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上层阶级的婚姻本质?

作者&投稿:揣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阶级社会的婚姻概念是怎样的?~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领导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两代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在王位交接时,众王子之间常常产生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流血拼争。
周代吸取了夏商时期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了王位的归属,成功地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规定,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

婚姻本质是一场合作

一、法定结婚年龄。根据《大明律》规定:男方十六,女方十四,并听婚娶,否则不予结婚,这一点得到严格执行。

二、无论是男方出彩礼,还是女方出嫁妆,费用都很高昂。

根据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员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谈及到了:浙江省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儿之后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则在上奏皇帝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成化朝之后,这种情况则更为普遍。按中国传统婚嫁礼仪娶正妻,女方家的陪嫁(嫁妆)必须与男方所出财礼相匹配,其数量、金额甚至很有可能多于男方所出的彩礼钱。因为嫁女费用太高,嫁女很容易导致女方父母破产。

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就上奏说:“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
同样溺杀男婴的现象在上述地区乃至全国都很普遍。因为不但女方嫁人所需嫁妆费用高昂,而且男方娶媳妇也同样费用高昂。为此溺杀男婴成了一些穷人家庭的选择。

即使是这样,男多女少之情况依旧相当普遍,导致男子娶正妻的成本大幅上涨,主要是彩礼太贵。使得男子娶正妻也很容易导致男方父母破产。

三、正式结婚,分多种情况。

1、男方娶正妻。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有残疾和其它情况下,任然愿意双方订立婚约,这种行为被称为私约。签订私约后,如果女方悔婚,女方也将受到鞭刑五十,以示惩戒。

2、男方纳妾。明朝的纳妾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稍有资产家庭都有纳妾情况。纳妾不但费用低廉,而且对家庭稳定性毫无影响。

因为虽然正妻和小妾都是丈夫的配偶,但是小妾须受正妻节制,家庭地位低下。例如:吴文奎所纳的妾氏,原是他人小妾,因正妻讨厌她,导致被驱逐,后嫁与吴文奎。

《大明律》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这一规定,明确限制2个条件:年四十和无子,也规定了处罚办法:笞四十。

这里的【民】在万历朝以前包括朝廷官吏,万历朝及以后不包括。也就是说万历朝及以后,朝廷官吏/有功名的人在40岁之前就可以合法纳妾。

但此项规定最终沦为一纸空文,哪怕是普通百姓,也敢公开违规纳妾。因为古人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从当时的社会常理来说,纳妾有其必然性。

当国家法律强制力遇到深入民间的传统信条时,法律规定必然会处于弱势,因此才会有诸多违背这一律条的现象出现,正所谓法不责众,官府很难对此进行处。

明朝纳妾“立婚书”行文格式如下:

某境有诉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某某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确系亲生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上述立婚书中将约定的情况说得一清二楚,而意外情况也做了明确的交代。按照这份立婚书来纳妾,在现在看来都是非常保险的。

这里特别说一下,明朝对宗室/朝廷官员纳妾也有严格规定:

亲王可得一次纳置妾10人、世子郡王额妾4人、二十五岁嫡无出,始许选二人为妾;三十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4妾。
长子及各将军额妾3人,各中尉额妾2人,三十岁嫡无出,始许选1人;三十五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3或2妾。
这里的【无出】特指生不出儿子(有女儿,无儿子,古人认为,属家族无后)

3、男方入赘。指的是家贫男子到女方家完婚,婚后就生活在女方家,成为女方家的一员,所育子女从女方姓。在此婚姻过程中,男方无需承担费用,一切由女方操持,俗称“倒插门”。因为有些女性本就出身富贵家庭,但家里又缺乏人口。故而招上门女婿的目的是使女方家族姓氏传承下去,而有些家境贫困的男子也自愿入赘豪门。

还有一些地方的习俗习惯是入赘为婿要从妻姓,只不过所生子女却随男方原来姓氏。入赘婚姻中的离婚,女方自然而然掌握主动权,亦称为“逐婿”。不过一般来讲,倒插门的上门女婿普遍是备受歧视的一方。

4、女方改嫁。

上层社会(一般指宗室外戚、士大夫阶层、地方豪强等),丈夫亡故后,女方是否能改嫁由夫家长辈决定。而普通百姓家庭则相对自由,女方可自行决定是否改嫁。如果是女方带小孩改嫁,小孩成年后的婚姻由亲生母亲决定,俗称包办婚姻。就这一点从《大明律》来讲,即使是后爹,也无权强行干预。

