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禁毒法之规定

作者&投稿:童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规定我国的禁毒方针是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2、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

根据我国禁毒法之有关规定以下属于我国目前禁毒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

根据我国《禁毒法》之有关规定,以下属于我国目前禁毒模式的是
根据我国《禁毒法》之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禁毒模式是自愿禁毒、社区禁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禁毒。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确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几种禁毒形式。此外,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

5\/5 根据我国《禁毒法》之有关规定,以下属于我国目前禁毒模式的是...
属于中国目前禁毒模式的是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规定我国的禁毒方针是
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针对一些地方制造“冰毒”犯罪情况突出的情况,及时调整禁毒工作方针,将“三禁并举”的方针调整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我国的禁毒工作方针根据《禁毒法》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

根据我国禁毒法之有关规定
五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法律客观:《禁毒法》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

根据我国禁毒法规定有几种模式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禁毒法规定,我国禁毒工作采取了预防为主、打击为主和救助为主的三种主要模式,并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全面推动禁毒工作的开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

我国《禁毒法》中规定。目前我国禁毒模式是什么?
我国禁毒模式是自愿禁毒、社区禁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禁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

根据我国《禁毒法》之规定,我国目前禁毒模式有哪些?
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

根据我国禁毒法之有关规定属于我国目前禁毒模式的是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

穆洪17883682325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
浦口区道敏回答: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穆洪17883682325问: 禁毒法里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是什么
浦口区道敏回答: 1、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24年6月1日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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