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审讯陈惠芹

作者&投稿:曹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抗日战争中女战士被俘后会面对哪些酷刑?
一向灭绝人性的日本鬼子,可能是由于在日军刻板的军纪下长时间受约束,在对待她时,显得特别疯狂,此时还没有结婚的陈惠芹,就被日本鬼子给脱下了衣物,同时还将陈惠芹继续捆绑在椅子上,最后开始用侮辱女性的方式进行施暴,并扬言要让很多人来羞辱她。不过这名日本鬼子显然更加丧心病狂,还没过多久,就立...

看了陈惠芹受刑,有几个问题。。。
日本人在给女人上刑时,非常残忍和狠毒,折磨女人时的方法和疼痛超出了人的想象,所以看上去是惊讶的叫了一声,实际上是难以忍受的痛苦造成的。我也看过许多酷刑的片子,很残忍。我Q1158036822

我们要学习陈惠芹的哪些精神
我们要学习陈惠芹的奉献、爱国精神。她为国家默默付出的同时,为国家窃取了不少重要的情报。在一次传送情报的时候,却被叛徒出卖,被日军抓获。而被这些日军抓获之后,自然是对其进行严刑拷打,想要从她口中获得一些中国的信息。而她是个外表柔弱,但内心十分强悍的女子,也是当之不愧的巾帼不让须眉,日本人...

宋哗19114174465问: 什么叫水刑 -
星子县骨质回答: 是指一种使犯人以为自己快被溺毙的刑讯方式,犯人被绑成脚比头高的姿势,脸部被毛巾盖住,然后把水倒在犯人脸上.有关专家说,这种酷刑会使犯人产生快要窒息和淹死的感觉.水刑就像是个单向阀.水不断涌入,而毛巾又防止你把水吐出来,因此你只能呼一次气.即便屏住呼吸,还是感觉空气在被吸走,就像个吸尘器.“水刑”自中世纪问世以来,一直被公认为是一种酷刑,在美国军方2009年9月份修改过的审讯手册中,明确禁止使用“水刑”和其它被日内瓦公约禁止的“残忍、不人道、有损人格”的审讯手段.

宋哗19114174465问: 大家都知道哪些刑讯逼供的手段 -
星子县骨质回答: 在古代刑讯逼供是合法的.手法多种多样,用现在语言来说就是打板子,夹手指之类.比较出名的估计应该是商纣王的炮烙和明朝的笞杖了.《史记·殷本纪》:“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在铜柱上涂抹膏油,下面燃烧炭火,教犯人赤足在铜柱上走过,那是一定要滑下去的,滑下去便恰恰跌到火炭上烧死.后来演变成为把铁条烧红,在犯人身上烙印..笞杖虽然并不是明朝发明,是很早就有了,但在明朝却是发扬光大了,连朝庭大臣也不能免除.笞刑,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杖刑,是指用大荆条、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二者性质相同,轻重有别.

宋哗19114174465问: 被刑讯逼供的证词有法律效力吗 -
星子县骨质回答: 不具有法律效力.此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刑诉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宋哗19114174465问: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如何处罚 -
星子县骨质回答: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宋哗19114174465问: 刑讯逼供怎么举证 -
星子县骨质回答: 最基本的要有医院的证明. 其次要有证言或者其他证明受的伤害是刑讯逼供导致或者不是他人(他原因)造成的证据.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的证明,达到排他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意图逼取口供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二)举证责任 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被害人”、证人提供初步的证据后,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客观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

宋哗19114174465问: 口供是刑讯逼供没有物证没有作案工具能定罪吗 -
星子县骨质回答: 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口供是刑讯逼供得来的,没有物证、没有作案工具,但有其它证据(例如:人证、视听资料等)证明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宋哗19114174465问: 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应该是什么罪名 -
星子县骨质回答: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宋哗19114174465问: 简述唐代的刑讯逼供制度 -
星子县骨质回答: 唐朝,儒家思想被统治者大力弘扬,这一时期的刑讯制度已经十分完备.唐初统治者强调执法审慎,要求司法官重视证据,对于证据不足者,不得轻易判决.虽然口供仍然是判决的基础,法律准许为了取得被告人的口供而采用刑讯手段,但无论...

宋哗19114174465问: 古代判案只能“刑讯逼供”?
星子县骨质回答: 古代判案有多种方法,包括有罪推定 、刑讯逼供、焚尸验喉等.只不过古代证据获取... 对于死刑犯、抢劫犯等重型罪犯,明朝的法律规定,必须 “严刑拷讯”,其余的则可...

宋哗19114174465问: 被刑讯逼供要求伤情鉴定是公民的权利吗 -
星子县骨质回答: 遭受刑讯逼供有权提出控告,伤情鉴定是后续不可缺少的程序.被害人的陈述、伤情鉴定和其他能够证明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证据是判断是否属于刑讯逼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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