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有三法司这一名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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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都有什么司~

集体审判中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即古代的合议制度
  (一)西周的合议制度:“三刺之法”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合议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礼记?王制》一书就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虽然严格地说,西周还谈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合议制,但是合议制的雏形却已经在很多资料中得到了体现。金文中的“讯有司”,《周礼》中的“三刺之法”,都带有明显的合议色彩。

  (二)秦汉时期的合议制度
  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秦朝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法治的朝代,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力图运用法律的权威,巩固中央集权。在汉朝的司法方面,基本是汉承秦制。秦汉时期实行官员会审制度。
   1、杂治。杂治,即会审。 汉代的“杂治”也每常称为“杂考”、“杂案”、“杂问”
   2、廷议。秦汉时期还实行“廷议”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如谋叛大逆之类的案件,因为事关诸侯王的性命,所以往往通过大型的会议来形成判决意见,整个议罪过程显得十分复杂,一般的程序是:先由公卿议决奏劾,然后报请皇帝批准,可是当皇帝对议决方案不能满意时,便提议举行由更大范围人员参加的议罪大会,以期形成新的方案,廷议多由丞相主持,邀请三公九卿等朝官共同审议,这就是所谓的“廷议”。
  (三)唐朝的合议制度
  唐朝继承了秦汉官员会审制度的理论精神并有所发展,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内部会审和外部会审两种审判形式。
  外部会审机构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派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它包括:
  1、三司推事。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三司会审是汉朝之后的各个朝代都具有的合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唐朝的三司推事是后世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2、都堂集议。《旧唐书?刑法志》中有载:“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夫,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今都省集议闻奏者。”都堂集议乃是唐朝的最高级集体审判组织,凡“八议”之人犯死罪时,均由其集体讨论罪名和有关宽宥的情节,提出意见供皇帝裁夺。《唐律?名例律》总第8条:“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即将其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上,皇上再召令公卿都堂集议,议定后奏上,由皇上参与“集议”最后裁决,而一般司法官吏无权过问。
  (四)宋元时期的合议制度
  至宋元时代,合议审判制度得以延续。据《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宋太守》记载:“……上路设同知、治中、判官,下路则省治中而不置,虽曰参佐,然皆环坐府上,事无大小,必由判判官而上一一属押,然而施行,非若前代刺守得专其任也。”

  (五)明清时期的合议制度
  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会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九卿会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会审制度,它从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依清朝规定,凡全国性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2、热审。是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笞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3、秋审。是明清时期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在《大明律》中即有此项记录:“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委官与按察史共同审决。”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畿地区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与小三司等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
  4、朝审。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

从秦朝到清朝,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多种地方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地方管理制度:
1. 秦朝:中央三公九卿,地方郡县制。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每个郡下设若干县。这种郡县制度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更加有效地控制地方,加强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2. 汉朝: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郡县制度,并在汉武帝时期设立了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这种层级化的管理使得地方行政更加专业化,并通过九品中正制选拔优秀人才来担任地方官员。
3. 隋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地方实行州(郡)县二级制。
4. 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地方实行州(郡)、县二级制。
5. 宋朝:沿用前朝制度,但设置了大量冗官,以分权为特点。
6.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即以行中书省为中央派出机构的行政制度。
7. 明朝:废除丞相制度,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8. 清朝:设立军机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顶峰。
以上只是简要概述,具体的地方管理制度在各个朝代可能有所不同,也有一些在后续的朝代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秦朝有三法司这一名称,但是三法司真正成立于明朝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秦代《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秦代是没有三法司这一名称的,秦代负责司法和刑狱的官员是廷尉三法司是出现在大理市之后,所以说一般情况下最早在宋代有三法师及所谓的大理寺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部门去共同审理案件。


三法司是什么意思
在中国古代,司法体系相对完善,其中三法司是核心的司法机构。三法司指的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这三个机构共同构成了古代朝廷的司法核心。1. 大理寺:大理寺主要负责审判案件,类似于现代的最高法院。它复核地方上报的重大案件或疑案,同时对囚犯进行流放和判刑等判决。大理寺的最高长官是大理寺卿,...

