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危害

作者&投稿:矣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果青少年犯罪了,对未来会有什么危害吗~

我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不仅越来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成为了摆在众多父母面前的一个家庭难题,它不但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而且影响到家庭的幸福甚至民族的兴衰,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担忧和关注。从客观上讲大致归纳为三个原因,那就是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诸方面的影响。
一般未成年犯罪会对以后不论是心里还是生理都造成严重的后果。
首先,在心里方面,压力过大不利于成长,心理畸形,比同龄人要成熟,在人际方面会有交流阻碍。这对自己以后的发展都会有所阻碍。
其次,在生理方面,我国未成年犯罪大部分都是聚众斗殴,难免 会在身体曹成伤害,对于当兵或飞行员,你是不可能从事了。还有要是在校期间会记档案,这都是阴影。
再次,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认定犯罪构成与成年人没有区别。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简单的按犯罪构成来认定,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特别是抢劫罪。
2.在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减处幅度不大。
最后从我的个人角度来说,未成年很冲动,等长大了你就会发现其实当时犯罪是很好笑的。
但是也不要太担心自己的以后,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所以呢,以后的路还很长,只要对生活充满希望,对人生有积极的生活态度,乐观向上,自信,我相信以后的路会越走越平坦,前方是绝路希望在拐角!O(∩_∩)O~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2)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3),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根据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选题安排,笔者就此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教于诸位同仁。补充: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4)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5)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6)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补充: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9)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10)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12)补充: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刀下。(13)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笔者曾的一起郑××故意杀人被害人代理案(案发于1999年8月15日),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亡。笔者还承过一起李××抢劫案,李××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补充: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过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实施强奸时,显得非常“老练”。另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14)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15)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17)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一)自身原因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二)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三)学校原因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18)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四)社会原因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笔者曾过一起赵××奸淫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黄色录像学来的。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19)(五)司法原因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2、监狱的“交叉感染”。