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作者&投稿:池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有何影响~

1. 操作过程中增值税出票难。以运营运输工具的交通运输企业为例,虽然“营改增”之后很多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许多限制:例如采购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许多证件复印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等,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输过程中取得困难,无形中增加企业成本。

2. 抵扣范围小。以物流企业为例,其费用包括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等几大项。其中,路桥收费站不可能给物流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过路过桥费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燃油费用方面,长途行驶的货车经常会遇到没有增值税发票、只有普通发票的加油站,这部分燃油费用也无法冲抵增值税。另外,人员工资也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由此可见物流企业的损失比较大则是必然结果。

3. 交通运输物流业细分行业复杂,覆盖范围广,实践中计税过程非常复杂。以陆路运输企业为例,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行业的细分。大型企业一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企业在签订服务合同后会将一部分业务分包给当地的小型服务提供商。由于这些小型服务提供商往往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重复纳税的问题,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这也就意味着,交通运输业将退出营业税阵营而加盟到增值税阵营。当然,这种转换的代价是巨大的,最主要的就是适用税率从3%攀升至11%。虽然其中包含有税款计算方式等的不可比性因素,但“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增加却是显然的,而且,上海、北京、江苏等地的试点也都证明了这一点。那么,面对税收负担的增加,我们的交通运输业该如何应对呢?最理性的选择就是做好纳税筹划!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售商品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不含的销售收入与征收率的乘积,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销售商品中也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就意味着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那么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是选择做小纳税人呢?对此,可以采用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进行判断。
  如果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
  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1%的税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应纳税额=销售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假设两者相等,则有:
  即: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8%=含税销售额×7%
  鉴于进项税额除以销售额就是进项税额的抵扣率,因而上述公式实际上的含义即为:当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大于8%(或7%)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因而,企业应当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相反,当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小于8%(或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
  但必须强调的是,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在“营改增”试点前,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满500万元的都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营改增”试点之前就已经存在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来说,在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筹划方面的空间是非常小的。只有试点后新设立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以及试点前规模较小可以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才可以实施选择筹划。
  二、公共交通服务业的筹划与操作
  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在营业税制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需要按照销售收入全额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则首先需要将含税的收入额转换为不含税的收入额,再乘以3%的征收率。由于含税收入始终大于不含税收入,因而,“营改增”之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不增反降,因此,对于公共交通服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我们的交通运输企业显然被这种好消息冲昏了头脑。面对这样的政策,几乎不加思考就选择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缴增值税。而实际,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符合纳税筹划的原则。为了说明此问题,不妨看一个案例。
  江苏某公交运输企业,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公共客运交通运输业务。年运输收入30亿元。企业现有运输车辆中,60%左右的车辆购于2002年底-2004年,只有40%左右的车辆购于2008年之后。2012年10月,江苏试点营改增。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纳税。另外,经过测算,“营改增”后的五年内,公司的的车辆等购置费用达60亿元左右,五年内的油料等物耗达40亿元。试问:企业为何不选择低税率而选择适用高税率?
  (1)如果选择适用3%的税率按照简易办法征税,则五年内应当缴纳的税款为:
  30×5÷(1+3%)×3%=4.37亿元
  (2)但是如果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方法纳税,则五年内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
  30×5÷(1+11%)×11%-[(60+40)÷(1+17%)×17%]=14.86-14.53=0.33亿元。
  很显然,对于上述企业来说,选择适用简易办法纳税比选择按照一般方法纳税承担更多的增值税,并不是最好的选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该企业就可以直接申请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呢?不是。最佳的方法应当是:老企业继续存在,但新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了公司,并且主要的运输服务业务交由新公司负责。同时,老公司选择适用简易办法纳税,而新公司则选择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适用按照一般计税办法纳税。如此,该企业就既可以享受营改增过渡政策的优惠,即简易办法征税优惠,又确保新企业可以享受进项抵扣的政策,所谓一举两得。
  三、运输业务与物流辅助业务兼营的筹划
  在营业税制下,交通运输业与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都是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计算纳税的。而且,出于所谓的纳税筹划需要,一些以运输代理业务为主的企业,为了规避代理业务缴纳5%的营业税问题,还常常将代理业务转换为联运业务,具体地讲就是购买一、两部汽车,然后对外承接运输业务,再以自身运输能力有限为由,将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与个人。如此,本来按照5%全额征税的代理业务,也就转换为了按照3%差额征税的交通运输联运业务。
  但是“营改增”将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业分立为两个税目,而且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而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等物流辅助业则适用6%的税率。
  而且,试点政策还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这也就意味着,交通运输业在原营业税制下选择适用的所谓将代理转换为联运业务的筹划思路不能不能带来纳税筹划效益,反而会给企业增加税收负担。
  因而,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尽快调整纳税筹划思路: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将运输业务收入与装卸搬运、货运代理、仓储等物流辅助业务收入予以分别核算,并且在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将税率较高的运输业务收入,合理、合法地转换为低税率的物流辅助业收入。对于一些长期以所谓联运业务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来说,则应当修改经营范围,把联运业务从经营范围中删除,进而从事单纯的货运代理业务,避免被税务机关从高征税。
  四、经营模式与会计核算模式的调整
  目前,交通运输企业普遍推行的是承包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驾驶员个人承包公司车辆进行营运,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在会计核算上,公司通常只就客货运业务的开票金额确认为收入,甚至于只将管理费部分确认为收入。对于承包人员个人支取的部分,通常都作为工资薪金或者承包费用处理,根本不需要承包人员提供相关的票据,更不谈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了。
  这样的经营与核算模式,在营业税制下并没有什么不妥,特别是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但是这种模式显然不适应“营改增”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下,企业极少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而在增值税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应纳税额是根据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确定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未能取得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那么就需承担较高的增值税税负,就会多缴纳相当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营改增”试点中,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做好经营模式与会计核算模式的转变与调整。其中当务之急就是要改变不要发票而按合同支取承包费的问题:其一,与中石油、中石化联系办理统一的加油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规定公司承包经营的车辆必须到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加油,进而改变企业加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以便增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其二,与相关汽车修理、修配单位联系,选择最佳、最优汽车修理单位,在确定价格的同时,与相关企业签订较长期限的合作合同,并要求驾驶人员在规定的汽车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的维修,如此,基本上可以解决目前车辆维修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五、做好新增税收负担的转嫁筹划
