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选举人制度的利和弊?美国国内的改革声音都有什么

作者&投稿:孔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美国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度~

总的来说 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具体内容往下看

美总统是怎样产生的?------经民选但非全民普选

美国离2008年大选还有一年多的时间,初选也还没有正式开始,但民主、共和两党参选人的竞选活动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不过,美国总统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要取决于选举团的投票结果。

每隔4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美国9千万以上的选民要投票选举选举团(Electoral College)的成员(electors)。根据选举团制度,每州选民的投票只决定这个州的选举人,并且实现知道、也就是选举团的成员投哪一位候选人的票。在一个州的选民投票中得到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这个州全部的选举人票。选举人在12月中旬再投票选出美国总统。

*获半数以上选举人票即当选总统*

那么选举团是如何组成的,共有多少名选举人呢?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和1804年通过的第那2项宪法修正案,每州的选举人数目相当于这个州选出的议员的数目。美国首都华盛顿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拥有3位选举人的名额。目前美国的选举团共有538名成员。总统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如果超过这个数目的一半,也就是获得270张以上的选举人票,就能当选。如果候选人中没有一人获得的选票达到这个数目,就要由众议员的投票来决定。

每州的众议员合在一起只有一张选票,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两次。一次是1801年当选的汤玛斯.杰佛逊总统,另一次是1825年当选的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选举人应当根据选民的意志来投票,但是美国宪法并没有强制他们这样做。事实上,很少有选举人倒戈,而且这种“不忠实”的选票也很少能改变选举的结果。一些州的法律禁止选举人倒戈。

*普选得票总数落后仍能赢得大选*

那么,美国历史上发生过总统候选人普选得票总数落后、却赢得大选的情况吗?答案是肯定的。到目前为止,这种情况总共发生过3次。

1876年,美国共有369张选举人票。在当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拉瑟弗.德海斯普选得票403万6千298张,民主党候选人塞缪尔.蒂尔登普选得票430万590张。海斯普选得票少于蒂尔登,但获得的选举人票却以185比184超出一张,从而当选总统。

1888年,美国共有选举人票401张。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本杰明.哈里森普选得票543万9千853张,同时获得233张选举人票。民主党候选人格罗弗克利夫兰普选得票554万309张,但仅获得168张选举人票。结果,哈里森赢得大选。

2000年,美国选举人票为538张。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乔治.W.布什普选得票5千零45万6千零2张,少于民主党竞选对手阿尔戈尔的5千零99万9千897张选票,但布什由于赢得271张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

一旦出现总统候选人普选得票虽少、却由于赢得多数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的情况,大多数美国选民自然不会感到高兴。那么,美国的开国先贤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呢?

美国总统选举法规:怎样进行美国总统大选初选

2008年1月以后,美国一些州会相继举行大选初选。在初选过程中,政党内部的总统竞选人要在各州展开竞选,获得党内代表票数最多的候选人经党代表大会提名,将作为本党唯一的总统候选人,在大选中和竞争党派的总统候选人进行决战。

*初选和基层党团会议初选*

初选(Primary)是美国总统大选第一阶段的选举,其目的是在11月的总统大选之前,对政党内部的总统竞选人进行筛选。每个州筛选总统竞选人的程序都不同,大多数州采用“个人投票初选”,通过人们各自投票,选出自己喜欢的政党总统竞选人。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这种初选方式,但是,也有少数州采用“基层党团会议初选”(Caucus),通过党员集体开会讨论,推选出满意的政党竞选人。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希瑟.格肯(Heather Gerken)解释了“个人投票初选”和“基层党团会议初选”之间的区别。她说:

“‘个人投票初选’很像大选,人们要通过投票,在候选人的名单上标出自己最喜欢的候选人,得票最多的就获得初选的胜利。‘基层党团会议初选’则更象国会辩论。议员们进行激烈辩论,并寻找妥协方案,它又象市政会议,大家聚集在一起,对某一事务做出决定。”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纳特.佩尔西利(Nate Persily)指出,这两种形式关键区别在于一个是不记名投票,另一个是公开投票。

