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作者&投稿:茅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第五条 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第二章 事故调查的组织第六条 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
  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
  (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
  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
  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
  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第七条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派人参加调查。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事故调查员或者技术人员予以协助。第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调查装备,保证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事故调查装备应当包括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第九条 涉外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中国登记、经营或者由中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为协助代表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二)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四)由外国设计、制造,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担任。一般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调查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航空医学、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适航和维修、失效分析、飞行记录器译码分析、公安保卫、运输、机场等方面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一名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专业调查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作。专业调查小组组长接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委托或者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和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的领导,其调查工作只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四)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新闻工作者、律师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任何阶段的工作或者会议。

第一章 总则一、 修订的背景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自2000年7 月19 日发布以来,对规范民航组织的飞行事故调查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民用航空活动国际化的要求,CCAR-395 部分条款,特别是涉及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国家权力及义务方面的条款已不适应今后的事故调查工作,需要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2001 年11 月生效的第九版)接轨进行修订。
  另外原CCAR-395 只是规定了飞行事故的调查要求,没有对事故征候的调查进行规定,这一点也与附件13 不符。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并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要求,决定对原CCAR-395 进行修订。二、 修订的依据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三、 修订的内容
  将原规定名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修订为《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增加民用航空地面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的条款。原规定分为七章四十六条,修订后的规定为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增加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有关规定。
  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的修订
  1.将“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列为本规定制定的依据之一;
  2.将调查的范围扩展至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和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
  3.将对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移至第七章附则中;
  4.提出民用航空地面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
  (二)第二章“调查的组织”的修订
  原标题“事故调查的组织”改为“调查的组织”;
  1.将原规定中的第九条“涉外事故调查”的相关内容按照附件13 要求进行修改,取消了“涉外”的提法,并将原第九条内容写入了新增的第六、十和十四条,其中:
  1) 第六条为根据附件13内容的要求对我国在各种情况下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时所应承担的调查责任进行规定;
  2) 第十条为根据调查部门的要求,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外,为调查提供资料、设备和专家的其他国家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
  3) 第十四条为根据附件13要求对参加由我国组织的调查的外国授权代表及其顾问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
  2.地区管理局负责调查的内容中增加航空地面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
  3.在第十一条调查组组成规定中的第二款增加航空医学方面的内容;第四款中将原规定内容更改为“与事故和事故征候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三)、第三章“调查员”的修订
  原标题“事故调查员”改为“调查员”;
  1.将原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修订为第十六条的“民航总局负责主任调查员和调查员的任免。”同时取消了主任调查员和调查员五年任期的规定,并将免去调查员资格的规定写入第二十一条中;
  2.在第十七条中将调查员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增减,增加了身体和心理条件能够适应调查工作的要求,取消了5年以上技术工作和具有事故调查经历的要求;
  3.在第十八条中对主任调查员所应具备的条件改为:“主任调查员应当具有调查员的工作经历,丰富的调查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4.第十九条中将调查专业培训工作的要求修订为“按照民航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四)、第四章“通知”的修订
  1.第二十二条中将“民航总局总调度室”修订为“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并由该单位负责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总局领导和通知总局其他有关部门;
  2.第二十三条修订为“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报告,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报告”。规定“事故征候信息通报按照事故征候的报告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附件13 的有关要求增加“当事发地所在国不了解我国航空器在该国发生严重事故征候时,事发单位应当将该情况通知有关航空器设计国、制造国和事发地所在国。”的内容。
  3.原规定的第二十二条修订为第二十四条“民航总局办公厅负责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情况。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通报事故情况和保持联络的,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
  4.取消原规定中的第二十三条内容;
  5、第二十六条为按照附件13 的有关规定新增内容:“当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收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后,应当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供如下信息:
  (一)尽快将所掌握的有关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所涉及航空器和机组的资料提供给出事所在国。
  (二)通知出事所在国是否将任命授权代表,如任命,提供该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系方法;如授权代表前往出事所在国,提供其预计到达日期。
  (三)如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应当尽快向出事所在国或登记国提供航空器上危险品载运的详细情况。”
  6.原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内容修订为第二十七条:“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初始报告。”
  (五)、第五章“调查”的修订原标题“事故调查”改为“调查”;
  1.在第二十九条关于事故现场保护内容中增加“(八)参与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避免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2.第三十三条为根据附件13 关于调查信息保密的要求而新增加的内容。
  3.第三十四条为根据附件13 有关内容新增内容:
  “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其他组织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的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提供所掌握的与调查有关的资料。”
  (六)、第六章“调查报告”的修订
  原标题“事故调查报告”改为“调查报告”;
  1、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中取消了原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中有关复审会议的内容;
  2.第三十八条为根据附件13 的要求新增为: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和部门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加强航空安全的建议。
  收到安全建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建议的落实情况向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报告。
  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将安全建议的落实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国家。”
  3.将原规定中第三十六条内容修订为第四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当尽快完成。由地区管理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应当
  在事发后6 个月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调查报告。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应当在事发后12 个月内向国务院提交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调查进展情况报告。”
  4.将原规定中第三十八条内容修订为第四十三条“向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征询对调查报告草案的意见,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或者国家间双边协议的规定。”
  5.将原规定中第三十九条内容移至第七章中,同时取消45 天期限内容;
  6.将原规定中第四十条内容修订为第四十一和四十三条;
  7.根据附件13 要求,增加第四十五条“调查结束后,民航总局负责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提交调查报告。”
  (七)第七章“附则”的修订
  将原规定第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中有关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和有关航空器损失修复的内容写入本章的第五十一和五十三条中,同时增加第五十四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 修正案颁布后,民航总局将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及相关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第四条 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候分类及等级的具体划分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第六条 事件调查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件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保障、人员培训,以及行业规章、企业管理制度和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件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件发生无关,但在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可能影响安全的问题。第七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应当做好调查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勘查设备、绘图制图设备、危险品探测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等必要的调查专用设备和装备,并保持设备和装备的正常使用。第八条 接受委托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事件调查能力,明确调查部门和职责,编写调查程序,配备调查员以及现场勘查、调查防护和摄影摄像等调查设备。第九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事件调查给予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第十条 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或者指定的人员负责事件调查信息的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者透露事件调查信息。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件调查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在我国境内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死亡或者重伤公民所在国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有关国家无意派遣授权代表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者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由他国或者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四)我国为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且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五)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事故、严重征候调查,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调查。
  (六)根据我国要求,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外,为调查提供资料、设备或者专家的其他国家,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法律分析: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由国...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9)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

