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法律人别答,请您提供大一上学期民法和刑法考试题目及答案,谢谢

作者&投稿:晨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学习刑法~

如何学习刑法,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个刑法学者都有各自的体会。在这里,我想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经验。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条与法理的关系;二是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三是理论与案例的关系。我的体会是:学习刑法,应当处理好上述三个关系。    一、法条与法理的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法条和法理实际上是不作区分的。比如平时别人问我们学习什么专业,我们就是学刑法专业。这里的刑法既包括刑法的法条,也包括刑法的理论。但是法条和法理还是有所不同的。这里的法条指的是法律规定,学习法律离不开法条或者法律规定。法条是一个最基本的东西,但对法条本身我们还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比如法条和法律规范就不一样。按照德国刑法学家宾丁的观点,在刑法之中,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行为,而法律规范则是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禁止性的命令。比如,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对杀人者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法律条文设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其背后的规范则是禁止杀人。因此,宾丁认为,在刑法中违法指的是违反规范,即违反禁止性的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就法律规定而言,是符合而不是违反。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才谈得上是违反禁止杀人的法律规范。所以,他把法条和法律规范是加以区分的。法条有完全的法条和不完全的法条之分。完全的法条指的是法律规范的要素,即假设和法律效果均具备且统一在一个法条里的情况。在刑法中,法条主要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它是对犯罪构成条件的设置。正是这些法条对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所以法条是立法意图在语言上的反映,通过法条我们才能领会立法意图。   从立法层面上来说,立法意图总是要通过语言反映出来,最后落实在法条上的。因此,这里有个言和意的关系,立法意图是一种意,而法条是一种言。意图需要通过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表达出来,因为意是一种抽象的、人的主观的思想,除非存在李商隐诗中的“心有灵犀一点通”,也就是心领神会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要表达一种意图,往往只能通过语言来表达。在立法中更是如此,立法要为公众所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便只能通过语言来表达。而在用语言来表达意图时,就可能会发生有的表达得好、有的表达不好的情况。在表达得好的情况下,立法者便能把一种立法意图通过语言完整的、恰当的表达出来,能够使公众准确的领会立法意图,这样的立法应该说是非常成功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人们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图时,也可能会发生辞不达意的情况,他的意图没有很好的通过语言表达出来,以致公众不能通过相应的语言来领会其意图。这就会出现误解,就好象你本来要批评人家,结果受批评者以为你是在表扬他;而你本来想表扬一个人,而受表扬者听了还以为你是在批评他,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这种辞不达意的情况在立法中经常会出现。因此,在运用法条来表达立法意图时,就可能有时表达得好,有时表达得不好。这就使得我们在对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评判时,需要有两个层次的评判。首先是对立法意图的评判,即立法意图是好的还是不好的。如果立法意图是不好的,即使你用语言把不好的立法意图表达得非常准确,我们同样可以对立法意图进行批评,说明这样的立法意图为什么是不好的。其次是立法意图本身是好的但表达得不恰当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便可以对立法技术进行批评,因为这样的法律规定没有很好的表达立法意图。因此,对法律规定的这种评判是双重的。 我们在通过一种法律规定来领会特定的立法意图的时候,可能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这是由于语言本身的特征所造成的。我们所使用的语言是有其自身特点的,它不是人为制作的,不象在数学、物理、化学学科中所设置的那一套人工的符号。后者的设置是人工的,完全符合逻辑的,只要用规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就不容易被人误解。相反,语言是一种在漫长的历史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符号。当然,法律的语言在所有的语言中可能是最规范、最严谨的。但尽管如此,在立法中所采用的大部分语言还是采用日常生活中的语言,只有少部分语言是人工的,即所谓的“法言法语”,如刑法中的假释、减刑、累犯、缓刑等术语,这是法律语言中所特有的。但立法中其它语言还是采用普通的生活语言。当生活语言被采纳为法律语言时,在理解上可能就会有产生一些问题。在立法中是多采用一些法言法语,还是多采用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这是一个二难的选择。如果立法语言过于专业化,立法就不太为一般的老百姓所理解,即不够通俗易懂。而如果少一些专业术语,多一些日常生活的语言,老百姓接受起来就可能比较容易一些。

(这是我无意中看到陈兴良写的关于如何写好刑法的文章,我认为对那些想学习和了解刑法的人很有帮助就转载了。作者陈兴良是北京大学的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何学习刑法,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个刑法学者都有各自的体会。在这里,我想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经验。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条与法理的关系;二是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三是理论与案例的关系。我的体会是:学习刑法,应当处理好上述三个关系。 