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20)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21)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22)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23);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25)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一)自身预防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二)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26)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27)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三)学校预防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1、端正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四)社会预防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1、对被害人的危害。
  青少年违法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被害人,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大多的侵害对象都是人或是被害人的物。如少犯毛云,在一次入室盗窃中,遭到户主王某的顽强反抗,他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向户主王某连捅数刀,直至王某倒在血泊中不再反抗,才与同伙搜身后逃逸。逃离现场以后,同伙问毛云怎么样,他说死不了,不会有事的。以后大家不要提及此事。一个月后,毛云等抢劫、盗窃团伙被抓,民警向其询问情况时,他才知道捅死了人。毛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数罪折合判处无期徒刑。这是一起以占有别人财产为目的,通过暴力手段,致使王某财产损失、生命丧失,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的死亡危害。如毛云不被抓获,他可能永远不知道王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但这一结果早已随其捅刀而发生。
  2、对被害人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如上述案例中,因收费品的王某被杀,妻子不仅产生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且因失去了丈夫而失去了生活来源,给其生存带来了直接危机。又如,安阳市某校初二学生李龙,为庆贺全班第一的优异成绩,在2003年寒假的12月24日,邀请十几名同学到他家吃饭,可饭后,姑表弟王某带来的数码相机不翼而飞,表弟将此又告诉了舅舅,接着李龙被父亲打了一顿,然后父亲带二千元钱送表弟回了家,事情本该结束,可好强好胜的李龙因挨揍对表弟怀恨在心,第二天去姑姑家里找表弟寻仇,恰巧姑姑、姑父上街买菜,只有表弟王某在家,李龙二话没说用自己挨打的绳子将王某活活勒死,然后没事似的回了家中。当晚被抓后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虽然赔了姑姑家里三万元钱,王某的爷爷还是气绝身亡。姑姑在饱受失子之痛的同时,还经常遭姑父的毒打,不得以只得离婚,远走他乡。李龙只想教训表弟的一念之差造成了姑家破碎,二人死亡的结局。危害之大,不言自明。
  3、对自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从李龙故意杀人案件中可以看到:①、李家要付给姑家三万元的民事赔偿;②、李龙宣判前,其父亲为儿子减轻判刑,要找关系、请客、送礼,加上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花掉五万五千元;③、在孩子住监狱的15年中,需要鼓励孩子、经常探视,其中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日用品等费用合起来,一年至少需要三千元。按十年算,家人还要支付三万元。三项合并共需十几万元。作为中国的一般家庭,十几万可谓一个不小的数字。它需要父母多少年的劳作才能换来。也可能是前半生的积蓄也可能需要一生努力,也可能一生都凑不够这个实如其来天文账单,而且还有比这更加难受的精神压力。姑父对家人的追打和辱骂,别人在父母背后的评论和幸灾乐祸,都是让人难以承受的。又如17岁的赵某,因打架抢劫了同学,被判刑5年。2003年4月送进少管所,父母对此痛不欲生,非常伤心,整天忧忧郁郁,没有精神。可是作为货运公司司机的父亲又不能停下生意,在一次出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母亲经不起接二连三的沉重打击,终于导致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赵某一念之差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能一点都没有想到是犯罪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这种突如其来的犯罪行为,让父母几十年辛辛苦苦建设的幸福家庭,顷刻之间化为乌有。危害后果不堪想象。
  4、犯罪对自己的危害。
  青少年犯罪不但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它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况且后悔已晚、痛恨已晚。因为法律是无情的,对制造罪恶的人,必须以更痛苦的方法惩罚他。
  ①、被捕前的恐惧心理会煎熬自己。平时犯了错误、做了错事,还总不踏实,怕父母知道、老师批评,何况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定会做贼心虚,而且是严重的恐惧,他们不敢往人多的地方去,不敢走大路,不敢多说话,更不敢大声说话,见到警车,听见警报,看到警察都会浑身发抖。2004年6月《大河报》刊出一则新闻:两名学生因学费竟然去绑架。据了解,南阳市某重点高中两名三年级学生,因家中经济困难,便想到用绑架的方法获取上大学的学费,后被警方抓获。据该犯王某讲述四次交易没有成功,我非常害怕,知道非要出事不可,第五次约好时间,我坚决不改了,哪怕坐牢,也不能再等了,否则我真的会发疯的。严重的恐惧感,让王某等二人束手就擒。 ②审判前的焦虑感。青少年被捕后将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询问审查,一般需要半年时间,在此时间家人和其他朋友不得探视,同案将隔离关押,避免相互串供,你只能单独面对,去思考,去一次次地接受询问,在威严的审讯室里,反复的质问,强烈刺眼的灯光,征服着你防范的心理,你会慢慢变的焦躁不安,等待判决结果,希望早点结束,希望政府宽容。就像犯了错误期望父母和老师能宽容一样。这种等、盼和希望的过程,天天让你如坐针毡,焦躁不安。这是一种无法形容的精神折磨。悬着、挂着,真让人难受,有人甚至会寻求自杀,以此求得解脱。