如果丈夫未亡故,而女方需要再嫁,就涉及再婚的问题,为了避免纠纷,就需要签署“再嫁婚书”,也叫“婚启”。其格式如下:

主婚房长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侄弟妇某氏自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继,或跟内家则云兼以弟侄等棺衾银两无可别出理还,一凭媒某氏议配某人为婚,水日受到聘礼银若干两正,其银一并得足,某氏即听从某宅择吉日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各无异说。今欲有凭,立婚书为照。
四、退婚政策。

明代律法规定下列情况,婚约可以有效解除。

1、自然因素:男女其中一方死亡或者长期下落不明,这就造成适婚一方无法正常完婚,法律同意可以正当解除婚约。

2、人为因素:订婚之后,无正当理由,三年未完婚者,并且其中一方有不满之意见,可以解除婚约。因为这样等于拖延另一方的青春。古人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了适婚年龄,就应完婚并生儿育女,这样社会才能持续发展。

3、违法因素:一方犯罪,也可以解除婚约。因为婚嫁是“良家”结亲,一方有了劣迹,另一方不同意婚事也是应该的,符合教化思想。

4、违约因素:订婚之后(娶正妻),如果一方额外又娶正妻,另一方可以正当解除婚约。违约方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正妻之外,娶妾合法)。

五、离婚政策。根据《大明令.户令》中,对于离婚的法规,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字,七去三不去。七去指的是“无子,淫乱,不事姑舅,多言,盗窃,善妒,恶疾”。

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女方权利,但还更强调对女方的道德要求。

而三不去指的是:

第一不去是,女方如果娘家没人,不准和男方离婚。

第二不去是,女方为公婆守孝三年期内,不准和男方离婚。

第三不去是,如果男方婚前贫穷,婚后富贵,不准男方和女方离婚。

如果你仔细看《大明律》,就会发现明朝的婚姻法,主要保护的是在婚姻中无错方的利益。

六、其他情况。重点说一下婚外情和出轨。明朝时期的婚外情和出轨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处罚很重。但当时嫖娼是合法行为,为当时的道德所容许。朝廷还设立教坊司来对妓院和进行监管和征税,甚至当时的很多妓院都是明朝时期的国有企业。

PS:朝廷的政策是罚奸不罚嫖,和现代社会正相反。

而且中国古代还有个特点就是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儒家的礼法伦理为核心,法律条文为辅助的伦理社会,特别是明清时期。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多采取父母官式的审判模式,也就是说县令有自由裁量权,判决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律,只要该行为符合礼教,又未造成恶劣影响,就尽量不做处罚/涉事双方自己私人解决,官府不做干涉。

明朝的婚姻制度如下,不是很全面,欢迎其他知友补充:

一、法定结婚年龄。根据《大明律》规定:男方十六,女方十四,并听婚娶,否则不予结婚,这一点得到严格执行。

二、无论是男方出彩礼,还是女方出嫁妆,费用都很高昂。

根据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员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谈及到了:浙江省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儿之后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则在上奏皇帝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成化朝之后,这种情况则更为普遍。按中国传统婚嫁礼仪娶正妻,女方家的陪嫁(嫁妆)必须与男方所出财礼相匹配,其数量、金额甚至很有可能多于男方所出的彩礼钱。因为嫁女费用太高,嫁女很容易导致女方父母破产。

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就上奏说:“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
同样溺杀男婴的现象在上述地区乃至全国都很普遍。因为不但女方嫁人所需嫁妆费用高昂,而且男方娶媳妇也同样费用高昂。为此溺杀男婴成了一些穷人家庭的选择。

即使是这样,男多女少之情况依旧相当普遍,导致男子娶正妻的成本大幅上涨,主要是彩礼太贵。使得男子娶正妻也很容易导致男方父母破产。

三、正式结婚,分多种情况。

1、男方娶正妻。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有残疾和其它情况下,任然愿意双方订立婚约,这种行为被称为私约。签订私约后,如果女方悔婚,女方也将受到鞭刑五十,以示惩戒。

2、男方纳妾。明朝的纳妾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稍有资产家庭都有纳妾情况。纳妾不但费用低廉,而且对家庭稳定性毫无影响。

