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中世纪封建制

作者&投稿:亢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世纪西方封建等级制度 是怎样的~

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度就像一座金字塔,历史学家誉为金字塔式的的等级制度。
就是君主拥有绝大的权利,下面是公爵,大臣,小官,商人和最底层的平民百姓。等级非常森严。

欧洲自公元500年至公元1500年的一千年间被称为中世纪,这个时期历来被认为是欧洲最为黑暗的时期。
中世纪时,在西欧各地盛行庄园经济。庄园是这个时期西欧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中世纪初期,西欧国家的生产力都很低下,封建主主要依靠自己的地产生活,所以国王、教会和大封建主都建立庄园。典型的庄园一般是一村一庄,但是也有一些大的庄园可以包括几个村庄,当然有些小庄园也只有一个村庄的一部分。庄园土地一般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有的也包括部分的自由地。农民份地由分散各地、相互交错的条田组成,耕作时各地条田统一轮流进行。另外,庄园上还有供集体使用的森林、牧场、水塘等。庄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庄园生产主要是为生产者自家和领主提供生活资料,庄园的产品很少拿出去卖。庄园里有手工作坊、磨坊和烤面包坊等,可以生产各种生活和生产所需的物品,除非万不得已,庄园很少出去采购,只有少数庄园不能生产的物品(如盐、铁等)才从城市购买。庄园的农业生产实行三圃耕作制,即把耕地分作春播地、秋播地和休耕地三部分,轮流耕种。休耕地和收获后的耕地作为公共牧场,集体使用。庄园生产者主要是农奴,此外还有自由佃户、雇工和奴仆等。农奴除耕种自己的份地外,还须无偿地为领主耕种自营地。农奴大部分时间要为领主劳动,一般每周3—4天,农忙时增加。农忙时必须优先完成领主自营地的耕作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劳役地租。此外,农奴还必须交纳各种捐税,如人头税。结婚税、死手捐(即财产继承税)、什一税(向教会交纳的宗教税),农民使用领主的磨坊、烤面包坊也得交税。租税之外,还须缴纳各种贡物并服劳役,如献纳家禽、鸡蛋、酒及其他土特产品,杂役如修桥、筑路、砍柴、运输、盖房等等。为了强制农奴从事这种无偿的繁重劳动,封建领主对农奴拥有行政和司法权力。庄园领主派管家主持生产,监督农民劳动,并设置庄园法庭,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庄园法庭每年召开数次,主要审理农奴与封建主之间的纠纷,以保护领主的利益。另外也审理农奴与自由农民之间的一些纠纷或农民违犯公共利益等案件。一般判决多处以罚金,而罚金则归领主所有。所以司法权是一项有利可图的特权。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农奴拥有行政和司法权力,这是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一大特点。

