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亲生女儿“送”人,狠心父亲获刑

作者&投稿:伏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1. 受重男轻女思想及家庭经济条件限制,男子郑某竟然将刚出生的亲生女儿以3.2万元的价格“送”掉。
2.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拐卖儿童案件并当庭宣判,买卖双方均获刑。
3. 郑某家庭条件一直不佳,已与妻子张某生育了3个女儿的他,在妻子怀上第四胎时便决心,如果再生下女婴,便将女婴“送”给他人抚养,张某也同意了。
4. 郑某联系到一个会给孕妇接生的曾某,双方商定,如果这次张某生下女婴,就由曾某介绍“送”给他人抚养,并定下3.2万元的价格。
5. 2016年10月5日凌晨,张某在医院诞下一名女婴,曾某得知后赶到住院部,用手机给女婴拍照。当天上午,郑某将女婴交给曾某,曾某给了郑某3.2万元现金后离开。
6. 曾某联系了当地一个尼姑王某,让其寻找收买人。王某将消息提供给同为尼姑的郑某明,郑某明为郑某香提供了购买女婴的联系方式。女婴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郑某香。
7. 郑某、曾某、王某分别非法获利3.2万元、1.4万元、1万元。其中,王某将1万元交给寺庙的老尼姑用于修建庙宇。
8. 尽管案发后,郑某因害怕公安机关调查,将女婴抱回,将钱全部退还给郑某香,但他们的犯罪事实无法抹去。
9. 庭审中,5名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恨。
10. 法院一审后,分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1. 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分别判处郑某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郑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2.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以非源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3. 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规定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正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14. 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更有力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5.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即便是父母也不能侵害。
16. 我们应当提倡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妇女和女孩的社会偏见,生男生女要顺其自然、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照样能成才、能创业、能立户、能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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