佩尔西利教授说:“‘个人投票初选’是指人们要投票选出一位候选人,没有人知道是谁投的票以及投了谁的票。但是,‘基层党团会议初选’更类似于集体决定,人们会站起来公开表示投票支持某一位候选人,然后大家再分成不同的小组,哪位候选人在小组中得到的支持票越多,那么他在举行‘基层党团会议初选’的州的某一选区得到的代表票数就越多。”

这样看来,如果希望更多的人参与投票,而且保持投票的隐私,可以选择“个人投票初选”,如果希望就某一问题进行公开的和更深入的讨论,可以选择“基层党团会议初选”,究竟采取哪种方式,由各州自己来定。但是,美国历史早期,各州一般通过“基层党团会议初选”选举政党总统候选人。

*改革投票程序*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希瑟.格肯指出,由于出现过政党操纵投票等舞弊问题,各州开始改革投票程序。她说:

“美国历史上投票一度存在很多舞弊问题,例如1800年代末期和1900年代初期,出现过政党自己印选票,通过免费提供酒来拉拢选票,以及看着别人投票的作法。为了阻止这种舞弊行为,各州开始参与到投票中来,并且对什么人可以参加初选进行调控。现在,各州在这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它不是对人们应该投谁的票,而是对投票程序、什么时候以及如何投票进行控制,同时负责清点选票等。”

*初选不是直接选举*

南加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伊丽莎白.加勒特(Elizabeth Garrett)说,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人们都不是直接投总统竞选人的票。她说:

“在‘个人投票初选’和‘基层党团会议初选’中,参加投票的人实际上不是直接投票选举政党竞选人,例如,在初选中,人们不是直接投票支持民主党的总统竞选人本人,而是投票选出参加民主党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然后再由他们到那里选出总统候选人。”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纳特.佩尔西利进一步解释了这个做法。他说:“每个州会根据人口多少被给予一定数目的代表,因此象加州或纽约这样的大州就比特拉华、新罕布什尔这样的小州,以及怀俄明这样以农业为主的州的代表票数多许多。政党总统竞选人要在初选结束之前尽可能多地争夺代表的票数,谁得票多,谁就是赢家。”

*各州竞选法规*

美国联邦一级有一些法律规定,每位公民,无论种族和性别如何,都有平等的投票权。但是,美国的竞选法主要还是在州一级,全美50个州各有各的选举规定和投票方式,总统大选也不例外。

例如在大选初选问题上,就有数以百计的法律条文和规章。例如有些州为了选出公众都喜欢的总统候选人,允许跨党派投票,但是也有一些州只允许本党成员参加党内初选,以确保选出真正忠实于这个党的总统候选人。

南加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伊丽莎白.加勒特介绍了各州做法上的不同。她说:

“美国有两种‘个人投票初选’。拿民主党初选为例,有些州采用封闭的‘个人投票初选’,因此只有注册的民主党成员可以参加投票,其他一些州,例如我所在的加州,采用半封闭的‘个人投票初选’,允许民主党和独立派人士参加投票。而‘基层党团会议初选’有所不同,因为人们要聚到在一起进行讨论,因此会占用个人更多的时间,参加这种初选的人一般都是党内忠实成员。”

*新罕布什尔和爱奥华一马当先*

另外,各州对什么时候举行初选也有自己的法律规定。从传统上讲,第一个举行“个人投票初选”的州的是新罕布什尔,第一个举行“基层党团会议初选”的州是爱奥华。初选的最初阶段非常关键,因为选举结果一般可以反映出政党候选人的实力如何,而且往往会对后来的选举产生很大的推动力,因此政党总统竞选人都会努力争取在最先举行初选的州获得胜利。

至于哪个州应该最先举行初选,完全取决于各州的法律,例如新罕布什尔州通过的法律规定,它的初选必须在其它任何一个州举行初选的一个星期之前举行,因此如果有哪个州通过新的法律,把自己的初选时间提前,那么,新罕布什尔州的初选时间也就自动提前。

南加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伊丽莎白.加勒特指出:“在应该由哪个州最先举行初选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执,因为没有一个州愿意在竞选已经成为定局后才开始举行初选。共和党和民主党长期以来都在新罕布什尔和爱奥华州举行初选和基层党团会议初选。

