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则

作者&投稿:苗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唐朝的法律原则是什么??中国法制史~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唐律》是根据隋朝《开皇律》经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来。自唐高祖时代开始制订,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唐律进行了全面解释,写成《律疏》,与《唐律》合称为《唐律疏议》。后世又称呼为《唐律疏典》。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为五刑。唐朝律法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
《开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时期制定颁行的法,律,共12篇500条。其重新确定了五刑、八议、十恶制度,为后朝法,典相继沿用,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律文共十二篇,五百条。与旧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主要参照北齐,部分参照北周的法,律而制成。其篇目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亦作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篇。还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平,民的诉,讼,程,序,如百姓有冤,情,可逐级上告,甚至直到朝廷。《开皇律》对贵族、官员的犯罪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在八议范围内的人或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十,恶除外),都可以减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钱来赎罪。
《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编定的唐律。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编定,永徽四年颁行。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所编定的《唐律》成为唐朝的法,典。
《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由于礼与法在《唐律疏议》里之完美结合,使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正式废止。
《唐律疏议》正式的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后世对其之通称。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唐高宗时下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由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尚书右丞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人,“广召解律人”,编定了《永徽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十二篇,五百0二条。后来又在律条的后面加上了注疏,由此合称《永徽律疏》。其后有唐一代再无更改,一直使用,对后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有深远影响。

  十恶重惩原则。十恶是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因袭隋律,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并“特标篇首”。十恶的具体内容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上述十种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这是十恶的核心内容;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总之,这十种犯罪所侵犯的是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和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重惩。
  八议是指对八种特权人物犯死罪,在审判处罚时适用的特殊程序。这八种特权人物为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贤(贤人君子,有突出品行者)、能(有杰出才干者)、功(有卓著功勋者)、贵(大贵族大官僚)、勤(勤于政务,有突出贡献者)、宾(前朝皇室后代被奉为国宾者)。唐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非十恶的死罪时,适用“议”的程序。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判,只能将其罪状和身份情况上报中央,由皇帝召集朝臣共同议定,决定如何处罚。议的结果,多数死罪都能得到赦免,降为流刑。罪行严重的也有不予减免,“赐死于家”的情况。八议之人如犯流罪,是不必经过“议”的程序,直接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减一等处罚。八议制度充分暴露了唐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但是该制度的出现,使封建特权制度化、法律化,一方面限制了贵族、官僚的恣意妄为,另一方面有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将贵族、官僚的生杀予夺集于己手。
  从“十恶”和“八议”制度我们就可以看出封建统治的阶级本质,维护统治,打击异己。

 二十二、《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及各篇主要内容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反映在《唐律疏议》上,狭义上的唐律,便指《唐律疏义》这部唐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篇目的排列有内在的规律,体现了立法者对各项内容及其关系的认识。
  《唐律疏议》中,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唐律疏议》中所确定的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与中国早期的法律和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律相比,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大大加强,表明封建统治阶级的技术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
  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 名例律57条"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规定了唐朝的刑法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等。
  第二篇 卫禁律33条是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宫殿是皇帝居住与朝臣议政的场所,边防关卡及城镇墙垣,事关国家主权和城镇的安全,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该篇设有阑入宫殿太庙、向宫殿射箭、冲撞皇帝车驾、私渡关津、走私禁物等罪名。
  第三篇 职制律59条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唐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从机构设置、官吏职责,到行政程序、公文递送,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行政法律制度的官吏,轻者予以行政上的处罚、重者则以刑罚制裁。该篇列有置官过限、贡举非其人、上书奏事误等罪名。同时,对于行政官吏的非职务性犯罪,职制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篇 户婚律46条"户口、婚姻"。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均以户籍为依据。户婚律规定了对违反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制度行为的处罚,包括脱漏户口、逃避赋役、盗耕种公私田、违律为婚、立嫡违法等。
  第五篇 厩库律28条是有关公私牧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农业社会中,马牛等牧畜既是生产工具,又是重要的运输工具。因此,故杀官私马牛、乘官损伤或载私物以及损败仓库物品,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第六篇 擅兴律24条,擅为擅发兵,兴为兴造。擅兴律是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军队的控制与指挥,事关政权的巩固与社会的安定,兴造工程,关系到整个社会人力物力的消耗。擅自调兵遣将,差遣丁夫,造成兵马粮草和军事装备供应不足等,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篇 贼盗律54条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盗与曲是历朝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唐代也不例外。贼盗律明确规定了对谋反、谋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等政治性犯罪的处罚。同时,还规定了对谋杀、杀害、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的处罚。
  第八篇 斗讼律60条,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斗殴类包括斗殴伤、半殴致死、不同身份者相斗殴致伤害及几种杀伤罪;告诉讼类包括一般性起诉程序及对于特定犯罪、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第九篇 诈伪篇27条,伪即伪造,诈即诈骗,是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前者限于对皇权或政权产生直接危害的行为,包括:伪造皇帝玉玺及各级官印,伪造宫殿门符和发兵符等。后者涉及某些特定的欺骗行为,包括身份性欺骗和行为性欺骗。
  第十篇 杂律62条杂律所包含的内容,涉及面较宽。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的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杜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篇 捕亡律18条是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规定。其他逃亡者包括:出征在营的兵士、服役的丁夫杂匠、入籍的官户奴婢,甚至也包括无故私逃的现任各级行政官员。
  第十二篇 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法律。包括审判原则、法官责任、拷讯囚犯、刑罚执行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确定。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的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严整、概括,其犯罪种类以及其他各种法律关系规定之详尽、细密,在封建法典中是无与伦比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行政、司法、婚姻家庭等方方面面,堪称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充分显示了唐代立法的辉煌成就,是中国古代立法的里程碑。