西藏航空冲出跑道调查结果:责任机长受滑落物品干扰无意识抵舵导致事故...
近日,民航局对西藏航空TV9833航班在2022年5月12日发生的冲出跑道事故进行了彻底调查,并公开了相关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报告(编号:SWSW-AAR-2022-01)。该事件涉及一架A319-115\/B-6425飞机从重庆江北机场起飞前往林芝米林机场时的严重偏差。起飞时,飞机在起飞滑跑阶段出现非预期左偏,责任机长在接近V1...

东航坠机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如何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中国民航规章《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CCAR-395)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起事故开展技术调查工作,主要进展情况如下:一、残骸搜寻、识别和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残骸物证搜寻,对主要残骸进行辨识、拍照取证、标记发现...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

东航事件为什么不公布后续了
与马航事件不同,东航MU5735事故飞机的黑匣子记录下了关键的飞行数据和驾驶舱通话记录。这些数据为我们还原事故过程、查明原因提供了宝贵线索。根据《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飞机失事调查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原则进行全面调查。通常情况下,初步调查报告会在30天左右公布,而最终调查报告则需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07...
(一)飞行事故或严重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民航总局向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和地点、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国籍登记号、飞行过程、机组和旅客信息、人员伤亡情况、航空器受损情况和危险品载运情况等。(二)飞行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总局向国际...

法国航空4590号班机空难事件调查
法国航空4590号班机的空难调查结果揭示了一个悲剧性的起因。当天,跑道上发生了一起意外,一架美国大陆航空的麦道DC-10客机(大陆航空55号班机)的一号引擎脱落,留下一条长条形金属部件。这架飞机早于4590号班机起飞,而跑道上的金属碎片并未被及时清除。当4590航班准备起飞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飞机的...

江川县19756566869: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 搜狗百科
糜园银杏: 第十一条 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

江川县19756566869: 事故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哪些 -
糜园银杏: 关于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现按大类梳理一二.安全保护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原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交通救援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搜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等;应急管理类: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医疗卫生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江川县19756566869: 海牙国际法庭能不能管民用航空空难事故的申诉 什么国际组织能够管 盼望回答 -
糜园银杏:一、海牙国际法庭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它只管国家之间的民事问题; 二、根据国际民航公约:空难调查责任归属事故发...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