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二

作者&投稿:诏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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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二十余省市危险驾驶(醉驾)不起诉、缓刑标准汇编

危险驾驶罪连续多年成为第一大罪名,每年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达三十余万人。笔者汇集和整理一下全国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缓刑的指导意见或者掌握标准,当然只针对已公布的,个别标准可能不是最新的,如有遗漏缓刑留言补充。


一、最高院的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1]21号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四川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川高法[2022]178号

5.2.3.1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4)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6)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8)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5.2.3.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2)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五年之内受到行政处罚的;(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二)(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免予刑事处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①无证、无牌照的;②载人的;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注意:四川执行标准要结合两个细则来理解,最新的有不能判缓标准,原来的有判缓标准。

三、浙江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9〕151号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1年、驾驶证记分满12 分状态未满1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3年内、醉酒驾驶5年内被追究的。

2.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注意:浙江两大特点,在这之前还有个2017 的会议纪要,不要弄混了;另外,该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这在逻辑上有问题。八十以上刑事立案即意味着涉嫌犯罪,八十到一百居然又以显著轻微处理,不认为是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之后,还有一个新文件,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出入,因为一个是三部门制定的旧规,一个是两部门制定的新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高法审[2022]1号

5.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1)至第(7)项和第三款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四、湖南标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湘高法[2022]27号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四)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辽宁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9年11月20日起试行)

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机动车,认罪悔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1)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且不具有第3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2)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80mg/100ml,且具有无行驶目的的挪动车位、未遇检查主动放弃驾驶等情形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不具有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3)其他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6.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80mg/100ml,认罪悔罪,且不具有第3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吉林标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12月2日 吉高法[2021]170号)

第十九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不具有本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十)项规定的从重情节,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血液酒精含量在18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本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十)项规定的从重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刑事处罚:一)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事故仅致人轻微伤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二)具备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三)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见义勇为、紧急避险、救治病人而醉驾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二)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但致人轻微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三)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并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七)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行为后,又与证人串供,让证人提供虚假证词,试图逃避刑事追究,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八)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九)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不适用缓刑的其他情形

七、哈尔滨标准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司法局

哈尔滨市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工作的意见

哈检会〔2020〕1号

七、对于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情节,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机关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起诉到审判机关的,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免处。

八、对于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毫克/100毫升以上15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情节,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以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1.有证据证明系在公共停车场、广场、居民小区门口等公众通行的场所短距离挪车的;2.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驾驶车辆的;3.有证据证明系酒后间隔8小时以上或酒后隔夜驾驶车辆的;4.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的,或者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即被查获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6.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

九、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适用缓刑:1.曾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或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2.还有其他犯罪未被处理或者又犯新罪的;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或者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5.驾驶营运机动车、校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等特种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的;6.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驾驶机动车的;7.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无机动车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8.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9.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10.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1.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八、江苏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

苏高法〔2013〕328号  2013年12月5日

2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⑵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⑹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江苏这个文件比较老旧,规定不得缓刑标准,有2021年的《江苏省检察机关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指引(试行)》,但未公开。

九、安徽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对于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时具有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分析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从轻处罚情节更加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第七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一)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离挪动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的。

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十、青岛标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五、【不作为犯罪处理情形】严格把握立案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一)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由他人驾驶至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醉酒驾驶进入的,或者醉酒驾驶出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交由他人驾驶的;(三)醉酒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酒精含量在 160mg/100ml 以下, 且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后果的。

六、【不起诉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未发生事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被害人谅解的,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可以作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严重情节的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一)因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需要的;(二)隔夜醉酒驾驶的;(三)在行驶较近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 靠边停车不再继续行驶的;(四)农村居民为生产生活在农村机耕路上短距离行驶的;(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醉酒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不满200mg/100ml的, 且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后果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七、【从重处罚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上的, 或者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200mg/100ml,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中(重)型货车运输等特殊车辆运输的;(四)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机动车的;(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六)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七)吸食或注射毒 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八)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九)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十)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十一)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十一、河南标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豫检文[2022]102号

