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曾德新受贿案

作者&投稿:以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叶树养人物简介
随后,包括“粤北首富”朱思宜、韶关市委组织部部长李晓春、韶钢集团原董事长曾德新、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剑等人相继被牵连。韶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叶树养的韶关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他当时的级别为副厅级。叶树养在河源受审时,因被指控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罪名,他对于公诉机关...

朱思宜的案件审判
以及韶钢原董事长曾德新和原副总经理、时任韶钢集团顾问的黄旭明分别受贿210万元和232万元。 2011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审宣判,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单位宜达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阎蜀南、曾德新、黄旭明、叶树养行贿共16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朱思宜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逮物15118101516问: 多次收受一人但每次收受赂额不足刑事立案标准而累加后够受赂案立案标准是否够刑事立案 -
铁锋区苯丙回答: 构罪.受贿罪钩罪的标准5000,这个五千元不是指你每一次都达到五千,是指个人受贿总额度达到五千元,就构成受贿罪了,一般是检察机关侦查

逮物15118101516问: 受贿立案是否通知本人 -
铁锋区苯丙回答: 一、从法律上讲,立案侦查这是一项保密性极强的工作,当然不需要通知本人. 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案,检察机关必然要找嫌疑人谈话,同时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要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在采取这些措施时,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相关的手续,这个时候,嫌疑人当然是知道自己被立案侦查了.

逮物15118101516问: 有关反腐倡廉试题--案例分析题.1、基本案情:李某某,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年8月,该公司准备从国外进口一台设备,该设备价格约为300万元人... -
铁锋区苯丙回答:[答案] 第一题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根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题 黄某、...

逮物15118101516问: 受贿后案发前退脏的怎么处理方法 -
铁锋区苯丙回答: 受贿后案发前退脏也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

逮物15118101516问: 商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的
铁锋区苯丙回答: 1、商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五千元,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十万元.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逮物15118101516问: 对于个人或合作单位举报,提供有关腐败行为的信息经调查属实的,自如...
铁锋区苯丙回答: 您好,需要看受贿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全案的量刑情节看怎么量刑,不一定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就一定会被判无期徒刑.受贿罪量刑需要考虑全案的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逮物15118101516问: 共同受贿要如何判决以及共同受贿的类型
铁锋区苯丙回答: 一、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

逮物15118101516问: 商业贿赂立案最新标准
铁锋区苯丙回答: 商业贿赂罪也叫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很明显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商业贿赂罪的... (二)》的通知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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