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醉驾实施细则

作者&投稿:奚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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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其实我国各省市的检察院,在当地侦办 醉驾 案件的时候,根据以往的经验总结出了一些醉驾案件的特点。因此在针对醉驾案件的侦办和量刑过程当中,山东省检察院提出了一些比较有前瞻性和宏观性的意见,对于醉驾的惩治活动是有一定的决定性的作用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山东省检察院醉驾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山东省检察院醉驾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 立案 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醉酒驾驶 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被采取 刑事拘留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 刑事拘留期限 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 取保候审 或者 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 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 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 审理期限 。 对未予以 羁押 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 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 管辖 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 不作为犯罪 处理。 五、关于对 诉讼 证据 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 证人 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 刑罚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 缓刑 :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 无证驾驶 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 缓刑适用条件 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 罚金 的,按处 拘役 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 立功 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 。 七、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我们可以看出,山东省检察院关于醉驾的立案标准和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针对机动车的认定等都有着严格的标准。总而言之,在生活当中,如果触犯醉驾就已经酿成了 刑事犯罪 ,相关人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 罪名 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 诉讼 ;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山东省检察院醉驾实施细则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 缓刑 :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

山东省检察院醉驾实施细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

检察院对醉驾有几种处理方式
醉驾移交检察院有三种处理方式。一般是检察院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是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警方是第一道环节,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拘留,检察院作为第二道环节,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如果证据充足,检察院会依法对罪犯实行逮捕。醉酒驾驶怎么处罚1、酒后...

醉驾移交检察院有几种结果?
醉驾移交检察院有三种结果:检察院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是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警方是第一道环节,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拘留,检察院作为第二道环节,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如果证据充足,检察院会依法对罪犯实行逮捕。(一)、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

醉驾转到检察院后会拘留吗
综上所述:醉驾转到检察院后是否会拘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态度。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会依法作出决定,并可能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对于醉驾行为,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警惕,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检察院醉驾的处理流程
检察院醉驾的处理流程如下:1、抽血,等待验血报告;2、通知拿验血报告。酒精含量大于80\/mg的为醉驾,处罚结果是掉销驾证,五年禁考驾证,由交警移交检察法,提起公诉;3、交警队告知户籍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4、案件将会转交给检察院;5、检察院下达起诉书;6、等待法院开庭宣判;7、法院下达传票;8...

检察院办理醉酒驾驶的案件吗
醉驾的案子是由交警部门办理的,交警部门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需要把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是由法院完成的。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酒后...

醉驾通知明天去检察院还能回来吗 醉驾移交检察院有几种结果
一般情况下醉驾移交检察院会有三种不同的结果,分别是:决定起诉,决定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会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虽然说在最开始的时候,交通事件是由交通部门的警察来处理的,但是这只是第一道环节,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拘留当事人等。那检察院则是第二个环节,是决定是否要逮捕...

检察院不起诉轻微醉驾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检察院不起诉轻微醉驾指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驾后发生违法行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或者是按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是可以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即检察院不起诉轻微醉驾。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是否不起诉,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不起诉的...

检察院对醉驾不起诉的标准
【法律分析】一是驾驶员所熟知的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二是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三是超过150mg\/100ml但低于200mg\/100ml,驾车目的不是为了上路行驶,而是为了挪车,并且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或是因情况紧急而开车,以及开车一段距离后...

仙桃市15169953195: 山东省直机关公务员醉驾如何处理 -
晨吕复方: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公务员身份的话,可能会涉及到本单位的记过开除等处分.

仙桃市15169953195: 山东省检查院 -
晨吕复方: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5592号

仙桃市15169953195: 山东省关于产假、哺乳假的规定请戳
晨吕复方: 一、山东省规定产假和哺乳假的详细1、产假国家规定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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