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版)

作者&投稿:羽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

2014年9月29日下达特急通知,要求加强各电视台养生类节目的审查工作,严禁以养生类节目的形式发布广告。该通知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指出,“养生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凡在专家资源、节目资金、制作能力等方面不具备条件的电视台,不得盲目跟风制作养生类节目,鼓励上星综合频道制作的优质养生类节目在地面频道播出。”为了能向观众提供真实、科学、权威的资讯信息,养生节目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主持中要有效控制节目进程,引导嘉宾围绕主题介绍相关知识,演员和社会名人不得担任养生类节目主持;二,聘请医学、养生、营养等方面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资格,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三,开设的观众咨询热线电话都是以本台或本频道为主题申请设立的,并只能在节目片尾进行提示,节目中不得出现任何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规定,严禁以养生节目形式发布广告,以及以下变相发布广告行为:一,直接或间接宣传药品、保健品、视频、医疗器械等产品和服务;二,直接或间接宣传以上产品或服务的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产品中某些成分的功能来明示、暗示治疗作用;三,明示或暗示治愈率、有效率,保健养生效果等表示功效的内容;四,以医生、专家、现场观众、患者、公众人物或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为产品或服务作证明;五,节目中间以“栏目热线”等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凡含有以上提到内容或其他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养生类节目,一律认定为商业广告,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此外,通知还规定,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的养生类节目,需提前20个工作日将制作主题、节目内容、播出时段、主持人资质、嘉宾资质、热线电话设立资质等内容上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进行播前备案。对于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6月15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对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给予暂停播放广告处罚的通报》,通报说,今年以来,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屡次出现违规播放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等问题,被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整改和通报,但两台违规问题至今仍未解决。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2月2日,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因以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形式变相发布违规医疗广告问题,被总局诫勉谈话,并被责令立即停播所有违规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做出书面检查。但两家电视台并未吸取教训,仍然违规播放医疗和药品广告,4月23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批评。4月28日和5月17日,总局对上述两个频道存在的违规播放挂角广告、在电视剧中间违规插播广告和播放违规电视购物节目等问题,又连续二次下发了《违规广告播放整改通知单》,责令两台彻底整改。并明确告知如再出现违规问题,将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播放广告节目等处罚。但总局近日监看发现,5月底至6月11日,上述两个频道仍然存在电视剧中间违规插播广告、违规播放挂角广告等问题。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仍在电视购物节目中播出“橙魔”减肥产品。  为严肃纪律,切实整顿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拒不改正或60日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播出的处理决定”规定,总局决定责令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自6月18日零时起暂停播放所有商业广告,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深刻检查,提出切实整改措施。责成宁夏自治区广电局和甘肃省广电局分别对宁夏、甘肃电视台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向总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广告播放。  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和各类电视购物节目、医疗资讯服务节目的管理和审查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据2009年8月27日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2011年11月21日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补充规定》修订而成)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十九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一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五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 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 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 广告业务。
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七条 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 影视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采用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方式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家级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广告播出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播出监管。为了鼓励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放,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表彰在这一领域表现出色的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第八、九条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违规机构停止违法活动或改正错误,给予警告,并可能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原发证机关会吊销相关许可证,包括《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和《广...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

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六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

广电总局加强广告播出管理,你对这波操作怎么看?
近日,广电总局召开关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会议,除了强调要配合相关部分对“黑广播”、“灰广播”进行治理外,另一方面也强调了要加强广告播出管理,打击利用广告进行电信诈骗和金融诈骗的行为,整治虚假、夸大宣传广告、违规医药保健食品类广告,以及超时超量播放广告等问题。对于广电总局的...

中央不是规定全中国的电视台在播放电视剧过程中不允许插播广告吗?为 ...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广播...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多少
1、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2、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我国建国以后,公益性的广告...

广电总局要求立即停播减肥传奇瘦身贴等广告
以及广告时长超时等问题,违反了《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严肃播出纪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上述广告,并举一反三,全面清查所有在播和拟播广告,凡存在类似违规...

广电总局发文要求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有何法律依据?
据悉,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90秒。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节目自然...

昭通市18875477316: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有哪些规定?
瞿勉奥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

昭通市18875477316: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容是什么?
瞿勉奥力: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昭通市18875477316: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怎样的管理?
瞿勉奥力: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昭通市18875477316: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多少?
瞿勉奥力: 4条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

昭通市18875477316: 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瞿勉奥力: D

昭通市18875477316: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瞿勉奥力: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昭通市18875477316: 广电总局关于“限制电视插播广告”的规定何时生效? -
瞿勉奥力: 2010年01月01号 据悉,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90秒.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

昭通市18875477316: 限广令是什么 -
瞿勉奥力: 限广令即国家广电总局针对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时间、长度以及广告类型等作出的一系列规定.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11月28日,其又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

昭通市18875477316: 关于电视上方的滚动广告 -
瞿勉奥力: 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电视广告的相关管理办法,播出电视剧时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9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将从明年开始实施的新管理办法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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