因为虽然正妻和小妾都是丈夫的配偶,但是小妾须受正妻节制,家庭地位低下。例如:吴文奎所纳的妾氏,原是他人小妾,因正妻讨厌她,导致被驱逐,后嫁与吴文奎。

《大明律》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这一规定,明确限制2个条件:年四十和无子,也规定了处罚办法:笞四十。

这里的【民】在万历朝以前包括朝廷官吏,万历朝及以后不包括。也就是说万历朝及以后,朝廷官吏/有功名的人在40岁之前就可以合法纳妾。

但此项规定最终沦为一纸空文,哪怕是普通百姓,也敢公开违规纳妾。因为古人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从当时的社会常理来说,纳妾有其必然性。

当国家法律强制力遇到深入民间的传统信条时,法律规定必然会处于弱势,因此才会有诸多违背这一律条的现象出现,正所谓法不责众,官府很难对此进行处。

明朝纳妾“立婚书”行文格式如下:

某境有诉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某某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确系亲生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上述立婚书中将约定的情况说得一清二楚,而意外情况也做了明确的交代。按照这份立婚书来纳妾,在现在看来都是非常保险的。

这里特别说一下,明朝对宗室/朝廷官员纳妾也有严格规定:

亲王可得一次纳置妾10人、世子郡王额妾4人、二十五岁嫡无出,始许选二人为妾;三十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4妾。
长子及各将军额妾3人,各中尉额妾2人,三十岁嫡无出,始许选1人;三十五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3或2妾。
这里的【无出】特指生不出儿子(有女儿,无儿子,古人认为,属家族无后)

3、男方入赘。指的是家贫男子到女方家完婚,婚后就生活在女方家,成为女方家的一员,所育子女从女方姓。在此婚姻过程中,男方无需承担费用,一切由女方操持,俗称“倒插门”。因为有些女性本就出身富贵家庭,但家里又缺乏人口。故而招上门女婿的目的是使女方家族姓氏传承下去,而有些家境贫困的男子也自愿入赘豪门。

还有一些地方的习俗习惯是入赘为婿要从妻姓,只不过所生子女却随男方原来姓氏。入赘婚姻中的离婚,女方自然而然掌握主动权,亦称为“逐婿”。不过一般来讲,倒插门的上门女婿普遍是备受歧视的一方。

  唐·刘禹锡将自己的人生经验总结成了这么一句话,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这句话像我生活旅途中的知心伴侣,不断激励着我前进。我认为,要想清楚,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总结的来说,总结的来说,赫尔岑在不经意间这样说过,人生只有在斗争中才有价值……受过痛苦,才能得到报酬。我希望诸位也能好好地体会这句话。杜南在不经意间这样说过,旅行是真正的知识最伟大的发源地。这句话像一盏指引我进步的航标灯,处处照亮着我人生前进的道路。对我个人而言,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事件,还可能会改变我的人生。现在,解决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的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所以,本人也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在每个日日夜夜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一般认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其他一切则会迎刃而解。我们不妨可以这样来想: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审视一下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在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下,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所谓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关键是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需要如何写。高尔基在不经意间这样说过,科学家的成果是全人类的财产,而科学是最无私的领域。这不禁令我深思。
  我们一般认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其他一切则会迎刃而解。德芳将自己的人生经验总结成了这么一句话,毁于虚荣心的女性,比毁于爱情的还要多。这不禁令我深思。
  我们都知道,只要有意义,那么就必须慎重考虑。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的发生,到底需要如何做到,不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的发生,又会如何产生。那么,生活中,若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出现了,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它出现了的事实。既然如此,可是,即使是这样,上层社会的结婚本质的出现仍然代表了一定的意义。卡莱尔说过一句著名的话,一个怠惰而不想转动的人,即使遇到最宽厚的命运,也正像那个最勤奋但是手中无旋盘的陶工那样,是不会捏烧成器的;这时即使命运在他身上怎样不惜浓颜丽色,怎样彩釉镶金,他仍不免是滥坯一块,它够不上一个盘子;不,它只不过是凹凸不一、胡揣乱捏、弯弯曲曲、歪歪扭扭、边角欹斜、没有规格的滥坯一块而已——虽彩釉其外,器皿之耻也!这点希望怠惰的人能够三思。这句话把我们带到了一个新的维度去思考这个问题。