  ③极不适应的军事化管理。许多青少年是独生子,因娇生惯养,生活能力极差,突然进入这个需要全面自理的环境即不能依赖别人的环境,加上严格的管理方法,紧张的生活制度,方方面面的纪律要求,使这些平时不守章法的青少年像从天上坠入了地狱,军事化管理代替了为所欲为,巨大的生活自由反差,使一部分意志力差的青少年极不适应,但他们还必须这样,只有服从和完成,才是唯一的选择,才是改变恶习的选择。 ④不仅仅对罪行审判。庄严的法庭,义正言辞的法官还有被人蔑视的被告席,公诉人、法官在历数罪行的同时,还用着谴责的言词,高亢有力的声音审判着犯罪者的人格,负罪者的自尊,那个场面会让你无地自容,也会让你产生耻辱感,负罪感,自责和忏悔,从此不会再抬起高昂的头。
  ⑤没有自由的炼狱生活,审判程序结束以后,犯罪少年将加戴脚镣手铐,被公安押解着,带着刑期和耻辱送到少年监狱——少管所,开始长期军事化生活,这是一个改造灵魂、磨练意志、培养良好行为规范的精神炼狱,让犯罪少年以失去自由为代价,面对铁窗、电网、高墙和人民警察,通过知识的力量,劳动的磨练,罪恶的忏悔,体验失去自由的痛苦,失去亲情的悲哀,失去青春的追悔,有很多人受不了那种清苦规范的生活,选择自杀或逃跑的方式以逃避严格军事化管理,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和反思,95%的犯罪少年知道了后悔,知道了父母养育的艰辛,知道了亲情和苦口良言的珍贵,但是法律是排挤感情的,最后必须通过惩罚的时间和方式去弥补,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的考验。一口一口地、一天一天地喝完自己酿成的苦酒,然后才能重获新生。
  ⑥回归面临艰难困境,犯罪少年服完刑期后,重归社会。他们将面临刑法惩罚的间接痛苦,学习、就业、生活面对诸多问题。第一、学习知识难,学点知识为就业打好基础,但是系统知识的长期断档,使知识无法衔接,加上年龄的关系,记忆力的下降,生活的压力,根本不能接受以往的正规教育,因此获得就业知识很难。第二、就业困难,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他们就业相当困难。如《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法官法》、《律师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和人民警察。这证明社会主要行业对青少年的刑事污点都做了否定性评价,严重影响了他们回归社会后的正常就业。第三从生活、婚姻等方面讲:由于学习机会、就业权利的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必将受到歧视,影响婚姻、家庭及生活质量。
  以上六点足以说明青少年一旦犯罪就会走上无奈的不归途,即使学好改好到社会后也摆脱不了永远的被动局面、历史的污点,半文盲状态必将决定他们只有成为社会的底层,草根中的草根。
  5、对国家的危害。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像成年人犯罪一样,都是国家制度,国家利益的挑战,那保卫国家利益的监狱、警察、部队等专政力量就必须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打击的过程,就必将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我们从惩治罪犯的过程去看一看犯罪给国家造成的危害:犯罪后公安机关要侦察、取证、抓捕、审问后,检察机关要对犯罪事实复核、公诉,人民法院需要查阅犯罪资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判决,最后司法机关要根据法院判决,收押犯罪少年,负责他们的衣食住行,教育改造。以一个抢劫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少年犯为例,宣判前,需要公检法出动车辆30次左右,动用人力40人次,办案还要支付办案人员的通讯费、食宿费、材料费、设备仪器检测等费用。宣判后,罪犯入狱后不仅吃、穿、住、水、电、医疗等费用全由国家承担,而且国家还要为此投入大量的管理费用,由此可以看到一个人的犯罪,会给国家带来多大的人力物力损失。
  6、对社会的危害。
  青少年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极其巨大的,虽是隐形的,非物质的,但对公众安全心理的伤害,对社会稳定和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的破坏都是无法计算的。比如盗窃;上班时间会害怕车辆被盗,会怕门窗被撬,极其影响工作。如抢劫、杀人、伤害、强*等暴力活动,会使成人们“ 不安全”的恐惧心理,不敢夜间出行,不敢再少人的地方活动,极大地影响公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总之,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危害,也给受害人,受害人家庭和自己的家庭带来意志不到的灾难,同时,对自己也会带来终生的痛苦,这种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毁了他家,也毁了自己一家的行为实在可怕之极。2004年,某少管所对关押的1500名少犯进行了调查,他们侵害的直接对象为215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00多万,受害死亡125人,强*妇女170名,由此看见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可怕性以及对家庭危害的毁灭性,许多家庭因侵害或被侵害使孩子入狱或致伤、致残、致亡。从而使家庭希望破灭,或祖辈父母自杀,或父母离异,或家庭陷入绝望境地。所以青少年犯罪危害是相当巨大的,社会各界必须极度重视。因此,我们衷心地希望青少年朋友,要了解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了解犯罪惩罚的严重性,要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坚决不做法律禁止的行为,这样才会利于社会,利于自己,利于家人。
  青少年朋友们,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这不仅仅是为了自己好,还有你的父母,你的家庭,你们需要的社会稳定!

