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可分为哪四种?

作者&投稿:韶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哪四种?~


法律形式 1. 律 2. 令 3. 科 4. 比 1.律.自秦以后,律成为封建国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般以刑法为主的法典.与其他法律形式相比,律有相对的稳定性.汉代的律很多,如《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酌金律》,《左官律》等等.此外,与律相同性质的还有"沈命法","相坐法"等.
由于汉代的"律"是经各朝不断增益而发展起来的,四百年间基本没有进行过全面整理,因此,汉律的系统性较差,内容交叉,重复的情况比较严重,较为庞杂,这是汉代律的重要特点.
2.令.皇帝于律外发布的诏令.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汉朝法律最基本的渊源,它可以改变,补充以至取消某些现行的法律.
由于汉代的令是历朝皇帝随时,因人,国事发布的,因此,它有如下特点:一是汉朝令的数量特别多.到西汉末年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仅"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二是汉朝令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有加强封建司法的"廷尉挈令","狱令";有警卫宫廷的"宫卫令";有赋税征收的"田令";有祭祀礼仪方面的"祠令","斋令"等等;三是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汉朝的令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科.这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条文,叫"科条",又叫"事条".汉朝科的种类也比较多,西汉初有"宁告之科"'武帝时曾有"首匿之科",到东汉章帝时,已经是"科条无限".
4.比.这是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又称"决事比".汉朝的"比"是秦朝"廷行事"的演变与发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律无正条的,可以比附以为罪.但是由于"比"这种法律形式极为灵活,便于统治者任意断罪量刑,所以"比"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数量也越来越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律、令、科、比四种,现分述如下:

1.律

律是汉朝基本的也是相当稳定的法律形式。在古代,律与法同义。《尔雅、释诂》解释律为“常也”,“法也”。这说明律是国家通用的行为规范。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律”又有整齐划一的作用,即所谓“律,均布也”。律即成为一种稳定性很强、内容相对集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汉朝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法规称作律。

汉朝的律,除上面提到的《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之外,还有规定诸侯贡金的《耐金律》、考核地方官吏的《上计律》、不得擅自仕于诸侯的《左官律》、关于田租口赋的《田租税律》、关于严禁诸俟窃服宫中饰物的《尚方律》以及禁止藏书的《挟书律》等等。此外还有与律具有相同性质的《相坐法》、《沈命法》以及《吏见故纵法》等等。这些单行法规大都是集中规定某一方面内容的专门法规,总的说来汉朝的律比较齐备。但是由于汉律是经过各朝增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而两汉四百年间又始终没有进行过全面的整理与修订,因此有许多内容相互矛盾、反复的地方。所以无论就内容还是以体系来看。汉律都比较庞杂,这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

2.令

令,是皇帝发布的正式诏令,也是两汉重要的法律形式。《汉书·宣帝纪》注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所以,令是皇帝于法律之外所发布的文告,令和律一样具有强制性。皇帝的诏令,是进行司法审判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据,可以取消、更改、代替法律。西汉时廷尉杜周审判案件不按照法律,而专门以皇帝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有人因此责问他,杜周坦然地回答说:“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是,何古之法乎。”这说明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皇帝的个驱意志就是具有最高效刀的法律,连驱布于天巡街成文法也都必须置于皇帝的诏令之下,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由于令是皇帝根据形势需要随时颁布的一种极为灵活的法律形式,所以汉朝的诏令多而且广。所谓多,是说汉朝诏令数量繁多。自武帝时就已达三百五十九章,到成帝时,则“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了。对于这样浩繁的诏令,连“明习者不知所由”,于是只得整理分类,编纂成“令甲”、“令乙”、“令丙”,内容极其庞杂。所谓广,是指诏令所涉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遍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统治阶级者手中灵活的武器。

3.科

科,也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所渭科,有两种涵义:一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也叫做科刑;二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也叫做“科条”。汉朝的科条种类十分繁多,特别是汉武帝时,科条数量有所增加,至东汉末年,科条禁令已经是非常严密了。各朝虽然对原有基本法规未作根本变动,但颁布了种类繁多的具有单行法规性质的利条。

4.比

比,就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又叫“决事比”。汉朝“决事比”是从秦朝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汉时规定,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

比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极为广泛,由于援用判例来审理案件也是统治阶级进行司法镇压的一种灵活形式,所以汉朝作为比附的案例,更是不可胜数,仅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即有一万多件。汉朝的比是律的重要补充,其影响也极为深远。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判例比照断案,虽然可以弥补法律法令的不足,但在客观上造成官吏随意任法以至司法黑暗等许多法律问题。


在汉朝,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形式是( )。
在汉朝,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形式是( )。A.令 B.科 C.比 D.律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律,是汉朝基本法律形式,经过一定立法程序修订后颁布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P80)本题知识点:汉朝的立法概况,

两汉的法律形式
法律分析: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 常所说的“法典”。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这是汉朝主要的 法律形式之一。令是汉代仅次于律的重要的法律 载体,皇权的至高无上赋予它独立的法律品格, 使之直接成为法律的渊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

秦汉时代律令法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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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称为...
C,汉朝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汉朝的科由秦朝的课演变而来,皆为单行法规,“事条”“科条”律指成文法,具有普遍性、稳定性 令指皇帝诏令及臣下提出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法律效力高于律 比指决事比,判例,秦朝为廷行事

简述汉代主要法律形式,并说明其相互关系
1、律:关于厘定犯罪和规定相应刑罚的法典 2、令:关于国家行政的各类事宜的一般规制 3、科: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4、比: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 5、法律章句:汉代儒生对注释经典的方式对律文的注释 6、故事: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 7、章程:独立的法律形式,高祖令张苍制定《章程》...

各朝代法律形式的特点和性质
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 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
(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①汉朝时的科,泛指科条、事条,三国时期,曹魏修订有《甲子科》,蜀汉有《蜀科》,孙吴也有“科令”、“科条”等,西晋时期,未见有科,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陈两代均有科三十卷。②与汉朝时期单行的科条相比,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

汉代法律制度
“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它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科即科条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例进行司法审判,它是较“律”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汉代文景帝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 汉代...

汉代法律制度发展进程的表现是什么
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法律形式 ⒈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张汤所定...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所谓“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的并用,构成唐朝法律的多样性,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临翔区13648393011: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义 -
市国君为: 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张汤所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

临翔区13648393011: 西汉时期律法一直都沿用秦制吗 -
市国君为: 没有,但是汉法参考了秦法,汉书刑法志里记录了汉朝的刑法改革过程.由刘邦开始的约法三章始,继而萧河依据秦法“取其宜时者,作律九章”.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法制指导思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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