城堡的诞生,源自于其所处的政治环境,一般,城堡是政治分裂,势力割据的产物。
比如中世纪的欧洲,由于采邑制度的实行,使得土地的所有权被分散到各位贵族,骑士的手中,政治上四分五裂,帝国,王国,公国,骑士领地等多种多样,大大小小的封建政治实体遍布各地。没有人能够说清楚他们之间的边界,也没有人能够完全梳理清楚他们之间的联系。各等级的封建贵族之间经常爆发各种原因引发的战争,所以他们时时备战,常常参战。所有的贵族都相当于军事将领,他们的附庸则构成其所属的各级官兵。正是这些遍布欧洲各个角落的大小战争,使得城堡的防御作用逐渐突出起来。堡的军事作用,一直左右着城堡的发展。一般,权威一点的看法是认为,城堡主要发展时期是从公元9世纪土岗-城廓式城堡出现到14世纪火药兵器的出现的一段时间,这一段时间也被中世纪军事专家称为“城堡时期”。通常,确切意义上的中世纪城堡并不包括古罗马的防御工事,一般指9世纪出现的土岗-城廓式城堡以后一直到14世纪的砖石结构城堡。之所以城堡在这个时间出现,主要是因为欧洲经济当时从游牧经济向农耕经济转变,人们的财产,住所固定了下来,所以需要坚固的城堡来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虽然这期间的城堡发展走得是一条独立的道路,但是古罗马的城堡建设技术和防御性战争的理念或多或少的影响着中世纪城堡的发展。很多中世纪的城堡为了免去挖地基这个麻烦的事情,本身就修建在已经废弃的古罗马城堡遗址上。14世纪以后,伴随着火器的诞生,城堡逐渐失去其军事作用而成为世俗居所,但是中世纪修建城堡时诞生的建筑思想和风格仍然严重影响着它。城堡为它的主人领主供坚实的防御,也是他们生活的地方。除了领主之外,还有家臣和大量的仆人来维持城堡的日常运转,当然还有军队驻扎在内。农民或佃户则散居在城堡周围的庄园内,挤在狭小简陋、阴暗潮湿的茅屋里,只有当战争来临的时候,才和他们的牛群及动产一起挤在城堡里。此外城堡大都建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和河道口(处于防御性的考虑,这些地方有防守的价值),非常便于商业、贸易的发展。随着贸易的发展,这些城堡逐渐结成贸易链或贸易网,加速了其周边城市的形成。特别是河道沿岸的城堡发展得特别快,这是因为中世纪的交通以河道交通最为便捷。特别著名得比如莱茵河,多瑙河,美茵河沿岸。

在长达12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中,教会权与王权孰强孰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斗争中呈现互有消长的马鞍型;最初是教会权从属于王权,继之是教会权凌驾于王权之上,随后是教会权走向衰落和专制王权的崛起。
当罗马教皇的权力向天主教各教区延伸的时候,以国王为首的世俗权力也要求对所在地区的教会行使权力,这样就产生了如何调整教会权与王权关系的问题。涉及这一问题的理论,首推教皇杰拉西乌斯一世在公元5实际提出的“双剑说”,即一支剑象征着最高的宗教权力,由上帝交给教皇执掌;另一支剑象征着最高的世俗权力,由上帝交给皇帝执掌;双剑论问世的时候,正是拜占廷王国把持教会权力的时代,此时的教皇从政治地位上只是皇帝统治下的臣民,还难以在教会事务中与皇帝抗衡。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双剑理论,不仅含有排斥帝国皇帝统治教会事务的意味,而且也使“君权神授”的观念显露端倪。公元751年以后,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拜占廷皇帝失去了对中部意大利的控制。
在11世纪下半叶之前,王权在与教会权的相互关系中占据着绝对有利的地位,王权把持着教会权,国王为了加强和巩固封建集权统治,获得教会的支持,加强了与教会的联盟,达到了集权统治的目的,但同时又使教会的权势在王权 的支持下扩大了,成为封建统治集团中较强大的政治势力。在西欧封建化的过程中,教会权的低落,不仅体现在教会权与王权的关系上,而且还表现在教皇对其世袭领地教皇国治理的失控。9—10世纪,教皇国的管理体制被打乱了,各地豪族如堡主、伯爵各自为政,教皇统治权变得有名无实,迫于压力,教皇开始把地产长期租借给他们。到11世纪中期,随着王权的进一步强化和教会权力向世俗国家的渗透,并已成为国家的支配势力的时候,教皇与世俗皇帝的对抗达到顶峰。一方面,教皇认为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国王认为他才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西欧中世纪,在教会权与王权争夺最高领导权和充当世界霸主的斗争中。教会权摆脱其不利的地位是从11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发生这一改变的深层次原因当然是天主教会在王权的阴影下不断扩大统治范围,使西欧天主教化,并逐步获取天主教世界管理权的结果。以克吕尼运动为代表的教会改革运动到11世纪下半叶取得了极为重要的成果。在主教职权的斗争中,教会权从王权手中赢得了来之不易的胜利,拥有圣职任命的发言权,从而使神职人员(主教、大主教、修道院长)与世俗贵族相分离,杜绝了圣职买卖的弊端,通过斗争的胜利,教会权愈益强化,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度,教会权至上说由神学理论变成了社会的政治实践,教皇成了居于西欧诸王之上的主宰教会权与王权的强势人物,西欧各国一切重大事务都必须得到教皇的同意。
中世纪西欧教会权与王权的关系,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教会权凌驾于王权之上的永恒现象,客观实际是教会权与王权两者在相互联合和斗争中因世事的变易而彼此消长。 教会权与王权的关系,不仅从时间上考察彼此在斗争中互相消长,而且从空间上考察这种消长在各国各地区也不是铁板一块、完全一致的。