  二十三、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1)

  (一)司法机关
  在唐代,中央一级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主要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行使审判、复核和监察等项司法职能。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进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上述三大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又互相监督,彼此制约,有利于司法效能的充分发挥和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一旦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地方若有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审断,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中央派"三司使"即三法司的官员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
  在地方,司法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分为州、县两级,司法事务的管理仍沿袭旧制,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州有刺史,县有县令,京都长安设置京兆府,分别负责审理本辖区的刑、民案件。
  (二)诉讼制度
  在唐代,诉讼的提起主要有告诉、告发和举劾三种方式。
  1.举劾和告发
  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唐朝设有专门的监察官举劾渎职的官吏;各级长官对属下犯罪也负有举劾之责,知所部犯法而不举劾者,治罪。此外,在唐代对一些重大犯罪,有强制告发的义务。如对反、逆、叛等罪,人人有告发之责,家属也不例外;对强盗、杀人等罪,亲属与同伍也要告发;放火、失火,知情者须要告发。告发的方式为纠举、密告,知而不举者,或杖一百,或徒一年。
  2.告诉
  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唐朝对平民的告诉设有许多限制。如,除反、叛、大逆等罪,卑幼不得控告尊长,贫贱不的控告尊贵;在押犯人与年80 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一般无控告权。一般诉讼须自县、州逐级陈告,禁止越诉,违者笞四十。有重大冤屈,可"击登闻鼓"或"邀车驾"申诉,主管官吏应该受理,不受理者治罪;但申诉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诉讼须要有"讼牒",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的年月"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
  (三)审判制度
  1.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抱私舞弊,妨碍司法公正,唐律确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2.证据与拷讯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审讯采取"纠问式",定案主要依据口供。而口供的获取则主要依靠刑讯逼供。唐朝虽然在审讯中仍沿用拷讯制度,但在"宽仁""慎刑"思想的指导下,总结和继承了以往有关证据与刑讯方面的经验,审判中重视证据的使用,并对刑讯作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
  唐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通过"五听"的方法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是否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唐律关于刑讯的规定还有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3.判决及法官责任制度
  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即要求司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全面、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其中,"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
  4.上诉制度
  徒刑以上的案件审结后,唐律要求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如不服判决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原审机关重审。若仍不能改判的,可以逐级上诉,唐代受理上诉的机关有州司、尚书省、三司和皇帝四级。向皇帝申诉的方式有上表、击登闻鼓等。但上诉一般不得越级。
  5.审判管辖制度
  唐律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审判管辖采取基层初审、逐级判决的制度。所有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先到最基层的州县衙门立案、审理。"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对一般民事案件和笞、杖等轻微的刑事案件,县一级就有权作出生效判决;对于徒以上犯罪案件,审理后提出判决意见,上报州府复审后,州府即可对徒罪案件作出有效判决,但该判决以及对流罪案件的判决意见还应送到尚书省刑部复核。经尚书省刑部复核无误的徒刑案件,即可以执行,而流刑案件还要送中书门下详复;死刑案件奏请皇帝裁定。如有冤假错案,徒流案件驳回重审重判,死刑案件转送大理寺重审。

  二十三、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2)