  从先期推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情况看,“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因而,为了解决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增长较大等问题,各地都先后了出台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就是:在“营改增”试点以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获得财政补贴。因而,对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来说,应当充分利用该过渡期财政补贴政策,认真做好“营改增”前后的税收测算比较,按照当地的政策做好资料申报,争取获取财政补贴,尽量化解“营改增”试点所引发的税负增加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这也就意味着,交通运输业将退出营业税阵营而加盟到增值税阵营。当然,这种转换的代价是巨大的,最主要的就是适用税率从3%攀升至11%。虽然其中包含有税款计算方式等的不可比性因素,但“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增加却是显然的,而且,上海、北京、江苏等地的试点也都证明了这一点。那么,面对税收负担的增加,我们的交通运输业该如何应对呢?最理性的选择就是做好纳税筹划!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售商品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不含的销售收入与征收率的乘积,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销售商品中也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就意味着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那么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是选择做小纳税人呢?对此,可以采用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进行判断。
  如果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
  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1%的税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应纳税额=销售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假设两者相等,则有:
  即: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8%=含税销售额×7%
  鉴于进项税额除以销售额就是进项税额的抵扣率,因而上述公式实际上的含义即为:当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大于8%(或7%)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因而,企业应当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相反,当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小于8%(或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
  但必须强调的是,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在“营改增”试点前,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满500万元的都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营改增”试点之前就已经存在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来说,在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筹划方面的空间是非常小的。只有试点后新设立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以及试点前规模较小可以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才可以实施选择筹划。
  二、公共交通服务业的筹划与操作
  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在营业税制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需要按照销售收入全额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则首先需要将含税的收入额转换为不含税的收入额,再乘以3%的征收率。由于含税收入始终大于不含税收入,因而,“营改增”之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不增反降,因此,对于公共交通服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我们的交通运输企业显然被这种好消息冲昏了头脑。面对这样的政策,几乎不加思考就选择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缴增值税。而实际,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符合纳税筹划的原则。为了说明此问题,不妨看一个案例。
  江苏某公交运输企业,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公共客运交通运输业务。年运输收入30亿元。企业现有运输车辆中,60%左右的车辆购于2002年底-2004年,只有40%左右的车辆购于2008年之后。2012年10月,江苏试点营改增。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纳税。另外,经过测算,“营改增”后的五年内,公司的的车辆等购置费用达60亿元左右,五年内的油料等物耗达40亿元。试问:企业为何不选择低税率而选择适用高税率?
  (1)如果选择适用3%的税率按照简易办法征税,则五年内应当缴纳的税款为:
  30×5÷(1+3%)×3%=4.37亿元
  (2)但是如果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方法纳税,则五年内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
  30×5÷(1+11%)×11%-[(60+40)÷(1+17%)×17%]=14.86-14.53=0.33亿元。
  很显然,对于上述企业来说,选择适用简易办法纳税比选择按照一般方法纳税承担更多的增值税,并不是最好的选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该企业就可以直接申请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呢?不是。最佳的方法应当是:老企业继续存在,但新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了公司,并且主要的运输服务业务交由新公司负责。同时,老公司选择适用简易办法纳税,而新公司则选择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适用按照一般计税办法纳税。如此,该企业就既可以享受营改增过渡政策的优惠,即简易办法征税优惠,又确保新企业可以享受进项抵扣的政策,所谓一举两得。
  三、运输业务与物流辅助业务兼营的筹划
  在营业税制下,交通运输业与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都是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计算纳税的。而且,出于所谓的纳税筹划需要,一些以运输代理业务为主的企业,为了规避代理业务缴纳5%的营业税问题,还常常将代理业务转换为联运业务,具体地讲就是购买一、两部汽车,然后对外承接运输业务,再以自身运输能力有限为由,将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与个人。如此,本来按照5%全额征税的代理业务,也就转换为了按照3%差额征税的交通运输联运业务。
  但是“营改增”将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业分立为两个税目,而且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而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等物流辅助业则适用6%的税率。
  而且,试点政策还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这也就意味着,交通运输业在原营业税制下选择适用的所谓将代理转换为联运业务的筹划思路不能不能带来纳税筹划效益,反而会给企业增加税收负担。
  因而,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尽快调整纳税筹划思路: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将运输业务收入与装卸搬运、货运代理、仓储等物流辅助业务收入予以分别核算,并且在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将税率较高的运输业务收入,合理、合法地转换为低税率的物流辅助业收入。对于一些长期以所谓联运业务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来说,则应当修改经营范围,把联运业务从经营范围中删除,进而从事单纯的货运代理业务,避免被税务机关从高征税。
  四、经营模式与会计核算模式的调整
  目前,交通运输企业普遍推行的是承包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驾驶员个人承包公司车辆进行营运,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在会计核算上,公司通常只就客货运业务的开票金额确认为收入,甚至于只将管理费部分确认为收入。对于承包人员个人支取的部分,通常都作为工资薪金或者承包费用处理,根本不需要承包人员提供相关的票据,更不谈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了。
  这样的经营与核算模式,在营业税制下并没有什么不妥,特别是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但是这种模式显然不适应“营改增”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下,企业极少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而在增值税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应纳税额是根据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确定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未能取得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那么就需承担较高的增值税税负,就会多缴纳相当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营改增”试点中,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做好经营模式与会计核算模式的转变与调整。其中当务之急就是要改变不要发票而按合同支取承包费的问题:其一,与中石油、中石化联系办理统一的加油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规定公司承包经营的车辆必须到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加油,进而改变企业加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以便增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其二,与相关汽车修理、修配单位联系,选择最佳、最优汽车修理单位,在确定价格的同时,与相关企业签订较长期限的合作合同,并要求驾驶人员在规定的汽车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的维修,如此,基本上可以解决目前车辆维修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五、做好新增税收负担的转嫁筹划
  从先期推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情况看,“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因而,为了解决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增长较大等问题,各地都先后了出台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就是:在“营改增”试点以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获得财政补贴。因而,对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来说,应当充分利用该过渡期财政补贴政策,认真做好“营改增”前后的税收测算比较,按照当地的政策做好资料申报,争取获取财政补贴,尽量化解“营改增”试点所引发的税负增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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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业对营改增产生的影响应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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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货运公司注意事项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在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确保服务质量。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管理者在执行管理职责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管理信息,为公众提供便利。第五条,国家鼓励...