  一、法条与法理的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法条和法理实际上是不作区分的。比如平时别人问我们学习什么专业,我们就是学刑法专业。这里的刑法既包括刑法的法条,也包括刑法的理论。但是法条和法理还是有所不同的。这里的法条指的是法律规定,学习法律离不开法条或者法律规定。法条是一个最基本的东西,但对法条本身我们还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比如法条和法律规范就不一样。按照德国刑法学家宾丁的观点,在刑法之中,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行为,而法律规范则是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禁止性的命令。比如,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对杀人者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法律条文设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其背后的规范则是禁止杀人。因此,宾丁认为,在刑法中违法指的是违反规范,即违反禁止性的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就法律规定而言,是符合而不是违反。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才谈得上是违反禁止杀人的法律规范。所以,他把法条和法律规范是加以区分的。法条有完全的法条和不完全的法条之分。完全的法条指的是法律规范的要素,即假设和法律效果均具备且统一在一个法条里的情况。在刑法中,法条主要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它是对犯罪构成条件的设置。正是这些法条对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所以法条是立法意图在语言上的反映,通过法条我们才能领会立法意图。 

  从立法层面上来说,立法意图总是要通过语言反映出来,最后落实在法条上的。因此,这里有个言和意的关系,立法意图是一种意,而法条是一种言。意图需要通过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表达出来,因为意是一种抽象的、人的主观的思想,除非存在李商隐诗中的“心有灵犀一点通”,也就是心领神会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要表达一种意图,往往只能通过语言来表达。在立法中更是如此,立法要为公众所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便只能通过语言来表达。而在用语言来表达意图时,就可能会发生有的表达得好、有的表达不好的情况。在表达得好的情况下,立法者便能把一种立法意图通过语言完整的、恰当的表达出来,能够使公众准确的领会立法意图,这样的立法应该说是非常成功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人们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图时,也可能会发生辞不达意的情况,他的意图没有很好的通过语言表达出来,以致公众不能通过相应的语言来领会其意图。这就会出现误解,就好象你本来要批评人家,结果受批评者以为你是在表扬他;而你本来想表扬一个人,而受表扬者听了还以为你是在批评他,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这种辞不达意的情况在立法中经常会出现。因此,在运用法条来表达立法意图时,就可能有时表达得好,有时表达得不好。这就使得我们在对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评判时,需要有两个层次的评判。首先是对立法意图的评判,即立法意图是好的还是不好的。如果立法意图是不好的,即使你用语言把不好的立法意图表达得非常准确,我们同样可以对立法意图进行批评,说明这样的立法意图为什么是不好的。其次是立法意图本身是好的但表达得不恰当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便可以对立法技术进行批评,因为这样的法律规定没有很好的表达立法意图。因此,对法律规定的这种评判是双重的。 
我们在通过一种法律规定来领会特定的立法意图的时候,可能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这是由于语言本身的特征所造成的。我们所使用的语言是有其自身特点的,它不是人为制作的,不象在数学、物理、化学学科中所设置的那一套人工的符号。后者的设置是人工的,完全符合逻辑的,只要用规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就不容易被人误解。相反,语言是一种在漫长的历史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符号。当然,法律的语言在所有的语言中可能是最规范、最严谨的。但尽管如此,在立法中所采用的大部分语言还是采用日常生活中的语言,只有少部分语言是人工的,即所谓的“法言法语”,如刑法中的假释、减刑、累犯、缓刑等术语,这是法律语言中所特有的。但立法中其它语言还是采用普通的生活语言。当生活语言被采纳为法律语言时,在理解上可能就会有产生一些问题。在立法中是多采用一些法言法语,还是多采用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这是一个二难的选择。如果立法语言过于专业化,立法就不太为一般的老百姓所理解,即不够通俗易懂。而如果少一些专业术语,多一些日常生活的语言,老百姓接受起来就可能比较容易一些。

题目及答案如下:

一、名词解释 (每题4分)
1、 宣告死亡: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诉讼时效:
4、无因管理:
5、遗嘱继承:
二、填空题 (每空1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 )和( )。
2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和( )。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于其年龄、( )、(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 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 )和( )。
5、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个月内。
6、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 )。
7、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 )的民事法律关系。
8、 当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这是债的( )。
9、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 )制度。
10、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定金责任的,当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 )。
1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 )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12、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代位继承。
13、 在人格权多种权利中,唯一可以转让的是( )。
14、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
A 经济关系 B 社会关系 C 财产关系 D 物质关系
2、在我国民法体系中,( )起着纲领性的作用。
A 宪法 B 民法通则 C 合同法 D担保法
3、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
A 只能是合法行为 B 只能是表意行为
C 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 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还包括事件
4、公民甲被宣告失踪后,其妻乙与他人另行结婚,一年后甲重新出现,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应( )。
A 确认乙与他人的婚姻有效 B 不予受理
C 撤销乙与他人的婚姻 D 认定乙与他人的婚姻无效
5、公民甲的户籍地在南京,经常居住地为天津,依照法律规定,( )。
A 南京与天津都是甲的住所 B 南京视为住所,天津是甲的住所
C 南京和天津都不是甲的住所 D 南京是甲的住所,天津视为住所
6、民李某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计算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期间应当从( )起算。
A 确知李某失踪之日 B 向法院申请之日
C 事故发生之日 D 事故发生后七日
7、在民事活动中,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独立性表现为( )。
A 独立生产经营 B 只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C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D 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王某与张某分别出资3万元和7晚元合伙开一加工厂,后因经营不善,亏损3晚元,王某和张某对此债务承担( )。
A 无限连带责任 B 无限责任 C 按份责任 D 有限按份责任
9、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相互串通,抬高价金,后由出卖人给予一定回扣,这是一种( )的行为。
A 欺诈 B 显失公平
C 恶意串通 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0、下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 甲打伤乙的行为 B 甲约乙去看画展
C 甲与乙签定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 甲、乙共同盗窃
1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 )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12、当事人约定“甲的女儿如从外地调回”,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只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
A 肯定解除条件 B 肯定延缓条件 C 否定延缓条件 D 否定解除条件
13、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A 应当收归国家所有 B 应当收归集体所有
C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 D 保持原状
1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行为,其后果是( )。
A 代理人告知被代理人后,被代理人即承担民事责任
B 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C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D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不承担责任
15、一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A去购买电教器材,A在百货公司购买器材时,正好公司举行有奖销售,A代购的这批器材可以得到5张奖券,A领到这5张奖券后自己收了起来,开奖后有一张中了头奖,可以得到彩电一台,这台彩电应当( )。
A 归A所有 B 归学校所有
C 归学校与A共有 D 归学校所有,但应当给予A适当补偿
16、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又( )。
A 第三人承担责任 B 行为人承担责任
C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D 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委托人知道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反对其代理活动,( )。
A 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B 谁都不承担责任
C 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D 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18、某人购得一电热水器,使用时因该热水器漏电而受伤害,如果他向法院起诉,法律保护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 )。
A 2年 B 4年 C 10年 D 1年
19、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它是一种( )。
A 自物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他物权
20、物权是一种( )。
A 相对权 B 绝对权 C 形成权 D 请求权
四、多项选择题 (每题2分)
1、依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可以分为( )。
A 自然退伙 B 声明退伙 C 法定退伙 D 强制退伙
2、下列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有( )。
A 个体工商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有限责任公司 D 个人独资企业
3、下列哪些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
A 买卖合同 B 赠予合同 C 借用合同 D 租赁合同
4、如下行为中,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有( )。
A 某人花高价买了一辆自行车B 李某倒卖黄金200克
C 王某将一临摹画误认为真画而购买
D 甲为筹集医药费以200%的利息向他人借债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
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B 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C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D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6、以下列财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的有( )。
A 土地使用权 B 林木] C 汽车 D 企业设备
7、因下列哪些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
A 保管合同 B 运输合同 C 买卖合同 D 加工承揽合同
8、下列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
A 汇票、本票、支票
B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2年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C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D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9、依据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 )。
A 有权占有 B 自主占有 C 直接占有 D 他主占有
10、债的发生原因有( )。
A 合同 B 侵权行为 C 无因管理 D 不当得利
五、简答题(每题8分)
债有哪些特征?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六、案例分析(10分)
(一)、林某与于某是世交,于某在1990年去世,林某经常照顾于某的独女于文,对其疼爱有加,并希望于文做其儿媳,但是于文不同意。后林某因病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如果其儿子林森在1996年元旦前与于文结婚,则林某的遗产均赠给于文,否则其所有的遗产都由林某的女儿林莉继承。问题:
林某的遗赠是附条件的还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为什么?(5分)
该遗赠是否有效?(4分)
民法学考试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目 (25题,每题4分)
1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9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发生依据,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21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填空题 (60空,每空1分)
答案:
1、 主体 客体 内容
2、行为 自然事实
3、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5、六
6、登记
7、给付
8、 抵销
9 、预期违约
10 、双倍返还定金
11 、合法依据
12、 晚辈直系血亲
13、 名称权
14 制造者 销售者
三、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
答案:
单项选择题答案:
1-10题: C B C A D C C A C C
11-20题: A A C B B D C D A B
四、多项选择题 (每题2分)
答案:多项选择题答案(请横向阅读)
1-10题:
BCD ABD AD CD AD
ABCD ABD AC BD ABCD
五、简答题与答案(每题8分)
第一题: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分);
2、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2分);
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2分);
4、债是能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2分)。
第二题: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2分);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2分);
3、债务人已限于迟延(2分);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2分)。
第三题:1、行为的违法性(2分);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分);
3、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分);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分)。
六、案例分析及答案(10题,每题9分)
答案要点:1、该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2分)
期限和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期限是必定要到来的,而条件的发 生与否不确定。(3分)
2、该行为无效。(2分)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条件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中,林某的遗嘱中所附条件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主权。(3分)

考试题目每个学校都不一样啊我是学法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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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在你面前,知法处事心安然。 学法句句记心间,一旦忘记把书翻。知法心明眼又尖,知法懂法心底宽。 知法能保你安全,知法才不惹祸端。知法违法靠一边,知法犯罪咱不沾。 知法社会才治安,知法人人保平安。知法再不牛角钻,知法有人给申冤。 叫各位、听我言,法制之日来宣传。普法宣传三十年,宣传法制排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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