  西欧封建主义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论题。许多学者将封建主义的萌芽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其中,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对封建主义形成的影响尤为巨大。一个领域内的统治者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往往“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为此他“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时常把他们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这种土地的分封,乃是蛮族统治者试图把个人关系的框架纳入正在运行的统治结构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作为个人联盟的国家 封建社会最初是一种“军事性的社会”。而随着公元6-8世纪法兰克人统治的扩展,这种政治运作机制也逐渐扩及了整个西欧。

  但在公元9世纪中叶以前,西欧所存在的还只能算作是一种“准封建”(quasi-feudalism)状态,只有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所谓“准封建”状态与成熟的封建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封建领地是否世袭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兰克王国中,统治者给予其封臣领地只是作为该封臣个人对其效忠的一种报酬,封臣对领地的拥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终身,当封臣去世后其领地将由统治者收回。通过这种方式,法兰克国王们避免了政治统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纪法兰克王国兴盛时期,商务贸易和货币仍然通行,统治者还能用货币来酬常其臣属,故封地并非是获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实上,查理曼很注意国家权威的完整性,他对分封领地非常谨慎,除了恰巧驻在边境上或蛮族所居地区的伯爵以外,查理曼“从不授给任何伯爵一个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凭那份进款或那份地产……我就可以使某个臣属效忠,而他也会像随便哪个主教或伯爵一样好,或者还要好些。”这种政策的实际效果是使贵族的领地保持在较小的规模并与基督教会的教区体系犬牙交错,从而排除了贵族领地独行其是的危险性。

  然而,查理曼死后,卡洛林帝国便陷于内战不已,并遭受来自马扎尔人、维金人和阿拉伯人外来入侵的混乱局面,查理大帝约束大贵族割据倾向的努力付诸东流了。查理曼子孙之间的骨肉相残致使帝国权威急剧衰落。查理曼的几个孙子为击败竞争对手,争相拉拢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贵族,而在战乱频繁、贸易中断的情形下,货币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土地成为君主收买臣属的主要手段。于是,他们抛弃查理曼那套限制贵族领地规模的策略,开始允许同一个人拥有不止一个郡的领地。当一些贵族因领地膨胀而实力大增时,国王们自然而然地又向他们作新的让步,给予他们对其领地的世袭权利。西法兰克王国的秃头查理开此风气之先,877年他颁布诏令,承认由儿子继承父亲领地的做法。在北意大利,由于查理曼长孙罗退尔的软弱,贵族领主的独立更加彻底。当奥托一世及其后人征服该地时,罗退尔被迫承认北意大利诸侯世袭制的既成事实。在东法兰克王国境内,领地世袭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时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兰敕令》为标志,神圣罗马帝国内的贵族领地也世袭化了。《米兰敕令》确立的原则是:任何领主(无论主教、修道院院长、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领主)都不得被剥夺其领地,除非是按我们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级领主集体裁决他犯了罪;附庸在认为受领主或同级领主不公正对待而可能失去领地时,可以向帝国最高法庭上诉;领主的领地应由儿子或孙子继承,如无子嗣则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继承。

  领地世袭化的意义是领主把所属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地产—起分散给了权贵,再无王权能予回收。大世袭领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可以独行其是,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类事务,排斥王权对领地内部事务的干预。他们可以进一步分封听命于己的附庸,并设置法庭来解决附庸之间的纠纷。亨利·哈兰姆总结了封建主义鼎盛时期法兰西的封建主拥有的特权:(1)铸造货币;(2)发动私人战争;(3)除向领主提供财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税;(4)摆脱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司法权威。“这些特权是如此地广泛,与一切主权原则如此地相对,会令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把法兰西看作是一个诸多国家的联合体。”

