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文件内容

作者&投稿:汝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绝密级密件,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机的文件,需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应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的密件,应经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复制。复印、复制密件,只能在本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复印、复制密件,不得取消或改变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印、复制件应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将密件擅自收入汇编。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须经发文机关、单位的同意。收入汇编的密件,应分别标明原有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得擅自改变。汇编本封面上应按照收入汇编的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密件汇编应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第四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八条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九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十一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四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第十五条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第十六条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十七条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十八条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九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一条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二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二十三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二十九条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三十二条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六章秘密载体的销毁
第三十三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一、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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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什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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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什么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
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2、涉密载体不能随意丢弃、捐赠、买卖,必须交由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厂家统一销毁。涉密载体销毁前,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待销毁的涉密载体不得随意存放,必须存放到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国家秘密载体和其他载体不得混放到文件回收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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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于1988年9月5日正式颁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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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载体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为了确保秘密载体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应当对其进行包装密封。包装物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以便于在传递过程中对载体进行识别和确认。此外,在接收和处理秘密载体时,也应注意保密措施,确保信息不会被非法获取或泄露。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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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为了加强保护国家秘密向外泄露的重要措施。若是携带外出,也要符合国家保密的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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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保密管理是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对外交往与合作的形式、方式和领域不断拓展,与境外的政治经济交往、科技文化交流等日益频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至境外的情况逐渐增多,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一是应当坚持工作需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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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寒阿昔: (l)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5)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6)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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