明代的婚嫁制度与礼仪习尚,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同时,对古代礼制既有损益也有发展创新,表现出了明代的社会发展风貌。如在婚制方面,明代的《会典》、《明史》等典籍中,对天子的纳后仪礼,皇太子的纳妃仪、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品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纳妾、重婚、退婚、改嫁与冥婚、指腹婚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与限定。其目的就是想利用 礼 制这个治理国家的精神武器,宣扬维护尊卑贵贱、上下有等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从而企求达到封建国家的长治与久安。但是实存的婚姻形态状况表明,这一规定除被宗室诸王遵奉外,其它各阶层的婚嫁行为和礼仪并不受其约束,法令规定形同虚置。其是到了明中叶以后,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社会上出现了追求婚姻自由,性生活美满,个性解放以及纳妾盛行等时尚,对传统的婚姻论理观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嫁习尚,并不受明朝规定与礼制所限,保留了各自的民族性特点。
(一)帝后的婚姻礼仪
明代天子的纳后婚礼,可谓是 国婚 ,其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物之丰厚、动用人力物力之浩大,都是明代其它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所无法与之比拟的。华贵、典雅、隆重是其主要特点,明代天子纳后,其完婚成礼的过程,基本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而行,要行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其中纳彩、问名是相亲阶段,纳吉、纳征是定亲阶段,告期、发册奉迎是成亲阶段。此外,完婚的帝后,还要拜见皇太后,分别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至此婚礼

第一个姓吴的大观家族是恭顺伯吴允诚的后代。吴允诚是蒙古人,旧名将军帖木儿,所以元代平章。明永乐三年,他的妻子和大臣附在甘肃, 他被授予“明成祖”给右军总督,命令他带领人民到凉州农牧业,后来又被授予金丰恭顺伯。吴允诚的三个儿子中,长子达兰,第三子吴克勤死于土木堡之变战役,第二子吴管死于广义伯战役。

  所有吴允诚个儿子的妻子都是大观家族或武官之家族的妻子。他的三个女儿中,长女和次女都娶了大观,最小的女儿进了宫,成为了明成祖的妾。继伯母后,吴允诚的孙女进入宫殿,成为明宣宗的妾。这就是说,吴氏家两代妇女已进入皇宫,并与皇室通婚。第二个官方姓氏是李,是会宁伯李南哥的后代。李南哥人,西宁人,沙陀族商人,西宁土司血统,洪武年领导公附,任命西宁卫指挥金。他的两个儿子,长子李英,被授予会宁伯,次子李雄,并任命了锦衣卫。

  李英李旭的儿子“儒学兴”,孙子李巩甚至以科举入伍,娶了儿子李宁明英宗的女儿重庆大长公主的后代。李宁一度获得了指挥使锦衣卫的高位,但由于没有孩子,他不得不跟随侄子李崇文。李崇文后代的婚姻几乎传到了锦衣卫和其他诸卫所中高级军官,不管他们是否属于大观家族。受空间限制,吴户家庭与李户家庭的婚姻详情不在此处详细列出。但在这两个家庭的婚姻记录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趣的特征和变化。首先,大观世家的婚姻对象从宗族内的子女扩展到宗族外的军事官家,即与汉族的婚姻。

  可以肯定的是,汉人的文化习俗与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有很大的不同,这意味着婚姻双方的冲突和考验。最初的宗族间婚姻无疑是避免冲突、确保民族本源纯洁、延续民族习惯的最佳途径。然而,这些高级官员逐渐放弃了与汉族军官通婚的传统选择。究其原因,是这些官员家族的后代长期以来被汉文化高度中国化,这也是汉族军官愿意接受女婿或儿媳的根本原因。更重要的是,对于这些高级官员来说,与汉族军官结婚意味着他们在大明的朋友圈已经扩大,他们在政治舞台上的地位也变得更加稳定。

  第二,大观家族不仅与汉武官结婚,而且与文官甚至太监家族结婚,这与汉武官家族有很大的不同。汉武官家族往往是基于传统的文武冲突,大多选择军官圈内的婚姻对象,很少与文官群体发生交叉。其原因是明代的民事地位普遍高于军事人员,而民事官员对军事将领的约束在法院规章制度中也较为明确。因此,民间团体与军事人员之间缺乏平等对话的条件,虽然大观家族也是军事人员,但由于大观的特殊地位,特别是因为许多大观都是部落的首领。