  这种中央政府权威被排挤出地方政治领域的事态,与欧洲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与9-11世纪西欧普遍的领地世袭化进程同时进行的一个事态是,伴随着内战和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以求在混乱时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领主的方式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某个领主,再在封建条件下取回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认自己是某个领主的臣属,从而承认从来就不存在的所谓地产的“授予”;作为领主的附庸,自由民获得了领主的庇护,但同时必须向领主履行提供劳役等义务,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剥夺,沦为了农奴。这个进程在遭维金人入侵最严重的西法兰克王国地区发展最早,逐渐也扩散到意大利和德意志。由于有了大批农奴的依附,封建领主就掌握了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封建主义从最初的军事性机制扩展为组织经济生产的纽带。由封建主义组织的经济是一种封闭型的自然经济,西欧各地普遍修筑起来的城堡(注:城堡的兴起在西法兰克地区发生较早,在德意志则较晚,大约到11世纪后期才出现,见J.W.汤普逊:《封建时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页。)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象征。随着封建主义的成熟,西欧的城堡结构也逐步改进,在西法兰克地区,10世纪时的木结构堡垒建筑让位于11世纪以后的石块建筑。城堡强调了这样的事态,“即领主的权威是基于拥有土地基础上的地方性现实”;它是力量的象征,虽然有时是用作镇压的武器,但也被当作保护周围村庄的手段。“领主和附庸、仆役和农民在城堡内高大的厅堂中一同按序进餐,这反映出这些人组成了一个由双向性义务约束的、存在于国家之内的社团
  城堡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核心,但在最高王权与最底层的农奴之间,不止是有一层领主,而是有好几个层次,每个领主都可将自己的领地划成数块封给自己的属下,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形的阶梯网络。一个大领主相对于国王或皇帝来说是附庸(vassal),国王和皇帝是他的领主(lord),但相对于这个大领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贵族来说他就是领主,由他分封的人则是他的附庸;依次类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骑士。各级领主与附庸相互按契约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欧洲大陆,通常情况下附庸只对他的直接领主负责,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但英格兰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体大小封建主宣誓尽忠王室,各级领主便与英王发生了直接的主臣关系。[14]这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特点。事实上,欧洲各地区领主与附庸间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及运作方式各有所差,并无统一的规则;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制度与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大相径庭,法国与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远,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做法也不尽然。这正是西欧封建主义之“非系统性”的一个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尔斯强调的那样:“处在其鼎盛时期的封建主义什么都是,就是没有系统性。它是粗略组织起来的混乱状态。”[15](p.638)

  不过西欧的封建制度毕竟还有一些普遍性的规范。总的来说,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他们必须相互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资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如领主被俘需赎金赎身、领主之儿女婚嫁等)时捐献款项等。[10](pp.367-368)附庸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应尽义务,否则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采邑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籍没。同样,如果领主不能尽到保护附庸的责任,或对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对领主效忠的誓言。12世纪后期开始有一些法学家阐述封建主从关系,这些受罗马法影响的采邑法法学家们非常注重“领主对领地的权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权利”(dominium utile)之间的区别,[2](p.220)他们对两者的权利给予了同等的重视,认为“封建依附关系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而不只是约束附庸的契约”。[16](pp.98-99)阿拉贡王国贵族向国王效忠的传统誓言是最好的佐证:“与您一样优秀的我们,向并不比我们更优秀的您起誓,承认您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领主,只要您遵从我们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无效。”[17](p.54)

  世袭化的封建领主们珍视他们的权利,坚持这些权利对他们来说就是一项维护荣誉的神圣事业;与这项事业相比,对上级领主的忠诚——在最高层次上即是对王权(也即国家权力)的服从——似乎只能处于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卢瓦公爵厄德致其领主法国国王罗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态。布卢瓦公爵在得知国王将通过一次法庭审判来剥夺他的采邑时,拒绝出席受审而代以致信国王以示抗议。他在信中称:“……任何人都会认为我配得上继承〔财产〕。至于我从你那里领得的采邑,很明显它不是你以国王身份而拥有的,而是我感谢你的恩宠通过从我的祖先那里继承而得到的……真的,我为什么不能去捍卫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证明我自己的灵魂,我宁可死得光荣而不愿生活没有自尊。”[4](pp.36-37)