1、对被害人的危害。
青少年违法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被害人,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大多的侵害对象都是人或是被害人的物。如少犯毛云,在一次入室盗窃中,遭到户主王某的顽强反抗,他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向户主王某连捅数刀,直至王某倒在血泊中不再反抗,才与同伙搜身后逃逸。逃离现场以后,同伙问毛云怎么样,他说死不了,不会有事的。以后大家不要提及此事。一个月后,毛云等抢劫、盗窃团伙被抓,民警向其询问情况时,他才知道捅死了人。毛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数罪折合判处无期徒刑。这是一起以占有别人财产为目的,通过暴力手段,致使王某财产损失、生命丧失,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的死亡危害。如毛云不被抓获,他可能永远不知道王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但这一结果早已随其捅刀而发生。
2、对被害人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如上述案例中,因收费品的王某被杀,妻子不仅产生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且因失去了丈夫而失去了生活来源,给其生存带来了直接危机。又如,安阳市某校初二学生李龙,为庆贺全班第一的优异成绩,在2003年寒假的12月24日,邀请十几名同学到他家吃饭,可饭后,姑表弟王某带来的数码相机不翼而飞,表弟将此又告诉了舅舅,接着李龙被父亲打了一顿,然后父亲带二千元钱送表弟回了家,事情本该结束,可好强好胜的李龙因挨揍对表弟怀恨在心,第二天去姑姑家里找表弟寻仇,恰巧姑姑、姑父上街买菜,只有表弟王某在家,李龙二话没说用自己挨打的绳子将王某活活勒死,然后没事似的回了家中。当晚被抓后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虽然赔了姑姑家里三万元钱,王某的爷爷还是气绝身亡。姑姑在饱受失子之痛的同时,还经常遭姑父的毒打,不得以只得离婚,远走他乡。李龙只想教训表弟的一念之差造成了姑家破碎,二人死亡的结局。危害之大,不言自明。
3、对自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从李龙故意杀人案件中可以看到:①、李家要付给姑家三万元的民事赔偿;②、李龙宣判前,其父亲为儿子减轻判刑,要找关系、请客、送礼,加上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花掉五万五千元;③、在孩子住监狱的15年中,需要鼓励孩子、经常探视,其中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日用品等费用合起来,一年至少需要三千元。按十年算,家人还要支付三万元。三项合并共需十几万元。作为中国的一般家庭,十几万可谓一个不小的数字。它需要父母多少年的劳作才能换来。也可能是前半生的积蓄也可能需要一生努力,也可能一生都凑不够这个实如其来天文账单,而且还有比这更加难受的精神压力。姑父对家人的追打和辱骂,别人在父母背后的评论和幸灾乐祸,都是让人难以承受的。又如17岁的赵某,因打架抢劫了同学,被判刑5年。2003年4月送进少管所,父母对此痛不欲生,非常伤心,整天忧忧郁郁,没有精神。可是作为货运公司司机的父亲又不能停下生意,在一次出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母亲经不起接二连三的沉重打击,终于导致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赵某一念之差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能一点都没有想到是犯罪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这种突如其来的犯罪行为,让父母几十年辛辛苦苦建设的幸福家庭,顷刻之间化为乌有。危害后果不堪想象。
4、犯罪对自己的危害。
青少年犯罪不但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它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况且后悔已晚、痛恨已晚。因为法律是无情的,对制造罪恶的人,必须以更痛苦的方法惩罚他。
①、被捕前的恐惧心理会煎熬自己。平时犯了错误、做了错事,还总不踏实,怕父母知道、老师批评,何况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定会做贼心虚,而且是严重的恐惧,他们不敢往人多的地方去,不敢走大路,不敢多说话,更不敢大声说话,见到警车,听见警报,看到警察都会浑身发抖。2004年6月《大河报》刊出一则新闻:两名学生因学费竟然去绑架。据了解,南阳市某重点高中两名三年级学生,因家中经济困难,便想到用绑架的方法获取上大学的学费,后被警方抓获。据该犯王某讲述四次交易没有成功,我非常害怕,知道非要出事不可,第五次约好时间,我坚决不改了,哪怕坐牢,也不能再等了,否则我真的会发疯的。严重的恐惧感,让王某等二人束手就擒。 ②审判前的焦虑感。青少年被捕后将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询问审查,一般需要半年时间,在此时间家人和其他朋友不得探视,同案将隔离关押,避免相互串供,你只能单独面对,去思考,去一次次地接受询问,在威严的审讯室里,反复的质问,强烈刺眼的灯光,征服着你防范的心理,你会慢慢变的焦躁不安,等待判决结果,希望早点结束,希望政府宽容。就像犯了错误期望父母和老师能宽容一样。这种等、盼和希望的过程,天天让你如坐针毡,焦躁不安。这是一种无法形容的精神折磨。悬着、挂着,真让人难受,有人甚至会寻求自杀,以此求得解脱。
