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

作者&投稿:王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第四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乘车。

  第五十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五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五十五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五十七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四章 客运站经营

  第五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六十四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十九条中,道路运输线路、班次和站点的设立需统一管理并分级审批,经营权可通过招标或线路调节金等方式确定。运营车辆须经批准,始发、经由和终到地的管理机构需确保其正常运营,不得阻碍。第二十一条强调了客运班车的规范化经营,非定班客动车辆需按批准形式运营,不得违规。营运车辆任何变动都需提前...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
第五十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客运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客车不按规定上下客怎么处罚
一、客车不按规定上下客怎么处罚1、客车站外上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发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2、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第六十八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办理程序
1、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正在制定)。2、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际停放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3、有与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a.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修正)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第五条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会建立客运经营者的安全和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对安全生产和质量信誉进行评估,并公开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将影响企业的评级、经营权的获取以及服务质量招投标,体现了对服务质量的严格要求。同时,管理部门还会对客运站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实行站级动态管理,以确保提供高效、安全的旅客运输服务。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强调,包车和旅游客运车辆需按约定运行,不得异地经营,单程包车回程需备案。包车客运车辆发车前需进行安全检查,未经检查合格不得载客。非定线旅游客运需实行车辆调度,禁止未经调度的车辆运营。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时会设定经营期限,届满后需重新申请。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经营...

交通局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4、负责全市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公路产权; 5、负责全市道路营业性运输站、点、场建设的规划;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出租、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联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搬运...

岳普湖县1391487870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店居治带: 主要三种: 第种班车客运车辆(含省际、省内市际、市内县际) 第二种临客运班车车辆(节假等客流高峰现较) 第三种包车客运车辆(含省际、省内市际、市内县际) 供参

岳普湖县1391487870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一款 -
店居治带: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岳普湖县1391487870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
店居治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

岳普湖县1391487870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
店居治带: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

岳普湖县1391487870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修改解读 -
店居治带: 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对涉及包车客运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为了便于公众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

岳普湖县1391487870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四款诠释 -
店居治带: 本条是关于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所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种情况,都属于无证经营,应当按本条规定作出处罚.这是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和道路客运的实际以及相关法律的内涵作出的具体细化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以前运管机构对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超范围经营处理.但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凡超越经营范围和没有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的,都按无证经营进行处理.道路客运许可和道路客运班线许可是不同的许可项目,即使在道路客运许可中取得了班线客运的经营范围,但没有得到其经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许可,也属于无证经营.

岳普湖县13914878702: 长途汽车票退票要提前多久? -
店居治带: 购票之后到开车后一小时内可以办理.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三十二条,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1、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后一小时内办理;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2、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

岳普湖县1391487870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四款诠释 -
店居治带: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岳普湖县1391487870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
店居治带: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岳普湖县13914878702: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法律依据 -
店居治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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