  基于这种信念,中世纪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发生争执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一些争执能通过同级领主的集体裁决或上级领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争执靠裁决无法解决,便只能诉诸武力,由此引发的贵族之间的私战十分普遍。13世纪中叶法国国王再三颁布禁止王室直属领地内附庸间相互私斗的诏令可证明这类私斗的普遍性。另一个证明贵族私战普遍性的佐证是基督教会约束私战的努力:9世纪末法兰西地区几次宗教会议(989、990、994年)规定了一种称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惯例,号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劫掠教会财产和老弱病残人等。此惯例在11世纪中叶时在欧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广,名目变成了“上帝的休战(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会,每周从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间停止一切争战。[10](pp.412-417)但从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话,“上帝的休战”意味着封建武士还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来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封建主们与国王及皇帝之间的争执,也应包括在私斗范畴内,因为在封建主们看来,君主并非最高权力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权利的维护者、《保卫权利反对暴君》一书的作者宣称:“上帝授予国王到其王国,与附庸被其领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国王是上帝的附庸,他们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剥夺他们从领主那里得到的权益……既然上帝占据着最高领主的位置而国王是附庸,谁敢否认我们必须服从上帝这个领主而非身为附庸的国王呢?”[16](p.99)那么由谁来行使这种对君主的剥夺?自然是那些自认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们往往以上帝之名义集体反抗君主。如在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武装的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18](p.67)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在德意志地区,封建诸侯对抗其领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意向更加坚决。德意志的封建割据势力源于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制,查理曼曾对古老的诸日耳曼公爵权势进行大力抑制,但始终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东法兰克王国境内诸侯割据局面逐渐又恢复起来。从奥托一世起,神圣罗马帝国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内部,他们始终只能是几个大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王冠相继在萨克森家族(919-1024)、法兰克尼亚家族(1024-1125)、萨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间轮换传递。日耳曼人几大公国的首领可以承认国王和皇帝的职位,也时时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们决不愿承认他们从国王处获得他们的公国,或者说从国王处得到他们的领地,他们声称他们的领地是“太阳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21](p.94)这种情形,在法国加佩王朝(987-1328)时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与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继承人爱丽娜结婚,有望使普图瓦(Poitou)、桑顿日(Saintonge)和圭亚那(Guienne)等大片领地并入王室直属领,使法国王室领的规模扩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爱丽娜与路易七世的离婚却一下子使这个成果消失殆尽,而随后爱丽娜与安茹伯爵亨利(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这个附庸的领地扩大到可怕的规模。[22](p.107)

  基于时时变化的联姻继承体系和不确定的私人契约关系,封建国家(如果姑且把这些君主的领地称作“国家”的话)的疆域显得极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统治着英格兰,同时又是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图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权限“从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脉”,英格兰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为诺曼底等领地的领主,又应是法国国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见法王以示忠诚。[23](pp.184,187)而此时的法国国王名义上是亨利二世的领主,对亨利二世的英格兰王国并无统治权,就连对诺曼底等地,他实际上也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法国国王腓力普二世在决意控制诺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领主身份剥夺英王约翰在法国的采邑,随后再派兵攻占诺曼底公国。[24](p.7)而当1213年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废黜约翰并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国国王时,法国国王甚至可能把英格兰归入他的个人统治。[25](p.32)确定法国国王的统治区域是一件为难之事,虽然法兰西王国理应含括大致相当于原西法兰克王国的疆域,但当时人却往往只把巴黎周围的那一小块王室直属领地视为法国。迟至13世纪末,当法国国王的权力已大大扩展之时,法国南部一些地方如土伦等地的官员还习惯于说“派信使到法兰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名义上是德意志、北意大利众多诸侯的领主,但他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却极为软弱。可他作为西西里国王,却能在这个基督教国度的外围地区行使着极其严酷的统治,剥夺了贵族、教士和城市的诸多权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为耶路撒冷国王,使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地中海东岸地区。