  与普通的汉武官家族相比,大观家族的地位略高。考虑到这些高级官员的后代都是中国化的,有着特殊的地位,许多公务员愿意嫁给他们,得到他们需要的东西。至于与太监家族的通婚,显然是为了依附太监的权力,加强自己的权力。第三,大观家族与皇室通婚。明朝年的皇室婚礼与过去大不相同。除了明初的特殊时期外,后来的王公几乎都娶了文官女子为妻,而公主则拒绝了小官或一般官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皇室婚姻中没有任何中产阶级和上流社会女性出于政治目的或皇帝个人喜好而结婚。

  在明朝、朝鲜、蒙古的皇宫里,有各种各样的人,其他少数民族的妾也不少见,有许多高官府出身的妇女。皇室的目的是稳定社会,吸引一些处于重要地位的高级官员为自己服务。尽管这三点似乎无关紧要,但它们表明明太祖制定的国家政策是经过深入规划和审议的结果。他不仅要充分利用大观世家的专长为自己服务,而且要尽一切努力把他们包围起来,积极汉化,亲近朝廷和汉人,逐步驯服他们,使他们服从和忠诚于温良恭俭。从某种意义上讲,明太祖加速了民族融合,稳定了大明的社区,为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因此,许多人认为,在明朝之后,清朝的国家政策比明朝更加先进和突出。事实上,有些人歌颂自己的立场,故意忽视两个朝代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明朝年成立之初,我国内外民族关系十分复杂,民族构成十分复杂。元代遗留下来的许多国家政策和制度问题亟待解决。这是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内部事务和外交水平的一个巨大考验。相对而言,清人在进入海关之前已经形成了满蒙联姻的传统。至少在北方漫长的边界上,没有太大的国防压力。中国的许多国家政策要么延续明朝的传统方式,要么通过宗教手段加以控制。


明朝上层阶级的婚姻本质?
上层社会(一般指宗室外戚、士大夫阶层、地方豪强等),丈夫亡故后,女方是否能改嫁由夫家长辈决定。而普通百姓家庭则相对自由,女方可自行决定是否改嫁。如果是女方带小孩改嫁,小孩成年后的婚姻由亲生母亲决定,俗称包办婚姻。就这一点从《大明律》来讲,即使是后爹,也无权强行干预。如果丈夫未亡故,而女方需要再嫁,就涉及再...

99%的夫妻认为婚姻里,最难的事情有哪些?可以详细说说吗?
2.钱的问题 在中国古代,夫妻之间没有爱情。上层阶级的婚姻注重家庭的匹配,这本质上是家庭利益的结合。下层阶级的婚姻注重劳动能力,考虑的首要因素是经济。如今,婚姻的真正障碍之一是金钱。有多少对夫妇因为家里买不起房子而没有结婚,有多少对夫妇因为婚后省会缺钱而整天争吵,最后离婚。因此,婚姻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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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通过婚姻跨越阶层的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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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蚀益母: 明代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妇女们已经有一定平等意识了.

英吉沙县13478578346: 求 关于中国古代封建婚姻制度的文献 著作! 最好里面详细解析明清时代的婚姻制度和婚姻关系! -
贠蚀益母: 唐律疏议户婚、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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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蚀益母: 明朝,皇室女子,以皇帝为参照,他的长辈女性,称为大长公主;同辈姐妹,称为长公主;皇帝女儿称为公主;亲王的女儿,称为郡主.公主的老公基本都是“驸马都尉”,郡主以下的老公,称为“仪宾”郡主的婚事,主要是父亲——亲王做主,主要嫁给朝中大臣或地方大臣.依据亲王和皇上的亲疏关系,或者会有赐婚的情形.不过所有皇室血统的女人嫁人,都需要上报宗人府备案.“最禛心ysys“的答案,和明朝事实差的太远,明朝至始至终都没有和亲的说法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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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蚀益母: 2个号先组队(当然,必须是异性),到龙亭广场找月老,男的号点我要结婚,然后女的号上弹出是否接受,点接受后就成了... 备注:结婚前必须要有白金婚戒,可以在商店花199银两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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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蚀益母: 1、对方为定亲对象; 2、双方的缘分等级必须达到情深意重(缘分值≥36000); 3、必须是同一地图组队状态,并在队伍中没有其他玩家,男方为队长; 4、男方等级必须达到40级,女方等级达到30级; 5、明军不能与义军成亲; 6、双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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