“对于这两个州是不是最先举行初选的最佳地点,有很多的争议,因为它们都不算是美国具有代表性的州,这两个州都是农业州,而且少数族群也不是很多,因此比较有代表性的大州选出的代表可能和它们选出的代表不一样。”

*州和政党发生冲突怎么办?*

罗约拉法学院教授理查德.哈森(Richard Hasen)指出,政党内部的竞选规定和州竞选法有时也会发生冲突。他说:

“各州可以自己定初选时间,但是如果政党不同意,它可以不接受州选定的日期。例如,如果加州通过法律说,它将在新罕布什尔州之前举行初选,民主党可以说,如果这样,它就不承认加州的初选结果,因为它已经向新罕布什尔做出承诺,让它首先举行初选。”

上面,我们介绍了各州大选初选的一些法规,当然各个政党也有自己的竞选规定。如果它们之间发生冲突,美国法律如何判定呢?根据美国法庭的判决,在由谁参加初选以及初选法规的问题上,政党有最后的决定权,也就是说,州的法律要服从政党的竞选规定,接下来,我要为您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竞选法的案子。

*加州法律允许跨党派初选*

1996年,加州选民通过全民公决,通过了“总括性初选法”。这个法律规定,无论选民个人属于什么党派,他们都可以参加其它党派的初选,获得票数最多的政党候选人将获得本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

加州罗约拉法学院教授理查德.哈森介绍了这个法律的内容。他说:

“加州的法律说,参加初选投票的人,无论他们属于哪个政治党派,应该被允许参加初选,例如,如果我是民主党,我可以参加共和党的初选,而且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地变换参加初选,例如在选举州长时,我可能决定参加共和党的初选,而在选举参议员时,我则可能决定参加民主党的初选。”

*加州竞选法引起争议*

支持“总括性初选”的人士认为,这个体制可以促进更多的人投票,而且能够选出比较温和的候选人。但是,传统上一直禁止非本党成员参加本党大选初选的加州民主党和共和党均表示,允许非本党成员参加初选,会使两党难以选出更好地代表本党观点的候选人。

因此,以民主党为首的几个政党,分别向法庭提出诉讼,控告加州政府,理由是加州的初选法违反了宪法给予他们的结社自由。但是,被起诉方的代表、加州州务卿比尔.琼斯申辩说,“总括性初选”可以使民意得到更好的体现。

地区和上诉法院的判决以州的利益大于政党的权利为由,做出有利于加州政府的判决。但是,加州民主党不服,继续上诉。

*法庭裁定党派利益优先*

2000年6月26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多数判决说,加州的初选法违反了政党的宪法权利,因为美国联邦宪法确保政党本身,而不是其它什么人,选择本党候选人的权利。

这项判决一方面否定了加州的初选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竞选法的问题上,例如在谁可以被允许参加政党初选和由哪个州最先举行初选等问题上,应该由政党,而不是州做出最后的决定。

*总统候选人提名*

我们一开始提到大选初选结束后获得代表票数最多的竞选人将获得政党的提名。但是,罗约拉法学院教授理查德.哈森指出,实际情况是,前几个州的初选下来,有些候选人看到自己得到的代表票数很少,而且没有希望出线,因此在初选结束之前就退出竞选。

哈森教授说:“近些年来,往往在党代表大会开始之前,人们就知道谁会被提名为政党唯一的总统候选人了,因为会有一个候选人得到的票数非常多,以致于党代表大会上代表投票只不过是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已,这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了。”

在各州举行初选后,各政党将举行党代表大会,再由与会代表投票提名本党唯一的总统候选人,南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伊丽莎白.加勒特指出,代表们在投票问题上比较灵活。她说:

“有些政党候选人有可能在大选之前就退出竞选,因此,那些本来决定投票支持他们的代表,如果在初选中被推选去参加党代表大会的话,就有了投票支持其他候选人的灵活性。除此之外,还有些所谓的‘超级代表’,他们不用经过初选,而是由党内决定参加党代表大会。因此,这是一个非常灵活的体制。但是,一般来说,人们可以通过在初选中被选出的代表,就对谁会在党代表大会上获得提名略知一二了。”

听说是个黑人,呵呵,美国不是一直都歧视黑人么,这下热闹了.有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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