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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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xx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英文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元。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略) 兼营:(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略)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略)

  第三章 股 份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___股,即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构成: 发起人股:___股,计___万元,占股本总数的___。 其中: 社会法人股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内部职工股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___元。法人股每一手为___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___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为公司必需的;
  2. 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机构或行业公证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及其技跣阅艿仁涤眉壑底柿希?
  3. 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据的资料;
  4. 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载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 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 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 派发红利股份;
  4. 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 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 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 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ⅰ⒑喜ⅰ⒆�谩⑶逅愕戎卮笫孪钭龀鼍鲆椋?
  6.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 修订公司章程;
  8.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1/3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 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 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___ 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 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 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 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 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 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 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 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 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 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___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 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 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 )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审计主管、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 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 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 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辞退;
  5.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 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 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 限制权力;
  2. 免除现任职务;
  3. 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 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 提取公益金; 4. 支付优先股股利;
  5. 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 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略)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 现金; 2. 股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 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 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 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 公司宣告破产;
  5. 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八十条 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二条 公司依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 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 收取公司债权;
  4. 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 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 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八十六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 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交,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创立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并经___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XX年(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付。第八条 公司由 个自然人出资设立,分别是:公司股东按上述持股比例享有表决、分红等股东权利。
第五章 公司股东会第九条 对公司出资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者均为公司股东。第十章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对公司的经营、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三)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的会议记录、决议或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四)选举执行董事、监事;(五)在公司增加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六)按照有关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权;(七)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八)公司终止并经清算后,按照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享有依法起诉权;(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出资。(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和主持。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必须由全体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和主持。第二十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但以下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作出:(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二)修改公司章程;(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 执行董事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受股东会领导,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的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本章关于董事义务与责任的规定。第七章 公司经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监事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1名,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三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章 股权转让第三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三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二月一日前交送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依照本章程规定,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任意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制度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职工,决定招收条件、方式、人数和时间。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有关权利和义务在职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体确定。第四十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先听取监事意见。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职工进行处分。第十二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上述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五十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第五十二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第五十四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修改本章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以上”包括本数。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其中:公司及每位股东各一份,三份留存公司用于登记备案等用途。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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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三)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的会议记录、决议或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四)选举执行董事、监事;(五)在公司增加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六)按照有关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权;(七)按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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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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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可以参考下面的,希望能帮助你。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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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 公司住所: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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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市 有限公司。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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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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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xx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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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纯络泰: 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企业名称: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住所:____ 三﹑经营地址:____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 五﹑企业宗旨: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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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纯络泰: 一、 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 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新郑市15619617585: 在线的老司机有没有谁了解: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包含哪些内容?
道纯络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公司法》,自愿集资大股东重新组建本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全称公司). 第三条、住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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