第十二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二)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的;(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四)隔夜醉驾的;(五)在村道上驾驶两轮机动车且无其他乘员的;(六)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三)驾驶危险品运输车、校车、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或无牌证机动车、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二、东莞标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席会议纪要

东检[2018]69号

12.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20mg/100ml,认罪、悔罪且无以下从重处罚情节的,经综合考量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作不起诉处理:(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或准驾不符、被吊销、暂扣驾驶证以及公告停止使用的状态驾驶机动车的情况;驾驶证被扣留、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不属于无驾驶机动车资格);(5)驾驶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让人顶替和撒泼耍赖、撒酒疯等抗拒检查,以及谩骂侮辱民警、事故对方当事人等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被追究再犯的。(9)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使用伪造或编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10)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20mg/100ml,但不超过140mg/100ml的,原则上应提起公诉,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且无上款中的从重处罚情节,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不起诉处理:(1)无犯罪记录的;(2)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损伤及财产损失的;(3)未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重庆标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2018年9月12日施行 渝检会[2018]15号

(二)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含130mg/100ml),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除外:1.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牌照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2.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含轻微伤)损伤或者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财产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仅造成自身损伤或本人财产损失的除外;4.驾驶载有乘容的营运车辆、校车,以及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等机动车的;5.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6.逆向行驶或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7.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8.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9.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10.曾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11.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2.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度的机动车而驾驶的;13.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200mg/100ml之间(含200mg/100ml),认罪、悔罪,在综合考虑本条第(一)项所列情节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四)因急教病人、见义勇为,仅为短距离挪车或出入库,隔夜醒酒后开车及其他特殊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可以适当从宽掌握定罪量刑标准,在综合考虑本条第(一)项所列情节后,作出以下区别处理:1.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无罪;2.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3.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十四、深圳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23号】

三、关于审查起诉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查机关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相对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情形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三)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中出发情形,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四)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4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180毫克/100毫升,没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中出发情形,且具有下列情形,认罪悔罪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1. 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使,而是为了挪动车位,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2. 因救治病人等突发原因,情况紧急驾驶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的;3. 驾驶车辆行驶较短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4. 经过休息后隔夜驾驶血液含量仍超标,未发生交通事故的;5. 在停车场与代驾人员交接,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六)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各区检察院可以与相关部门会签社会公益服务协定,规定被不起诉人参与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服务。

十五、湖北标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6.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 品、服用麻醉药物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注意:该细则虽然是旧的细则,但是新试行标准过于原则化,未见新细则,仍然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以下三省情况类似

十六、天津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津高法发〔2016〕71 号,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2)取得被害方谅解的;(3)醉酒程度较轻的;(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十七、山东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

5.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节的从严掌握缓刑的适用: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②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③醉酒驾驶校车、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的;④在被查处过程中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⑤在诉讼中,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⑧其他从严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八、内蒙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

内高法【2018】12号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1)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伤后果的;

(2)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5.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缓刑,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具有该条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适用缓刑。

十九、陕西标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高法发  〔2023〕1号

5.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行为的;(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7)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拒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9)其他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二十、福建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闽高法[2021]116号

3.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驾驶车辆行驶距离、道路环境、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具体犯罪事实和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200毫克/100毫升,且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60毫克/100毫升,且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的;(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3)组织追逐竞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7)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8)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9)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2)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十一、江西标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赣高法[2021]95号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后果,无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能够认罪、悔罪,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00毫克/100毫升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20毫克/100毫升的;(3)其他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对于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驾驶载有货物的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的车辆、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以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处罚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4.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1)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②组织追逐竞驶的;③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④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⑤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⑥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⑧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⑨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②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③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十二、上海标准

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沪高法〔2017〕496号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初步检索,未发现上海、北京最新对外公布的标准,有点遗憾。

二十三、海南标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2月21日

第六十条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一)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三)醉酒程度较轻的;(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组织追逐竞驶的;(三)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四)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五)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七)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八)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二)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三)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四)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二)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且接受处罚、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同时无从重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的。

本文来源:律闻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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