  这些缺乏稳定疆域范围的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不仅对内无法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以主权者的身份进行平等的交往。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访问法国,在亚眠受到法国国王腓力普五世的热情接待,但爱德华三世对是否应向法国国王表示臣服(按惯例是采用交握双手置于领主两手之间的仪式)迟疑不决,他的谋士建议他等回英国查阅有关古代契约后再决定对待法国国王的礼仪。在查阅了旧有契约后,爱德华三世致书腓力普五世称:“吾等已查悉〔英王对待法王的〕礼仪若何,故谨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亚眠尊奉法国国王之礼仪应是臣属朝见领主之礼。[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两国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两国君主的祖先之间订立的契约规范,而不是由国家间的平等法规来决定。九年之后,爱德华三世为对抗腓力普五世,积极地追求同神圣罗马帝国结盟,他与德意志皇帝结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亚的路易斯效忠,自愿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则封爱德华三世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随后爱德华便召集西德意志诸侯,要求他们出兵为他进攻法国国王。[28](p.22)可见,中世纪西欧国家之间的联盟也是建立在个人契约的基础上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性质完全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在层次上有所差别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尔顿·海斯声称在中世纪欧洲没有“国际关系”。


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形成的基础是什么
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形成的基础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后期和游牧民族大规模迁徙时期。在这个时期,罗马帝国崩溃,欧洲大陆政治经济秩序崩溃,而大规模的游牧民族迁徙也导致欧洲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和土地的重新分配。在这个背景下,农民和自由人逐渐向富有和有地位的贵族寻求保护,并提供农业劳动和税收以换取安全。贵族...

谁能给讲一下,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制度的有关知识.
中世纪的国家是一个松弛的封土集合体,并没有明确的国界概念。“它的财产权和主权到处相互转化”[1]欧洲的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经济合一的制度。封建领主在其封土内首先明确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进而在王权衰落后,又逐步取得了王权在地方的权力并将其转化为同封土一并世袭的私人权力,其中包括行政、...

封建制度,是指一种怎样的制度
一、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在中国西周时期和西欧中世纪出现的,以贵族统治阶层层层分封,占有土地和农民(或农奴)等财富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其基本形式是封建等级制和庄园制。农民(或农奴)耕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交纳给封建主。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

什么是封建制?
封建制度:在奴隶社会,是封邦建国,即分封制。在封建社会是指以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其基本剥削形式是封建地租,农民(或农奴)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被封建地主剥夺。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以维护...

欧洲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是什么样的?
9世纪末叶,封建制度在欧洲已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常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宗主与附庸的关系,以对抗国王而独据一方。在这种分裂割据状态下,国王只是形式上的一国君主,实际上只是一个大领主,其统治权仅限于自己的领地;而各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

什么是封建制度?欧洲封建制度是怎样建立的?
其基本剥削形式是封建地租,农民(或农奴)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被封建地主剥夺。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以维护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主要内容。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基本的对立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或农奴)阶级。中古早期...

中世纪是什么时代(封建\/资本),具体时间,特征是什么?
中世纪 中世纪史也叫中古史,指的是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一时期的历史。封建制度的形成、发展和解体是这一时期欧洲历史的主线。但是世界各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当西欧在5世纪刚刚进入封建社会的时候,中国已经走完了约1000年封建社会的历程。在欧洲的封建社会里,国王...

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是完全专制吗?
经济方面:土地私有制,封建领主享有土地的绝对的经营权或转让权,农民充当土地的劳动者,不享有土地上的劳动成果,是地方经济的主要来源 军事方面:封建领主、大地主、地方专员等统治阶层都有独立的私人武装,都享有任命军事人员编制的权利 综上所述,西欧的诸多制度都具有绝对封建制的特征,其专制是核心地位...

