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作者&投稿:实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二百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五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三)组织审定标底;
  (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
  (三)协商议标。即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经地、州、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由招标单位选择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进行议标的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价格、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三)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四)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州(市)、县(市、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州(市)、县(市、区)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当对其编制质量及深度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咨询等活动。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第三章 投 标第十三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招标的方式有哪几种
有两种。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招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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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13858835850: 投标人少于3个时是否可以开标?
禽些参芪: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能保证必要的竞争程度,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是指投标人只有2个、1个或者没有的情况,不包括3个本数.

道外区13858835850: 借用别人的资质投标有哪些风险? -
禽些参芪: 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招标、投标者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招标投标: 三)伪造、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心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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