合理避税方法抓住“营改增”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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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沈靖邦: 营改增后,道路运输行业面临以下的难题和经营特点:一是很大一部分原先通过挂靠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进行结算的运输车辆的业务开展受到限制,主要原因是涉及到税款的抵扣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的限制;二是下游企业因自身利益的...

西安区15849085719: 营改增新试点地区,如何避免交通运输业税负不降反增?
冯沈靖邦: 针对交通运输业出现的问题,相比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最新发布的北京等8省市营改增试点方案废除了“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此条款废止意味着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相对于之前11%的税率,降低了8%的税负,这将积极促进以中小企业居多的运输行业的发展.以航信软件“懂税的ERP”为例,其面向税务管理的专项功能将为企业快速把握政策变化,赢得真正税收优惠带来的价值,同时也必将为企业转型升级赢得更多空间.

西安区15849085719: 请问,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
冯沈靖邦: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反而加重了 “营改增”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从上海税改试点情况看,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减反增.之前,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按照3%和5%交营业税.对此,上海专门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

西安区15849085719: 如何做好全面营改增后的管理工作 -
冯沈靖邦: 首先,要确宝财务人员的财务知识是跟上的,最少要知道增值税的结构和运算方法,其次,做好国税专管员的沟通工作,万一出了问题可以弥补,保证税务的正常申报.最后,开始培训财务人员,确保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好财务工作.

西安区15849085719: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
冯沈靖邦: 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根据一季度申报情况,交通运输服务税负增加,且部分企业增加明显.” 该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可抵扣项目未充分抵扣,及抵扣项目范围较窄所致.交通运输业方面,由于...

西安区15849085719: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有哪些税收优惠以及政策的过渡和衔接 -
冯沈靖邦: 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防洪护堤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1% 印花税 按合同金额0.5‰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西安区15849085719: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及如何进行新形势下的税收筹划 -
冯沈靖邦: 2012 日开始,全国所有地区均要在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从实施情况看,营改增后企业的总体税负出现了明显下降,但对各具体企业而言, 税负影响程度又存在较大的差异.结合即将在2013 日正式实施的...

西安区15849085719: 物流企业怎么应付营改增 -
冯沈靖邦: 看似营改增的试点致使不少物流企业的运营负担增加,但是据相关的专业人士分析,对于参与试点的物流企业,其税负只是普遍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试点的每一个物流企业的税负都是增加的.针对企业税负的暂时增加,企业应当明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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