西欧中世纪君主制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有何不同
1. 中世纪西欧的君主制是一种封建制度,其核心在于封臣与封君之间的土地授予与效忠关系。这种制度类似于中国周朝及以前的政治体制,其中国王将土地及其居民授予大臣,大臣对国王负有特定的义务,如承认国王的权威、纳贡和提供军事服务。2. 在西欧的封建体系中,大臣拥有对自己领地的一切权利,包括对人民的...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有何特点?
在18世纪,孟德斯鸠的《论法的制度》中便已经对中世纪的封君封臣制度、采邑制和农奴制有了深刻剖析;到了19世纪,人们继承之前的启蒙思想,兴起历史法学派、历史经济派,用以分析那个时代的各种封建制度;进入20世纪初以后,学者们认为不该从经济角度,而是应该从政治、法律方面去认识封建制:其中以刚绍夫(...

鹤城区15394267021: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有? -
征容比适: 中世纪的典型社会制度,可以用以下一句话来概括:封君封臣以及农奴制度等形成的复杂系统. 在18世纪,孟德斯鸠的《论法的制度》中便已经对中世纪的封君封臣制度、采邑制和农奴制有了深刻剖析;到了19世纪,人们继承之前的启蒙思想...

鹤城区15394267021: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
征容比适:[答案] 欧洲的封建制度是在古罗马帝国走向灭亡的过程中形成的,古罗马帝国末期,日耳曼人大量进入西罗马帝国.随着帝国的衰落,他们转为进攻,终于使西罗马帝国退出历史舞台.西欧从此进入封建时代,时间比我国晚了一千余年.

鹤城区15394267021: 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
征容比适:[答案] 经济割据和政治割据本身就有机结合在一起,两者互为基础,不可分割,这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 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日耳曼民族建立了很多国家,如法兰克王国,这个国家后来发展成为查理曼帝国,后分裂为三个国家,成为法兰西,...

鹤城区15394267021: 西欧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 -
征容比适: 西欧封建制度是中古欧洲历史的一项核心内容,而西欧封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在整个中古时期,罗马天主教在经济上占据当时西欧土地的三分之一,政治上与世俗王权分庭抗礼,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一元垄断,可谓是处于一种万流归宗的地位.城市是文明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根源因素有很多就是城市造成的.拜占廷帝国是一个曾经辉煌的古老文明,在如何面对新的环境挑战方面,拜占廷帝国的历史命运具有重大的典型意义和启示价值.

鹤城区15394267021: 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的特点论文 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 及政治特点 急!! -
征容比适:[答案] 一、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特点:从西欧主要封建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程中可见其发展极不平衡,政治发展曲折艰难,国家长期四分分裂,统一的中央集权统治很晚才出现(英法到15世纪、德意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特点...

鹤城区15394267021: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
征容比适: 14~16世纪,西欧开始由封建社会向近代的过渡,开始对天主教会的统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西欧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 首先课本介绍了西欧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的原因:生产力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手工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海外贸易...

鹤城区15394267021: 中世纪西封建社会的特点
征容比适: 封君封臣制

鹤城区15394267021: 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
征容比适:[答案] 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日耳曼民族建立了很多国家,如法兰克王国,这个国家后来发展成为查理曼帝国,后分裂为三个国家,成为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的雏形,它们与同时出现的英吉利王国一起,成为欧洲早期的主要封建国家.这些...

鹤城区15394267021: 欧洲封建化进程 -
征容比适:[答案] 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封建制时代.欧洲特别是西欧的封建社会比较典型,所以,这一名称主要适用于欧洲.传统上认为这是欧洲文明史上比较贫乏的时期.欧洲的封建社会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公元5世纪至11世纪,这是欧...

鹤城区15394267021: 简述欧洲中世纪历程,特别是西欧封建社会时期的政治特点及西欧封建社
征容比适: 西欧封建社会长期分裂的原因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人在其领土上建立起几个国家.其中的法兰克王国,发展为西欧的一个大国.在查理统治时期,法兰克王国达到全盛.800年,建立了查尔曼帝国.814年,查理去世.他的子孙庸碌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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