③极不适应的军事化管理。许多青少年是独生子,因娇生惯养,生活能力极差,突然进入这个需要全面自理的环境即不能依赖别人的环境,加上严格的管理方法,紧张的生活制度,方方面面的纪律要求,使这些平时不守章法的青少年像从天上坠入了地狱,军事化管理代替了为所欲为,巨大的生活自由反差,使一部分意志力差的青少年极不适应,但他们还必须这样,只有服从和完成,才是唯一的选择,才是改变恶习的选择。 ④不仅仅对罪行审判。庄严的法庭,义正言辞的法官还有被人蔑视的被告席,公诉人、法官在历数罪行的同时,还用着谴责的言词,高亢有力的声音审判着犯罪者的人格,负罪者的自尊,那个场面会让你无地自容,也会让你产生耻辱感,负罪感,自责和忏悔,从此不会再抬起高昂的头。
⑤没有自由的炼狱生活,审判程序结束以后,犯罪少年将加戴脚镣手铐,被公安押解着,带着刑期和耻辱送到少年监狱——少管所,开始长期军事化生活,这是一个改造灵魂、磨练意志、培养良好行为规范的精神炼狱,让犯罪少年以失去自由为代价,面对铁窗、电网、高墙和人民警察,通过知识的力量,劳动的磨练,罪恶的忏悔,体验失去自由的痛苦,失去亲情的悲哀,失去青春的追悔,有很多人受不了那种清苦规范的生活,选择自杀或逃跑的方式以逃避严格军事化管理,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和反思,95%的犯罪少年知道了后悔,知道了父母养育的艰辛,知道了亲情和苦口良言的珍贵,但是法律是排挤感情的,最后必须通过惩罚的时间和方式去弥补,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的考验。一口一口地、一天一天地喝完自己酿成的苦酒,然后才能重获新生。
⑥回归面临艰难困境,犯罪少年服完刑期后,重归社会。他们将面临刑法惩罚的间接痛苦,学习、就业、生活面对诸多问题。第一、学习知识难,学点知识为就业打好基础,但是系统知识的长期断档,使知识无法衔接,加上年龄的关系,记忆力的下降,生活的压力,根本不能接受以往的正规教育,因此获得就业知识很难。第二、就业困难,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他们就业相当困难。如《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法官法》、《律师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和人民警察。这证明社会主要行业对青少年的刑事污点都做了否定性评价,严重影响了他们回归社会后的正常就业。第三从生活、婚姻等方面讲:由于学习机会、就业权利的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必将受到歧视,影响婚姻、家庭及生活质量。
以上六点足以说明青少年一旦犯罪就会走上无奈的不归途,即使学好改好到社会后也摆脱不了永远的被动局面、历史的污点,半文盲状态必将决定他们只有成为社会的底层,草根中的草根。
5、对国家的危害。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像成年人犯罪一样,都是国家制度,国家利益的挑战,那保卫国家利益的监狱、警察、部队等专政力量就必须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打击的过程,就必将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我们从惩治罪犯的过程去看一看犯罪给国家造成的危害:犯罪后公安机关要侦察、取证、抓捕、审问后,检察机关要对犯罪事实复核、公诉,人民法院需要查阅犯罪资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判决,最后司法机关要根据法院判决,收押犯罪少年,负责他们的衣食住行,教育改造。以一个抢劫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少年犯为例,宣判前,需要公检法出动车辆30次左右,动用人力40人次,办案还要支付办案人员的通讯费、食宿费、材料费、设备仪器检测等费用。宣判后,罪犯入狱后不仅吃、穿、住、水、电、医疗等费用全由国家承担,而且国家还要为此投入大量的管理费用,由此可以看到一个人的犯罪,会给国家带来多大的人力物力损失。
6、对社会的危害。
青少年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极其巨大的,虽是隐形的,非物质的,但对公众安全心理的伤害,对社会稳定和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的破坏都是无法计算的。比如盗窃;上班时间会害怕车辆被盗,会怕门窗被撬,极其影响工作。如抢劫、杀人、伤害、强*等暴力活动,会使成人们“ 不安全”的恐惧心理,不敢夜间出行,不敢再少人的地方活动,极大地影响公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总之,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危害,也给受害人,受害人家庭和自己的家庭带来意志不到的灾难,同时,对自己也会带来终生的痛苦,这种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毁了他家,也毁了自己一家的行为实在可怕之极。2004年,某少管所对关押的1500名少犯进行了调查,他们侵害的直接对象为215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00多万,受害死亡125人,强*妇女170名,由此看见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可怕性以及对家庭危害的毁灭性,许多家庭因侵害或被侵害使孩子入狱或致伤、致残、致亡。从而使家庭希望破灭,或祖辈父母自杀,或父母离异,或家庭陷入绝望境地。所以青少年犯罪危害是相当巨大的,社会各界必须极度重视。因此,我们衷心地希望青少年朋友,要了解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了解犯罪惩罚的严重性,要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坚决不做法律禁止的行为,这样才会利于社会,利于自己,利于家人。

