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并索赔 500

作者&投稿:宥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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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每多屠狗辈,负心多是读书人。看到金庸要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的新闻,网上里就炸了,对于这件事情持“金庸趁着进棺材捞一笔”、“为什么之前不告,出名了再告”、“养肥了再宰"等观点的网友不少。看到这些平日一个个对盗版喊打喊杀,好像恨不得手刃盗版贼的人居然在此大是大非面前居然露出如此丑陋的嘴脸,简直比吃一只苍蝇还难受,最恶心的事情莫过于此了。金庸的武侠作品为什么有价值?就是因为他的独创性和对侠义世界的阐述、能将历史溶于武侠写作当中去,让人读后产生一种强烈的共鸣,仿佛置身于那个刀光剑影,仗剑走江湖的热血世界。所以金庸的作品才能畅销不衰,相关作品的武侠改编才会热度不减。很多人会有疑问,说我不就是借用金老爷子的一个主角的名字嘛,够得上侵权吗?那你就真的错了,好比萧峰这个人物,你只要打出这两个字,很多读者自然而然就会联想到“降龙十八掌”、“丐帮帮主”、“大战聚贤庄”……还会联想到相关的影视作品,如每次出场,都会自动携带高音音响,然后就是黄日华对其的经典演绎。这些不用同人作者去描写,是读者自动会联想到的,同理,很多同人文的读者绝对大多数不是冲着你的文而去的,而是原著对他的影响和他对原著的认同、喜爱,才会驱使他们去阅读相关的同人作品。换而言之,如果江南的《此间的少年》把所有人物换成是自己独创的,那么他的艺术性、影响力将会大打折扣,可能后来也就没有江南什么事情了。

至于为什么金庸先生现在才起诉江南侵权,我不知道香港的法律对于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大陆法律是规定2年为有效期限,但是是从受害人知道自己作品被侵害开始,这里面就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法院受理此案,说明是认可金庸先生维护自己作品不受侵权的合法性的。所以,无论何时,金庸先生起诉对方疑似侵权,完全是合法、合情、合理,任何角度都站得住脚,无懈可击。之前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防止侵权原本就是一件不复杂的事情,却始终不能得以推进、执行,现在我才明白,原来我们这些网民都对版权保护、合法维权都那么摇摆不定、双重标准,何谈那些官老爷呢?顺便说一件小事情,说金庸老爷子贪财的,不要忘了当初央视版笑傲江湖要筹拍,金庸老爷子仅仅象征性收取1元授权费。但是看到央视版出炉的时候,不知老爷子作何感想?PS:对于持拿来主义和盗版是两回事的朋友,请去翻看《著作权法》和《刑法》。再说件好笑的事情,前阶段看到江南申请了九州设定的版权保护,既然江南有这么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那么是不是该把欠金老爷子的版权费给结一结了!PPS:据不可靠消息,金庸老爷子为什么忍了这么多年,现在才起诉江南。是因为他早就提醒过江南,不要拿他的人物做妖,他不喜欢,现在《此间的少年》听说要筹拍电影,老爷子这才大发雷霆,不能让自己的创作的人物毁在他人手里,这或许就是金庸的初衷吧。



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实践而言,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作品+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释”四个原则。具体而言:

(1)必须是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金庸先生的作品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

(2)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案中毫无疑问江南符合接触了金庸先生在先作品的标准);

(3)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实质性相似标准”),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关注点;

(4)排除合理解释(此案中江南应该很难举出金庸先生的作品已经落入公有领域或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限等合理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上述第(3)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在此处采取的是思想/表达两分法,即“思想”或“情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在剔除思想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之后,法院将剩下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进行比对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会采取“细节对照法”或“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如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判断,《此间的少年》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等方式进行判断。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间的少年》套用了金庸先生原著一定数量的角色关系,人物设定也有大量的借鉴或引用,应被纳入对原著进行了改编的范畴;而江南未经金庸先生授权而使用,不能排除侵权风险。就此,法院的关注点会在于对案件所涉著作剧情的比对,以及法院对诉讼所涉角色关系的使用是否视为故事情节使用的认定;在已有判例中,存在着法院认为“对原著知名角色名称、角色关系及人物设定的使用将构成对原著改编权的侵权”的情况。此外,除了著作权侵权,《此间的少年》以金庸先生作品中的人设及角色关系作为宣传点,严格来说也涉嫌违背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由于不清楚金庸先生作品的商标注册情况,因此从商标法侵权的角度我就不进行分析了。如果相应商标注册的程序完备齐全,预计这也将是原告律师主张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此案的意义将会非常重大及深远,将作为典型案例对后续相似案件的判决起到引导作用。