  (四)刑罚执行制度
  唐律中刑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死刑复奏制度和秋冬行刑等。至于笞刑、杖刑,县级司法机关判决后即可执行。 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即在对死囚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唐太宗就曾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但各州的死刑案件仍三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死刑执行的时间限制在每年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这段时间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等,均不得奏决死刑。但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拘此限。
  (五)监狱管理制度
  唐代在京师、州、县普遍设置监狱。京师、州、县监狱设典狱官,大理狱设狱丞、狱吏。唐代统治者很重视狱政,刑部每年正月要遣使巡覆。唐代的监狱可分为三种:在中央设有大理狱,关押皇帝敕令逮捕和朝廷犯罪的官吏;在京师设有京兆府狱和河南狱,关押京城地区的罪犯;在地方,各州县设有自己的监狱,关押当地的囚犯。监狱的管理有一整套严格详密的制度,如依男女、贵贱不同分别关押,何种囚徒应戴何种械具,囚犯的衣食、医药要依律予以保障,若因狱官的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囚徒死伤的,狱官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等等。体现出唐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备。
  (六)监察制度
  在唐代,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日益加强,监察制度也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日趋系统和完备,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机构进一步扩大,作用也愈加重要。唐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京城、郊祀、朝会等,以维护皇帝的尊严为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监察州县地方官吏。唐分全国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称巡按史,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察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侍御史和殿中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纠察中央的各级官吏,监察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虽然监察机关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但和大理寺、刑部不同,它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它参与审判活动的目的,在于纠正官吏的审判中的违法行为。所以,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不同,其主要对象是整顿吏治,以保证吏治清明。
  由上可知,唐代为巩固中央集权制度、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构统治效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察制度。



第一,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由于公务行为而导致的犯罪。私罪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即与公务行为无关的,意图谋私的行为及虽然与公务行为有关但意图是谋取利益的。并且还规定了公罪要从轻处罚,私罪从重处罚,此举的意义在于督促官员恪职守法。
第二,主犯从重处罚。唐朝时期对于二人以上的犯罪规定为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还进一步区分主犯与从犯,即提出犯罪想法、鼓励他人犯罪的是主犯,主犯要重罚;随从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从犯,从犯的刑罚较主犯要减一等。
第三,不累刑罚。唐朝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罚原则,若一人同时犯两种以上罪行,该两种罪行处罚不同的情况下,按照最重的犯罪处罚;若两种犯罪行为刑罚相同,则择一罪处罚,二者均不累加刑罚。
第四,老幼废疾减刑。老幼废疾指的是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这三种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应当减免刑罚,唐律将此分为三种情况:一等收赎,针对的是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十五岁以下的孩童、残疾人,所犯罪行为流罪以下的;二等上请、收赎、不论,即犯反逆、杀人并且应处死刑的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十岁以下的孩童、笃疾者要上请经过皇帝的裁决;犯盗窃或者伤人的上述三个主体收赎;犯死罪的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孩童不处罚。
第五,同居相隐不为罪。这是儒家礼治思想中亲亲得相首匿在刑法中的体现,规定符合一定的主体也就是相隐的范围之间的人,具体是指同财共居者以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容隐犯罪而不以犯罪论,体现儒家重视论理的思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适用这一原则,谋反、谋大逆、谋叛的人,不得相隐。
第六,自首减免刑罚。唐律对自首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范围。唐代自首的规定与当今类似,均是指在犯罪行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或没有被人告发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名例》中就有自首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即“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新则是指在犯罪行为被发现或告发后,先逃亡,随后又投案的情况,对于自新的犯罪分子唐律规定减轻其刑罚。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适用自首的规定,对于毁坏贵重物品、侵害他人人身、私习天文、偷渡关卡的不适用自首。而且在盗窃罪中,所盗赃物只有按规定偿还才能算作自首。除此之外,《名例》还规定了自首不实和自首不尽的情下,仅减其自首部分的刑罚。
第七,贵族犯罪减免刑罚。唐律中非常详尽的规定了贵族官员犯罪的特权制度,主要包括八议、上请、减、听赎、官当。八议主要是指贵族官员犯死罪的,由大臣们讨论后皇帝裁决;上请是指特定的犯罪主体犯死罪的需要上请皇帝裁决;减只适用于七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听赎适用于以上三种情况及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官当顾名思义是指以官位抵罪。


法律的三大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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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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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对吗?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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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我国基本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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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基本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法律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的区别
《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

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
3、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4、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第一,环境法律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环境法律制度不像环境法基本...

法律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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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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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皇金尔: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

理塘县13187909222: 唐律的特点有哪些? -
端皇金尔: 解答如下: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

理塘县13187909222: 论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
端皇金尔: (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

理塘县13187909222: 唐律的刑法原则?
端皇金尔: 唐律的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和私罪; 自首减免刑罚; 共犯区分首从;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重;同居相隐; 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 区分故意和过失.

理塘县13187909222: 中国封建社会集众律之大成的法典是哪部?
端皇金尔: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也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刑事法典,共30卷.唐朝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承袭了隋朝的法律制度.唐初,鉴于隋...

理塘县13187909222: 唐代的司法机关体系? -
端皇金尔: 4、《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45篇,500条,在内2容上q大x多采用隋朝开i皇时期的法律. 1、《贞观律》--唐太l宗李世民命长8孙无f忌等人r在《武德律》基础上m修定而成,仍7为446篇、600...

理塘县13187909222: 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简洁点的!急用, -
端皇金尔:[答案] 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三、唐律的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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