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人才购房补贴政策2022年

作者&投稿:贲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切实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根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8〕28号)第15条。
      2.《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0〕11号)第17条。
      3.《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服务打造新时代强市名城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2〕18号)第1条、第7条、第19条。
二、人才购房券
      1.对在我市全职工作的下列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工作期间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放人才购房券,领券后工作满3年兑现、实际补助金额在发放标准限额内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1顶尖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购房券,亦可以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符合《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服务打造新时代强市名城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2〕18号)第1条规定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按全职引进顶尖人才购房券标准的减半额度发放购房券。
      2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购房券。
      3省部级领军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券。
      4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券。
      5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毕业生,给予最高50万元购房券。
      6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的技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最高30万元购房券。
      7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给予最高15万元购房券。

      2.对2018年6月25日(含)以后我市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新全职引进和事业单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新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工作期间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给予一次性发放20万元购房券,领券后工作满3年兑现、实际补助金额在发放标准限额内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3.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我市用人单位新全职引进40周岁以下的青年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和东阳籍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发放的人才购房券标准上浮10%。40周岁以下青年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的认定标准为在其年满40周岁当月(含)以前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40周岁以下东阳籍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的认定标准为在其大学毕业前其户籍地为浙江东阳或曾为浙江东阳、中考或高考生源地为浙江东阳并在年满40周岁当月(含)以前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年满周岁当月按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年月确定。
      4.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东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到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新全职工作并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按新全职引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购房券标准发放人才购房券,其中40周岁以下的东阳籍全日制专科毕业生不再享受发放的人才购房券标准上浮10%。
      5.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我市全职工作人员脱产攻读全日制博士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博士毕业后2年内回我市全职工作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认定标准为在其年满40周岁当月(含)以前回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年满周岁当月按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年月确定],按新全职引进40周岁以下的青年全日制博士毕业生购房券标准发放人才购房券。
      6.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以不动产权登记日期为准。
      7.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申请人(家庭)在购买本套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前在东阳市域范围内无国有土地性质住宅(含已经网签备案和撤销网签备案的住宅、获批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宅基地),商品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国有土地性质住宅为准。
      8.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按照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时的最高人才层级确定人才购房券发放标准,同时按照确定人才购房券发放标准的人才层级计算劳动合同签订和工作年限。
      9.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的买卖、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司法拍卖等变更权利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需申请获得《东阳市人才购房券》,并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凭《东阳市人才购房券》由市资规局负责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上注明:“享受政府人才购房券补助,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的买卖、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司法拍卖等变更权利人的行为],5年上市交易限制期满后经东阳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相关凭证后解除相关上市交易限制。”
      10.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再申请获得《东阳市人才购房券》,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上未注明相关限制上市交易,兑现人才购房券前没有上市交易等变更权利人行为,需在符合领券后工作满3年的前提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兑现。
      11.已获得人才购房券实际补助的人才须在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全职工作未满5年调离我市或不再符合享受资格,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人才购房券补助款,应退回的金额=人才购房券实际补助×(未履行服务月数÷60),在相关款项退回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解除上市交易限制的相关凭证。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5年上市交易限制期满后须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其符合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并出具相关凭证后,由市资规局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凭证办理相关解除上市交易限制手续。
      12.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的0.5%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人才购房券兑现,每年专项资金保障额度最低不少于5000万元。对本细则“二、人才购房券”第1条第1-5类人才和第2条人才购房券兑现按照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给予全面保障,第1条6-7类人才购房券兑现实行年度定额制,每年集中兑现1次。其中,本细则“二、人才购房券”第1条6-7类人才购房券兑现在年度定额中按照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安排,在购房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人才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优先安排,对当年度未兑现的优先列入下一年度定额。
      13.人才购房券补助和人才公寓申购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三、人才租房补助
      1.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全职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无家庭住房并租房居住,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800元、60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2.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全职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生,与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无家庭住房并租房居住,分别给予每月500元、40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3.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全职引进和我市新自主培育的高级技师、技师,与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无家庭住房并租房居住,分别给予每月800元、40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4.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东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到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新全职工作并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新全职引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租房补助标准给予租房补助。