很多年前金庸就表达过这种意思:金庸先生接受新浪网采访时强调:“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他称,在周星驰的电影《功夫》中,因为影片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这些人物,因此周星驰每用一次就付一万港币。他指出,人物借用有两种:有一种不是任何人创造的,这种人物是没有版权的,比如乾隆皇帝、康熙皇帝;但假如是某一个作者独创的,谁使用了就要付版权费。他同时寄语所有的原创文学作者:“做什么事情都要独立思考,不要去抄袭人家。你抄袭金庸不可以,抄鲁迅也不可以,你自己没有独创性就不要写文章了,只好去做其他事情。”(2005年的采访,金庸:用我的人物要付费)这话很有可能就是暗指此间。大概因为现在江南年近四旬,写书收入几千万,不算小孩子了吧……此间也确实不仅用了那些人物的名字,性格人设也同样借用了。如果是真的,那当然要站金庸这边。毕竟《此间的少年》已经不再是那部小圈子自娱自乐的作品,而是出版发行、改编影视过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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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19143413300: 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并索赔 500 万 -
职甄奥维: 您好!个人看来,金庸先生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此间的少年》一书中的许多人物都是由金庸先生所塑造的,原作者认为著作权受到了侵犯自然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龙城区19143413300: 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侵权 江南被金庸状告要求结果 -
职甄奥维: 您好.由于不清楚金庸先生作品的商标注册情况,因此从商标法侵权的角度我就不进行分析了.如果相应商标注册的程序完备齐全,预计这也将是原告律师主张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此案的意义将会非常重大及深远,将作为典型案例对后续相似案件的判决起到引导作用.密切关注后续进展.

龙城区19143413300: 怎么看待近期的金庸状告江南侵权一案? -
职甄奥维: 金庸在很早之前就不指名批评了江南,这个代表这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尤其是金庸这种重量级人物,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龙城区19143413300: 金庸告江南侵权是怎么回事 金庸告江南侵权结果 -
职甄奥维: 您好, 江南被告侵权的《此间的少年》,2001年在网上连载,2002年出版了第一个版本,已经过了15年了.这本书写了“汴京大学”的校园生活,用了郭靖、黄蓉、令狐冲等金庸作品的人物形象.江南自己从未否认这是金庸作品的同人,还在...

龙城区19143413300: 江南写的《此间》被金庸告侵权,同人小说还有人敢写吗 -
职甄奥维: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实质还是创作者作品的独创性,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人,但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只是借用了人物名称和基本的人物关系,写出的却是完全不同的情节和故事,比如杨康和穆念慈退隐江湖,开创新的武学流派,这样的作者即便走上了被告席,也能全身而退.

龙城区19143413300: 《此间的少年》真的侵权吗?
职甄奥维: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单纯人物名称无法判定侵权.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8月16日上午,号称版权界“同人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一案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宣判: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所著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并未侵犯...

龙城区19143413300: 金庸告江南最后结果怎么样 -
职甄奥维: 该案并未宣判,双方已庭外和解,江南本人已公开致歉,并向金庸先生支付了一笔赔偿金(具体数额并未公开).

龙城区19143413300: 金庸诉江南侵权案金庸获赔多少 -
职甄奥维: 168万元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龙城区19143413300: 此间的少年的作品鉴赏 -
职甄奥维: 据作者江南所说,“《此间的少年》只是一个少年时代的轻狂舞蹈.在尚未遗忘之前,我用当时的心情把过去复制下来,留给多年以后的朋友和自己看.” 《此间的少年》:青春是场永志的劫数——《此间的少年》十周年纪念版江南真情作序,...

龙城区19143413300: 此间的少年 读后感 -
职甄奥维: 此间的少年》是以金庸小说人物为基础的同人小说,用作者江南的话说,“《此间》中使用的人名无一例外出自金庸先生的十五部武侠小说……但是,无论这个故事中的人物叫什么名字,他们都不再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江湖英雄和侠女,他们更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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