要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在于以诉讼的方式,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无论是司法途径还是行政手段,最终目的都是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将二者进行合理衔接将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主要是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按照现在的民事诉讼立案条件,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被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只有检察院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哪够啊!
  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中基本可以说处于空白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没有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而且其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实际构成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很多情况下原告都并非本案的直接受害人,故难免遭遇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命运。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何为“支持”,概念模糊,而且在前述原告资格的限制下,也不可能有很大的作为。这一条规定最终沦为“纸面上的法”,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制,也导致了现有的程序规则即便运用于公益诉讼也必将碰到很多实际问题,譬如和解和调解。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面对环境污染和破坏时所拥有的权利,一般都参照《环境保护法》第6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只笼统地赋予了一般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具有检举、控告、监督的权利,而没有明确赋予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事实上,我国污染环境的责任者作出赔偿的范围也仅仅局限于“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如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41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因此可以说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亦没有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立法大部分是上世纪80、90年代制定的,当时人们的权利意识、环境意识还非常淡薄,保护私益尚且有种种顾虑,更别提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了。

实践已经证明意义重大。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该案的审理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其一审和二审判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法院审理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维护了公共利益,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个人或单位提出警醒,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回顾:

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为采矿先后非法占用林地共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2015年1月1日,一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向福建省南平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南平中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谢某、倪某、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当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公众利益,且原告并不属于利益损害方,赔偿金赔给国家而非受害者时,这就属于公益、而非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因和违法成本过低有关。通常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不过几十万。通过公益诉讼,由环保组织追究责任方高额的经济补偿,能强化环境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到底有没有实际的意义
该案的审理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其一审和二审判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法院审理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维护了公共利益,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个人或单位提出警醒,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典型案...

环境公益诉讼最早在我国设立是什么时候
一、环境公益诉讼最早在我国设立时间: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二、环境公益诉讼主要进展: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

环境公益诉讼简介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手段,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益及其相关权利,与个体的“环境私益诉讼”形成对比。在法律制度上,它与中国现有体系有所区别:通常,起诉人需要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一要求可以放宽,起诉人不必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全球范围内,对这种新型诉讼形...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现行诉讼制度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2、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尴尬。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大、涉及面广,法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案件的审判标准难以统一。对南京违章搭建紫金山观景台案、画家严学正诉椒江区文体局案等案件,法院都是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如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是?
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折叠案例二 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行政诉讼案的成功,标志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突破固有传统法律模式的羁绊,创造了民间与政府良性互动合作,合力对抗和规管企业的...

行政公益诉讼现实必要
中国实施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是切实可行的,而且在当下具有显著的必要性。首先,出于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各类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教育环境以及消费环境等公益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例如,针对教育环境的市场利益纠纷,如电信乱收费、铁路民航票价违法等问题,尽管有人尝试提起诉讼,但往往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公益诉讼的新发展目录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实践,其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在法社会学的视角下,中国公益诉讼正逐步发展,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环境。"公益"这一概念在公益诉讼语境下,其内涵与外延被深入剖析,强调的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传统的诉讼理论受到挑战,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研究开辟了公益救济的新途径。公益...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法律分析: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如教育环境方面,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永顺县15598907181: 我国有没有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大南麦斯: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进程略为缓慢,主因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没有确立,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以及一些模糊的条文涉及.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翻开了新篇章,是对以前的超越,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地方有待完善.

永顺县15598907181: 我国是否有公益诉讼 -
大南麦斯: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来讲的.只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均可以被视为公益诉讼.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要求起诉者必须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排除了以单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永顺县1559890718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什么重要性 -
大南麦斯: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或必要性1、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生态恶化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起政府和公众...

永顺县1559890718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 -
大南麦斯: 1、主体不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 2、具体规定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上没有规定,环境行政诉讼是有具体规定的.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扩展资料 不论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还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能成为环境公共利益救济的核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公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对应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行使诉权,检察院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此种不作为情形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督促其履行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公益诉讼

永顺县15598907181: 谁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
大南麦斯: 一、检察院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多数国家的环境法治中,均把检察院作为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护公益和维护法律为依据,有权对民事和行政争议进行干预. 二...

永顺县15598907181: 为什么要提出环境公益诉讼 -
大南麦斯: 因为我国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已经威胁人们的基本生存,故环境公益诉讼出台已迫在眉睫. 但新民事诉讼对污染环境的规则仍失之过宽,脱离了基本的国情,我国是人情社会,如果只能是有关有关组织才能起诉,意思即为一般受害人是不能提起的,我国污染环境的都是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企业主,有的甚至是国企,他们都有着与地方官员密切的联系,故只要走走关系,环境污染仍不会被起诉,也就是说想要遏制污染的美好愿望,仍会是镜花水月.

永顺县15598907181: 中国哪些行政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
大南麦斯: 检查机关无权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属于民事纠纷领域,检察机关是国家公诉机关,它的职权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规定的它就无权行使.

永顺县15598907181: 我们能提起公益诉讼吗? -
大南麦斯: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

永顺县15598907181: 行政诉讼中有公益诉讼吗?行政诉讼中有环保法的公益诉讼吗?第几条? -
大南麦斯: 民事诉讼法中有公益诉讼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永顺县15598907181: 环境公益诉讼有哪些特殊性 -
大南麦斯: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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