      5.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我市全职工作人员脱产攻读全日制博士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博士毕业后2年内回我市全职工作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认定标准为在其年满40周岁当月(含)以前回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年满周岁当月按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年月确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新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租房补助标准给予租房补助。
      6.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按照在我市租房时的人才层级确定人才租房补助标准,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申报,实际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费。
      7.人才租房补助与人才购房券不能同时享受,已享受过人才公寓购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租房补助。
四、部门分工
      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购(租)房补助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的组织工作;确认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社保缴纳情况等,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确认最终补助金额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2.市法院:负责审核申请人负刑事责任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3.市发改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负责将人才政策申报过程中由职能部门出具的被认定为失信信息记入弄虚作假人员、单位的信用档案。
      4.市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和中考、高考生源地是否为浙江东阳并出具审核结论。
      5.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大学毕业前户籍地为浙江东阳或曾为浙江东阳以及其东阳户籍未成年子女(含法定认可的未成年养子女)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6.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8.市资规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不动产权登记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注明相关限制上市交易信息;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5年上市交易限制期满后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其符合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并出具相关凭证后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9.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审核申请人家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含已撤销)。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获批和批建宅基地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11.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人才购(租)房补助申请的初审。
五、办理单位
      1.受理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2.受理科室:市人才服务和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市振兴路609号9楼905办公室;电话:0579—86633480)。
      3.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其中每年9月30日为“二、人才购房券”第1条6-7类人才购房券兑现当年度申报截止日。
六、其它事项
      1.2018年6月25日以前引进人才的安家津贴仍按《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80号)、《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023年度起不再发放。2018年6月25日(含)以后新引进的人才,不享受安家津贴政策。
      2.2018年6月25日(含)以后至2022年1月1日以前新全职引进和我市新自主培育人才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购买我市家庭首套商品住房或无家庭住房租房居住,在符合《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8〕28号)、《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0〕11号)、《东阳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东人社〔2022〕11号)的相关规定并与本细则不冲突的前提下,按原申请条件、标准执行。
      3.符合《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服务打造新时代强市名城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2〕18号)的相关规定享受购房券的人才,在本细则制定出台前已获得人才购房券实际补助的按原申请条件、标准执行,已领取《东阳市人才购房券》但未获得实际补助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换取新的《东阳市人才购房券》、领券时间按照换取前《东阳市人才购房券》的领券时间计算,其中已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可根据人才意愿选择按原申请条件、标准执行。
      4.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按照《东阳市重点人才目录(2022年修订版)》认定。
      5.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自2017年起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同等情况下可享受全日制研究生相同的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待遇。“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按照人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时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双一流”高校认定。2017年9月20日《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公布前毕业的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可按“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标准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
      6.在我市全职工作和自主培育的人才应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年限按照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进行认定,在我市范围内更换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人才相应职业职称技能证书须由浙江省有关部门核发,浙江省外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证书须经浙江省有关部门确认。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的人才,应当留存工资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购房款转账记录等资料备查。
      7.申请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购(租)房补助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弄虚作假人员、单位的信用档案,同时收回相应款项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家庭)承担追回相应款项的全部费用。
      8.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中的家庭成员包括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法定认可的未成年养子女)。对符合条件并已申请获得《东阳市人才购房券》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后,在申请人才购房券兑现时因结婚原因导致其婚前购买的住房为非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仍按婚前情况认定为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夫妻双方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9.商品住房交易房价畸高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的房价作为实际房价,评估的费用由市财政局给予保障。申请人在领取人才租房补助后再申请人才购房券,须在其人才购房券兑现时扣减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助。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1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未在我市重新就业;2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还在执行期;3已办理退休、退职、病退;4申请人或其配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1.公务员(不含聘任制公务员、在职高层次人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含在职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人员(不含高校院所、公立医院、公办学校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不含在职高层次人才)不享受我市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待遇。省部属单位在我市全职工作人员,在同等情况下可享受同城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待遇。
      12.本细则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以及同一人才符合多个人才购(租)房补助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人才购(租)房补助,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才,不再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申请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产权由非夫妻关系多人持有的,不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政策。
      13.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明确规定执行,有特殊情况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议认定。
      1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的涉及本细则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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