唉!青少年就是青春期,对于我们的初中生就是抽烟。


青少年犯罪是否应该严惩
青少年违法犯罪应受法律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少年法庭》聚焦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后没有重罚,会导致什么后果?_百度...
《少年法庭》聚焦了少年犯罪,而少年犯罪没有进行重罚,也会导致这些少年犯不重视法律,导致这些少年犯以后的行为可能会越来越变本加厉。其实大家可以发现,现在有很多的少年,他们在十几岁的年龄就做出了犯法的事情。但很多的国家又希望能够给这些少年犯多一些的机会,所以说就希望能够从轻处理,但从轻...

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社会文化因素分析
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二)违法犯罪呈现低龄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三)犯罪类型增多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已不再是过去的两三种,案由范围已扩大到9种之多。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但由于青少年心理发育不成熟,意志薄弱,较易受到社会上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走向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无穷的痛苦和伤心。所以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探讨有针对性的方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当前社会的重大课题,在这里我想就这一课题与大家一...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
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

防治青少年犯罪心得体会1000字
往往是一人先动手群起而攻之,达到目的后有迅速逃离现场,共同作案,共同受益。危害性广,且有发展趋势。在,我国青少年犯罪如此严重,令人担忧。如果我们再不进行分析和预防,那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而我们要预防这种犯罪,首先要对这种犯罪有一定的理解,要做到对症下药就要先知道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具体出 ...
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有什么危害
三岁定八十,青少年犯罪比例提高 是一个和严重的社会问题,现在国内把校园暴力当成教育事件来处理,是很不应该的;校园暴力 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类。直接影响到施暴者和被施暴者 今后的成长。都说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花朵还没开放就凋谢了,国家还有什么未来呢 ...

12岁以下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
12岁以下未成年犯罪的免于刑事处罚, 但是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监护不利责任并且承担对儿童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能交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政府部门、该青少年的监护人进行说服教育。一、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要注意以下情况:1、对犯严重...

盂县15126815807: 青少年违法犯罪有什么危害? -
司马邵博瑞:[答案] 1.青少年自身身体和心灵受到创伤,为以后的成长埋下祸患 2.对父母,老师造成困扰和伤害 3.影响社会秩序,破化社会和谐,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发展 4.加强监狱,看守所的负担和压力 5.对社会风气造成不好的影响 6.使人们的生活,工...

盂县15126815807: 青少年违法犯罪带来的危害(100字以下) -
司马邵博瑞: 1、对被害人的危害. 青少年违法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被害人,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大多的侵害对象都是人或是被害人的物. 2、对被害人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 3、对自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从李龙故意杀人案件中可以看到: 4、犯罪对自己的危害. 青少年犯罪不但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它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况且后悔已晚、痛恨已晚.因为法律是无情的,对制造罪恶的人,必须以更痛苦的方法惩罚他.

盂县15126815807: 青少年犯罪的危害应该怎么判刑
司马邵博瑞: 需要根据所犯罪行来承担刑事责任.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盂县15126815807: 青少年违法犯罪有什么危害 -
司马邵博瑞: 给他幼小的心灵带来阴影,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给家庭不必要的麻烦,

盂县15126815807: 青少年犯罪将给自身带来什么影响 -
司马邵博瑞: 青少年犯罪,还要看是犯的什么罪,怎么处理的,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各方面因素都会有影响的.

盂县15126815807: 为什么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
司马邵博瑞: 未成年人是党和国家的未来,正处在学知识、长身体的时期,也是确立世界观、是非观、法制观的时期.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这个问题已引起社会、学校、家长的高度重视.我们有责任使未成年人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我们最不愿看到,却又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它不仅直接危害着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于泰山,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努力! 这是我找的...

盂县15126815807: 青少年犯罪 - 搜狗百科
司马邵博瑞: 自身损失的青春,家庭放下了重担,牢房多出来一个平车师傅.

盂县15126815807: 青少年犯罪将给社会、家庭和自身带来什么影响?
司马邵博瑞: 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盂县15126815807: 什么是青少年违法犯罪? -
司马邵博瑞: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亦指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阶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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