汉朝有三法司这一名称吗?
汉朝有三法司这一名称,但是三法司真正成立于明朝。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明代司法机构三法司包括
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三个司法机关的统称。这三个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每当遇有重大案件,往往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审理,又称为“三司会审”。“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二、三法司的介绍:1、刑部: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

大理寺三法司历代称谓
明代的审判机关合称为“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掌管主要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管理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监督审判机关,并拥有对审判的裁决权。“三法司”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清代的刑...

清朝的三法司是什么
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没有单独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相比。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习称“三堂会审”。1、刑部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

三法司的解释
” 词语分解 三的解释 三 ā 数名,二加一(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叁”代):三维空间。三 部曲 。三国( 中国 朝代名)。 表示 多次 或多数:三思而行。三缄其口。 部首 :一; 法司的解释 .古代掌司法刑狱的官署。《魏书·甄琛传》:“复仍踵前来之失者,付法司科罪。”《隋书...

清朝的三法司是什么
在清朝时期,全国的高级司法机构主要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这三个机构并非独立的审判系统,也不遵循现代司法的独立审判原则,反映了清代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特色。刑部作为三法司中规模最大的机构,拥有约1000名官员,主要负责全国的法律刑名事务,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审理中央官吏...

俗称“三法司”的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是如何分工的?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号称“三法司”,在乾隆朝之前是中央主管司法审判的机关。乾隆朝以后,清代皇帝常在三法司会审之外,再发“九卿会审”,“九卿”就是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使和大理寺卿。可见,三法司和九卿会审,构成了清代中央级的审判机关。刑部...

请问古时的“三法司”是什么意思?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洪武元年置,最初设四子部,其后机构设置经多次变动至最后发展为一司务厅,一照磨所,十三清吏司。其职掌为:“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皂、勾复、关禁之政令。”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大理寺掌复核,吴...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有高下之分吗?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三法...

九龙县18333099483: 试比较魏晋南北朝的监察制度与秦汉有何不同 -
利阳盖诺: 你因该是想问唐代的监察制度较于秦汉时期有什么突出之处. 简单的来说,监察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成型于秦代.秦大一统之后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创立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始创设立御史大夫一职,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代表皇帝...

九龙县18333099483: 试比较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监察制度与秦汉有何不同 -
利阳盖诺: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

九龙县18333099483: 唐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秦汉有何突破 -
利阳盖诺: 1. 废谏院; 2. 中央监察独立(监察与行政分离); 3. 地方形成三重监察; 4. 形成完整的法规; 5. 监察权力与皇权相连(维护专制); 衍生知识点——唐代监察制度 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

九龙县18333099483: 解密历史:六扇门真的存在吗? -
利阳盖诺: 六扇门:只是一个统称 六扇门指的是三法司衙门的合称.三法司衙门的合称,明清时分别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元代指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宋代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唐代只有大理寺和刑部,汉代指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秦代《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这是中国最早的三法司.

九龙县18333099483: 古代三司是指?
利阳盖诺: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九龙县18333099483: 关于秦朝法律的问题 -
利阳盖诺: 1、制诏.就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自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制诏在秦朝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是秦朝法律的主体.3、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4、课.是关于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的法规.5、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6、廷行事.即法庭成例.

九龙县18333099483: 大理寺为什么叫“寺” -
利阳盖诺: 之所以叫大理寺,原因是大理寺不是寺庙,而是宫廷之中办案的地方. 1、解释: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寺”本来就有古代官署名.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2、据《星经》说:“大理二星.在宫门...

九龙县18333099483: 历史举例说明秦朝统治者建行的却是法家思想 -
利阳盖诺: 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的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

九龙县18333099483: 秦朝关于盗墓职位名称 -
利阳盖诺: 那时候盗墓盗谁的墓,能盗的不是贵族就是皇家,没有明确的职位,第一个设立职位的是曹操设立的摸金校尉,发丘中郎将,《盗墓笔记》中的七星鲁王就是个盗墓的,当时他也只能打着鬼将的旗号不敢太张扬

九龙县18333099483: 秦朝时期一金等于现在多少钱 -
利阳盖诺: 秦朝时期一金约等于现在5488元人民币. 据《汉书·律历志》记载,秦汉时期度量衡制度是衡制:铢、两、斤、钧、石.1石=4钧,1钧=30斤,1斤=16两,1两=24铢.秦和西汉时期,一斤相当于258.24克,一两等于16.14克.也就是说秦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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